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60.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61.依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62.申请执行公证机关确认的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63.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海事海商案件。
66.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14.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15.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进一步做好业务风险防范,我们对规定的核心内容解读和提示如下:一、货运代理企业能否扣留客户的单证?我国《合同法》、《海商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对货物的留置权,即客户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的,可以对相应的货物进行扣留,但是能否扣留客户的报关单、核销单等单证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

最高院的规定对该此做出了明确,即客户拒绝支付垫付的海运费、关税、报关(检)费以及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的,可以扣留客户的单证。

但是有三个问题要需要格外注意:(1)、客户在货运代理合同中坚持约定货代不可以对核销单等贸易单证进行扣留的,货代不得扣留这些单证;(2)货代同客户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中给予客户的账期超过正常退还核销单等贸易单证的周期的,货代不得以客户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扣留客户的单证;(3)客户在货运代理合同中坚持约定货代不可以对提单等运输单证进行扣留,或者双方为了维护业务关系而对提单等运输单证是否可以扣留避而不谈的,货代不能扣留客户的运输单证。

【法律依据】规定第七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二、FOB条件下,运输单证到底是交给实际发货人(工厂或贸易商)还是交给委托我们订舱的委托人?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出运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但是货代在取得承运人的提单后到底是交给实际发货的国内工厂还是交给委托我们订舱的委托人?对此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2.24•【文号】法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受案范围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及维护货代、货主权益之建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及维护货代、货主权益之建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及维护货代、货主权益之建议一、货代业务纠纷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国际货运代理业被誉为国际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货运代理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得到迅猛发展,货代企业数量激增,目前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已达2.7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已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业在服务对外贸易,促进国际运输事业发展、吸引外资、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1.货运代理行为不一,市场秩序亟待整顿。

当前货运代理业在产能规模、运营模式、核心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发展尚不成熟,正处于产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加之现阶段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鱼龙混杂,货运代理业无序竞争和发展失衡等问题比较突出,行业操作不规范现象比比皆是,非法从事货运代理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屡禁不止。

这些直接影响了货主的利益,也阻碍了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现行法律体系不完善,对货运代理行为缺乏明确有效的规范和调整。

与一般民事代理相比,货运代理从事的是商业活动,属于商事代理,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调整商事代理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对货代企业的行为具有规范的作用,但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

特别是界定货运代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的缺失,使货运代理市场行为缺乏清晰的倡导方向。

3.货运代理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货运代理市场的管理主体主要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有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两个主管部门各自都有针对货运代理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如公司设立的审批与备案、市场准入条件、提单的登记备案、最低注册资本金和保证金等,其中有些内容相互重叠甚至冲突,管理职责交叉重复,企业无所适从。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建立习题与答案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建立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

A.代理人B.受托人C.委托人D.承运人正确答案:D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货主代理人的身份办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船员驾驶船舶过失导致货物受损,()对此会承担赔偿责任:A.海运承运人B.货运代理企业C.货物所有人D.货物保险人正确答案:D3、国际货运代理在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A.分包人的过失B.以上皆是C.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D.保险责任不合理正确答案:B4、下列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B.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受托人C.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人D.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正确答案:C5、为防止或者减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风险,可以采取的方法有:()A. 以上都对B. 投保责任险C. 使用的单证规范、正确、字迹清楚D. 选择有诚信的客户正确答案:A6、我国某货主委托货运代理人安排货运出口事宜,由于货主所提供的货物资料不清楚,造成货运代理人在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时资料被退回,影响了货物的正常出运,为此造成货主的损失,应当由()承担A. 货运代理人B. 货主C. 报关行D.船公司正确答案:B7、专业化管理程度高,但部门之间协调性比较差,并存在多头领导现象。

这是哪类组织结构类型的特点?()A.职能制B. 事业部制C. 矩阵制D.直线制正确答案:A8、事业部制的主要特点是: ()A.实行分权化管理B.增加管理层次C.增加管理幅度D.分散经营风险正确答案:A9、某货代公司原来由总经理和两个副经理分管公司大小事务,但是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原来的海运、报检、报关、陆运、空运均由副经理张华直接指挥,现在员工增多,张华发现自己经常忙得不可开交,顾了这头,忘了那头,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最大可能在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4•【文号】法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28号)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武汉、厦门、广州、北海、海口海事法院: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发展迅速,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是,与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际海运相比,国内水路运输法律规范的滞后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增长。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内河航运的立法,内河航运的条例、规定多为部门规章,法规制度之间存在矛盾,海事审判存在诸多的不统一。

