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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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及考评办法编写说明

1 贵州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及考评办法编写说明

贵州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及考评办法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促进各级医院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开展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是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患者安全的重要举措。

对医院进行等级评审,旨在引导公立医院在建设发展中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着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医院管理制度。

2011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为健全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制定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该标准是开展三级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提升现代医院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南。

由于贵州省医疗卫生水平受地域、经济、卫生人才匮乏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医疗卫生水平总体较为落后、资源分布不均、规模偏小、数量不足的现状。

部分医院的软件、硬件建设在不能完全达到国家“C级合格”的情况下,针对具体指标缺乏督导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整改提高,使医院的发展相对缓慢。

基于贵州省医疗卫生事业现状,2015年9月23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意见中提出“要像抓教育一样下更大决心抓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并明确要求:“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推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到2020年,新规划和建设三级医院30所,总量达到80所,其中新规划和建设三级甲等医院12所,总量达到40所。

”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一方面需要加强建设力度;另一方面更需强化医院管理及评价体系。

为此,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贵州省医院协会医院评价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课题组,根据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查阅国内外医院评审制度及指标,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及贵州省医疗卫生现状,制定《贵州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考评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医院等级评审管理制度

医院等级评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等级评审管理工作,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真实。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医院等级评审工作。

第五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制定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目标、任务、时间节点等。

(二)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科室开展评审准备工作,确保各项评审指标达到要求。

(三)负责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四)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医院进行全面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真实。

三、评审准备第七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审准备方案,明确各部门、各科室的职责。

第八条各部门、各科室应按照评审准备方案,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各项工作达到评审要求。

第九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科室的评审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评审实施第十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医院进行全面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医院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医院存在问题,评审专家应提出整改意见,由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整改。

五、评审结果及运用第十三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报告提交医院领导班子,由领导班子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医院根据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整改时限。

贵州人民医院医德考评实施方案

贵州人民医院医德考评实施方案

附件1:贵州省人民医院医德考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于群众,根据《贵州省人民医院医德考评试行办法》(院纪字〔2008〕1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医德考评组织机构(一)医德考评领导小组组长:孙兆林副组长: 张湘燕成员:周辉田晓滨陈辉邬卫东宋文勇(二)医德考评办公室主任:宋文勇(兼)副主任:郑梅王元林成员:李勇兰刘凡达王菊罗勇杨先礼二、考评对象和时间考评对象为贵州省人民医院院本部在职医务人员(医护人员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编外合同制、轮转人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周期。

三、考评内容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见附件2)四、考评程序与实施(一)职业道德管理科在院医德考评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院医德考评的具体实施;各科(所、中心、室)成立3-5人的考核领导小组,对部门所有医务人员进行考评。

(二)考评方法1、科(所、中心、室)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贵州省人民医院医德考评内容及扣分标准”,据实对部门所有医护人员进行考评。

2、医德考评办公室综合个人及各科(所、中心、室)的考评结果,结合医务人员当年受到的各种表彰(表扬)、收到感谢信、锦旗、医患纠纷、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及接受医德医风继续教育等记录进行综合考评。

3、“贵州省人民医院医德考评表”(附件3)记录考评等次并反馈本人签字。

(三)考评步骤和时间安排本年度医德考评工作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结束。

1、自我评价阶段(2015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8日)科(所、中心、室)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全体医务人员集中进行,被考核人根据医德考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可采用口述)。

