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起因超市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旨在探讨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洗发水。
使用过程中,甲发现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头发出现严重脱发。
甲遂向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或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洗发水。
然而,超市以“商品已开封,无法证明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甲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超市表示愿意为甲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洗发水,但拒绝退货。
甲表示接受更换,但要求超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调解未果。
无奈之下,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 商品质量问题是否属实;2. 超市是否存在侵权行为;3. 甲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所购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定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2. 超市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商品质量,其在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时,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3. 甲因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导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超市退还甲购物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案中,甲在遭受侵权后,依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获得赔偿,充分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消法第二十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在某电子产品商行购买了一部新款智能手机。
购买时,商行承诺该手机具有两年质保期,并附带原厂充电器和数据线。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手机存在电池鼓包、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等问题。
张某认为商行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商行承担更换手机、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
争议焦点:1. 商行是否应当承担更换手机、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
案例分析:一、商行是否应当承担更换手机、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电池鼓包、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等问题,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商行承担更换手机、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在本案中的适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益。
在本案中,该条款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质量保证: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商行承诺手机具有两年质保期,但实际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商品质量保证的要求。
2. 消费者权益救济: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据该条款要求商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追究: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商行若不履行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义务,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追究商行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商行提供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法简短案例
消费者权益法简短案例
消费者权益法(简称“消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下面是一些简短的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1. 张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款电动车,但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他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向商家要求退货并索赔。
最终商家同意退款,并赔偿了相关损失。
2. 李女士在购买某品牌手机时,被告知购买即享受一年的免费维修保修服务。
但当手机出现故障时,品牌商却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维修。
李女士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向品牌商提出维修要求,并最终获得了免费维修服务。
3. 王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桶食用油,但发现油质有问题。
他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向超市提出了投诉,并获得了退货和赔偿。
这些案例都体现了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
消费者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遇到问题时有勇气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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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024年,广东省东莞市一家生产冷冻食品的工厂将一种内含一氧化二氮的非食品添加剂用于肉制品的制作,然后以正常生产肉制品的流程进行加工,对外销售。
由于该非食品添加剂会致癌,这次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消费者们通过投诉和举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最终该公司被法律追究,并被处以重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违法企业受到了处罚。
二、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咖啡店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咖啡豆是从巴西进口的高品质咖啡豆,并标明了较高的价格。
然而,调查发现这是一种印度尼西亚的低品质咖啡豆,并没有按照广告所标示的从巴西进口。
消费者对此进行了投诉,并要求退换货品和索赔。
最终,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该咖啡店被初步判定为虚假广告欺骗行为,并被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购物纠纷现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网络购物纠纷。
例如,销售方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发货与页面描述不符、货物质量问题等。
这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于网购纠纷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维修或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以假充真、虚假广告欺骗和网络购物纠纷等。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也展示了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所获得的支持和保护。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而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 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2008年7月29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35500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18K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带轴是铜而不是18K金的,张某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10倍赔偿,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给予3万元赔偿案例六:新笔记本电脑15天“瘫痪”2008年2月18日,铜仁市松桃自治县正大乡地新村的吴某,在铜仁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R650N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价值5400元),使用15天后电脑就出现白屏现象且无任何声音,还不能正常启动,4月8日、6月5日、7月19日三次向该公司报修,耗去修理时间3个多月,经调解,商家同意无条件更换一台新电脑案例七:耕地机刚用半天就坏掉2008年3月25日,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羊昌村消费者投诉站接到农民王某投诉,称其2007年10月10日在黔南州某公司贵阳销售部购买了一台型号为“TG4-××”的微型耕地机,仅仅使用了半天,耕地机就坏了,经调解,商家为王某更换了一台新耕地机,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80元案例八:带病仔猪