为了加强我国海事司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的保障作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的规范发展,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统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裁判尺度本指导意见中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是指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沿海和内河水路货物运输纠纷。

1.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可以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人民法院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当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引用论述,但不应作为判决书引用的法律依据。

2.当事人在国内水路货物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其权利义务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五、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说明]“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六、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

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3•【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12年3月)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请问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答: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国际货物流通领域的物流增值服务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业被誉为“国际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到迅猛发展,已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在服务对外贸易,促进国际运输事业发展、吸引外资、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容忽视的是,当前货运代理业在我国仍属发展尚不成熟的服务行业。

货代市场逐步开放,货代企业数量激增,使得现阶段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鱼龙混杂,货运代理业无序竞争和发展失衡的问题比较突出,非法从事货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屡禁不止。

他们的行为直接冲击了正规货代企业及货主的利益,影响了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相应,因货运代理企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货运代理纠纷日渐增多,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其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因海上运输关系的特殊性,其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相对于空运、陆运等国际货代业务来说,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例也最多,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亟待予以调整和规范。

与一般民事代理相比,货运代理属于商事代理。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日本,专门制定商法典对商事代理行为进行调整。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调整商事代理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认识,裁判尺度很不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基于真实案例分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相关风险及防范

基于真实案例分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相关风险及防范

管理纵横基于真实案例分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 相关风险及防范王述芬,韩 东,王粹月,王艳文(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0)摘 要:本文通过对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参与的两个真实诉讼案例的分析,总结相关风险及防范措施。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托运人和货代公司之间未签署相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第二,托运人和货代公司虽然签订了相关合同,但具体义务条款不明确;第三,货代公司内部对业务人员的授权审核不严格。

总结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一,务必重视委托代理合同的书面签订;第二,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义务条款;第三,货代公司加强对内部业务人员的授权审核。

关键词: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风险;防范0 引言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是由货物托运人与货运代理公司双方签订的,主要用于明确双方在后续安排货物订舱过程中涉及到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实践中,很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在签订时,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签订得不够规范,后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纠纷的产生。

在我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我国知名物流公司——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为关键词,查询海上货运代理相关案例。

选取了两个专门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解决案例,且这两个案例均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判决结果对从事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 案情简介以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为例,宁波分公司和大连分公司分别以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两个身份,参与了两个有关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 诉讼。

1.1 案例1:锦程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锦程公司因与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裕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0月24日,华裕公司与国外买方Homestar签订销售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宁波,Homestar于2012年12月11日委托锦程公司订舱。

其中华裕公司宣称多次请求锦程公司交付全套正本提单,但锦程公司却将提单交给外国客户Homestar,且该外国客户已实际提取货物,认为锦程公司的行为致使华裕公司失去对货物的控制,遭受货款损失。

案例分析:货代扣单致第三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

案例分析:货代扣单致第三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

案例分析:货代扣单致第三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案情〗原告:康科德联合有限公司(UNIVERSAL CONCORD CO.,INC)被告:艾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2017年1月,原告接受收货人委托后,向案外人捷世隆深圳公司订舱,托运5票货物从中国上海港海运至美国亚特大港。

捷世隆深圳公司先后提供了5套无船承运人电放提单,抬头为“ORANGE OCEAN LINE”(即橙洋公司[1]),载明“JCL TRANSPORT AND LOGISTICS LTD”(即捷世隆香港公司)作为签单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发。

5票提单上载明的交付代理均为原告。

捷世隆深圳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后,委托被告出运上述货物,被告随后向长荣公司订舱出运。

长荣公司为涉案货物出具了5套不可转让海运提单,载明的发货人均为“A.S.I. Logistic Co.,LTD O/B ORANGE OCEAN LINE LIMITED”,即“被告代表橙洋公司”,收货人均为原告。

捷世隆香港公司与被告签订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捷世隆深圳公司被作为捷世隆香港公司的“分支机构”[2],两公司共同作为协议一方,以“JCL”指代。

