洛阳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移动公司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移动公司志愿服务队伍建设,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志愿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无偿献血、环境保护、敬老助老、疫情防控、爱心护考等。
第三条公司志愿服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二)自愿参与,公平公正;(三)专业规范,持续改进;(四)创新驱动,品牌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志愿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和品牌建设。
第六条各部门、分支机构设立志愿服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管理第七条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志愿者加入程序:(一)自愿报名;(二)经过面试、培训;(三)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四)加入志愿服务队伍。
第九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志愿服务培训;(三)获得志愿服务荣誉;(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协议;(二)服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三)履行志愿服务职责;(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活动目标,确保活动效果;(二)合理规划活动内容,注重创新;(三)加强宣传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力;(四)确保活动安全,防止意外事故。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实施程序:(一)制定活动方案;(二)招募志愿者;(三)开展培训;(四)组织实施;(五)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公司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活动组织情况;(二)志愿者参与情况;(三)活动效果;(四)社会影响力。
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篇1)为使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辖区内居民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和各项工作,制定党员志愿者服务制度如下:1、党员志愿者服务中心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负责组织和实施以党员为主体的各项服务活动。
2、根据志愿者的专长、特长,将志愿者分为若干支服务队。
如政策咨询队、就业服务队、环境卫生保护队、治安巡逻队、家电维修队、保健队等等,各支队活动由党员志愿者服务中心具体指导与协调。
3、志愿者服务活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动方式。
开展为居民服务活动。
平时服务活动采取“小、散、灵”的活动形式,由需要服务的居民群众向党员志愿者服务中心提出服务申请,中心根据居民群众生活、居住特点和志愿者的特长及实际情况,协调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4、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时,要佩戴党微,应时时处处注意树立共产党员良好形象和志愿者社会形象。
5、参加志愿服务的党员要维护集体荣誉,顾全大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6、县党员电化教育中心将在县委组织部的领导下,重视志愿者队伍服务活动和工作内容的记载及各种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并建立档案。
7、对志愿者的各项活动和服务情况要及时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反馈,予以鉴定,进行必要的宣传、鼓励。
8、志愿者队伍原则上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成员会议,总结上月服务活动情况,讨论安排下月服务活动。
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篇2)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有效使用志愿者资源,保证志愿者队伍素质,进一步推动志愿者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社区教育的发展和深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六个有”: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河南洛阳初中志愿结果
河南洛阳初中志愿结果昨天(7月27日),洛阳市公布了第一批次录取结果。
洛阳中考总分为606.1分。
其中,普通高中为604.9分,中等职业学校为60分。
在前一个批次录取结束后的第三天,洛阳市进行了第二批次招生录取。
第二批次志愿共设三个志愿学校、两个顺序志愿学校、一个校额到校志愿学校及一个平行志愿学校。
第一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7分;第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28分;第三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34分。
按照洛阳市规定,学校按照“指标到校”志愿投档原则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按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投档,同分考生同比例投档。
第一批次实行“指标到校”志愿投档原则时,如生源不足可进行“指标到校”批次补报;第二批次实行“指标到校”志愿投档原则时,如生源充足,可将该校剩余计划全部录取到第二批次学校,不再进行补报。
根据录取情况,结合各学校2020年第一批次的招生计划和去年的录取情况,在剩余计划中择优录取考生约700人(部分省示范高中仍执行第一批次招生计划),未完成计划剩余部分将于7月28日进行补报。
一、志愿学校洛阳市的九中,洛阳外国语学校(中外合作)、洛阳市一中(国内合作)、洛阳一中(国内合作)都是一校三区,分别为外国语学校、一中国际教育集团洛阳校区外国语学校和洛阳一中国际教育集团。
今年洛阳的九中首次对外招生,有四个班,每个班35人,每个班都是60人左右。
在这次对外录取的4个班中,有三个班都被录取了。
按照平行志愿原则,三区市一中各录取30人,其中统招60人,指标到校30人。
这次招生,四区市一中一共招收了180个指标,每个班30人左右。
除了去年的省示范,还有其他几所中职学校吗?这次的招生有没有扩招呢?这一次的招生情况,会在后期公布吧,到时就会有更多的信息发布了。
二、顺序志愿顺序志愿原则上按照考生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优先投档。
对达不到正常批次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将按考生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规范志愿服务项目的管理,确保志愿者参与的服务项目达到预期效果,提高志愿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志愿服务项目,包括学校、社区、公益组织等所有形式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志愿服务项目的组织与实施1. 项目立项:志愿服务项目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目标、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 项目组建:项目组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和志愿者特长进行招募和筛选,并组建志愿者团队。
3. 项目培训:志愿者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包括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了解、服务技能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4. 项目实施:志愿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实施。
志愿者应当按时到岗、按要求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5. 项目评估:志愿服务项目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反馈至项目负责人,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
四、志愿服务项目的管理与监督1. 项目负责人:每个志愿服务项目应当有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 项目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对志愿服务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志愿者管理:志愿者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包括志愿者信息登记、服务记录、服务证明等方面的管理。
五、志愿服务项目的激励与表彰1. 激励机制:根据志愿者的服务贡献、服务时长等方面进行激励,例如给予荣誉称号、奖励等。
2. 表彰方式:对于优秀志愿者、优秀服务项目等进行表彰,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
六、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本制度应当由相关部门制定并不断完善,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和不断优化。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评估,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
志愿服务规章制度
志愿服务规章制度志愿服务规章制度引导和管理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是志愿者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志愿服务规章制度5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志愿服务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首都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二章招募与注册第四条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
志愿者管理制度及奖罚规定
志愿者管理制度及奖罚规定
一、总则
