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人力资源支持政策一览表
人力资源行业扶持政策
人力资源行业扶持政策
人力资源行业扶持政策是指为促进人力资源行业的发展和提升,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支持措施和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升人力资源行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化。
首先,人力资源行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和机构加大招聘和培训力度。
政府将通过各种渠道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企业进行人才招聘、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这样能有效提高人力资源行业的专业素质,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其次,政府还会出台相应政策,促进人力资源行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
政府将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研究和教育项目,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支持。
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人力资源行业可以获得先进的知识和技术,推动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此外,政府在税收方面也会给予人力资源行业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减免税收或降低税率,为人力资源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经济回报。
这将激励企业创新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到人力资源行业。
最后,政府还会建立人力资源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
政府将加强对人力资源企业的监督和指导,保障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这样可以促进人力资源行业的良性发展,提高整体行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行业扶持政策旨在提升行业的专业素质,推动人才招聘和培训,促进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给予税收优惠,并加强监管,提高整体行业的竞争力。
这些政策将有助于促进人力资源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需求。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15号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税务局:现将《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2022年2月9日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精神,构建新时代优质高效、链条完整、结构合理、竞争力强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工作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服务人才为根本,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日益优化。
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2000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0000人,行业营业收入突破200亿元,培育50家骨干龙头企业,建成1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11个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经营性服务发展壮大、服务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显著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稳步提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各高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我省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推动振兴发展加快向效率变革和创新驱动转变,为早日实现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目标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就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服务我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快高端人才集聚(一)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重点围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以及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等目标,深入了解新发展格局下我省企业发展需求,由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及时帮助重点企业发布人才项目需求信息、招聘引进各类人才。
充分发挥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其它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调整、开发服务新业态,围绕企业引才招工提供更多实用型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直接认定为省级诚信示范机构,并在国家级诚信示范评比中予以重点推荐。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结合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需要,到国内“双一流”高校、具有本行业专业特色的国家重点院校、国外知名院校采取考核方式,现场签约,招聘引进博士和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
(二)升级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对我省围绕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着力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超前布局的增材制造、柔性电子、第三代半导体、量子科技、储能材料等未来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三年内不占用单位该岗位数额,并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科研性收入。
内蒙古人力资源政策汇编
内蒙古人力资源政策汇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年人均1500元。
2、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补贴: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职工个人或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3、特殊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4、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补贴标准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5、特殊人群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500元。
6、创业服务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服务的,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
7、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补贴: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的推介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支持举措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支持举措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5.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支持举措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银发经济,有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同时也有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用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措施,支持银发经济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银发经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引导技工院校主动对接本地区银发经济市场需求,优化调整专业设置,加强涉老专业产教融合,推广校企合作,培养更多专业技能人才。
聚焦养老护理、健康照护、医疗服务、心理健康等银发经济急需紧缺职业,及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培养更多银发经济相关技能人才。
根据银发经济相关产业发展需求,指导完善相关职业体系,及时修订相关职业标准,及时开发一批新职业,组织制定发布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为规范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提供指导,增强从业者的职业归属感。
二、畅通银发经济领域人才发展空间。
指导银发经济领域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优化职称评审评价,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等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人员,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或按规定通过各地有关社会化人才评价机构申报职称评审。
在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养老护理赛项,指导地方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设置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相关赛项。
三、加强银发经济企业用工服务保障。
人力资源信息化 国家政策文件
人力资源信息化国家政策文件
在人力资源领域,国家政策文件主要涉及到人力资源信息化的发展和应用。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国家政策文件:
1. 《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工作改革的意见》:该文件提出推动人力资源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人力资源工作信息化的意见》:该文件明确了促进人力资源工作信息化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要加强人力资源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3.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2014-2020年)》:该文件提出要重点推进政务信息化,包括推进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
4.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三五”规划》:该文件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目标、原则和重点任务,提出要深化人力资源业务系统和电子政务平台的整合和应用,加强数据共享和资源整合。
5.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该文件提出要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包括建设职业教育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
以上是一些关于人力资源信息化的国家政策文件,它们旨在推
