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商标争创名牌意识提高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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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商标争创名牌意识提高企业竞争力
——魏县工商局关于注册商标现状及发展的调研报告
(2010年6月)
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政府系统领导干部中开展集中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局围绕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方面重点调研内容其一的如何加强工业经济运行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的调研主题,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确定了我局的“提升商标争创名牌意识提高企业竞争力”魏县注册商标现状及发展的调研主题。为保证调研主题和内容的客观、实际、科学,并具有持续发展性,我局查阅了大量的存档资料,细阅了现行的涉及商标的法律法规,走访了我县部分企业,通过查、看、听和归纳、梳理、分析等多种形式,取得了调研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经过认真整理,历时20天,完成了本调研报告的形成。以为县政府研究分析当前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并为推进建设梨乡水城·魏都、打造冀东南区域中心城市进程提供出具有说服力的参考决策依据。
一、魏县注册商标和着名商标现状
魏县注册商标情况:截止2010年6月,魏县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商标申请共720件。已申请商标中:商品商标659件、服务商标61件。其中:国家商标局已受理302件(商品商标已受理257件、服务商标已受理45件),已注册418件(商品商标已注册402件、服务商标已注册16件)。
省着名商标情况:2006年,我县打破无省着名商标的空白,邯
郸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冠球”商标获得省着名商标,成为我县首家获得省着名商标企业。从2006年起,我县每年都有注册商标成为河北省着名商标。截至目前,我县经过河北省着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取得省着名商标的企业共6家,分别为:邯郸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冠球”注册商标;2007年:魏县双辉油漆化工厂的“双辉”注册商标、魏县兴达制线厂的“奔马”注册商标;2008年:邯郸市金尔康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味嘉”注册商标、邯郸市凯米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凯米克+图形”注册商标;2009年:邯郸(魏县)天仙果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发中心的“魏州”注册商标。按照《河北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关于着名商标三年期满申请延续的规定,2009年,邯郸冀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冠球”注册商标通过延续。
驰名商标情况:我县尚无国家级驰名商标。
二、魏县注册商标及省着名商标数量分析
(一)注册商标持有量低。目前,魏县已注册商标418件。另统计分析:截止2010年6月,我县各类企业已发展至1777家。因存在一家企业同一注册商标覆盖多个商标类别,所以已注册商标数量与我县各类企业总量数据相比,企业自有商标拥有量较低。
(二)注册商标发展慢。据《魏县志》记载:县内产品最早注册商标是1979年10月31日,为“魏药牌”。县志并记载:到1993年底全县申请注册商标76件。从我县商标注册申请起步到1993年历时15年,年申请数量平均达5件,并根据县志记载的注册商标数量详表,注册商标申请者中国有、集体经营性质企业所占比例较大。
根据目前魏县已注册商标数量418件,与1979年至今历时31年的时间段相比,年申请和发展注册商标数量仅为13件。
(三)知名商标数量少且起步较晚。知名商标分为国家级驰名商标和省级着名商标两种类型。截至目前,魏县获得省着名商标数量6件,占全县已注册商标总量418件的比例仅为1.4%。并在全市获得省着名商标总量中,魏县着名商标数量微居其中。且1999年4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颁布实施8年后即2006年魏县才打破无省级着名商标的空白。魏县目前尚无国家级驰名商标。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我县注册商标的发展与先进地区相比存在差距,商标知名度偏低,映射出魏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档次层和企业本身的影响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并且反映出企业本身发展速度较慢,没有改变原有的、陈旧的管理理念、模式,没有树立品牌意识,没有将品牌树立实践到现实的企业管理中。企业仅注重短期利润的膨胀,忽视了企业的未来打算和长足发展。
三、商标意识的忽略和创名牌意识的薄弱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弱点
(一)难于扩大市场覆盖面。企业的生存依赖于产品的市场覆盖率,依赖于服务的影响力。只有树立品牌意识,争做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的竞争者,努力在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宣传力度上下功夫,才能获取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的认证,才能更进一步占有市场、扩大影响力。我国现在被评为驰名商标的企业无不引领者某一领域的先潮,无不成为一个具有很高的、无估量价值的自有品牌。忽视
了商标、忽视了名牌竞争,就会使自己的企业始终落后于经济竞争领域先进行列,无法打开更大的市场、无法取得更高的利益、无法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难于获得更大的支持。在驰名、着名商标的日常申报工作中,经常遇到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申报参与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竞争到底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说白了,企业的潜台词是:我们企业凭什么要花费一大笔钱去申报认定省着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首先提出了驰名商标的概念,要求对驰名商标予以更高程度的保护。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在条文表述中有意识地回避了认定机关,突破了《巴黎公约》中由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Trips协议所说的驰名商标认定并非由上述机关专属的结论。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实际是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的确定问题交由各国立法所决定,并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及认定原则,并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从以往单一的行政审查拓展到司法审查的领域。根据《商标法》和涉及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的法规规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着名商标,将获得以下利益:1、对抗恶意抢注;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