(最新)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

(最新)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

评审标准
方法
扣分理由
得分
12
儿科
(25)常见及多发疾病诊断、治疗和咨询指导;新生儿黄疸,上呼吸 道感染,哮喘、肺炎,腹泻、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症,佝偻病,急 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高热惊厥,新生儿窒息。(20分) (26)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转运等处理; (疖、痈及浅表脓肿切开引流术、皮下脂肪瘤、皮脂腺囊肿摘除术, 一般开放性外伤清创缝合术、闭合性四肢骨折复位固定术。(15分)
6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 现场观察 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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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评估指标体系(定稿)
序号
项目
内容及分值
分值 汇总 (分)
评审标准
方法
扣分理由
得分
二、科室建设(40分)
5
临床科室
(9)门诊部:急救抢救室、全科诊室、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儿科诊 室、妇(产)科诊室、中医诊室、感染性疾病诊室、康复室、观察室 (本部分一般乡镇卫生院分值为9分,中心乡镇卫生院分值为6分); 中心卫生院还应增设口腔科、五官科(眼、耳鼻喉)诊室(3分); (以上共9分) 住院部:病房、手术室、产房。 (3分)
20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现场考核医务人员; 情扣分。 查阅病。
15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情扣分。 查阅有关登记、病历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和随访患者。 情扣分。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不 得分。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情扣分。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查阅有关登记、病历 情扣分。 和随访患者。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情扣分。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不 得分。 临床诊疗服务和预防保健服 现场查阅病历,登记 务各6分,每项不达标不得相 并考核医务人员,随 应分。 访患者。 达到要求得10分,达不到要 求酌情扣分。

医院评审管理制度

医院评审管理制度

医院评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加强对医院各项工作的审核评估,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院评审工作的引导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各项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任务医院评审是对医院运行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督促医院各部门依照规定的指标和标准开展工作,推动医院的可连续发展。

第四条评审原则评审工作必需遵从公正、公开、客观、科学的原则,评审结果应真实、准确、合理。

评审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干涉、窜改评审结果。

第二章评审组织和职责第五条评审组织机构医院评审由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工作办公室构成。

评审领导小组由医院领导构成,负责订立评审工作计划和引导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执行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评审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包含: 1. 确定评审工作的目标和重点;2. 订立评审工作计划,确定评审的内容和时间布置;3. 配置评审人员,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 监督评审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评审中的问题; 5. 审核评审报告,做出评审结论。

第七条评审工作办公室的职责评审工作办公室的重要职责包含: 1. 组织评审的实施工作,订立评审方案,并征求评审领导小组的看法; 2. 协调评审人员的布置,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推动; 3. 收集、整理评审料子,编制评审报告;4. 组织评审结果的反馈和落实;5. 对评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总结,并提出改进看法。

第八条评审人员的条件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3. 具有较强的分析、推断和沟通本领,能够客观、公正地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1-12-27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家级评审专家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合理规划不同层级的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工作的管理:(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员聘书及评审专家工作证;(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三)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评审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第九条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4]9号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4]9号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4〕9号)各市、自治州卫生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提升我省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

现将《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卫生厅2014年1月19日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一、评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省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制度。

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评审原则(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

(二)将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三)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的内容和标准《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详见附件6)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及《贵州省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手册》等文件制定,重点对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科室建设、人员配备、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管理、综合管理、服务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省政府令20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机构,必须遵守《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驻黔部队)在黔编制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经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涉及到审批权限以外的医疗机构,须经有权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

第七条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医疗机构。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一)省级医疗机构,500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100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省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以及名称中含有“贵州”、“全省”字样名称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省级中医医疗机构,250床位以上的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100床位以上的中医专科医院等,由省中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二)市(州)级医疗机构,100至499床位的综合医院,100至249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99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市(州)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等,由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三)99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门诊部、诊所、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站等,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后,依据复核意见,作出是否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评审的目的是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本领和合规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患者的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评审应本着公正、客观、权威、科学的原则,进行定期评审、专项评审和临时评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评审机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评审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专业知识;2.评审机构应独立于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并遵守评审机构的管理规范;3.评审机构应对评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评审人员具备必需的评审知识和技能;4.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报告和反馈看法的记录档案,并依法保密评审信息。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七条医疗机构的评审程序包含申请、准备、评审和报告四个阶段。

第八条申请阶段:1.医疗机构依据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交评审申请;2.申请料子包含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法人资质、医疗设备和人员情况等;3.评审机构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核,决议是否受理申请。