低价卖2008年3月17日,从江县消协接到投诉,称往洞乡高传村11户村民向榕江一仔猪商贩购买了12头仔猪,两天后12头仔猪口蹄溃烂、脱壳,并感染其它生猪,导致该村6头70公斤以上的生猪被感染同样症状,经畜牧技术人员鉴定,确认是农业部一级防控的“五号病”口蹄疫情,而携带疫情的仔猪,则是由榕江县忠诚镇仔猪商贩潘某贩运到高传村,且未取得任何检疫证明就以每斤低于市场价6元(市场价1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高传村农户的经调解,潘某除了退还12头仔猪款4426元,还补偿因仔猪带病感染的6头生猪损失费5002元案例九:房开公司说一套做一套2008年8月4日,福泉市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2006年1月初与丈夫在福泉某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时,由于销售员表示,买一楼可以送门前小花园,便购买了御景三期拥翠阁A单元一楼住房,2008年6月当王某准备装修房子入住时却发现,房开公司不仅没有给花园安装栅栏,还称从未答应送花园一事,经调解,房产公司把花园交给王某使用,并为其安装好栅栏案例十:安装热水器不装螺丝固定2008年10月15日,纳雍县消协接到当地消费者张某投诉,反映其2007年8月在雍熙镇某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店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事后由销售店负责安装,2008年10月,热水器突然倒塌、损坏,消协经调查发现,安装热水器的支架没有螺丝固定,水泥老化开裂,导致热水器倒塌,事后经调解,热水器销售店同意赔偿张某一台新太阳能热水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1,消费者向谁提出检举、控告?2000年12月12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粮油作物栽培站销售掺杂假冒油菜种子接到举报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当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调查经查,该站用“中油”牌包装共分装已掺杂“中油”种子30080公斤,但未将中国农业科学院油科作物研究所授权其使用的“中油”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也未在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该站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上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粮油作物栽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8205814元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6条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目前,我国受理商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协、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于服务,则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协和人民法院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受到的损害直接到上述部门、机构投诉、控告2,《消法》对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2002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自己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哎呦,哎呦”,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31元钱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消协组织火锅店老板和严先生调解严某出示了相应的发票及从其下咽部取出的钢丝火锅店老板则承认严某在该店就餐,并受到伤害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礼道歉,报销31元医疗费,免去当晚就餐费元,并且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3经营者有权搜身吗?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消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4,]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约定“责任自负”吗?[典型案例51]快过年了,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经消协调解,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元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是否应与经营者的宣传相符?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1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据许某说,当时买防盗门的时候,是因为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两万元,所以觉得条件还不错,为自己省心谁知2003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心想,“这等到破案,抓住那个盗贼得到啥时候?我买门的时候厂家许诺为我投保,再说了,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我先和厂家联系一下”他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厂方并于2003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内容摘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在不断完善与发展着,但是消费者的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仍然是个不争的事实本文则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对策【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显性侵权隐性侵权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与实施是伴随着消费者问题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而逐步展开的,它设立至今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着,确立并矫正了经营者、消费者双方失衡的地位但是在多元化的消费时代,消费者权益时时处处面临着被侵犯的危险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也不断产生,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也体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形式已经不再仅仅是单方面显性的侵犯,隐性侵权行为也逐渐被公众发觉;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例如危害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就此种现象进行探讨,以便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改革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调解机制,疏通消费者维权途径,进而减少甚至制止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概念(一)消费者消费者就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这种说法所包含的深层意思是,消费者既可以自己去购买商品,另一方面,使用他人所购买的商品亦属于消费行为我们必须要明确这里所说的“个人目的”,这种目的一般所指的都是非营利性目的,而不是在购买这些商品之后或在接受服务之后再转售给他人,这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根本区别这里所说的消费者的主体是个人,也包括单位(二)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现状及原因(一)显性侵权本处所指“显性侵权”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消费者积极处理,检举揭发并被记录汇总的侵权现象据全国各级消协组织统计汇总,2011年第1季度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8,593件,解决135,55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203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3,529件,加倍赔偿金额211万元,经消费者协会提供案情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罚没款364万元,接待来访和咨询89万人次(附表一为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变化表)表一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变化表投诉问题按性质分:质量问题占%,营销合同问题占%,价格问题占%,安全问题占%,计量问题占%,广告问题占%,假冒问题占%,虚假品质表示问题占%,人格尊严问题占%,其他问题占%;投诉问题按类别分:百货类占%,服务类占%,家用电子电器类占%,家用机械类占%,房屋建材类占%,农用生产资料类占%,其他类占%(二)隐性侵权上述显性侵权行为均是通过消费者主动寻求帮助,运用一些统计学、数学的方法记录汇总而成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不仅局限于此本处所指的“隐性侵权”是指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甘愿”付出高于商品的实际价值的现象,它还包括明知被侵权,却没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与行为,致使此种侵权行为由于未被人举报而“消失”的现象大致有以下几种行为:1.不平等格式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侵权现象普遍存在,如在餐馆吃饭,经常会遇到使用密封包装的消毒餐具要收取1元钱的费用,也许很多人都觉得习以为常,但实质这已经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又如酒店明令禁止自带酒水、打折销售的商品概不退换等一般而言,顾客并不知道他们的权益已经被侵犯,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就无从谈起了2.