协议约定若JCL未遵守双方之间关于付款的约定,被告有权扣留海洋提单。

2017年2月16日,被告声称捷世隆香港公司和捷世隆深圳公司尚有款项未与其结清,因此“留置”多票货物。

捷世隆深圳公司告知原告集装箱被扣。

此后,原告主动联系被告,建议先释放2票提单项下的4个集装箱,并称将确保被告在2月25日另7个集装箱到港前收到所有到期款项。

同年2月17日,捷世隆深圳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包括涉案11个集装箱的业务款项。

同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2票海运提单电放件。

2017年2月21日,捷世隆深圳公司要求被告放行即将到港的三票海运提单项下货物。

次日,被告向捷世隆深圳公司发送了对账单,称未收到相应款项前无法放行集装箱。

捷世隆深圳公司随后回复称:“经我方核对,请知悉对账单中未包括ASI应向JCL支付的下列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篇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界定货运代理合同?本解答所称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委托人”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以下简称货主),在转委托中,还包括接受发货人、收货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受托人”一般为货运代理人。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

“货运代理”系普通法系“FreightForwarder”的中文翻译,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用法。

但“货运代理人”是一个商业概念而不是现行法律体系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包括:1、接受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委托办理货运代理业务的货运代理人,即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代理人”;2、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的独立经营人,又分为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实务界一般将其表述为“当事人”。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表述方式带有普通法代理概念的痕迹。

本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并参考《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货运代理合同作出上述界定,货运代理合同案件中的“货运代理人”,如没有特别说明,均指狭义上的货运代理人。

二、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对货运代理合同应当参照《合同法》分则中与货运代理合同最相类似的“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

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

第31卷第4期2020年12月Vol.31No.4Dec.2020中国海商法研究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夏敏•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31(4):23-30货运代理转委托中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以《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之反思夏敏(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在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现行法未对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请求权问题予以规定。

不少司法裁判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货主一货代1—货代2—承运人的层层委托关系中,将货主一货代一承运人的间接代理关系纳入货运代理转委托中的讨论十分必要。

应分别在货主一货代1—货代2和货主一货代一承运人两种法律关系中对这两条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货运代理;转委托;间接代理;合同相对性;直接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4-0023-08Claims between principal and third party in sub-mandate of freight forwarding—a critical analysis on taking articles925and926of the Civil Code as legal basisXIA Min(School of Law,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Abstract:In sub-mandate of freight forwarding,our law says nothing about the question of claims between principal and third party.It is not uncommon for judges to apply articles402and403of the Cantact Law(articles925and926of the Civil Code)in freight forwarding to break the principle of privity of contract.In legal relationships of entrustment and re-en-trustment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1,freight forwarder2and carrier,it is rather necessary to adopt the indi­rect agency relationship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 and carrier into the discussion of sub-mandate of freight for­warding.A critical analysi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se two articles should be developed in the following two legal relation­ships.Firstly,in relationship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1and freight forwarder2.Secondly,in relationship a-mong owner of cargo,freight forwarder and carrier.Key words:freight forwarding;sub-mandate;indirect agency;privity of contract;direct action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货运代理人代为处理订舱等安排货物运输、仓储、保管、报关、商检、保险等事务,并向其支付报酬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9月2日举行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通报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等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

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

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

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

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及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的财产,陈震、陈春根据遗嘱,行使两轮的索赔权依法有据。

国际货运代理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货运代理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测试1.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转移,但作为货运代理企业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懂得,投保了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保所有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负赔偿责任。

A:预借提单B:倒签提单C:错误与遗漏D: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答案:C2.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在安排货物运输事宜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承运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B: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C: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D: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答案:A3.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仓储保管人从事仓储业务的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作为存货人的货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是( )。

A:租船合同B:运输合同C:货运代理合同D:仓储合同答案:D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2年5月1日起实行。

其中第八条关于货运代理交付提单的问题采取了保护货物所有人利益的司法政策。

根据该条规定:当货运代理企业在分别接受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委托的情况下,应当将其取得的提单首先交付给( )。

A:实际收货人B:契约托运人C:实际托运人D:契约收货人答案:B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货主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的经营方针是( )。

A:迅速B:方便C:节省D:准确答案:ABCDE6.根据FIATA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下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

