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价行发〔2005〕14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有偿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项目由省物价局确定。
具体价格由省物价局或经授权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按其行政管辖和行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
省物价局按照程序制定《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管理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制定或调整前应当广泛征求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管理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辖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或调整。
经营者应如实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及从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制定或调整经营性服务价格的政策依据、现行价格、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经营成本及财务报表等资料(调整价格的还应提供近三年经营收入、支出、社会反映等情况);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以及社会的影响等情况;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依据社会平均价格成本、市场供求、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等因素,参照毗邻省市同类服务价格水平,综合考虑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第七条制定列入《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陕价举发[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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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陕价举发〔2009〕14号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2002年《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印发以来,各级物价部门积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措施,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有效地规范了教育收费行为。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使得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存在有的学校公示牌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审核监制,公示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有的公示内容过时,形同虚设;有的甚至不公示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我省教育机构收费行为。
根据《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陕价费发〔2002〕113号)和《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陕价检发〔2004〕7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把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在今年春季开学前后,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教育收费公示全面进行一次整治,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进行规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收费公示监制职责,严格审核公示内容。
全省所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收费公示牌都应由物价部门监制。
对于按规定应当属于省局监制的,各地应督促其到省局价格举报办公室办理有关监制手续(联系电话:************)。
三、突出重点,力求实效。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陕价行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5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同意,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各设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代收费为体检费和保险费2项。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程序合理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请各地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议。
省上将适时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予以纠正和通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5月3日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物价局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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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各收费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秩序,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境内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省物价局《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及公示牌(栏)的监制工
作,并将市级收费公示工作负责人名单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物价检查所)。
三、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做好推行公示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本《办法》。
各单位在实行收费公示的同时必须公布本《办法》,以便于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对逾期未实行收费公示和违反公示实施办法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曝光。
五、中央及省属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于7月15日前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文件复印件并按规定格式填报《收费公示表》和《收费公示备案表》报送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报送《收费公示表》时须附软盘。
各市、县(区)收费公示资料报送工作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