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从“仰融案”浅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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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仰融案”浅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际经济法0941 刘尚源 0920908320

说起仰融,真可谓近年风云人物之一,他是第一个让社会主义国家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人,也曾是300亿资产的"主人"。然而在一年里,他陆续经历了资产清查、职务解除、出走美国……直至被中国辽宁省政府刑事批捕。他越洋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政府和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资产侵权,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我国地方政府首次在国外被起诉的案例。

一、案件简介

仰融案是一件在海内外均有重大反响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其大致经过如下:2002年3月,辽宁省政府根据内部文件将仰融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全部投资及权益均认定为国有资产。02年5月仰融出走美国。10月14日,北京市高院经济庭立案受理仰融个人占有70%股权的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基金会财产权属纠纷案,并于10月16日组成合议庭,但辽宁省政府认为仰融有“挪用国有资产”的经济犯罪嫌疑,应其要求,北京市高院驳回此案,将此案移交辽宁公安厅查处。02年11月份由华博诉财政部的“行政侵权行为”一案被北京一中院“电话通知”无可诉性,暂不受理。在国内诉讼无果的情况下,03年1月,仰融在美国百慕大起诉华晨中国、基金会、华晨汽车集团,此案03年12月31日被美国法院驳回起诉。在此期间,2003年8月仰融及其夫人,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总标的达6.9亿美元。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分析

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大问题,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国际法原则,目前,我国国内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管辖权豁免问题,只是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近年来,我国代表在国际会议上的发言所阐明的立场是:在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实行某些例外的限制。

在国际法上,省一级政府成为被告,就等于一个国家成为被告,这是第一次。以前中国政府在美国地方法院作为被告的有“湖广铁路债券案”,另外,还有烟花案等。在“湖广铁路债券案”中,中国政府委托美国律师到美国联邦地区出庭,作为“特别应诉”主张国家主权的管辖豁免,通过外交途径得到解决,这个案件的解决是对中国有利的,该判例有利于中国解决“仰融案”。该案作为一件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许多国际民事诉讼问题,我在此主要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展开。

按国际法,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是否受理立案时强调先前案例的约束性,即是否有判例。在1992年,美国发生过一个美国公民状告一个国家政府侵吞财产的个案,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仰融案就是沿用这个判例。根据国际法,一般在境外起诉某国政府的官司,主权国家都享有审判和执行方面的主权豁免权,即被告政府可以不到法院应诉。但在美国的主权豁免法上,例外的情形有以下两点:第一,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外实施的是商业性行为而非主权行为;第二,这个商业行为与美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和影响。只要有上述两点的存在,那么美国法院认为他们是有管辖权的,在这种情形下外国政府不再享有司法管辖的豁免权。根据我的分析,我认为仰融案是符合这些条件的:(1)仰融持有美国绿卡,其妻子是美国公民,可以对此案实行属人管辖;(2)根据《美国1976年法》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因“Dole案”对该法作出的解释,外国政府拥有股份的公司的子公司不享受豁免,华晨中国是华晨中国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3)辽宁省政府在华晨中国的行为是“商业行为”,而且在华晨中国运营中占主导地位;华晨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基金会持有的华晨中国39.45%股份时,引发同一天法律要求的在美国股市全面收购华晨股份,并导致该股在纽约交易所的停牌,而且华晨中国在美国的融资行为,使用了美国的资金资源,媒体资源,政府管理资源,这都是造成了“直接影响”。

三、中国专家学者意见

对于“仰融案”,现在中国专家学者的意见主要有三种:1、辽宁省政府必须应诉。现在是有限豁免,应诉可能会有利于中国。这多是国际法学者或专家的意见。我认为这种观点有些欠缺,不利于保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利益。2、认为辽宁省政府不应应诉,国家及其财产在本案中享有豁免权,这又有绝对豁免之嫌,也不太符合《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草案》中的规定。3、仰融是中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应交回中国,接受中国法律制裁,刑事优于民事,我认同这种观点。辽宁省政府在华晨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政府是通过具体经济活动实现其经济管理理职能并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这不属于国家主权行为,按照有限豁免主义因此而不能享有国家主权豁免权。但中国是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再加上美国先前有“湖广铁路债券案”判例,中国在“仰融案”中也应享有主权豁免。

四、我的观点

我认为中国在“仰融案”中享有主权豁免,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仰融只是美国的绿卡持有者,而事件发生和案件全过程都在中国,仰融一直是中国公民,所以就属人管辖和国籍管辖来说,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得对仰融行使外交保护权,还有仅凭其妻子是美国人享有共同财产这一理由行使管辖是相当牵强的。

第二,被告不应笼统地视为辽宁省政府,而应明确为中方的股份持有人或

法人代表,不应是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本案涉及的是国家财产的豁免权,而不是直接的国家豁免权。

第四,仰融是中国的刑事犯罪的通缉犯,国际法上刑事优于民事,美国应首先将中国公民仰融缉拿归案,协助中国政府让仰融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

这样,就会很清楚地理出辽宁省政府对“仰融案”应采取的对策,即辽宁省政府可以不必理会美国法院的诉讼请求。但是,辽宁省政府原先坚持的“不接触、不妥协、不谈判”的态度是不可取的,这着实反映出我国政府机关对法治的陌生和漠视,是值得深刻自责和反省的。当然,辽宁省政府可以应诉,但必须声明,不是以被告的身份应诉,不是来接受管辖的,而是为了说明理由和陈述需要。如果要放弃豁免权,不是辽宁省政府自己可以放弃,必须由中国国务院声明放弃。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这辆巨型经济列车注定要驶入国际轨道,按国际及市场的准则而不是中国传统的思维行事,才能继续前进畅通无阻。在中国建立法制化的实践中,利用案例判案应该是可行的尝试之一,因此“仰融案”应由中国法院自己来审理,通过“仰融案”,建立中国第一个案例而为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解决的方法,更准确地说,通过此案例清晰地界定产权,建立一套有利于政府和民企的沟通机制,在约束民企和保护民企之间取得一个平衡,鼓励民企发展,提高经营效率。

“仰融案”说明了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一贯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这已不适应现今世界上有限豁免日益通行的发展趋势的需要。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当前国家豁免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形势并结合中国自身的国情和特点,在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前提下有条件地采取限制豁免主义,并进行相关国内立法。只有积极进取,融入代表世界趋势的法律环境中去,我们才能真正受益,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及国民利益。

国际经济法0941 刘尚源

20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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