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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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到消费全过程的安全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追溯管理内容1. 原材料追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记录,记录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

2. 生产过程追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录生产日期、批号、生产数量、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等信息。

3. 运输追溯:食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记录,记录运输日期、起止地点、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等信息。

4. 销售追溯: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日期、批号、销售数量、销售地点等信息。

四、追溯信息管理1.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实现追溯信息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2.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便于消费者查询和监管部门监管。

3. 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存储、查询、分析和预警等功能,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追溯信息的公开与查询1.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公开追溯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2. 消费者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的来源、生产、运输、销售等信息。

3.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的追溯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六、追溯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追溯制度的实施。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追溯制度的有效实施。

3. 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的追溯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指导和督促企业改进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遵循全程控制、分类管理、无缝衔接、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环节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产品批次、检验检测、销售等情况,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出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三章食品流通环节追溯管理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记录,包括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储存条件等情况,确保食品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储存管理,确保食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四章餐饮服务环节追溯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食品批次、餐饮服务等情况,确保餐饮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加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饮服务环境的卫生。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可追溯。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责任,配备必要的追溯设施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生产加工过程、产品销售渠道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八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查询、分析和预警等功能,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与传输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及时传输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确保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传输应当采用加密、身份认证等技术手段,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与使用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监管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查询、核实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查询、核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第十四条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查询、核实食品的来源、质量等相关信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包括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责任人员,负责追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和生产经营规模,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效能。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共享给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与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使用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应当使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用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了解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情况。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检查。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朔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追溯责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对原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估,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二)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记录,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规格、销售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三)对食品包装进行标识,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四)对食品运输和储存进行管理,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存;(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在食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追溯信息记录保存至少两年,以便在食品安全问题时进行追溯和调查。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所有。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追溯到来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来源的可追溯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职责分工1. 食品生产者负责对食品进行编码,确保每批次食品都有唯一的食品安全码。

2.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码档案,记录食品的流通信息。

3.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食品安全码追溯制度的实施情况。

四、食品安全码的生成与管理1. 食品生产者应在食品包装上打印或附加食品安全码,码内包含必要的食品信息,如生产日期、批次、成分等。

2. 食品安全码应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复使用。

3. 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码数据库,记录食品的生产、检验、销售等信息。

五、食品流通的追溯管理1. 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查验食品安全码,并录入自己的食品安全码档案。

2. 经营者应保存食品进货记录,包括食品安全码、进货日期、供应商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3. 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应保持食品安全码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更改或损坏。

六、信息共享与查询1.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将食品安全码信息上传至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2. 消费者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的来源和流通信息。

七、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码追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修订与更新本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食品安全管理的新要求和新技术的发展。

食品安全追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消费的全过程可追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涉及食品供应链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追溯内容追溯内容包括食品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过程、产品批次、销售渠道等。

第五条追溯责任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 食品原料供应商、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商等涉及食品供应链的各方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追溯体系构建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2. 企业应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包括生产日期、批次、工艺等,确保生产环节可追溯。

3. 企业应标注产品批次、生产日期等标识,确保产品包装可追溯。

4. 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客户信息、销售区域等,确保销售环节可追溯。

5.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追溯体系的有效性。

第七条信息共享与协作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主动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与上下游企业共享追溯信息。

2. 企业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上下游企业开展调查和处理,确保食品安全追溯的有效性。

第八条培训与宣传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追溯培训,提高员工追溯意识。

2. 企业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追溯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

第九条监管与考核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定期对企业追溯体系进行审查。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对追溯体系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涉及食品安全追溯的各方提供虚假信息、拒绝配合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存储、查询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控、可追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信息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包括食品原料的来源、生产过程、检验检测结果、销售渠道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整理、存储和归档,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系统,便于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查询和获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是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章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第十四条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进行监督和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2021年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2021年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范本在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障公众消费知情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从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产品销售终端各环节的信息,实现食品从原辅料到消费者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信息,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市场运作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全省统筹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落实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机构、人员,将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建设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扶持食品安全追溯示范区和重点企业,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和查询终端。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确保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追溯体系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每一批次的产品均可追溯到具体的生产、经营、流通环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全程追溯。

第三章追溯标识与资料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渠道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保留追溯资料,包括相关合同、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等,保留周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章追溯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切实加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严格把控产品进货环节,拒绝采购不合格的产品,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的追溯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从轻处罚到重罚。

第五章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加强对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追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追溯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应有保密措施,确保追溯数据的安全。

第六章追溯与处置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查找问题的源头,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置。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目标。

1.2 原则(1)全程记录: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信息共享:各环节参与者应积极提供、分享食品安全信息,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

(3)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和任务,协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工作。

(4)动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不断完善追溯管理制度,提高追溯效率。

二、追溯范围与环节2.1 追溯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2.2 追溯环节(1)原料采购:记录原料供应商信息、原料批次、检验报告等。

