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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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各收费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秩序,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境内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省物价局《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及公示牌(栏)的监制工
作,并将市级收费公示工作负责人名单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物价检查所)。
三、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做好推行公示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本《办法》。各单位在实行收费公示的同时必须公布本《办法》,以便于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对逾期未实行收费公示和违反公示实施办法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曝光。
五、中央及省属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于7月15日前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文件复印件并按规定格式填报《收费公示表》和《收费公示备案表》报送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报送《收费公示表》时须附软盘。
各市、县(区)收费公示资料报送工作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