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论述与案例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选修课考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运用实例,阐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解答如下:所谓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在消费领域内能够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依照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平等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九大权利。
我们可以举出部分案例来说明一些基本权利。
【案例1】购假售假终被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平等交易权。
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工商局在商丘市威海路华亚物流部进行检查,当场将涉嫌假冒的274箱1096件“飘柔”、“潘婷”洗发露予以扣留。
经查,该批洗发露系河南永城市三鑫商贸有限公司从广州某公司购进的,共5个品种17248瓶,总标值达27.63万元。
工商执法人员对所扣留的洗发露进行了抽样取证,后经“飘柔”、“潘婷”商标所有人鉴别,该批产品属假冒产品。
商丘市工商局依据相关规定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假冒洗发露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
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购进假货并销售牟利。
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综上几条可以看出,该公司的这种购假售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平等交易权。
【案例2】旧车当新车卖法院判决双倍赔偿——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得到保护2009年3月,王某从某汽车经销商购买提取长安悦翔豪华型新车一辆,支付价款58900元。
当年5月,王某发现该车前方右侧大面积有重新做漆的痕迹,后查询到该经销商曾对该车进行过维修,更换了前灯总成和前翼子板,维修过前杠右端、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喷漆等。
消费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于2020年5月10日,在某家电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空调。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李某承诺该空调具有节能、静音、除湿等多种功能。
李某在销售人员的大力推荐下,于当日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该空调并未达到销售人员所宣传的功能,且在使用过程中噪音较大,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经过多次与家电销售公司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李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家电销售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商品质量、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利用虚假广告、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家电销售公司在销售空调时,对产品的性能进行了虚假宣传,未达到其承诺的功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家电销售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商品性能,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家电销售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在本案中,家电销售公司销售的空调未达到其宣传的性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家电销售公司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案例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本案中,家电销售公司对空调性能的虚假宣传,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件背景:2019年5月,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
在收到货物后,王女士发现空气净化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
王女士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更换,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王女士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遭遇了产品质量问题,且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王女士有权要求卖家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
然而,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
2. 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空气净化器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表明生产者未能保证商品质量。
3. 卖家责任:作为经营者,卖家有义务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卖家在收到王女士的投诉后,未及时处理,也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建议1. 调解处理:消费者协会应介入调解,要求卖家履行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的义务,并赔偿王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行政处罚:若卖家拒不履行义务,消费者协会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卖家进行行政处罚。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3年3月在一家名为“美好家居”的家具店购买了一套价值2万元的实木沙发。
购买时,销售人员承诺该沙发为纯实木制造,使用寿命长达15年以上。
张先生对销售人员的话深信不疑,遂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沙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多处出现开裂、变形现象。
经过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张先生于2023年5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美好家居”家具店销售的沙发并非纯实木制造,而是使用了大量复合板材料。
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家退还张先生购买沙发的款项,并赔偿张先生因购买假货所遭受的损失。
商家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处理决定后,拒绝退还张先生款项,并声称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沙发损坏。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宣称沙发为纯实木制造,而实际上使用的是复合板材料,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二)产品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沙发存在开裂、变形等质量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5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十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一:【案情介绍】王小姐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200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一周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涤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认倒霉。
【问题】: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提示】: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案例二:【案情介绍】2009年7月24日,李先生花14950元购买LV皮包一个。
2010年3月13日,李先生将该包送到宝路喜华贸中心分店处进行配皮补色、颜色修复等护理。
李先生要求被告按提带环形配皮遮盖处的浅粉色进行修理,以达到购买时新包的状况,并于当天向支付400元。
3月22日,当李先生取包时发现包的颜色不对,被告承诺进行二次修复。
然而李先生再次去取包时,发现颜色仍不对。
因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无果,李先生将宝路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折旧20%后的金额11960元,同时返还加工费4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和电话费共100元。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化名)于2021年10月1日,在一家名为“美佳购物广场”的大型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冰箱。
冰箱价格为8000元,张先生使用信用卡支付。
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冰箱存在以下问题:1. 冰箱冷冻室温度不稳定,导致食物结霜严重,无法正常保存。
2. 冰箱门封条密封不严,冷气外泄,导致能源消耗增加。
3. 冰箱噪音过大,影响家庭生活。
张先生多次联系售后服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于是,张先生决定将美佳购物广场和冰箱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冰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商品缺陷。