第九条准备阶段:1.医疗机构依据评审机构的要求,准备评审所需的料子和数据;2.医疗机构应向评审机构供应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3.评审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核,提出修改看法。

第十条评审阶段:1.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评审;2.评审内容包含医疗机构的设施、卫生安全、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3.评审人员应依据评审机构供应的评审准则和方法,对医疗机构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4.评审人员应严守评审原则,不得泄露评审信息和患者隐私。

第十一条报告阶段:1.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结果,撰写评审报告;2.评审报告应认真描述医疗机构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改进看法;3.评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医疗机构,并向医疗机构解释评审结果;4.医疗机构应依据评审报告的要求,订立改进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贵州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医院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院,可以申请医院评审。

第三条评审将医院分为不同等级,并实行等级管理。

第四条医院评审以5年为一个周期,新建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3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医院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医院等级分类第六条医院等级分三级九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丙等。

第七条医院评审等级的主要依据为: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医院规模与功能、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经专家组评价合格后,三级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一级、二级医院由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复核。

第九条评审后医院等级实行有效期制,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与医院等级评审周期相同。

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重新申报,到期未申报原等级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条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或取消医院等级称号的,由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收回其等级评审证书和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医院不得继续使用等级证书和标识。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十一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各医院评审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三级医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院的评审;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本辖区内注册的二级医院及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省、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标准评审医院等级,分别组建医院评审专家组(库),实施现场考评,计分评审。

贵州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

贵州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

贵州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
目录
说明 (2)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分值表 (3)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一类指标 (5)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二类指标 (5)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三类指标 (7)
1、医院管理 (8)
2、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20)
3、医院安全 (51)
4、医院服务 (54)
5、教学科研管理与水平 (57)
6、统计指标 (59)
说明
一、一类指标为否决指标,每项中的每一条不合格即为该项不合格,实行单项否决,在实施方案三类指标中用“**”表示。

二、二类指标为准入指标,每项中的每一条不合格即为该项不合格,不计分,在实施方案三类指标中用“*”表示。

三、三类指标为评分指标,实行千分制。

四、评分办法
1、一类指标只评价,不计得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

2、二类指标只评价,不计得分,有三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

3、三类指标均不实行倒扣分,分数扣完为止。

五、其他
相关统计指标除另有规定外,均以评审前一年的统计数据为准。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分值表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一类指标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二类指标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三类指标。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黔卫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08〕33号)各市(州、地)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制定了《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验收细则(试行)》和《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坚持政府主导,按照3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则,各市(州、地)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要由政府加以完善和补充。

二、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范化建设。

各市(州、地)卫生局要按照《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对现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规范整顿。

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准入资格。

三、充分利用大中型医院的资源优势,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对参加临床检验集中检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评审验收时,按照参加集中检测的项目,化验室设置和设备配置方面另作要求。

附件:1、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验收细则(试行)2、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贵州省卫生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注:1、评审验收必备条件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审验收。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一类指标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一类指标

二甲综合医院标准解读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一类指标一、基本标准200张床位,卫生编制部门文件,医院资料二、建筑面积:200-300张床:80㎡/床,急诊部3%、门诊部15%、住院部39%、医技科室27%、保障系统8%、行政管理4%、院内生活4%。

三、依法执业:按时校验,床人比=1:0.98,注册护士之比1:0.4,无使用卫技人员,无外包租赁科室,重症医学科100:2=4张床,有病理科。

四、行风建风:病人满意度≥85%(抽出院50病人)五、医疗安全:无通报批评及行政处罚,无一级医疗事故,无重大事件(三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或100万以上经济损失)。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二类指标1、床位使用率≥85%2、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12天3、主要科室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配备。

查看机构科室设臵,人员花名册及人事档案2名主任医师(大内大外)、4名副主任医师(儿妇急重)、8名主治医师(中级)(五官、中医、康复、检验、药剂、麻醉、放射、院感)。