(2)生产加工: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工艺流程、检验结果等。

(3)仓储物流:记录仓储条件、运输工具、运输路径等。

(4)销售渠道:记录销售日期、销售批次、销售区域、销售对象等。

(5)消费者:记录消费者反馈、投诉等信息。

三、追溯管理制度3.1 企业自检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自检,确保食品安全。

3.2 信息记录与传递各环节参与者应按照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传递给下一个环节。

3.3 信息共享与交换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应积极共享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提高追溯效率。

3.4 追溯体系建设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3.5 应急处理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环节参与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追溯责任与义务4.1 企业责任企业应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

4.2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3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有权知晓食品的来源、质量等信息,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追溯证明。

2021年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_1

2021年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_1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精心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1 一、供应部做好送羊户调查管理工作,对养殖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养殖户的饲养规模、饲养条件、出栏情况制定收购计划。

二、供应部负责安排专人做好送羊户的登记编号管理工作,检疫员按编号顺序进行宰前检验,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

三、生产部屠宰车间根据养送羊户编号对准宰的活羊进行编号,便于屠宰时实施同步检验,屠宰完毕,质检员根据活羊编号填写宰后检验记录。

四、生产部负责对生产加工的产品编写批次号,质检部按批次号顺序进行检验,并填写成品检验记录。

五、成品库负责对销售的产品按生产批次号填写成品出货记录,销售部负责填写销售记录,注明:客户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往的国家或地区、联系方式等。

六、质检部根据宰前检验记录、宰后检验记录、成品出货记录、销售记录填写产品销售追踪记录表,便于进行产品质量追溯。

七、本制度由质检部负责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南充市境内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生产管理的全过程记录,使之可追溯。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指企业在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如:投料记录、温湿度记录、消毒杀菌记录等)、出厂检验、销售等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文件记录,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等新技术手段,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可追溯性,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

三、责任部门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追溯信息记录1.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记录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2. 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五、追溯信息内容1. 原料信息:包括供应商信息、原料批次、合格证明等。

2. 生产信息:包括生产批次、生产日期、操作人员、关键控制点记录等。

3. 检验信息:包括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批次、检验日期等。

4. 储存运输信息:包括储存条件、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

5. 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批次、销售日期、销售地点等。

六、追溯流程1.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流程,确保从原料到最终产品的每个环节信息都能被有效追踪。

2.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企业应立即启动追溯流程,查明问题源头,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培训与宣传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追溯制度的培训。

2. 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重要性,提高消费者的认知。

八、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改进。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内容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目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消费的全过程追溯,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构成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包括食品标识、记录、查询、报告等环节,涉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企业,以及相关部门。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责任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负总责,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第五条食品标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规格等基本信息,确保标识清晰、明确、持久。

第六条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具备查询功能,消费者、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标识码查询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

第八条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支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效能。

第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内容旨在确保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信息记录制度,对本单位食品供应链的环节信息详细记录,确保对食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信息记录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信息记录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追溯参与方应定期对信息记录文件进行更新。

二、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三、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信息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产品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账,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2023一、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责任、程序、要求和方法,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

二、法律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四、职责1.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监督执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2.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及追溯信息记录。

3.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生产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追溯责任,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追溯。

4. 销售部门:负责将产品流向信息记录并反馈给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五、食品安全追溯要求1.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2. 食品生产者应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全过程信息。

3.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去向可追溯。

4.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召回,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六、食品安全追溯程序1. 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档案,详细记录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信息。

2. 食品经营者应对进货食品进行查验,核对供应商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运行。

4. 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启动召回程序,并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或未如实记录追溯信息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毁灭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内容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对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信息记录和管理的有效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信息进行记录和溯源,以便在食品发生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快速地定位问题源头、展开调查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背景食品产业链条长、环节众多,信息传递和管理容易出现失误,导致食品安全隐患难以追溯,加大了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权益保障难度。

鉴于此,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当前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举措。

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内容1. 信息记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要求从食品生产源头开始,对生产厂家、原料供应商、加工工艺、生产日期、批次号等信息进行详细可追溯的记录。

每一批次食品应有独立的标识符号,保证每一件食品都能够快速追溯到具体的生产过程和环节。

2. 信息共享食品安全信息应该能够实现全链条共享,各生产、经销、销售环节的信息应当相互衔接连续。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各环节之间互通有无,提高食品安全控制的全面性和效率性。

3. 信息溯源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迅速进行信息溯源能够帮助调查人员快速定位问题是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置和处理,减少损失和风险。

4. 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机制包括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应急处理机制等,确保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管理。

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意义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