动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效率和质量。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吉人社函〔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171号各相关单位:为推进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依据《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吉人社规〔2023〕5号),近期将为人才政策3.0版2023年度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发放“吉享卡”和“吉健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人才政策3.0版2023年度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的人才,为新评定的A、B、C、D类人才发放“吉享卡”,为新评定的E类人才发放“吉健卡”。
二、领取时间2023年9月18日至9月28日。
三、领取地点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服务大厅专窗。
四、领取方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带本单位介绍信及需领取人员名单,到金业大厦一楼专窗办理领取业务。
五、注意事项1.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已有“吉享卡”和“吉健卡”的,旧卡个人进行作废处理,统一发放新卡。
2.各单位要加强“吉享卡”和“吉健卡”使用宣传,持卡人享受的出行、医疗和旅游等服务需按要求提前预约,相关服务指南请登陆省人社厅官网查询。
3.按照《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规定,年满65岁的C类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D、E类人才,将终止享受“吉享卡”和“吉健卡”规定的有关服务。
联系人:黄圣玉联系电话:8869070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3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咸宁市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为应对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落实省委常委会关于“保企业、保运行、保增速”的要求,经商相关部门,报省政府同意,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一)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各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自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费率。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下调至6%;工伤保险在现行浮动费率基础上,可对用人单位下调一个档次;生育保险在现行缴费费率上,可下调40%。
下调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开工企业,由企业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延长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岗位(三)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new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new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
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7.17•【文号】人社部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促进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服务用人单位管理开发人力资源的专门行业。
服务稳就业促就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是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职责所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和促就业举措要应出尽出的有关要求,聚焦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促就业工作的现实需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创新方式,精准施策,为促进稳就业保就业、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二、行动内容(一)开展联合招聘服务。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统一行动,联合招聘,激发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各类线上求职招聘服务模式,打造更优、更便捷的线上招聘服务平台,满足各类求职者就业择业需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指导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逐步开展日常招聘服务和小型化、灵活性现场招聘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线下招聘活动。
(二)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就业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业 支持措施
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措施以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措施为题,我们将探讨一些可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一个关键的行业,它为企业提供各种人力资源解决方案和服务,包括招聘、培训、员工福利和人力资源管理等。
以下是一些可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措施。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为人力资源服务业提供支持。
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
同时,政府还可以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减税、降低创业门槛等,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资于人力资源服务业。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水平。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也需要不断跟进并应用新技术。
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可以帮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更好地分析和应对市场需求。
因此,培养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服务队伍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通过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提供培训机会和奖励制度等方式来促进人才培养和发展。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也是非常重要的。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一个具有国际化特点的行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可以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展览和交流活动,与国外的同行进行合作与交流,学习国际先进的经验和管理模式,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监管和评估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同时,建立评估体系,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评估,鼓励他们提高服务质量和创新能力。
政府还可以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
例如,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创新项目和研发活动。
政府还可以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支持,帮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解决资金问题,推动行业的发展。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宣传和推广,提升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政府可以组织一些行业展览和活动,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宣传和展示的机会,增加其曝光度。
人力资源行业政策
人力资源行业政策1、引言人力资源行业政策是指针对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力市场的规定和措施,旨在促进就业、改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保障劳动者权益。
人力资源行业政策的实施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人力资源行业政策进行深入探讨,从多个方面分析其内容、目的以及对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的影响。
2、人力资源行业政策的内容人力资源行业政策主要包括就业政策、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保障政策等方面。
就业政策旨在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就业创造和减少失业。
它包括鼓励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措施。
劳动关系政策涉及劳资关系的调整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工资和福利制度、劳资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
劳动保障政策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福利。
3、人力资源行业政策的目的人力资源行业政策的目的在于解决劳动力市场的问题,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
它旨在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通过各种政策措施的实施,人力资源行业政策可以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合理选择就业形式,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公平的劳动环境。
4、人力资源行业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人力资源行业政策对劳动力市场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可以增加就业机会,降低失业率,提高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平衡。
它可以提供培训和职业教育机会,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再次,它可以改善劳动关系,减少劳资纠纷和不公平待遇现象,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机制。
它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5、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角度来看,人力资源行业政策是一种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科学合理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好地解决劳动力市场面临的各种问题,并且能够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政策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政策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政策是指针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制定的政策措施,旨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一、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政府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不合法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自律管理,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培训和技能提升,推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3.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加强与企业、政府等各方合作,推动服务模式和业务领域的拓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
