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从“仰融案”浅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浅议仰融案中的国家
《外国主权豁免法 》明确采用了“性质标准”
判断是否是一个商业行为
• 本案中,仰融称辽宁省政府的行为是商业活动。 因为,他认为辽宁省政府是通过设立了一个完全 由它所控制的法人实体,并且通过这一法人实体 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华晨的股份,而不 是以市场管理者的身份接受这些股份的。 • 辽宁省政府认为,华晨按辽宁省政府的指示减少 仰融的工资并最终停止支付,解除其与华晨的关 系,这些行为更像一个市场管理者而非市场参与 者做出的。虽然不能否认辽宁省政府的行为与商 业活动有关,但是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并不是商业 行为。
限制豁免得范围和标准问题
• 虽然限制豁免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 是在什么范围内限制,以什么标准来规范 国家不得援引豁免,在国际上并未达成一 致做法 • 通行的做法是将国家行为分为: • 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 给与豁免 • 管理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 为)——不给与豁免
如何判断一个国家行为的属性
• 2005年 2月 28日 , 哥伦比亚联邦地区法院 以不具备 《外国主权豁免法 》所规定的不 能享有主权豁免的情形为由 , 裁定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 驳回了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起诉 • 目前此案二审结果也已经出来,上诉法院 维持了哥伦比亚地方法院的判决,驳回了 仰融的诉讼请求
国家豁免的概述
• 国家豁免泛指国家的财产和行为不受另一 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 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 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任何他国法 院不得受理以该国的行为或财产为标的的 诉讼 • 不得对于国家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 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 措施。
两种理论的根本区别
绝对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 豁免 限制豁免(相对豁免)——主张将国家的国家行为分为: 主权行为(亦称统治权次年改为,公法行为和非商业行为) 非主权行为(亦称管理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 同样,把国家的财产分为: 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 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 则区别视之: 对于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目的的财产给与豁免 对于国家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不给与豁免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理论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及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
该制度具有古老的历史渊源,至今仍具影响力。
先是2005年初开放签字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然后是2012年国际法院裁判的德国诉意大利案,以及一系列以我国国家、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使得国家豁免日益被关注。
一、国家豁免的历史发展(一)豁免制度的萌芽阶段国家豁免制度在欧洲以外的各个早期文明中并没有明确体现。
在西方历史上,豁免这一原则与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步。
大多数学者将1234年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的教谕“平等者之间无司法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ridictionem)作为管辖的理论基础。
[1]指明各个国王间不能彼此管辖。
而民族国家兴起后,此教谕被赋予了更为鲜明的含义: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如果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要求管辖,就可能意味着一国高于另一国,这显然不合适。
故而从逻辑上推出了国家享有主权豁免。
本文由收集整理(二)国家豁免的发展阶段19世纪时,国家垄断了贸易、铁路、海运和邮政服务等商贸活动[2],国家的一切行为与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国家可以对所有外国法院的诉讼援引管辖豁免,国际社会广泛适用绝对豁免原则。
这种主张得到了西方诸“文明国家”的普遍肯定并在法院判决中得以贯彻。
美国联邦法院1812年审理的“斯库诺交易号案”(Schooner Exchange Case)[3],英国法院1820年审理的“弗莱德里克王子号案”(The Prince of Frederik)[4],法国最高法院1849年审理的“西班牙政府诉卡索案”(Government of Spain V. Casanx)[5]等都體现了绝对豁免的原则。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在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豁免原则,国家不可能向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其国内事务或外交事务的争议。
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国家豁免制度为国家间的友好合作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也成为一种国家主权的体现。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国家豁免制度在国内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利益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到国际社会法律、政治、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国家利益多元化的影响,中国也需要加强对于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使之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和国际标准。
本文将探讨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的适用、优缺点和应对策略。
一、国家豁免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和优缺点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国家豁免制度是得到保障的,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利益。
以1996年中美两国签署的《中美互惠投资协定》为例,中国政府作为合约当事方,向国外投资者提供了国家豁免制度保护,免除对其进行诉讼。
同时,中国政府也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国家法律体系下进行解决争端的方式。
这在某些程度上缓解了国际投资者的担忧,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豁免制度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虽然国家豁免原则旨在维护国家利益,但它也可能使国内政治和法律体系与国际标准不一致。
例如,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国家豁免原则可能扰乱国内法律体系,导致法律的实施不规范,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国家豁免制度会导致国内政治利益与公正性的悬殊。
政府或官员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豁免法的保护,并且他们不需要遵守国家法律的透明度和公开原则。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少数政治权力更集中的国家中出现腐败和其他非法行为。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豁免制度在国际和国内的应用和实践,中国需要制定一些适当的国家豁免策略。
首先,中国需要加强国家豁免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和公众清晰地理解国家豁免的定义、范围和应用。
同时,中国政府也需要协调国际和国内法律环境,缩小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差距。