A:货物的官方申报B:货物的运输C:货物包装D:货物的储存E:货物的保险答案:ABCDE7.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A:错B:对答案:B8.FIATA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

()A:错B:对答案:A9.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往往被认定为当事人并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评析——结合2012年货代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评析——结合2012年货代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能否 采用过 错责 任 的前 提条件 。第二 ,适 用何种 法律
海事 法 院经审理认 为 ,原告 与被告 之间就 委托报
关业务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应当适用 《 合同法 》 第4 0 6 条规定 : “ 有偿 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 的过错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被告有义务按照委托合同勤勉 、谨慎地及早通知原告
办理一批货物 的出 口报关手续 ,被告接受 委托并 于
本案属于典型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 原告委托被
告代 办 出 口报关业 务 ,由于核 销单 的交付延 误导致 经
济损失 ,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此种延误和损失有无
过错 ,如果 有过错 是否 应 当向原告 承担责任 ,并 且应
当承担多大程度的赔偿责任。对此 ,应当从两方面进 首要条件。货运代理合 同纠纷是货运代理纠纷的主要 行分析 : 第一 ,货运代理纠纷性质的判定 ,这是决定 类型之一 。在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 的委托代为办理
海上 货运 代理纠纷案评 析 术
结合2 0 1 2 年 货 代 司法 解 释 的新 规 定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 院 周华伟
[ 摘 要] 在货运代理纠纷中,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 问题 ,货运代理 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是否以过错为要 件 ,直接影响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 是否承担违约责
任 以及赔 偿责 任 的范 围。货运 代 理纠纷 涵盖 多种性 质
第 3 6 卷 第7 期 4 7
[ 评析】
( 4 ) 委托方将货物包装 、熏蒸 、刷唛、修理等 货运事项交 由货代企业办理 ,此时合同具有完成工作 成果 的性质 ,应当按照承揽合同关系处理。… 辨别当事人双方形成何种类型的合同关系 ,是适 用正确的法律规定 ,并依此判断被告承担何种责任的

货代司法解释

货代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王彦君傅晓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笔者就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及相关条文的理解进行说明,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

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国际货物流通领域的物流增值服务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业被誉为“国际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到迅猛发展,已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在服务对外贸易,促进国际运输事业发展、吸引外资、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容忽视的是,当前货运代理业在我国仍属发展尚不成熟的服务行业。

货代市场逐步开放,货代企业数量激增,使得现阶段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鱼龙混杂,货运代理业无序竞争和发展失衡的问题比较突出,非法从事货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屡禁不止。

他们的行为直接冲击了正规货代企业及货主的利益,影响了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相应,因货运代理企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货运代理纠纷日渐增多,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其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因海上运输关系的特殊性,其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相对于空运、陆运等国际货代业务来说,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例也最多,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亟待予以调整和规范。

与一般民事代理相比,货运代理属于商事代理。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日本,专门制定商法典对商事代理行为进行调整。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调整商事代理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认识,裁判尺度很不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第四条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第八条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契约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九条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概括委托权限完成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一条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追偿。