1. 为规范志愿者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及奖罚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公司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与管理
1. 志愿者需通过公司指定渠道进行注册,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2. 公司将建立志愿者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长、技能特长等信息。
三、服务时间与任务分配
1. 志愿者应根据个人能力和时间安排,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
活动。
2. 公司将根据活动需求,合理分配志愿者任务,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
指导。
四、奖罚规定
1. 奖励:
- 志愿者服务时长累计达到一定标准,可获得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
- 对于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公司将给予物质奖励或优先参与公司其
他活动的机会。
- 定期评选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2. 惩罚:
- 志愿者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活动,累计三次将给予警告。
-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取消资格等处罚。
- 志愿者若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将被永久取消志愿者资格,并通报
批评。
五、权益保障
1.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公司保护。
2. 公司将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工作条件。
六、制度的修订与解释
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
七、附则
1.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 志愿者在参与活动前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制度。
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志愿者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志愿者的招募与注册
第三条志愿者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一定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志愿者招募应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多种渠道进行。
第五条志愿者注册应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专业技能等,并签署志愿服务承诺书。
第三章志愿者的培训与管理
第六条志愿者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服务理念、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
第七条志愿者应遵守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
第八条志愿者服务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应由服务组织统一安排。
第四章志愿者的权益与保障
第九条志愿者享有参与服务活动的权利,同时享有接受培训、获得表彰等权益。
第十条服务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对于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服务组织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志愿者服务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二条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服务监督机制,确保服务活动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定期对志愿者服务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服务的
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服务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提升服务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社会志愿服务工作实施方案4篇
社会志愿服务工作实施方案4篇Implementation plan of social voluntary service社会志愿服务工作实施方案4篇小泰温馨提示:报告是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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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社会志愿服务工作实施方案2、篇章2:社区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方案范文3、篇章3:社区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方案范文4、篇章4:社区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方案范文篇章1:社会志愿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组织全县广大志愿者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宣传文明创建,提高全县人民的文明素质,提升xx文明程度,现结合实际,制定xx县xx年社会志愿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县志愿者服务活动,不断树立我县志愿者的良好形象,激励和引导更多的志愿者弘扬志愿精神,投身志愿服务事业,为早日实现“福民强县”的奋斗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1、以“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文明创建志愿服务以普及文明礼仪、维护社会秩序、提高服务水平、改善城乡人文环境、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大兴文明礼仪之风。
通过组织志愿者举办文明礼仪知识竞赛、“文明生活”主题演讲、践行礼仪实践活动等方式,引导人们摒弃陋习、讲礼守礼;大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精心组织实施“小区志愿服务行动计划”,不断深化关爱空巢老人、关爱残疾人、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包括留守儿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表率作用;各单位志愿者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细则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发挥志愿服务的正面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开展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各级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志愿服务活动是指自愿参与的个人和团体,为了社会公益事业而无报酬地做出的义务服务。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益、无偿、文明、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确保志愿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完善志愿者招募、培训、激励、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八条志愿者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志愿者档案,对志愿者的基本信息、服务记录、培训情况等进行全面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技能,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条按照工作需要,组织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志愿者了解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评价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并及时进行奖励或纠正。
第十二条志愿者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积极争取社会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更多的支持。
第十三条志愿者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活动和风险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十四条组织活动时,应当确保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志愿者参与风险较高的活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第十六条对于长期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损失的,应当及时给予帮助,并依法妥善解决赔偿问题。
第十八条志愿者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在活动中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激励和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志愿者,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组织活动时,应当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激发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志愿者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志愿者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建设,规范志愿者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范围内,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志愿者工作考核管理的目的,是评价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工作质量、态度、成果等方面的情况,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志愿者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一)志愿服务活动参与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活动的次数、时长、服务内容等。