浅谈国家豁免(一)
浅谈国家豁免(一)摘要: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历史的简单介绍,重点探讨了限制豁免之所以能够取代绝对豁免而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的原因,并对我国将来豁免法的立法趋向和现实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主权平等,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重要原则,自十九世纪初至今,历经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看似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受到了冲击,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因为国际社会并非倒退到一个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相反,法制的不断完善使国际社会的运行更加有序,因此限制豁免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与其说是对主权原则的冲击,不如说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更好的诠释。
鉴于此本文将对限制豁免的合理性进行一下思考,同时谈谈自己对我国未来豁免立法的一些看法。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由来及理论支撑1.国家豁免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⑴2.国家豁免的由来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⑴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⑴可以说当格老秀斯提及主权“不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权国家在他国享有豁免权的意义了。
自18世纪后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些国家政府的职能向经济方面扩大,在国际关系上具体来说是逐渐从传统的外交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当在国家与私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出现了私人在一些国家的法院诉外国政府的情况时,于是就产生了外国国家在法院的豁免问题。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随着全球化和国际组织的普及,国家间相互合作的频率和程度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豁免制度成为国际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国家豁免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自身或者自身代表的人员豁免某些法律规定的条款。
虽然这个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的权益和利益有着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制度的定义、优缺点、对策等方面对国家豁免制度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国家豁免制度的定义国家豁免制度指的是国际法律中的一项规定,被豁免的内容可以是国家、政府、元首、外交官、领事官等。
这些人员在国内外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行为,有可能违反了当地的法律规定,但是又有可能因其特殊的身份地位而无法接受司法追究。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要求当地法院放弃对这些人员的管辖权,以保障其特殊身份地位的权益和利益。
国家豁免制度对于保护国家的权益和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问题。
1、优点:(1)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豁免制度可以保障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不受当地法律的限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2)促进国际合作:国家豁免制度可以减少国家间因法律纷争而引发的不必要的关系,促进各国间的合作和交流。
(3)保障官员和公民的权益:国家豁免制度可以保护外交官、领事官等特定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当地法律的限制,确保其安全和权益。
2、缺点:(1)可能导致滥用:一些政府或官员可能会滥用国家豁免制度,以此逃避司法追究或者责任。
(2)限制普通公民的权利:一些国家豁免制度可能会限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法律权利。
(3)有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紧张和冲突:对于一些敏感和争议性的事件,国家豁免制度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国际关系紧张和冲突。
三、中国对策建议2、适当限制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一些敏感和争议性的事件上,应当适当限制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免引发国际冲突和紧张。
3、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中国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规则的完整性和正义性。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对于特定的事项或领域,豁免自己的法律义务或管辖权。
国际法对于豁免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执行方式却因国家和领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对于中国来说,国家豁免制度的存在为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将就中国在国家豁免制度下的表现进行探讨,并对其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1. 政治领域:中国在处理与其他国家政治关系时,表现出认真考虑其他国家合法权益的态度,有时也会主动放弃自己在该政治领域的豁免权力,以使双方达成平等和谈。
2. 经济领域:中国在国际贸易等经济领域表现出不同于在政治领域下的态度。
尽管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承担有回应其他国家的关切和质询、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的责任,但中国在经济领域下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国家豁免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3. 军事领域:中国对于军事领域的国家豁免权的使用相对严格,但也存在着懈怠或是不合理的地方。
1. 加强国际法宣传教育:要让人们知道国家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并提高民众的国际法意识,以便更好地适应国家在法律方面的要求。
2. 修法完善国家豁免制度: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家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弥补当前法律实践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减少对其他国家的不当影响。
3. 提高政府对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正确运用: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国家豁免权的理解和了解,避免误解或错误处理,以防产生错误决策带来的不良后果。
4. 依法处理案件:国家在运用国家豁免制度时,应当秉持公正、合法的原则,并经过仔细的思考和进行仔细的决策,以使当事人或国际社会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5. 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应当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共同决定谨慎决策,避免贸然使用国家豁免权和对其他国家产生的不良影响。
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杨松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就仰融、仰融夫人及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财产权一案,在中美法律学界引起极大关注,它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管辖权问题、出资认定问题、国企的法律地位问题、商业交易的认定问题等,其中,国家主权豁免的标准及其适用成为关注的焦点.