2. 美佳购物广场和冰箱生产厂家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在美佳购物广场购买的冰箱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即冷冻室温度不稳定、门封条密封不严、噪音过大。
2. 张先生在购买冰箱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发现冰箱存在质量问题。
3. 张先生在发现问题后,多次联系售后服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定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商品缺陷。
2. 美佳购物广场作为销售者,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3. 冰箱生产厂家作为生产者,也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1. 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商品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冰箱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法案例分析1
一、消法案例分析1、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2、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
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3、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
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
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4、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5、【案情】原告:吴xx。
被告:某烟酒食品商店。
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
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50元。
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5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
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
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
消费者法律案例选择题(3篇)
第1篇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哪项不属于消费者的权利?A. 安全权B. 知情权C. 自由权D. 依法求偿权2. 下列哪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A.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B. 消费者在使用商品过程中,因个人操作不当造成损失C.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未达到明示的质量标准D.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3.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虚假宣传?A. 经营者未真实说明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用途等B.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实际宣传不符C. 经营者未明示商品的价格D.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售后服务4.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如何处理?A. 直接要求经营者退货B.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C.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D. 以上均可5.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A. 经营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B.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C.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但未造成消费者损失D. 经营者未真实说明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用途等二、多项选择题1.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A. 安全权B. 知情权C. 自由权D. 依法求偿权E. 教育权2.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虚假宣传?A. 经营者未真实说明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用途等B.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实际宣传不符C. 经营者未明示商品的价格D.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售后服务E.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或服务3.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 直接要求经营者退货B.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C.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D.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E. 寻求社会舆论支持4. 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责任?A.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B.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C. 经营者未真实说明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用途等D.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或服务E. 经营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5. 下列哪些情况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A.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B.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C. 经营者未真实说明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用途等D. 经营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E.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或服务三、判断题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消费者和经营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案例二:某自选商场是北京一家大型的自选超市,2004年1月3日李某(学生)去该超市购物,上午十时,当李某欲从珠宝店出来时,效劳员张某挡住了他的去路,张说:'我疑心你拿了本店的手饰,能否让我看看。
'当即遭到李某的断然回绝,张说:'看你贼眉鼠眼的样子,就晓得不是好人,做贼心虚吧张某遂叫保安人员,将李某强拉到捍卫室,由超市的女工作人员对李的大衣口袋及裤兜停止检查,没有发现超市的手饰,便放走了李某,李某很愤慨,遂于2004年2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声称自选超市进犯其声誉权与人身自在,请求自选超市公开赔礼抱歉,并赔偿李某损失。
问题:(1) 消费者享有的维护威严权的含义是什么?(2) 本案中的自选超市能否侵权?假如构成侵权,自选超市应承当什么义务?[答案要点](1)消费者享有维护威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置,运用商品和承受效劳时所享有的人格威严、民族习俗习气得到尊重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维护法规则,运营者损害消费者人格威严或进犯消费者人身自在的,应当中止损害,恢复声誉,肃清影响,赔礼抱歉,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第14条规则:'消费者在购置运用商品及承受效劳时,享有其人格威严、民族习俗习气得到尊重的权益;第25条规则:'运营者不得抵消费者停止凌辱、诽谤、不得搜寻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进犯消费者人身自在。
(2) 本案中自选超市抵消费者身体擅自搜寻,肆意侮慢,并限制李某自在达半小时之久,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威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自选商场应公开向李某赔礼抱歉,赔偿李某肉体补偿费。
另依据《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第50条的规则,进犯消费者人格威严或进犯消费者人身自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处分,法律法规未作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能够据情节单处或并处正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撤消停业执照。
消费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涉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遭遇欺诈行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
案例描述:2022年5月,消费者张女士在一家名为“XX家电城”的店铺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洗衣机。
购买时,销售人员承诺该洗衣机具有节能、静音、大容量等特点,且享有厂家提供的三年质保服务。
张女士信以为真,便购买了这台洗衣机。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女士发现洗衣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噪音大、容量小,且在短短一个月内就出现了漏水的现象。