4、床位主要专科分科数:大内+大外≥50%≥100张床5、住院病历:合格率≥90%6、教学与进修:教学医院,接受进修能力和条件7、科研课题与成果:3年内≥1项地市级科研奖励或立项8、信息管理:符合卫生部门管理体系9、完成指令性任务:100%10、10、卫生技术人员学历:大专≥50% (证书)11、外聘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手术齐全12、技术准入:符合卫生部门要求13、医疗收费:按上明码标价(价格公示),物价部门标准,住院病人1日清单及查询系统14、药品政策:药品收入比例 40%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三类指标一、医院管理(170分)(一)依法执业(20分)1、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依据国家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校验(10分)(1)抽10—20人了解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情况;(2)执业登记、注册、变更、校验;(3)无超范围行医和使用非卫技人员(单独执业或值班)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5分)(1)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2)抽10人对制度和岗位职责掌握情况3、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5分)有诊疗规范和常规(抽查3个科室)(二)组织机构和管理(20分)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臵体现合理、高效,满足医院管理工作需要(2分)查看医院组织机构设臵图表,有行政、后勤、医疗护理、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纠纷、信息、总务设备共11个职能管理部门,人事任免及花名册。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是为了规范评审程序,择优选拔和使用人才,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以推动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申报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3. 符合医疗卫生行业法规和政策规定;4. 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以上医学教育背景;5. 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6. 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评审程序1. 申报阶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填写相关表格,提交个人简历和所需证明材料;2. 资格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资格复审阶段;3. 资格复审:对初审合格者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及考核阶段;4. 面试及考核:对通过资格复审的申请人进行面试和相关业务能力考核;5. 终审及公示: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合适人选并进行公示;6. 聘任及备案:经过公示无异议,最终确定聘任人员并进行备案。

四、评审标准1. 申报人基本素质:包括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2. 业务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技术应用能力、科研创新水平等;3. 绩效表现:包括工作业绩、医疗服务质量、学术影响力等;4. 学术造诣:包括学术研究成果、学术交流活跃度等。

五、附则1. 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违背真实和公平的行为;2. 申报人需如实填写相关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3. 评审结果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4. 对于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依规定提出申诉。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修订,另行公布。

贵州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贵州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贵州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
目录
说明 (2)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分值表 (3)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一类指标 (5)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二类指标 (5)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三类指标 (7)
1、医院管理 (8)
2、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20)
3、医院安全 (51)
4、医院服务 (54)
5、教学科研管理与水平 (57)
6、统计指标 (59)
说明
一、一类指标为否决指标,每项中的每一条不合格即为该项不合格,实行单项否决,在实施方案三类
指标中用“**”表示。

二、二类指标为准入指标,每项中的每一条不合格即为该项不合格,不计分,在实施方案三类指标中用“*”表示。

三、三类指标为评分指标,实行千分制。

四、评分办法
1、一类指标只评价,不计得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

2、二类指标只评价,不计得分,有三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

3、三类指标均不实行倒扣分,分数扣完为止。

五、其他
相关统计指标除另有规定外,均以评审前一年的统计数据为准。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分值表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一类指标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二类指标
贵州省二级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三类指标。

贵州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细则

贵州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细则

关于转发《贵州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区卫生系统各单位:现将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并在今年的医德考评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花溪区卫生局二○一○年十一月九日筑卫纪〔2010〕26号关于转发《贵州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县)卫生局、局直属各单位:现将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并在今年的医德考评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二○一○年十一月九日贵州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建立医德档案,是推进医德医风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有形载体,是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的有效措施,也是医务人员医德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考评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标准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基础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

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或低于0分,即:加分后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扣分后累计得分低于0分的,以0分计算。

贵州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二○○六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

贵州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二○○六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

贵州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二○○六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二○○六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各市(州、地)卫生局、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黔单位:根据贵州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6〕38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精神,现就2006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申报和推荐考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可以自主申报考试、评审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但单位应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参加考试或评审。