【总页数】6页(P45-50)
【作者】杨松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1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涉外雇用合同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探讨 [J], 夏林华
2.从仰融案看国家财产豁免立场选择 [J], 何安然
3.从仰融案透视国家豁免制度理论 [J], 冯彦辉
4.从一起土地行政案看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 [J], 蒋新建
5.国有企业海外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 [J], 毛萱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一、仰融案情梗概1991年,仰融全资拥有的华博财务公司(设立于香港,以下简称华博)与沈阳市政府拥有的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合资成立了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汽车),合资企业设立之时,金杯拥有沈阳汽车60%的股权,华博拥有25%,另一合作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拥有15%股权,华博随后收购了海南的股份,使得沈阳汽车的股权结构变为60/40,即金杯控股60%,华博控股40%。
为了通过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合作方准备将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
仰融作为沈阳汽车的首席执行官和经理,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国)作为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融资工具,并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了华晨中国。
金杯亦将其在沈阳汽车的11%股权转让给华晨中国,至此华晨中国拥有沈阳汽车51%的权益。
作为转让11%股权的回报,金杯取得了华晨中国的21.5%的股份,使仰融在华晨中国的股份减至剩余的78.43%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股票,筹备在美国的首次公开发行以及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通知仰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应是一家中国实体而不是香港私人企业,仰融理解如果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一家中国非政府组织担任即可满足中国政府的要求。
1992年5月,华博、中国人民银行及另外几家中国政府机构成立了一家非政府组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仰融任副主席。
1992年9月,华博将其在华晨中国的股份转让给了基金会。
最终,仰融与基金会主席尚明同意“基金会将为华博托管股份、事实上作为华博的被指定人”,仰融全权管理、控制和支配基金会在华晨中国的股权。
被转让的华晨中国的股份以基金会的名义持有。
在这一安排下,加之2002年10月华晨中国出售了28.75%股权。
基金会拥有了华晨中国55.88%的股权,金杯拥有15.37%股权。
根据仰融的指示,华博支付了华晨中国股票登记和上市的费用,并为基金会支付了各项管理费用。
由仰融案引发的关于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思考
基于本 案讨论 的重 点在 国家 主权豁 免, 笔者 直接略 去仰 融及 主义 。
其“ 华 晨股权 迷宫” 所 涉及 的股权 变更和具 体操作 事宜 , 仅 就仰融
然而, 在解 决 国际 民商事 争端 中坚持 绝对豁 免理论存在 如下
在美 国诉 讼 中涉及 的 关于绝 对豁 免与 限制豁 免 的争论 进行 简单 问题 : 首 先, 坚 持绝 对豁 免, 则意味着 法律途 径无 法走通 , 相关国
亚特 区分 庭开庭 审理 了此 案 , 一 审判 决仰融 败诉 。 仰 融等原 告提 关之外 , 国有 公 司或者 国有 企业也 是国家豁 免权 的享有 者 。 坚持 起上诉, 主 张辽 宁省政府 被指 控 的行为 并非 国家行 为 , 不能 因主 绝对豁 免 , 则意 味着 国有企 业一方将 免 于承担相 应 的民事 责任 ,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5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6 9 . 0 2 各国在 国家豁 免的理论 与实践 中, 基本上 都一致地采 取绝对 豁免
一
、
仰 融 案中 关于绝 对豁 免与 限制豁 免的争 论
及其 财产 管辖豁 免公 约 》 的通 过 , 标 志 着在 国家豁 免方 面从 习惯 国际法 向成文 国际 法的转 变 , 其 对 限制豁 免原 则的确 立意 味 着限制豁 免成 为 国际社会 国家豁免 理论 的发展 趋 势。面对 绝对豁 免 与限 制豁 免 两种 原则 冲突与 并存 的现 象 ,我 国一贯 坚持 的绝 对豁免 态度 开始 有所转 变 , 逐 渐接 受 限制豁 免原则 。 关键 词 绝对豁 免 限制豁 免 国家及其 财产 管辖豁 免公约 作者 简介 : 龙 丹丹 , 上 海 大学法 学院 2 0 1 1 级 法律硕 士 。
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
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一、我国的国家豁免立场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一直持有明确的立场,即主张国家主权和国家豁免原则。
国家豁免原则是指国家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和裁决。
这一立场体现了我国对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的坚定信念,也是我国外交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我国的立场中,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国际关系和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国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国家都有权利面对自己的内外事务负责,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一种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秩序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我国的国家豁免实践在实际行动中,我国一直积极维护国家豁免原则,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
我国政府和外交部多次在国际场合上表达对国家豁免原则的坚定支持和维护。
我国也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坚持在国家主权和国家豁免原则方面的一贯立场,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法治。
在国际法庭上,我国也是国家豁免原则的坚定维护者。
我国政府多次表达对国际法庭在审理国家间纠纷时应尊重国家豁免原则的立场。
我国政府一直认为,国家间纠纷应该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而不应该通过国家的法院来裁决。