张女士立即联系了“XX家电城”要求退换货,但销售人员以“产品质量合格,不符合退换货条件”为由拒绝。
张女士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销售商行为的违法性分析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本案中销售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欺诈消费者:销售人员承诺的洗衣机性能与实际不符,构成欺诈行为。
- 产品质量不合格:洗衣机存在噪音大、容量小、漏水等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 违反合同约定:销售商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换货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针对本案,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张女士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将进行调查并协调双方解决纠纷。
消法案例分析
一、消法案例分析1、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2、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
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3、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
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
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4、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5、【案情】原告:吴xx。
被告:某烟酒食品商店。
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
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50元。
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5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
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
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
经典案例消法
2.肯定说。 2.肯定说。 肯定说
该说认为,看病、 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 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 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 医院为人 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 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 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 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 ,况且医 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 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 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 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 的是没有 法律根据的。 法律根据的。
⑤其他。 其他。
实践中还有很多,例如接受整形美容, 实践中还有很多,例如接受整形美容,打 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接受中介机构服务, 的,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接受中介机构服务, 接受装修服务,等等。 接受装修服务,等等。
法学 智慧
、消费者的概念与特征
定义: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 1、定义 :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 、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 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没有明确给 消费者下个定义,由此引起了解释中的分歧。 消费者下个定义,由此引起了解释中的分歧。
2、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1)个体性(是否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 )个体性(是否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 如购物发放福利?) 如购物发放福利?)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识,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识,消费者是以个人 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 会成员(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消费者政策委 会成员( 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 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 员会于 年 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 消费者” 所作的定义)。 )。我国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也 所作的定义)。我国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也 是只包括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 是只包括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而我国现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
消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围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遭遇欺诈行为,要求商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件展开。
以下是具体案例背景:消费者甲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标注为“正品”的某品牌手机。
收到货物后,甲发现该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该手机并非正品,而是假冒伪劣产品。
甲与商家沟通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例中,消费者甲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消法的保护。
2. 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该条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本案例中,商家提供的手机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维权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甲已通过消费者协会投诉,属于合法维权途径。
4.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增强维权意识,注意辨别商品的真伪。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本案例以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为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专业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5月,原告在被告开设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
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该笔记本电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经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拒绝退货。
原告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被告承担退货责任。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退货责任的规定;3.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已构成不符合质量要求。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退货责任的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退货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规定了退货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即消费者在主张退货权利时,应当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证据。
(三)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保留购物凭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妥善保管购物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述题