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部分假冒伪劣产品披着名品的外衣在正常渠道销售,经销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尚未给消费者造成伤害而未被发觉,人为致使侵权行为隐身,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品牌所有者造成财务、名誉等各方面的损失3.通信、汽车、医疗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三)原因分析1.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不会计较小的损失殊不知,如果所有的消费者都不计较,经销商就会抓住“机会”尽一切可能摄取非正常利益,这也必将阻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2.制造商的高超仿造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假冒伪劣技术也越来越高超,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由于没有切合实际的查伪手段,消费者不能正确的分辨商品的真假,便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假冒的产品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它的目的在于,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以此来更好地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但其仅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处,并未涉及到其他行为;而且惩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多商品以及服务自身的价值不高,但不代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危害程度不大,所以一倍的惩罚措施显然是不足为戒的三、建议(一)消费者要正确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学好、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确实遭遇侵权,首先要明白自己哪项权利受到侵犯,弄清权力责任,再与经销商据理力争,若不满意,就去找消协、工商、技监或法院动作要快、决心要果断,不要因优柔寡断错过时效期;要实事求是的准确反映问题,不可随意夸大,降低自己的信誉形象,给问题的解决增加难度;要合理的提出赔偿要求,切不可漫天要价;要准备好所有的文字材料:发票、协议等能够反映问题的有效材料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学好、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隐性侵权”行为毫无藏身之地,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消费信心,增强责任意识,将自身消费与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监督促进生产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二)经销商合法经营经销商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合法经营,做到不欺诈消费者在营业过程中寻找适合自己的营销治理模式,合理利用资源,加强与供货商与消费者沟通与交流,处理好相关的利益关第2/3页系,谨记法律是庄严不可侵犯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培训,为经销商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警钟长鸣;不定期的组织职能部门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将各种侵权行为扼杀在源头(三)消费者协会首先明确消费者协会概念“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生活中,消费者遇事找消协已经逐渐被人们接纳并采用,但是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人们并不知道有消协的存在,或者存在被侵权了,不知道该如何找消协,找了消协人家会不会管,管不管得了等等诸多问题和顾虑,由此导致消协并未真正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有利守护者侵权事件几乎每时每刻都会发生,因此,我建议消协应当主动出击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在城镇,可以以居住小区为单位,分派三至五名专业工作者(如资金短缺可考虑招募志愿者并对其培训相关知识)到居民家中调查居民消费过程中是否遭遇侵权行为调查按时间可划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按调查范围可划分为全面调查和部分调查调查旨在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主动出击,遏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马某与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分发挥市监局在纠纷调处中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作用基本案情马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店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先后转账支付产品及服务费共计110余万元。
后马某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向其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精油已过期三年,遂将精油带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马某将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尚未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认定,某化妆品店构成根本违约,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已消费金额根据消费记录和实际约定价格计算,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化妆品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及产品价值28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美的追求的提高,美容行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该行业中不规范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乱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掉进商家以各种名目所设的“陷阱”。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方,消费记录等基本事实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且由于美容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记录并不规范,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本案消费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的充分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解过程中固定双方的意见与证据,法官据此辨明事实,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消费领域化解纠纷、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积极效用。
(案例提供者:青浦法院)案例二:李某与张某、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知名品牌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案情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系上海市著名家具市场,张某承租该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的展位经营使用。
李某与张某签订定/销货单,购买餐台、桌椅、茶几、边柜等家具,并将货款支付至张某的家具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消费者权益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下面是一些与其有关的案例。
1. 李某购买汽车问题李某在某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不久发现发动机异响、制动不灵等问题。
他要求销售商解决问题,但对方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李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启动法律程序,法院判决销售商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相应赔偿。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2. 张某网购商品退货张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发现尺码不符合,于是提出退货申请。
但卖方拒绝退货,导致张某不得不向消费者协会求助。
协会介入后,卖方最终同意收回商品并退款。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有权知情、选择、受保护和合法赔偿。
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商品或服务,商家应当给予退货或者退款。
3. 李某购买假货李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名牌包包,却发现包包质量极差且标签与实物不符。
他在向商家要求退货时遭到拒绝。
李某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最终商家被处以罚款并被要求退还货款。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商家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损失赔偿等。
4. 王某购买假冒的名牌商品5. 小林报修电器小林家电器出现故障,便向售后服务中心报修。
但数日过后仍未得到有力反馈,致使小林生活无法正常进行。
后来,她向消费者组织求助,由此引发舆论议论。
结果,售后服务中心被迫垫付修理费用,小林也获得了赔偿。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出现故障或其他质量问题时,商家应该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如果商家未能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解决问题和赔偿。