这一立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我个人认为,国家豁免原则是维护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秩序的重要原则,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国家间平等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各国应该尊重彼此的国家主权和法律制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际纠纷,在国际事务中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总结回顾通过对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一直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治的立场,积极维护国家间的平等和友好关系。
国家豁免原则被视为我国外交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维护自身利益和国际法治的一项重要手段。
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认同国家豁免原则的重要性,共同努力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局面。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您对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国家豁免的实践问题
国家豁免的实践问题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在我国对外交往中时有发生。
中国也曾经有过几例在境外被诉的官司成功获得过主权豁免,比如“湖广铁路债券案”等。
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案件明显增多,例如“仰融诉辽宁省人民政府案”、“莫里斯诉中国旧债券案”等。
虽然我国法院尚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但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投资的纵深发展,今后此类案件可能会常有发生,甚至还会出现私人以侵害人身或财产为由起诉国家代表的案件。
这方面,学术界一直以来主要偏重理论研究甚于实务探讨,偏重政策应对甚于司法应对。
而近年来上述案件的发生,促使我们的视角应有所转换,更应加强司法应对。
例如,仰融案。
根据国际法,一般在境外起诉某国政府的官司,主权国家都享有审判和执行方面的主权豁免权。
在美国的主权豁免法上,重要的例外有二:其一,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外实施的是商业性行为;其二,这个商业性行为与美国有直接的利害和影响。
如上述二者都存在,那么美国法院认为他们是有管辖权的,外国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不享有管辖豁免权。
从辽宁省政府“没收”仰融财产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府行为而不是“商业性行为”,因为一个普通的商业机构是不可能有权没收他人财产的。
因此,美国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于2005年3月3日初审判决认定法院对原告仰融的诉讼请求没有管辖权。
又如,莫里斯案。
美国公民莫里斯2005年出示了中国1913年发行的“五厘金币善后贷款债券”,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同时还有150名旧中国债券持有者,一共要求中国政府支付630亿英镑。
与湖广铁路债券案不同,该案中美国持相对豁免立场。
同时美国国务院的态度较为消极,不愿出具有关声明。
现在在参与诉讼方面的困难是证据上的空白,该债券发行记录不在大陆,而可能在台湾。
该案的不确定因素还在于尚不知道台湾的态度。
现在对中国最大的有利因素在于时效,至少债券发行时涉及的银行所在国国内法律,在时效方面对中国都是有利的。
最新整理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docx
最新整理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提出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制定和依其成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为解决国家和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仲裁两种机制。
其中,《华盛顿公约》简单、有力、又较合理的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制度,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把当事人自动遵守和执行裁决的义务与各缔约国承担承认与执行裁决的义务相结合,从而消除了通常情况下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以保证中心裁决的顺利履行。
但是,为了尊重缔约国主权,《华盛顿公约》准许各缔约国保留了其国内法中有关于国家豁免的法律。
1980年发生的班邦公司诉刚果案是ICSID第一起有关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其打破了一些人坚信缔约当事国会自动履行裁决的设想,而在执行时的国家豁免问题是争端缔约国不履行裁决的重要原因。
因此《华盛顿公约》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制度,成为ICSID仲裁裁决能否顺利履行的重中之重。
“马来西亚Ekran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是20xx年5月发生的一起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国际投资案件。
这也是中国在ICSID登记的第一起仲裁案件。
该案最后以原告撤诉而终结,并没有涉及到承认与执行程序。
目前,在ICSID 登记的案件大多数都没有得到承认和执行,这直接导致当事人对ICSID仲裁机制的质疑。
原因就在于像中国这样的主权国家以国家豁免作为理由,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国投资者,也有损我国的大国形象。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分析(一) ICSID仲裁裁决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和制度《华盛顿公约》第6节中第53、54和第55条是关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53条主要解决裁决对当事人双方的效力问题,并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从仰融案看国家豁免
跨国诉讼的国家豁免问题-----------以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为例摘要:关于仰融和辽宁省政府的产权纠纷案在中美法律学界引起极大的关注和反响,仰融及仰融夫人与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在美国控诉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其财产权,这是中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被告上国外法庭,引起了中美法律学界的极大关注。
该案涉及重多法律问题,特别是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问题,如涉外案件的域外送达、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等。
在本案中,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豁免范围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仰融辽宁省政府中国美国国家豁免权《外国主权豁免法》引言:2003年8月8日凌晨5点(纽约东部时间8月7日下午),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立案受理新中国历史上首例美国公民状告中国政府的诉讼案,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的前主席仰融在美国起诉辽宁省政府。