答: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 检查;(3)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批评.限制:消费者协会除了像一般社会组织一样必须遵守法律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外,还应遵守以下两点限制性规定:一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是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答:(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备缺陷主要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有损害事实发生 .所谓损害是指因为产品缺陷而使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 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 .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近因关系 .答: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亦即立法者通过这种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 ,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亦在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①安全价值: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消费者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的利益形态,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保护对象.②交易公平价值:交易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 ,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 ,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平的对待 ,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者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 .正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现实差异 ,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实现交易公平 ,正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价值所在.③福利价值:增进消费者福利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消费者福利是人类公共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保护法以此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便意味它应当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 ,通过对消费关系的法律调整 ,使社会生产活动能够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4答:消费者的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防法律法规案例考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大型商场,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设有地下停车场、商场主体、餐饮区、娱乐区等。
商场内设有消防控制室,配备有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由于商场规模较大,人流量较多,消防安全隐患较大。
2. 案例描述(1)商场内部消防设施管理不规范。
商场内部消防设施存在老化、损坏现象,部分消防设施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2)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商场员工对消防安全知识掌握不足,缺乏消防安全培训,导致在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和疏散。
(3)商场疏散通道设置不合理。
商场内部疏散通道设置过于狭窄,部分疏散通道被杂物堵塞,影响人员疏散。
(4)商场用火用电不规范。
商场内部存在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等现象,增加了火灾发生的风险。
3. 案例分析(1)商场内部消防设施管理不规范,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2)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消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商场疏散通道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保持畅通。
”(4)商场用火用电不规范,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场所违规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作业。
”4. 案例结论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商场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场应立即整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商场消防安全。
二、简答题1. 简述《消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消防法》主要内容包括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消费测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2023年3月,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标注为“天然有机”的护肤产品。
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发现皮肤出现了过敏反应。
于是,她进行了详细的产品成分查询,发现该产品中含有多种对皮肤刺激较大的化学成分。
张女士感到非常不满,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于是,她向电商平台投诉,并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损失。
商家则辩称,产品包装上已经明确标注了产品成分,消费者在购买前已经充分了解,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遂向消费者协会提起投诉。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电商平台的责任。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本案中,商家宣称该护肤产品为“天然有机”,但实际上产品中含有多种化学成分,与“天然有机”的宣传相悖。
因此,商家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张女士在使用该产品后出现了过敏反应,说明其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提供,并采取补救措施。
”商家应当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电商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审查,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应当对商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如果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商家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适用及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当认定商家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消法案例分析
消法案例分析一、消法案例分析1、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2、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
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3、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
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
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4、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5、【案情】原告:吴xx。
被告:某烟酒食品商店。
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
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50元。
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5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
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
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及综合案例司法考试真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
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据此可知,经营者仅对自己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安保义务。
本案中,饭馆为郭某提供的是饮食服务,而非保管财物的服务,因此,饭店仅就对自己为郭某提供的食品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据此而可知,饭店应对消费者在自己经营范围内遭受的人身伤害负担安保义务。
本题中,消费者郭某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非人身伤害。
对此饭馆不承担安保义务。
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饭馆没有为消费者负担保管财物的法定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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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县农民江某、李某、王某等在1995年春向县种子站购买了玉米种子准备春播。 种下种子后发现秧苗出土寥寥无几,而且异常弱小,根本不能生长,江某等农民立即铲土起除, 向邻县农户高价买来剩余种子种下,遭受损失颇大。经查明,江某等人向县种子站购买的该批 种子乃为过时多年不能用的种子。问:
1、江某等农户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县种子站? (3分)为什么?(4分)