消费者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市XX超市购买了1瓶标注为“保质期至2021年5月31日”的某品牌矿泉水。
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该矿泉水瓶盖内有细小的霉斑,怀疑食品已过期。
于是,李某立即联系了XX超市的客服,要求退货并赔偿。
XX超市在确认情况后,表示愿意退货,但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XX超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XX超市销售的矿泉水是否已过期?2. XX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关于矿泉水是否已过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消费者李某购买的矿泉水已超过保质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矿泉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关于XX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
”本案中,XX超市销售的矿泉水已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XX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XX超市同意退还消费者李某购买矿泉水的货款,并赔偿李某1000元人民币。
同时,XX超市承诺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案例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仔细查看保质期等信息,确保食品质量。
2.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标准。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通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XX超市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勇敢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1. 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手机,但使用不久后就出现了频繁死机的问题。
消费者联系了手机厂商,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厂商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经过调查后认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协助消费者与厂商协商解决。
最终,厂商同意退款给消费者。
2.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袋牛肉干,但在食用后出现了严重的食物中毒症状。
消费者将牛肉干送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牛肉干中检出有害物质超标。
消费者随后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要求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预订了一家旅行社的旅游套餐,但在旅行过程中遇到了多项服务质量问题,如酒店脏乱、导游服务差等。
消费者向旅行社投诉,但旅行社以合同规定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旅行社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整改,并对旅行社进行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4. 健康产品虚假宣传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完全没有效果。
消费者查询该产品的宣传资料后发现,厂商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要求厂商停止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对厂商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5. 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不符,质量存在问题。
消费者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卖家以不接受退货或维修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平台调解后要求卖家退款给消费者,并对卖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6. 物流服务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家具,但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损坏。
消费者联系物流公司要求赔偿,但物流公司以配送过程中无责任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物流公司对损坏的家具进行赔偿,并对物流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
下面列举几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
案例一:虚假宣传行为
某家电商在促销活动中宣称某款商品的原价为1000元,活动价为500元,并声称商品是限量销售,引诱消费者急于购买。
实际上,该商品一直在降价销售,且没有限量销售的情况。
一位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实际市场价格只有300元,为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多付的200元,并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案例二:商品质量问题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台新晋品牌的智能手机,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经常死机,拍照模糊等问题。
消费者将手机带回售后中心要求退货,但被告知无法退货或维修。
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或维修,如果维修超过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以要求换货或退款。
案例三:网络购物退款问题
某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时尚衣服,但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与网上展示的图片和描述不一致,质量低劣。
消费者随即要求退款,但电商平台却以产品质量合格为由拒绝退款。
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不满意的权利,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款,并追究卖家的责任。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维权。
同时,商家也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
消费纠纷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某手机专卖店案情:原告张三于2021年3月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屏幕花屏、电池续航短等问题。
张三多次联系被告要求更换手机或退货,但被告以手机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张三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提供的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或更换手机的责任?三、法院判决1.关于手机质量问题:经鉴定,被告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花屏、电池续航短等问题属实。
2.关于被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当承担退货或更换手机的责任。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三在购买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依法要求被告退货或更换手机。
被告以手机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退货或更换手机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提示我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遇到质量问题要依法维权。
同时,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法律建议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保留好购物凭证、商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权。
2.消费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如经营者拒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
案例一:消费者维权获赔偿
小王购买了一款价值2000元的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后出现了自
动关机的问题。
小王将手机送至售后维修,但维修商以人为原因导致质量
问题,拒绝提供免费维修。
小王遵循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向当地消
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判决维
修商退还购机款2000元,并赔偿小王2000元的损失。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
障法的帮助,小王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虚假广告受到处罚
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声称其产品可以有效祛除皱纹,吸引了大量消费
者购买。
然而,实际效果并不如广告中所宣传,很多消费者对产品的效果
表示质疑。
消费者联合起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对化妆品公
司进行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商品广告不得发布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信息,如有违反,可面临罚款,并处以广告暂停或者