不久,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辽宁省政府送达了传票,并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结果,仰融方败诉。
仰融等原告方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美国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在2006年7月7日就仰融的上诉作出判决,维持地区法院因缺乏标的管辖权而驳回起诉。
整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其中,国家主权豁免制度和跨国诉讼的国家豁免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仰融案始末1991年,仰融全资拥有的华博财务公司(设立于香港,以下简称华博)与沈阳市政府拥有的金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合资成立了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汽车),合资企业设立之时,金杯拥有沈阳汽车60%的股权,华博拥有25%,另一合作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拥有15%股权,华博随后收购了海南的股份,使得沈阳汽车的股权结构变为60/40,即金杯控股60%,华博控股40%。
为了通过进入美国资本市场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合作方准备将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
仰融作为沈阳汽车的首席执行官和经理,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华晨中国)作为沈阳汽车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融资工具,并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了华晨中国。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对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的特殊待遇,使其免于受到当地司法追究的制度安排。
虽然国家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间的和睦关系和外交礼仪,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需要制定有效的对策来应对这些问题。
中国可以加强国内立法,明确豁免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在国内法律层面上,可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可以享受豁免,以及豁免的具体内容和时效等。
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豁免权的滥用,另一方面能够保障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权益。
中国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对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
目前,国际上对于国家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部分国家滥用豁免权,损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
中国可以通过加入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等方式,推动国际社会对豁免制度的监督和规范,促进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和公平化。
中国可以加强外交手段,采取合适的外交招数来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
在外交层面上,中国可以运用各种外交手段,包括交涉、斡旋、对等制裁等,来应对外国官员和外交使节滥用豁免权等不当行为。
通过外交手段的灵活运用,中国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和司法权益。
中国可以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提高工作效率。
在实践中,由于豁免制度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相关部门的工作难度和压力较大。
中国可以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处理豁免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挑战。
国家豁免制度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外交礼仪的重要法律安排,既有其可取之处,又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中国可以加强国内立法、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合作、加强外交手段和提高工作效率等多种对策,来应对国家豁免制度下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这样既能保障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司法权益,又能推动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和公平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国家豁免制度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外国法院判决或执行的权力。
中国是参加了国际法理事会的国家之一,也是豁免制度的适用国,但同时受到该制度的制约和限制。
面对国家豁免制度的挑战,中国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以应对各种挑战。
一、建立法律框架首先,中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程序。
相关法规应该考虑到国际法的规定,兼顾国内实际情况,明确豁免的具体范围、程序和条件。
同时,追求中国国际法实践水平的提高,积极主张国际法的在本国的执行和发展。
二、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其次,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特别是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合作,是中国面对国家豁免制度挑战的一个重要对策。
中国可以发挥自己的影响力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保持合作,同时争取与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合作关系,促进中国的国际司法合作。
三、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再次,中国面对国家豁免制度的挑战,最重要的应是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和尊严,同时建立自主判断和处理的灵活机制。
在对待外来司法程序上,中国应该坚决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尊严,不过度的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求国际社会的认可,同时保持战略耐心和智慧,使外部管辖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权衡。