二、提升服务质量
1.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2.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服务效率。
3.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三、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1.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建立从业人员维权机制,防止用工纠纷和劳动权益侵害事件的发生。
2.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建立职业安全
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置。
3.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职业培训、节假日福利、健康管理等服务。
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政策
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政策政策一: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为了促进苏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机构来苏州投资兴业,苏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1.资金支持:苏州市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创新发展。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贷款贴息、科技创新奖励等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2.土地供应:苏州市在重点区域划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为企业提供土地供应。
新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的租金或购地价格,并获得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3.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苏州市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降低企业的负担。
4.人才引进:苏州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住房支持,并协助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
5.培训支持:苏州市设立专项培训基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人才培训和能力建设。
企业可申请资金支持,开展员工培训、技能提升等活动,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6.政府采购:苏州市政府鼓励在人力资源服务方面与合格的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政府采购项目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本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其提供更多的商机和发展空间。
通过上述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苏州市积极引导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吸引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苏州投资,也为本地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
政策二:创新支持和协同发展为了推动苏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苏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创新支持和协同发展的政策。
1.创新研发:苏州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应用。
2.产学研结合:苏州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和技术转移。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财金〔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落实着力推进幸福产业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工作部署,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市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事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式,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提高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能力,促进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坚持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深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科学理念,优化养老服务领域政府资金资源投入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PPP项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性,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领域的主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就业政策与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就业政策与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是中国政府负责管理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门。
大力推进就业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就业形势稳定和人民群众就业状况改善。
本文将就人社部的就业政策和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一、就业政策人社部在就业政策方面主要实施以下几项措施:1. 就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人社部加大了对职业培训的投入。
通过设立培训基地、发放培训补贴等方式,提供系统化、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帮助劳动者提升技能,适应市场需求。
2. 创业支持:为鼓励创业,人社部推出创业支持政策,包括提供创业指导、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培训等。
此外,为降低创业风险,人社部还设立了创业担保贷款等金融支持措施。
3. 就业扶贫:在贫困地区,人社部实施就业扶贫政策,通过创办企业、开展农村公益岗位等方式,帮助贫困群众就业增收,改善生活状况。
4. 引导合理流动:人社部鼓励劳动力在不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既满足了市场需求,又促进了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
针对流动劳动者,人社部加强了权益保护,建立了流动劳动力服务机构,提供各项便民服务。
二、就业措施为进一步推动就业,人社部还采取了多种措施:1. 建立灵活的就业形式:人社部鼓励推动灵活就业,包括发展居民性服务、推进远程劳动等。
这些就业形式可以满足劳动者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也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2. 促进产业升级:人社部积极引导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鼓励发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产业。
这种产业的发展可以提供更多高薪岗位,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
3. 加强人才引进:为解决一些地区或行业的人才短缺问题,人社部推出了各种人才引进政策。
例如,设立高端人才引进计划、提供各种人才奖励和优惠政策等,吸引优秀人才前来就业。
4.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人社部不仅关注就业,也注重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他们逐渐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6.13•【文号】人社部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6月13日人社部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了妥善解决并轨遗留问题,各级政府通过特定就业政策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底。
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内容,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积极促进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政策到期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并轨遗留问题扫尾工作。
并轨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的地区,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为“4050”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继续给予适当的补助。
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列支科目由“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调整为“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的规定,严格确定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期限,不得随意扩大人员对象范围和补助项目。
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政策和工作平稳衔接,原则上要在2015年底前稳妥彻底地解决并轨遗留问题。
并轨遗留问题已经解决的地区,不再实行上述政策。
二、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切实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要做好再就业与各项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切实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实际苦难,消除后顾之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3.11•【文号】人社部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关于稳就业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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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列支。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补贴标准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 企业同一年度