(二)志愿服务活动表现:包括志愿者的服务态度、技能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
(三)志愿服务活动成果:包括志愿者在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受到的表彰、取得的反馈等。
(四)志愿者个人成长:包括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学习、成长、提升等方面。
第三章考核流程第五条志愿者工作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方式。
(一)定期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志愿者上一半年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根据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对志愿者进行临时考核。
第六条考核流程:(一)志愿者自我评价:志愿者根据自己在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自我评价。
(二)组织评价:组织对志愿者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团队协作等方面。
(三)反馈与整改: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志愿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表彰与奖励: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七条志愿者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志愿者晋升、奖励、培训等方面的依据。
(一)考核成绩优秀的志愿者,优先考虑晋升组长、副组长等职务。
(二)考核成绩优秀的志愿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三)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指导,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志愿者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志愿者组织所有。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7号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三条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
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五条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第六条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由志愿者本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经志愿者同意后,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积分管理办法
志愿服务积分管理办法一、奖励办法1、经审核确认的志愿服务时长(下同)累计达到50小时,且志愿服务积分(下同)在500分及以上的,授予一星级志愿者;2、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且积分在1000分及以上的,授予二星级志愿者;3、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200小时,且积分在2100分及以上的,授予三星级志愿者;4、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400小时,且积分在4200分及以上的,授予四星级志愿者;5、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800小时,且积分在8400分及以上的,授予五星级志愿者;6、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1000小时,且积分在10500分及以上的,授予金牌志愿者;7、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2000小时,且积分在21000分及以上的,授予钻石志愿者;8、志愿服务时长大于0且积分不低于10倍志愿服务时长数的志愿者,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要求团区委或龙泉驿区志愿者协会无偿提供不超过自身服务时长的志愿服务,在接受无偿服务后,其志愿服务时长相应扣减。
二、处罚办法1、因各种原因被扣减服务时长和积分,累计服务时长和积分低于“奖励办法”所列各档底限的,志愿服务荣誉等级相应降级;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凡志愿服务项目发布后,凡以网络、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报名申请参加,但志愿服务现场累计满五次无故缺席的,或累计三次恶意缺席的,注销其注册志愿者身份,有星级称号的保留星级称号;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志愿服务积分在0分以下的,注销其注册志愿者身份,有星级称号的保留星级称号;累计志愿服务积分在0分以下的,注销其志愿者注册档案;4、因拒不服从统一安排、索要报酬、侮辱服务对象、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散播诋毁志愿服务言论、影响志愿服务声誉等行为,被累计扣分在300分以上者,注销其注册志愿者身份和星级称号,并列入黑名单,仅保留服务时长;4、其他干扰正常志愿服务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注销其志愿者注册档案,永久列入黑名单。
社区志愿服务驿站规章制度
社区志愿服务驿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居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建设和谐社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志愿服务信息、教育、培训和支持的场所,旨在促进社区居民的自发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的宗旨是“和谐共建、友爱互助、乐于奉献、助人自助”。
第四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的管理单位为社区相关部门,具体运作由社区志愿者组织负责执行。
第五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的地址、联系电话、开放时间等信息将在社区公共场所充分宣传,以便社区居民了解和使用。
第六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七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应当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要求志愿者参与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伦理的活动。
第八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应当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第二章志愿服务岗位设置及管理第九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应当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志愿服务岗位,包括志愿者接待、信息咨询、活动组织、宣传推广等。
第十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应当根据志愿者的兴趣和专长,合理安排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应当建立志愿者档案,记录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做到有的放矢,及时调整志愿者的服务岗位。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应当定期评估志愿者的服务表现,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志愿者继续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应当定期组织志愿者交流活动和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第十四条社区志愿服务驿站应当根据社区需求和志愿者意愿,定期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包括宣传推广、社区清洁、老人陪伴、儿童关爱等。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志愿者的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志愿者参与不符合自身意愿和能力的活动。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
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志愿者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金会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并保障基金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志愿者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管理。
为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章登记第四条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1.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与理念;2.热爱北京化工大学,热心教育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能力和身体素质;4.积极乐观,认真负责,团队合作意识强;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凡符合基金会志愿者申请条件者,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登记确认。
1.申请申请者可直接到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认定基金会根据部门和活动的需求,结合申请者的资料综合确定面试名单经基金会相关负责人通知并进行商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基金会志愿者。
