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司考民法考点专题讲解:合同的成立与订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案例一:水果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是个水果零售商。
有一天,小李到老张的摊位前,看到老张新进的一批苹果又大又红,就说:“老张啊,你这苹果看起来不错,我想订个50箱,每箱100块钱,下周五给我送到店里。
”老张一听,乐了,说:“行嘞,就这么定了。
”一、合同的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在这里,小李说要订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送到店里,这就是一个要约。
小李明确地向老张表示了自己想要购买苹果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关键要素。
老张说“行嘞,就这么定了”,这就是一个承诺。
老张对小李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这个时候,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就好比两个人拍手,“啪”的一声,达成了一致。
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的一来一往,双方的想法碰在一起,合同就像一个新生的小生命一样诞生了。
2. 主观意愿。
从主观上来说,小李是真的想要这批苹果来卖,老张也是真的愿意把苹果卖给小李。
他们都有建立这种买卖关系的真实想法,而不是在开玩笑或者随便说说。
如果小李是在开玩笑,说“我订50箱,哈哈”,然后老张也知道他是开玩笑,那就不存在合同成立的情况。
但在这个例子里,双方都是认真的,所以合同成立了。
二、合同的生效。
1. 一般生效要件。
这个水果买卖合同,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买卖苹果是合法的商业活动,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小李和老张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李能够经营水果零售,老张能够批发水果,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而且他们之间的约定内容很明确,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交货,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就像火车已经启动,开始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双方都得按照约定办事了。
如果说老张下周五没有把苹果送到小李店里,那小李就可以找老张理论,说:“老张啊,咱们可是说好了的,你这可不行啊。
”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文档

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文档《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一、合同编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是民法的一部分,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合同编旨在保障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表明一旦接受即受约束。
2. 承诺:接受要约的一方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1. 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3.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履行。
2. 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
3. 履行地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
4.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七、合同编的重要变化1. 增加预付款、定金、保证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2. 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
3. 简化合同解除程序,提高合同解除的效率。
通过以上简要介绍,希望大家对《民法典》合同编有了基本的了解。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关系无处不在,掌握合同法律知识,有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中合同编的知识点总结

民法中合同编的知识点总结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方式。
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有以下基本要素:合意、标的、形式等。
首先,当事人必须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即合意。
其次,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有明确的标的物或者标的权。
最后,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有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只有合同中包含了上述要素,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解除、终止等四种情形。
1. 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义务产生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定的变更条件。
3. 合同解除:具有重大缺陷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
4. 合同终止:合同可以因为履行终止,也可以因为法定情形终止,终止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终止时消失。
四、合同的效力保护合同的效力保护主要包括不得侵犯合同自由原则、不得损害合同正当权益、不得要求违法或者不道德的合同、不得抵消正当债务、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等。
五、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
1. 相对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
2. 绝对无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的合同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
六、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有措施1. 协商解决: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诉讼解决: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最新民法典合同的订立考试题及答案

最新民法典合同的订立考试题及答案选择题1下列哪项是合同订立的必要条件?A. 双方口头达成一致B. 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C. 合同必须有公证人见证D. 双方必须为直系亲属答案:B. 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需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选择题2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哪一项属于要约?A. 双方初步接触,交换意见B. 一方提出具体条件,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C. 双方签订合同后的履行行为D. 合同发生纠纷后的协商过程答案:B. 一方提出具体条件,希望与对方签订合同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选择题3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A.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B. 要约人提出新的条件C.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内容做出回应D. 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答案:B. 要约人提出新的条件解析: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提出新的条件不属于承诺。
选择题4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如何?A. 完全一致B. 大致相同C. 部分一致即可D. 无须一致答案:A. 完全一致解析:合同成立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选择题5下列哪项不是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A. 双方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B.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C. 双方可以随意更改合同内容D. 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答案:C. 双方可以随意更改合同内容解析:合同一旦成立,双方需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不得随意更改。
选择题6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哪项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A. 双方口头达成协议B. 合同内容显失公平C. 合同采用书面形式D. 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答案:B. 合同内容显失公平解析: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选择题7下列关于合同订立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B. 合同订立后不可变更C. 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D. 合同订立无需考虑法律法规答案:C. 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解析:合同订立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律师宣讲课件

民法典合同编律师宣讲课件目录一、前言二、合同的基本概念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四、合同的履行与终止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六、违约责任与赔偿七、争议的解决八、附件一、前言为了更好地普及民法典合同编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本律师特此编写此宣讲课件。
本课件将围绕合同的基本概念、成立与生效、履行与终止、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与赔偿以及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希望通过本课件的学习,大家能够对合同法律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二、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是自愿的,即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 合同是平等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 合同是有偿的,即当事人之间通过履行合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4. 合同是法定的,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般包括要约、承诺、合同形式和合同生效时间等方面。
四、合同的履行与终止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履行与终止包括履行原则、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终止条件和终止后的处理等方面。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包括变更与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
六、违约责任与赔偿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赔偿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
违约责任与赔偿包括违约情形、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免责事由等方面。
七、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精品PPT)