2.同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本市城镇登记 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 内可申请一次
失业率。
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同一年度可申请一次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同一年 度内可申请一
次。
。 1.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2.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 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 本项稳岗补贴
望的3.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经济性裁员的。 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 政策将执行至
4.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 低工资标准。
省份
安徽 广东省
省会
合肥 深圳
稳岗政策
政策简述
达标条件
享受资源
执行时间
见附件 安徽省/稳岗 文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和环保政策。 2.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 列入国家化解产能过剩计划的煤炭、钢铁企业裁员率低
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以下办法给予稳岗补贴 45%给予稳岗补贴。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
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
/ / 2016年
本项稳岗补贴 政策将执行至
2020年底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40%、30%,。
青海 新疆 云南
昆明
1.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2.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 从2018年起,青海将对去产能任务较重的钢铁
见附件 青海/稳岗文 望的
、煤炭、煤电、电解铝等行业和企业,按该企
件
3.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经济性裁员的。
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4.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 70%给予补贴;
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1.各地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 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
产能三类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2.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
2016年4月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Hale Waihona Puke 见附件 湖北/稳岗文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
件
率;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前申领上一年
度的稳岗补贴
1.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2.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稳岗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
/
文件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稳岗补贴标准是企业及其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1.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
2015年1月
见附件 湖南/稳岗文 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上年长沙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3.人事、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
2.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当年度我市年末城镇登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记失业率。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2014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
2.本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3.76%;
补贴额度为企业本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 额的50%。
见附件 河北/稳岗文 件
见附件 山西/稳岗文 件
见附件 /内蒙古稳岗 文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时
无欠费; 2.2016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6年末成都市城镇登 记失业率3.3%;
企业及其职工2016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 险费总额的50%。
/
3对.符财合务国制家度和健本全市,产管业理政运策行,规在范产。业结构调整中,生产 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通过调整工时或班 次,组织职工开展岗位培训等措施,不裁员、不减薪的 用 因人 实单 施位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营受到影响,依法参加失业
/
按照裁员率分三个档次发放不同比例的补贴,
见附件 甘肃/稳岗文 件
裁员率大于4%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补 即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含2%)、裁员
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 率在2%和3%(含3%)之间、裁员率在3%和4%(含
、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4%)之间,补贴比例分别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
湖北省
济南 杭州 重庆 长沙
武汉
见附件 山东省/稳岗 文件
对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 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2015年11月
见附件 浙江省/稳岗 文件
1.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岗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 员率控制在4.5%以内的企业
补贴上限为上年度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 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
四川省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成都市 天津市 石家庄 太原
见附件 四川/稳岗文 件
见附件 天津/稳岗文 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与该企业上年度在职职 工平均人数之比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
金中列支。
/
见附件 重庆市/稳岗 1.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照稳岗人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最多6个 月的稳岗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用人单位申请 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50% 社会保险补助最高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5年起
保险并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无欠缴,并采取多种措施稳 60%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 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 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
2014年
企 1、业依职法工参总加人失数业1保0%险以,内足)额的缴企纳业失。业保险费;
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2014年以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未裁 员或少裁员,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1.依法参保;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
见附件 江西省/稳岗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位的企业,给予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
文件
31..财 生务产制经度营健符全合、国管家理及运所行在规区范域的产所业有结企构业调整政策和环 金额50%的稳岗补贴。
见附件 辽宁省/稳岗 文件
见附件 新疆/稳岗文 件
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
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 险基金中列支。
2.稳岗补贴政策与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不能同
率;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时享受
1.4大类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
见附件 江苏省/稳岗 文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对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 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 支。
2020年底
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陕西 甘肃
西安 兰州
见附件 陕西/稳岗文 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 除列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计划且没有或清
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
还历史欠费的企业外,补贴额度为不超过该企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安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业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补1.贴未。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 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2.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 率的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政策 执行到2020年
底。
河南省
郑州市
见附件 河南/稳岗文 件
1稳岗补贴计发比例按照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2.增补稳岗补贴依据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入库内 部退养职工人数,按参保地12个月失业保险金 标准计发。
2016年
1.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申报截止时
见附件 深圳市/稳岗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总额的50%发放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