第十三条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案件。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长子能多继承遗产吗_生活困难的人能多继承遗产吗/w/mf/530695.html∙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w/mf/530693.html ∙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 /w/mf/530692.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 /w/mf/530689.html ∙怎么分配法定继承中的遗产_在遗产分配中需注意什么/w/mf/530687.html∙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从贷款保证人存款帐户直接扣收贷款问题的复函 /w/mf/530685.html ∙转继承适用范围是什么_转继承是否受次数限制/w/mf/530684.html∙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 /w/mf/5306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 /w/mf/530679.html∙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怎么解决_法律如何规定/w/mf/530678.html∙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w/mf/530675.html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 /w/mf/530674.html ∙生母和继母的继承权一样吗_继母有继承权吗/w/mf/530672.html∙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w/mf/530669.html∙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原北海十二家城市信用社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时效 /w/mf/530668.html ∙抚恤金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_保险金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w/mf/530665.html∙地政士专业训练机关构学校团体认可办法/w/mf/530664.html∙继承权放弃的方式_被放弃的财产怎么处理/w/mf/530662.html∙厦门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w/mf/530660.html∙天津市若干公民权益纠纷分工受理的规定[已被修正]/w/mf/530658.html∙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违约形式_违约后有什么后果/w/mf/530656.html∙中国建设银行提货担保管理规定/w/mf/530654.html∙经济合同示范例2018最新本管理办法/w/mf/530651.html∙公房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_宅基地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w/mf/530649.html∙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w/mf/530648.html∙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 /w/mf/53064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余江县土产再生资源公司与湖南省安化县农业生产资料 /w/mf/530644.html ∙如何对放弃继承权进行公证_放弃继承权后可以撤销吗/w/mf/53064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w/mf/530639.html∙如何准确理解遗产继承的范围_哪些财产和权利不属于遗产/w/mf/530638.html∙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w/mf/530635.html∙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w/mf/530633.html∙犯了重婚罪_会丧失继承权吗/w/mf/530632.html∙批转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w/mf/530629.html∙无效口头遗嘱有哪些_什么样的遗嘱无效/w/mf/530628.html∙关于公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命题范围的公告/w/mf/530625.html∙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_怎么写遗赠抚养协议/w/mf/530624.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w/mf/530621.html∙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 /w/mf/530619.html ∙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_具体怎样认定/w/mf/53061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w/mf/53061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w/mf/530613.html∙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w/mf/53061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w/mf/530610.html∙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w/mf/530607.html∙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w/mf/530606.html∙公司章程未约定股权继承_股东资格能否继承/w/mf/530603.html∙衡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w/mf/530601.html∙北京市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暂行规定/w/mf/530599.html∙养孙女可以继承遗产吗_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w/mf/530597.html∙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 /w/mf/530595.html ∙继承权如何取得_服刑人员有继承权吗/w/mf/530594.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美华/w/mf/530591.html∙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w/mf/530589.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w/mf/530587.html∙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 /w/mf/530585.html ∙继承遗产的诉讼时效_继承遗产的诉讼如何确定原被告/w/mf/530584.html∙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w/mf/530582.html∙遗嘱无效应如何处理_什么是遗嘱信托/w/mf/530579.html∙2002年摩托车产品出口无偿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额度/w/mf/530577.html∙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 /w/mf/530576.html ∙过继子女继承引纠纷_农村过继子女如何继承/w/mf/530574.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朝阳电池厂关闭后清偿债务问题的答复 /w/mf/530572.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驻乌贸易公司与 /w/mf/530570.html∙哪些人有继承权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w/mf/530567.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w/mf/530566.html∙深圳市建设局 /w/mf/530564.html∙继承权丧失有何法律效力_老人取消子女的继承权合法吗/w/mf/53056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的复函/w/mf/530559.html∙中共中央宣传部 /w/mf/530557.html∙哪些财产能继承_哪些财产不能继承/w/mf/530556.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w/mf/530554.html∙遗赠扶养协议分类_解除协议的原因都有什么/w/mf/530552.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 /w/mf/530550.html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试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标价月报分析制度的通知 /w/mf/530547.html∙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办理_过户费用是多少/w/mf/530545.html∙关于厦门市政府采购信息网开通网上招投标业务流程的公告/w/mf/530543.html∙分割房屋遗产采取何种方式_如何过户/w/mf/530542.html∙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w/mf/530539.html∙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w/mf/530538.html∙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的程序_夫妻之间怎样继承房产/w/mf/530536.html∙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 /w/mf/530534.html ∙湖南省科委 /w/mf/530532.html∙儿媳要求分父母赠送给儿子房屋财产继承法律如何规定/w/mf/530530.html∙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w/mf/530527.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依次受偿问题的函 /w/mf/530526.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 /w/mf/530524.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 /w/mf/530522.html ∙继承纠纷该到哪个法院起诉_继承诉讼怎么确定原被告/w/mf/530520.html∙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对六个外侨继承案件的批复/w/mf/530517.html∙关于印发《总行签署经济合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w/mf/530515.html∙什么是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区别是什么 /w/mf/530513.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国国际旅行社与福建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购销汽 /w/mf/530511.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 /w/mf/530510.html ∙遗嘱有效需要什么条件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取款需哪些手续/w/mf/530507.html∙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整理与研究项目2003年度课题招 /w/mf/530505.html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w/mf/530503.html∙公司章程未有明确规定_股权如何继承/w/mf/53050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w/mf/530500.html∙关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w/mf/530497.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