参考答案
〔6〕甲电子厂应对天地实业公司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应以一方(yī fānɡ)给另一方(yī fānɡ)造成损失为 前提。此种损失,是指另一方(yī fānɡ)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 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换言之, 如果一个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无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之余 地。
主体资格
第六页,共二十四页。
专题三 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 (hétong)
三、合同中的意思(yì 表示 sī)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以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主张撤销
合同,合同便有效;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仲 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那么合同可 以被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页,共二十四页。
承担(chéngdān)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五页,共二十四页。
专题三 合同 的成立与生效 (hétong)
〔二〕法人的订约能力问题 违反法人的目的事业——行为(xíngwéi)无效 超越业务范围——不当然无效,违反法律关
于特许营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具有订约主体资格 〔三〕非法人组织的订约能力——具有 订约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办理登记手 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为办理登记手续 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并不影响房屋买 卖合同的效力。
第十页,共二十四页。
专题 三 (zhuāntí)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六、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一〕附条件合同生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
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fǎlǜ)行为效 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假设甲的儿子不从外地回来结婚,甲将 房子租给乙;果实成熟时等〕 条件主要有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答案】B【考点】缔约过失责任【解析】《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成立缔约过失责任,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进入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第二,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的通知、说明、协助、保护、忠实、保密等先合同义务;第三,对方因此遭受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或者人身、财产上的固有利益损失。
本题中,德凯公司并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其行为构成恶意与他人进行磋商,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德凯公司将在磋商过程中知悉的真诚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亦成立侵权,故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民法典三百五十七条解读

民法典三百五十七条解读民法典是全面、系统地规定私人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三百五十七条是关于合同的规定,具体涉及合同成立的要素和效力等方面,下面对该条进行解读。
一、合同成立的要素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三个要素: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内容、合同成立时合法的目的和形式。
1.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明确表达与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包括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内容等。
2. 订立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义务和权利、履行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3. 合同成立的目的和形式合同成立时应当具备合法的目的和形式要求。
合法的目的是指合同的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的形式是指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合同形式要求的规定。
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即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权利义务的发生合同成立后,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
2. 合同效力的强制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违约方进行强制执行,确保合同效力得到有效保障。
3. 合同效力的变更和终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效力可以通过变更和终止来改变或者终止。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案例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案例案例一:小明卖自行车。
小明有一辆闲置的自行车,想卖给小红。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
小明对小红说:“小红呀,我那辆自行车,挺新的,500块卖给你,你要不要?”这就是一个要约,小明明确表示了要把自行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小红的意思,而且这个意思表示是向特定的人(小红)发出的。
2. 承诺。
小红想了想回答:“行,500就500,我要了。
”这就是承诺。
小红明确地同意了小明提出的交易条件,这个时候,他们之间关于自行车买卖的合同就成立了。
这个合同成立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的一来一往,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3. 合同内容。
这个合同的内容包括自行车的买卖关系,价格是500元,自行车就是交易的标的物。
虽然没有写成书面的条条框框,但这些要素都在他们的对话里体现出来了。
二、合同生效。
1. 一般生效条件。
小明和小红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且这个自行车买卖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不是偷来的自行车,也不是用来做什么违法交易的。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这就意味着,从这一刻起,小明就有义务把自行车交给小红,小红也有义务把500元钱给小明。
如果小明突然反悔,说不想卖了,那他就是违约,小红可以要求小明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她因为这个合同不能履行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阿强租房子。
阿强想租阿珍的房子。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邀请与要约。
阿珍在网上发了个帖子:“本人有一套两居室房子出租,价格面议。
”这个帖子是一个要约邀请,就是吸引别人来向她发出要约。
阿强看到帖子后,联系阿珍说:“我看你那房子了,我想租,一个月1500元,租一年,你看行不?”这就是阿强发出的要约,他明确提出了租赁的条件,包括租金、租赁期限等。
2. 承诺。
阿珍考虑了一下说:“可以,就按你说的办。
”这就是承诺。
这样,阿强和阿珍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成立了。
合同里的内容就是阿强租阿珍的房子,每月租金1500元,租一年。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
所决定的。 • 合同成立的时间的几种特殊情形:
•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 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 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 第三,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
•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 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 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合同法》第21条 •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承诺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 4、合同的实际成立条件《合同法》第36条 第一,必须是双方实际从事了履行行为。 第二,必须是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 第三,如果双方的实际履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思考
• 吴某听孙某说某高档自助餐厅(同时兼营炒菜)近期八折 酬宾,便约朋友到餐厅就餐。吴某自己从自助餐厅摆放的 牛肉、鸡肉、红烧鱼中各乘一盘,其中牛肉标价一盘15元、 鸡肉一盘18元、红烧鱼一盘20元;另外在炒菜部点一菜一 汤,按照打八折计算共计72元(实价90元)。在就餐过程 中,服务业端上一盘清蒸排骨,吴某虽然没有点这道菜, 却招呼朋友一块儿吃了这道菜。后来餐厅发现原来上错了 菜,为此向吴某所要一盘清蒸排骨的价金20元,吴某认为 自己没有点这道菜,但是你们却上了这道菜,因此餐厅的 行为构成赠与;而餐厅认为,自己上了清蒸排骨,吴某未 加拒绝并吃了菜,购买清蒸排骨的合同已经成立。另外, 孙某告知吴某餐厅打八折酬宾实为玩笑,其实自助餐厅上 的标价都是实价,而不能打折。因此,吴某在结账时与餐 厅发生争执。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效力pptx