一方面,它有利于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情况的及时掌握和有效管理,提高对食品质量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和生产者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责任意识,促进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同时,消费者也能够通过信息追溯,更加放心地选购食品,增强了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结语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其建立和完善对提升食品质量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食品可追溯制度范文

2021年食品可追溯制度范文

2021年食品可追溯制度范文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和销售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哪种食品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要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当前,对饮料、乳制品、冷冻饮品、火腿肠、糖果、袋装豆制品的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销售无“qs”标识的食品、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除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还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操守。

食品仓库管理制度①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②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③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④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⑤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⑥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销售制度①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进货时向供方索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严禁购销产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食品;②销售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存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③出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蝇、防尘设施,并正当使用。

使用工具售货及无毒、清洁的的运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旧报纸运装食品。

货款、工具分开存放,所用工具班前应彻底清洗消毒;④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做到。

不留长指甲、长头发、长胡须,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操作时不吸烟;⑤吧台内严禁落地存放食品,严禁乱堆、乱放食品及其他杂物。

食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①从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食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2021年食品可追溯制度

2021年食品可追溯制度

2021年食品可追溯制度一、储存第一条为保证对食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食品储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第三条应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第四条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度。

根据食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食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等。

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食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食品的储存质量。

第五条按照食品性能,对其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

第六条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并根据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食品储存安全。

第七条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食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做好储存食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月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

第十条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水、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二、出库第一条食品出库工作由食品仓库管理员负责。

第二条食品出库凭“食品出库单”。

由领用单位填写“食品领用单”,管理员按照实际品种和数量发放食品,对库存暂不足的品种,均向请领单位说明情况,并尽快请购。

第三条严把质量关。

食品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和领用者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质量和有效期,核实品种,规格等,严防变质失效的食品出库。

第四条食品领用单经领用者和库管员签字,作为存档,以备查。

第五条仓库管理员须认真及时销帐,确保帐物相符。

三、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第一条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于不合格。

包括:(一)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食品。

(二)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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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范本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应制定规范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障公众消费知情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从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产品销售终端各环节的信息,实现食品从原辅料到消费者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信息,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市场运作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全省统筹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落实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机构、人员,将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建设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扶持食品安全追溯示范区和重点企业,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和查询终端。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推进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信息追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二)对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后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相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推进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畜禽屠宰、生鲜乳等收购和储运环节信息追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二)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畜禽屠宰、生鲜乳等收购和储运等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商务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肉菜等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鼓励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结合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质量检验特点,采集、留存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的追溯管理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追溯。

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可追溯。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安全追溯实行种养殖档案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种养殖户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采购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动物屠宰、捕捞日期;植物收获日期等,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可追溯。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检,出具检测证明。

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食用农产品检测证明。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在查验生产档案记录后,凭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材料,出具产地准出证明,产地准出证明随货同行,与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接。

第十五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标志,通过标识标志查询码进行追溯。

动物及其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耳标标识,进行追溯。

第十六条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十七条收购、储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产地准出证明,凭产地准出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收购、储存和运输。

对索取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供货商姓名及其 ___、进货时间等内容。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追溯。

第十九条食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在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消毒剂等物质,保持初级农产品的原始性状。

第二十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产地准出证明管理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定期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巡查。

第二十一条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食用农产品追溯工作,真实全面记录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农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应保存2年(含)以上。

第四章食品的追溯管理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按照风险分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追溯。

优先完成保健食品、乳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粮食及其制品质量安全追溯,逐步推广到其他普通食品,实现食品从原辅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环节可追溯。

(一)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或 ___明、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农产品合格证明、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食用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二)采购非农产品原辅料时,应查验供应商资质证明、地址、___以及原辅料许可证明(纳入许可管理的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记录原辅材料贮存、领料投料、关键控制点控制、产品包装入库及贮存、出厂检验、产品销售流向以及各环节责任人等食品安全信息,鼓励建立电子信息记录台账,保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出厂销售追溯制度,记录出厂销售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 ___。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置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室),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对采购的原辅料和产(成)品进行检验,并留存样品;对检验检测要求特殊的产品和检验项目,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验收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信息,保留相关凭证,建立进货台账;食品批发商和商场超市必须建立电子进销货台账;食品批发商在销售食品时必须出具“一票通”。

第二十八条大型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商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向上游供应商索取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应提供的追溯信息,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对接;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中心(室),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第二十九条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 ___、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建立进货台账。

中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学校食堂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时,可以将“一票通”作为进货凭证保存,并建立进货电子台账。

第三十条实行集中统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并记录查验信息,建立电子进货台账和查验记录,保证每个分支机构可查询。

第三十一条现场制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原辅料时应当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和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管、农业、 ___门负责建设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第三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发并推广使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平台。

第三十五条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息追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信息追溯义务。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有权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信息。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农产品和食品的信息。

鼓励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网站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与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或食品安全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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