(6)在解决因以上原因而发生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过程中作出的必要费用支出,如车旅费、诉讼费等。对于这些损害,消费者都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赔偿。
2、试述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价值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
答:交易公平价值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消费者保护法中公平交易价值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的:第一,通过各种市场竞争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消费者能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交易环境;第二,通过消费合同等法律制度,直接规定交易条件,使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例如,对某些商品、服务,法律直接规定了其价格,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对某些商品法律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实行“三包”,当这些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义务。第三,通过各种市场管理制度,取缔各种不诚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习惯,使经营者依法诚实地进行各种经营活动。
1、本案赵X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2分),如果是,被侵害的是什么权利?(4分)
2、中钢旅行社的“原告应当向逐浪高餐馆索赔”的主张是否有理由?本案应当由谁承担法律责任?(2分)为什么?(4分)
3、赵X可以依法获得哪些赔偿?(4分)
答:1、本案赵X的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4】1998年7月29日,宣武中医院工会组织本院130余人参加中钢国际旅行社的“北京一兴城一桃花岛一笔架山一观音洞五日游”旅行团。7月30日下午,旅行团被旅行社安排到葫芦岛畔一家名为“逐浪高”的餐馆就餐。当日夜间,20余人呕吐、腹泻,被送至兴城人民医院,兴城医院诊断书确认为集体食物中毒。原告宣武中医院职工赵X返京后病情仍无好转,并感觉胸闷、心悸,常感疲劳,遂住院治疗。1998年10月6日,赵X出院,出院诊断为:心率失常,偶发室性早搏(良性)。赵X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8万余元。对原告的病情,东城区法院向市高级法院法医室进行了咨询。据介绍,食物中毒、腹泻会导致钾离子丢失,从而诱发心肌缺血,引起心律失常。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双方均无太大争议,但对赔偿责任应由谁负各执己见。原告赵X认为,她因食物中毒,身体及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因此获得应有的索赔。中钢旅行社则认为,被告找错了索赔对象,应该找“逐浪高”餐馆才对。被法院追加为被告的宣武中医院则认为自己不应负赔偿责任。另据了解,这家餐馆是中钢旅行社事先预订的,但没有审查过其经营证、卫生许可证及业务水平。问:
2、.假如县种子站辩称:该批种子是县种子站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购进的,江某等农户应以种子生产公司作为被告追究其责任。县种子站的辩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分)为什么?(5分)
答:1、江某等农户可以依法状告县种子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中江某等农户在购买种子这一生产资料时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状告县种子站。2、县种子站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 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 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江某等农户的损失应由县种子站赔偿。若属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的责任,由县种子 站向其追偿。)
2】2004年春节,吴某带着孩子到离家不远的一个超市去购物。因孩子吵闹,吴某无心挑选货物,便空手离开超市。经过出口时,超市的一个保安人员叫住了他,问他是否擅自拿了超市的商品而没有交费,吴某予以否认。保安人员不信,要检查他的衣兜,吴某强忍怒气,自己将衣兜翻了过来。保安从他身上没有发现超市的物品还不罢休,又伸手去检查孩子的身体。吴某很愤怒,拉着该保安人员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讨回公道。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六、案例分析
1】1994年11月2日,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与上海博物馆签约,租借该馆102室经营绿洲牌蚂蚁粉。1995年10月17日,消费者吴××在未明确销售单位的上海自然博物馆102室,购得两袋标重为454克装的绿洲牌蚂蚁粉,支付人民币150元。同年10月19日上午6时左右,吴××按袋装蚂蚁粉所附的说明书服用。上午6时45分左右,吴××感觉身体不适,到7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51岁。吴××之妻郑××立即向上海市南市公安分局报案,由南市公安局委托上海医科大学对吴××的尸体进行解剖,其死因鉴定结论为;死者吴××有过敏史、哮喘病史,此次服用蚂蚁粉异体蛋白诱发支气管哮喘,终因过敏性休克死亡。郑××即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案立即进行调查。法院查明: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所出售的绿洲牌蚂蚁粉,未通过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没有获得相关批号。绿洲公司还有擅自涂改食品监督部门产品卫生审核批复单,以此申领到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行为。而且被告销售的蚂蚁粉说明书上未注明禁忌症,也没有明确的警示文字。其说明书上标明的“长期服用无毒无副作用”,“能治疗哮喘等多种疾病”的文字,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分析以上安例,试回答下列问题:
1、你认为本案是否构成消费侵权?(2分)为什么?(2分)
2、如果构成消费侵权,那么侵害了消费者哪一项或者几项消费者权利?(4分)
3、本案经营者绿洲公司有没有违反经营者义务的行为?(2分)如果有,违反了什么义务?(4分)
4、本案可以以谁为被告向法院起诉(2分),请说明理由(4分)?
5、本案原告可以获得哪些赔偿?(4分)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3人用于投诉的手机不是“联通”公司当初出售给他们的手机,但该公司逾期却没能举出相关证据。经法院查明:1、这3台手机为非法厂家所产及从非法渠道购进,并未获得进网许可,也就是说属于“水货”。2、1995年,邮电部规定: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产品不得接入国家通讯网使用,经营单位不得销售。问题: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5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给超市哪些行政处罚?(5分)
答:1、吴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2、 吴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1)、与超市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工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超市赔礼道歉、并可以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行政罚款10000元以下的处罚。
3、(1)医疗费(2)治疗期间护理费(3)误工损失(4)精神损害赔偿。
5】2001年5月27日,李X、钟X、唐X3人同时在“联通”四川分公司各购买诺基亚8110C型手机一部,每部购机费4800元。2002年1月11日,3人根据报纸上介绍的鉴别手机真伪的方法,调出了各自的屏显电子串号,结果吃惊地发现,每部手机的电子串号与其标注的机身号、用户手册上填写的机身号都不相同。于是3人认为四川“联通”在他们购机时作了“手脚”。2002年2月,3人先向成都市消协进行了投诉,3月又申诉到成都市工商局,要求四川“联通”赔偿,成都市消协、市工商局受理投诉后,随即委托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3台诺基亚8110C手机均不是芬兰诺基亚移动电话公司总部设在我国境内的合资厂组装生产。鉴定还特别说明:手机机身号为手机内部惟一电子串号,正规销售中的手机号应与包装盒上的号码相同,如果手机的主板被调换,手机机身号也将随之改变3人遂于3月14日将“联通”四川分公司起诉到武侯区人民法院。
1、本案四川联通公司作为经营者违反了什么义务?(4分)
2、本案四川联通公司在法庭上的辩解是否会被法院采信(2分),为什么?(4分)
3、四川联通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分),请你从欺诈构成条件方面说明为什么?(4分)
4、本案原告可否提出加倍赔偿(2分),为什么?(4分)
答:1、联通公司违反了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的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2、不会被法院采信。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41条),经营者应当对免责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为经营者有过错,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本案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3、联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1分)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欺诈行为(2)欺诈故意(3)因果关系 。(2分)本案被告作为电信专营企业,明知也应当知道国家禁止销售“水货”手机,知假售假,当然构成欺诈(1分)。4、可以。根据消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旅行社的主张没有理由。经营者旅行社和饭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旅行社和饭店都作为经营者,消费者可以选择索赔对象。旅行社在整个旅游服务合同的旅行期间都有保护旅游者安全的义务,而且本案就餐是由旅行社预定安排的,而旅行社却没有审查过饭店经营证、卫生许可证及业务水平。因此发生的人身伤害,旅行社应当负责。
五、论述题
1、消费者具有索赔权,请问消费者受到哪些人身及财产损害时,可通过法定途径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