汇报人: 2024-01-01
目录
• 合同编概述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合同的效力状态 • 合同效力的行使与保护 • 合同编的完善与展望 • 案例分析
01
合同编概述
合同编的立法背景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日益 复杂,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统一的 合同编。
合同成立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 要件。
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为承 诺发出的时间。
完善民事立法的需要
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多,制定统 一的合同编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立 法体系,并与国际接轨。
我国民事立法一直以合同法为主线, 而合同法的内容较为分散,需要将相 关内容整合并加
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自愿约定合同内容、履
行方式等。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 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诚信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 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欺诈、 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 益。
合法性原则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0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
民法教案第十七章——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一)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
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2、要约的要件。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惟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申明“本广告构成要约”;②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培训课件

01
02
03
04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02
CHAPTER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成立的条件
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形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违约责任:研究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等。
标的物风险负担:分析标的物风险在买卖合同中的负担原则,包括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负担的后果等。
总结词:买卖合同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较为复杂。
承揽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研究承揽合同的解除条件、终止事由以及解除与终止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培训课件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24
目录
《民法典》合同编概述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典型合同法律问题解析合同编实务案例分析
01
CHAPTER
《民法典》合同编概述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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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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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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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合同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和解,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调解组织协调双方达成协议。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 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发出后,生效前) 2. 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 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生效后,承诺前)
撤回与撤销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
思考
甲要外出,将一台电脑交给乙无偿保管,乙将其锁 进保险柜,当天晚上,小偷进入盗窃,撬开保险柜,偷 走电脑,问,乙是否应当对电脑被盗负责?
思考
甲将自乙处借用的自行车,私自出售给不知情的丙, 问,乙可否向丙追回?
区别: 1、义务内容不同 2、合同的性质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 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 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一)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的概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所谓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二)承诺的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 承诺应采取通知方式。
2. 依据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律关系
① 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② 合同关系的内容 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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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司考民法考点专题讲解:合同的成立与订立XX年司考民法考点专题讲解:合同的成立与订立节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概说所谓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之必要内容或者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二、要约(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并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具备合同成立必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情形为:1.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2.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由于已经生效则不得撤回。
但是若该要约不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则撤回的意思表示可以构成要约的撤销。
(五)要约的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的效力——实质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要约。
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即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对方进行承诺的仍然成立合同:(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拘束力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六)要约的失效1.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再行同意接受要约的为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2. 要约已过有效期限,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
经过要约有效期而进行的承诺为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3. 要约人撤销要约。
4.受要约人改变要约的实质内容而进行承诺的。
此时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七)要约邀请1.概念要约邀请又称作要约引诱,是指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认定对要约邀请的同意不构成承诺,因此不能成立合同。
因此区分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意义至关重大。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例外: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
具具体为: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
但有例外,商业广告构成要约的及悬赏广告两种。
三、承诺(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而与对方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有效要件1.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对此认定应依据如下情形具体确定:(1)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2)要约没有定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若不即时作出要约即归于失效。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所谓合理期限应当综合考虑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的时间(依合同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等。
4.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进行承诺的为新要约。
(2)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3)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承诺的方式。
1.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日内作出答复并表明若10内乙未进行答复的视为接受,若乙未在10日内未答复的,仍然不构成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3.沉默作为承诺的情形(1)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例如: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第171条)(2)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时如甲和乙事先约定甲对乙发出的所有要约,若乙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的视为接受,那么乙对甲的要约未表示拒绝的视为承诺。
(四)承诺的生效时间。
1.要约有效期间的起算(1)要约人对于要约有效期间起算有规定的,自其规定之日起算(2)没有规定的①以邮寄的方式发出要约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起算时间②以传真、电子有价等即时通讯方式发出的要约以到达的时间为起算时间③以电报发出的自交寄时起算2.承诺的生效时间(1)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其达到的认定与要约的认定完全相同,于此不再赘述。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五)承诺的撤回。
1.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
(六)承诺的迟到与迟延1.承诺迟到所谓承诺迟到是指迟发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28条)2.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未迟发但是迟到的情形。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法》第29条)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 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
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所以原则上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 例外(1)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注意只需要签字或盖章其中之一即可而不是同时具备。
(2)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1.原则上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即生效。
2.例外,成立与生效不同时:(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登记或者批准之日生效。
(2)附停止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3)附始期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4)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被追认时生效。
(三)要式合同之形式的补足1. 法定要式的补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约定要式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合同订立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
3.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4.行为人有过错(三)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3.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4.、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关于订立合同的重要情形5.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对方的商业秘密等(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