3.根据活动需要和自身愿望,基金会志愿者须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1.参加基金会为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3.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4.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5.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6.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基金会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2.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3.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4.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6.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校以及基金会规章的活动或行为;7.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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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文件编号:33365958管理办办法市志愿服务洛阳市志愿服务管理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颁布日期:20130818实施日期:20131001颁布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经2013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2013年8月18日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及“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和关爱自然的个人。
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具体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和关爱自然的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非营利原则。
第五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为全市的学雷锋志愿服务宣传月,4月为志愿服务集中活动月。
第八条 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知识技能相适应。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前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并且只能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从事志愿服务相关的完整信息;(三)接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四)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五)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帮助;(六)拒绝提供违犯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七)自由、名誉、隐私和信仰受到尊重;(八)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四)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不符的行为;(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接受市文明办的指导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辖下的志愿者组织及其所属志愿者进行指导、监督。
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三)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五)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七)志愿者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符合志愿者联合会章程的本市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成员。
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应当纳入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管理,定期报告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其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档案,并且对志愿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条 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一)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二)支教助学、医疗保健、科技推广、文体服务、环境保护;(三)精神抚慰、心理援助;(四)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五)大型社会活动;(六)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治安防范;(七)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优抚对象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八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且如实告知所需志愿服务的内容和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且给予答复;对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交通、通信等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如实告知志愿服务项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二)连续7天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签订的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身份信息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二)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风险以及保障措施;(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各级志愿服务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款。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二)宣传志愿服务理念;(三)培训志愿者;(四)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五)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六)为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通信补贴等;(七)社会捐赠的资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使用;(八)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资金应当给予资助:(一)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第三方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重大财产损失的;(二)因他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侵权人无法查明、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志愿服务专题、专栏,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应当设有与环境相融合的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
第三十条 市志愿服务工作考核测评由市文明办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各部门相互支持,各负其责,主动配合。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创建文明县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社区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文明单位要把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以及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省级以上文明单位注册志愿者人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100小时;市级文明单位注册志愿者人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80小时;县区级文明单位注册志愿者人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60小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志愿者星级认证。
第三十四条 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由志愿服务组织责令其改正,并且中止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公示。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非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志愿服务组织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等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挪用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志愿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