四、加强司法和外交合作最后,中国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和外交合作,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促进国际社会的司法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深入交流和合作,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扩大相互之间的合作空间,共同应对国际法上的各种挑战。
总之,面对豁免制度下的各种挑战,中国应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应对危机,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维护自己的国际地位和利益,同时加强司法和外交合作,争取在国际上获得更加充分和公正的豁免待遇,推动国际法制的进一步发展。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浅谈国家豁免制度下的中国对策
中国可以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争取豁免制度的平等对待。
中国在国际舞台上
的地位日益提高,有能力与更多国家建立起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在谈判与讨论国际事务时,中国可以主动提出关于豁免制度的议题,并争取为自己争取与其他国家享有相同的豁
免权,以确保自身的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中国可以加强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影响力。
国
家豁免制度在国际法中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制度,需要对国际法有深刻的理解与掌握。
中国
可以通过加强相关法律专业的培养与引进,提高国内法律人才的质量和数量,建设一支强
大的国际法律团队,使其在国际舞台上能够以更加专业的态度参与国际事务的谈判与讨论,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中国还可以参与国际组织与机构的建设与改革,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国家豁
免制度的运用与规范需要有国际共识和规则作为指导。
中国可以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和
机构的建设与改革,争取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国际规则的公正
与合理,为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利益维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中国还可以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解与支持。
舆论宣传在国际事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影响国际社会对于国家豁免制度的看法和态度。
中国可以加强对国家豁免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向国际社会广泛传播中国国家豁
免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国际社会对中国国家豁免制度的认同和支持,为
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动提供更加有利的环境。
仰融案分析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管辖权
注意领会: 领土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 优越权,但属地优越权并非绝对,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 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领土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 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 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 们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 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 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 制约等等。
国际法学
限制豁免论
“仰融事件”法律途径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正确理解和运 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已被国际法承认为一般规则。从其发展上看,有绝对 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两种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一般说 来,社会主义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坚持绝对豁免论, 西方发达国家主张限制豁免论。自从苏联解体和东欧 剧变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限制豁免论。
国际法学
国家主权豁免
4、限制豁免主义 相对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主权豁免内容变化的标志是限制 豁免主义理论(又称相对豁免主义)的出现和发展。该理 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 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 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国际法学
国家主权豁免
5、主权豁免的放弃 A.明示方式: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 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 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 B.默示方式: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 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 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 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仰融案”浅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际经济法0941 刘尚源 0920908320
说起仰融,真可谓近年风云人物之一,他是第一个让社会主义国家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人,也曾是300亿资产的"主人"。
然而在一年里,他陆续经历了资产清查、职务解除、出走美国……直至被中国辽宁省政府刑事批捕。
他越洋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政府和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资产侵权,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我国地方政府首次在国外被起诉的案例。
一、案件简介
仰融案是一件在海内外均有重大反响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
其大致经过如下:2002年3月,辽宁省政府根据内部文件将仰融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全部投资及权益均认定为国有资产。
02年5月仰融出走美国。