(一)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按照国家有关评委会组建规定和分类评审的原则,组建内科、外科、中医科、中西药、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眼、耳鼻喉、口腔)科、医疗辅助科七个学科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答辩、评审。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

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

二、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推荐条件和破格条件按照我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中医专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进行推荐评审。

(二)符合黔人通[2006]38号通知规定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免试等要求的,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的合格证(原件)或符合免试条件的证明材料。

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细则(试行)-全文、附表、解读

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细则(试行)-全文、附表、解读

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由统筹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组织实施,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统筹区经办机构可按照属地原则及工作需要委托县(区、市、特区)经办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县(区、市、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第三条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书面审核、现场考核、综合评估、结果公示等形式开展。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评估专家应当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和廉洁保密规定,客观公平开展评估。

第二章受理条件第四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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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医院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院,可以申请医院评审。

第三条评审将医院分为不同等级,并实行等级管理。

第四条医院评审以5年为一个周期,新建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3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医院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医院等级分类
第六条医院等级分三级九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丙等。

第七条医院评审等级的主要依据为: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医院规模与功能、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经专家组评价合格后,三级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一级、二级医院由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复核。

第九条评审后医院等级实行有效期制,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与医院等级评审周期相同。

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重新申报,到期未申报原等级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条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或取消医院等级称号的,由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收回其等级评审证书和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医院不得继续使用等级证书和标识。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各医院评审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三级医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院的评审;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本辖区内注册的二级医院及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省、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标准评审医院等级,分别组建医院评审专家组(库),实施现场考评,计分评审。

第十四条医院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接受医院评审相关业务培训: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3、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熟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5、身体健康并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四章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医院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行政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医院服务、医院绩效、医教科研、技术水平等七个方面。

第十六条医院评审指标分三类,即一类指标(否决指标)、二类指标(准入指标)和三类指标(评分指标)。

一类指标四项,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不予参加当年评审;二类指标十四项,如果其中两项指标不合格,延缓1年评审。

三类指标为评分指标,总分1000分。

第十七条医院评审首先应满足第一类和第二类指标。

第三类指标中考评总分达900以上(含900分),其中临床、医技得分率分别达90%以上,定为甲等;评审总分、临床、医技中有一项得分率低于90%,但高于85%,而且评审总分达750-899分,则可按乙等认定;评审总分达600-749分,其中临床、医技得分率分别达75%以上,定为丙等。

第十八条本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一年内不再予以评审。

医院不接受评审等级认定的,可延缓一年再次评审。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医院应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省或市(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院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并同时提交《贵州省医院评审标准》(附件2)自查结果。

第二十条申报三级医院评审的医院,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申报一、二级医院等级评审的医院,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省、市(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权限,对审核合格的医院作出评审计划安排,并将具体评审时间及日程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医院。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应在计划安排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

评审结果当即密封提交具有评审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医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评审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评审权限发给全省统一格式的医院等级证书和标识,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以复核的方式对等级医院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年抽查一次,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

复核的主要内容为《贵州省医院评审标准》中的否决指标、准入指标和评分指标。

三级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复核,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由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复核。

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复核后应将复核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医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审定评级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撤销医院等级证书和标识处理:
(一)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等级评审标准中一类指标(否决指标)不合格情况的;
(二)二类指标(准入指标)出现一定比例的不合格情况的;
(三)复核不合格的;
(四)发生在全国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或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有损医院等级称号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各级医院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申请和接受医院评审,不得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审工作,一经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终止评审,或取消已评定的医院等级。

第二十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院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医院评审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受评审医院在评审期间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医院职工、大众媒体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
贵州省医院评审申请书
医院评审委员会:
根据《贵州省医院评审标准》要求,我院于年月日进行了自查自评,医院无《贵州省医院评审标准》任意一项否决项,基本达到级等医院要求,特申请评审验收。

附医院评审自查报告一份。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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