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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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

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3、国际法律冲突:不同国家在法律空间上的冲突,即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由于各自内容规定的

不同而导致的对该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矛盾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同一国家内,不同法域的的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冲突。

5、间接调整方法:指在解决国家法律冲突的时候,通过冲突规范的适用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6、直接调整方法: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方法。

二、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私法?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1)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私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是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同

(2)涉外民事关系大量出现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的范围和渊源是什么?

(一)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

(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3)国际民事争议解决规范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5)直接适用的法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内法渊源

1)国内立法

2)国内判例

3)司法解释

(2)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一般法理、国际私法的原则及学说

4、国际私法的性质?

(1)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2)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3)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4)国际私法是任意法还是强行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掌握代表人物的代表观点

国际私法理论的初创阶段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1、关于人的法则:适用于有关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方面的冲突,它随人适用。

2、关于物的法则:适用于不动产方面的冲突,属地适用。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林:意思自治说

达让特莱:法则三分说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胡伯:国际礼让说

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外则无效。

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在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

其效力,但议本国主权及其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国际私法理论的兴盛阶段

斯托里:属地学说,法律具有绝对的域内效力而没有域外效力。“国际礼让”是一种国内法上的规定,而非一种国家义务。

2、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1)关于人的法律关系,以其住所为本座,适用住所地法;

(2)关于物的法律关系,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关于因契约产生的法律关系,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本座,如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以契约履行地为本座,适用契约履行地法。

(4)关于债的法律关系以履行地为其本座。

(5)关于继承法律关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为本座.

(6)关于家庭关系,以夫之住所地为本座。

3、孟西尼:国籍法说

(1)民族主义原则,也就是国籍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凡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等都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属人法;

(2)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自由原则,即应该尊重人的自由,有关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3)公共秩序原则,也就是属地主权的原则,即一国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适用于该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不管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4、戴赛:既得权说

法律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一国考虑外国法的效力时所承认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根据这种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

二十世纪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新阶段

(一)库柯:本地法说

法院永远只适用本国法,不适用外国法,然而出于社会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

适用外国法只不过是将外国法规则合并到本国法中。

(二)柯里:政府利益说

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法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三)富德的最密切联系说

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该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二、思考:你最赞成哪种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或学说?

第三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一、名词解释

1、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该适用何国、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2、范围:指某条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就是指明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一般是一条冲突规范的前半部分。

3、系属:指冲突规范范围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所应当适用的某种法律,一般是冲突规范的后半部分

4、系属公式:又称为冲突原则即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

5、属人法: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

6、连接点:也称为连接因素、连接根据,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7、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二、简答题

1、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结构

范围指某条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就是指明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一般是一条冲突规范的前半部分。

系属指冲突规范范围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所应当适用的某种法律,一般是冲突规范的后半部分。

(二)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只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根据这个系属再结合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种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必须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指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无条件选择型冲突规范:这种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几个法律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可以从中任意选择一个法律加以适用;

2)有条件选择型冲突规范:连接点所指引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在适用上有一定的条件与先后顺序。

2、先决问题的条件

先决问题是相对于主要问题而言的,是指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本身问题所必须先予解决的附带问题。(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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