10月14日,北京市高院经济庭立案受理仰融个人占有70%股权的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基金会财产权属纠纷案,并于10月16日组成合议庭,但辽宁省政府认为仰融有“挪用国有资产”的经济犯罪嫌疑,应其要求,北京市高院驳回此案,将此案移交辽宁公安厅查处。
02年11月份由华博诉财政部的“行政侵权行为”一案被北京一中院“电话通知”无可诉性,暂不受理。
在国内诉讼无果的情况下,03年1月,仰融在美国百慕大起诉华晨中国、基金会、华晨汽车集团,此案03年12月31日被美国法院驳回起诉。
在此期间,2003年8月仰融及其夫人,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总标的达6.9亿美元。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分析
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大问题,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国际法原则,目前,我国国内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管辖权豁免问题,只是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
近年来,我国代表在国际会议上的发言所阐明的立场是:在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实行某些例外的限制。
在国际法上,省一级政府成为被告,就等于一个国家成为被告,这是第一次。
以前中国政府在美国地方法院作为被告的有“湖广铁路债券案”,另外,还有烟花案等。
在“湖广铁路债券案”中,中国政府委托美国律师到美国联邦地区出庭,作为“特别应诉”主张国家主权的管辖豁免,通过外交途径得到解决,这个案件的解决是对中国有利的,该判例有利于中国解决“仰融案”。
该案作为一件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许多国际民事诉讼问题,我在此主要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展开。
按国际法,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是否受理立案时强调先前案例的约束性,即是否有判例。
在1992年,美国发生过一个美国公民状告一个国家政府侵吞财产的个案,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仰融案就是沿用这个判例。
根据国际法,一般在境外起诉某国政府的官司,主权国家都享有审判和执行方面的主权豁免权,即被告政府可以不到法院应诉。
但在美国的主权豁免法上,例外的情形有以下两点:第一,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外实施的是商业性行为而非主权行为;第二,这个商业行为与美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和影响。
只要有上述两点的存在,那么美国法院认为他们是有管辖权的,在这种情形下外国政府不再享有司法管辖的豁免权。
根据我的分析,我认为仰融案是符合这些条件的:(1)仰融持有美国绿卡,其妻子是美国公民,可以对此案实行属人管辖;(2)根据《美国1976年法》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因“Dole案”对该法作出的解释,外国政府拥有股份的公司的子公司不享受豁免,华晨中国是华晨中国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3)辽宁省政府在华晨中国的行为是“商业行为”,而且在华晨中国运营中占主导地位;华晨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基金会持有的华晨中国39.45%股份时,引发同一天法律要求的在美国股市全面收购华晨股份,并导致该股在纽约交易所的停牌,而且华晨中国在美国的融资行为,使用了美国的资金资源,媒体资源,政府管理资源,这都是造成了“直接影响”。
三、中国专家学者意见
对于“仰融案”,现在中国专家学者的意见主要有三种:1、辽宁省政府必须应诉。
现在是有限豁免,应诉可能会有利于中国。
这多是国际法学者或专家的意见。
我认为这种观点有些欠缺,不利于保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认为辽宁省政府不应应诉,国家及其财产在本案中享有豁免权,这又有绝对豁免之嫌,也不太符合《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草案》中的规定。
3、仰融是中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应交回中国,接受中国法律制裁,刑事优于民事,我认同这种观点。
辽宁省政府在华晨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政府是通过具体经济活动实现其经济管理理职能并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这不属于国家主权行为,按照有限豁免主义因此而不能享有国家主权豁免权。
但中国是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再加上美国先前有“湖广铁路债券案”判例,中国在“仰融案”中也应享有主权豁免。
四、我的观点
我认为中国在“仰融案”中享有主权豁免,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仰融只是美国的绿卡持有者,而事件发生和案件全过程都在中国,仰融一直是中国公民,所以就属人管辖和国籍管辖来说,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得对仰融行使外交保护权,还有仅凭其妻子是美国人享有共同财产这一理由行使管辖是相当牵强的。
第二,被告不应笼统地视为辽宁省政府,而应明确为中方的股份持有人或
法人代表,不应是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本案涉及的是国家财产的豁免权,而不是直接的国家豁免权。
第四,仰融是中国的刑事犯罪的通缉犯,国际法上刑事优于民事,美国应首先将中国公民仰融缉拿归案,协助中国政府让仰融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
这样,就会很清楚地理出辽宁省政府对“仰融案”应采取的对策,即辽宁省政府可以不必理会美国法院的诉讼请求。
但是,辽宁省政府原先坚持的“不接触、不妥协、不谈判”的态度是不可取的,这着实反映出我国政府机关对法治的陌生和漠视,是值得深刻自责和反省的。
当然,辽宁省政府可以应诉,但必须声明,不是以被告的身份应诉,不是来接受管辖的,而是为了说明理由和陈述需要。
如果要放弃豁免权,不是辽宁省政府自己可以放弃,必须由中国国务院声明放弃。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这辆巨型经济列车注定要驶入国际轨道,按国际及市场的准则而不是中国传统的思维行事,才能继续前进畅通无阻。
在中国建立法制化的实践中,利用案例判案应该是可行的尝试之一,因此“仰融案”应由中国法院自己来审理,通过“仰融案”,建立中国第一个案例而为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解决的方法,更准确地说,通过此案例清晰地界定产权,建立一套有利于政府和民企的沟通机制,在约束民企和保护民企之间取得一个平衡,鼓励民企发展,提高经营效率。
“仰融案”说明了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一贯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这已不适应现今世界上有限豁免日益通行的发展趋势的需要。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当前国家豁免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形势并结合中国自身的国情和特点,在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前提下有条件地采取限制豁免主义,并进行相关国内立法。
只有积极进取,融入代表世界趋势的法律环境中去,我们才能真正受益,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及国民利益。
国际经济法0941 刘尚源
20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