撤销等惩罚措施。
在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化妆品公司被处以一定的罚款,并被要求停止相关广告宣传。
案例三:电商平台加强售后服务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
合法维权渠道,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
虚假广告、服务不到位等情况时,可以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还对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进
行了要求,强化了商家的责任意识,并推动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然而,也
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条款,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用一件案例说明一个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本文将通过分析“张三案”这一典型案例,探讨《消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
2019年3月,张三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价格为3000元。
收到手机后,张三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屏幕多次出现花屏现象。
张三与商家沟通后,商家承诺为张三更换新手机,但更换后的手机同样存在问题。
张三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或更换手机,并赔偿其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案件判决结果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同意为张三退货,并赔偿其损失1000元。
四、案例分析及启示1. 案例分析本案中,商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商家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反而更换后的手机同样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的损失。
因此,商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启示(1)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3)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结语“张三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消费者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消费者权益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21年3月,张女士在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洗衣机。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张女士保证该洗衣机具备以下功能:节能、静音、自动平衡、抗菌等。
张女士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对这款洗衣机充满信心,遂决定购买。
然而,张女士在使用洗衣机的过程中发现,该洗衣机存在以下问题:(1)节能效果不明显,实际耗电量远高于同类产品;(2)噪音较大,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3)自动平衡功能不完善,导致洗衣机工作时经常发生震动,甚至损坏;(4)抗菌功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张女士在发现问题后,多次联系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要求退货或更换洗衣机。
然而,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处理。
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被告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洗衣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仅影响了张女士的正常生活,还可能对张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张女士要求被告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退货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洗衣机;(2)赔偿张女士因购买洗衣机所支付的货款及税费;(3)赔偿张女士因购买洗衣机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包括维修费、交通费等。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洗衣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女士购买洗衣机的货款及税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2. 被告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女士因购买洗衣机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包括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00元;3. 被告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顾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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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热水器 → 魏某在执行安装、维修热水器职责过程中 因造成热水器机体损坏、安装不稳、坠地伤人等
与职责毫无关系 由本人承担责任
被告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消费者九项权利
被告是否完全免责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三
★ 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 相应赔偿责任: ① 被告对自己的雇员未尽到选任、监督之义务
② 被告对雇员的管理不严导致不法分子以维修身份进入原告家中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四
2004年4月17日 王某、陈某
租乘李某的出租车去办事 经某地时 李某因办理私事获准下车 车暂停路边 乘客等候
何某 疲劳驾驶 货车撞上出租车尾部 出租车报废 王某 陈某当场死亡
→ 王某、陈某家属以出租车司机李某违反客运合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五
请求:赔偿交通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46万元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一
★ 焦点:是否存在过错 → 被告应预见对消费者人身构成危害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 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
★ 判决结果:
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68439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18万元 赡养费 72000元 抚育费 67200元
周刚和魏某一起到陈家维修
第三次:07年12月27日 第二次维修 周刚外出 手机留在家中 魏某独自前去 见陈母一人在家 起歹念 杀人劫财
→ 2008年7月9日 重庆一中院刑事判决书 → 陈某对光华商店提起民事诉讼
魏某构成抢劫罪 死刑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四
2004年4月17日 王某、陈某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 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七
★ 附随义务の归责原则 —— 无过错原则 对自己的损害进行举证
侵权: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
谁主张 谁举证
特殊情况下 过错推定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缔约过失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五
驾驶员超载 高速行驶 造成人身损害 →赔偿各种损失27万元
★ 周红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种意见:民事侵权行为
被告侵犯了周红的健康权 直至生命权 周红自身未对车内警示语引起足够重视 →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划分二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六
2003年8月26日 河南唐河 王女士到某超市购物 将价值一万余元的摩托车锁好后 停放在超市门前 超市门前设停车区 “车辆请自觉停入停车区内,否则丢失后果自负”
购物后 发现车辆遗失 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 车辆停入停车区 且停车时看管人员帮助移动拦挡车辆的铁杠
被告未将周红依约送达目的地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侵权&违约竞合 原告可任选其一行使权利
消费者九项权利
合同违约责任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五 · 诉权 民事责任
vs
民事侵权责任
1. 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 违约:事先存在合同关系 基于约定的合同义务 侵权:法律要求一切人必须遵循的不得加害他人的一般法定义务
vs
民事侵权责任
2. 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 违约: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原告只需要向法庭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不要求证明被告有过错 被告如能证明自己有法定免责事由 则可免责 免责:不可抗力 → 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客观事件 承运合同免责:对方故意、重大过失、对方自身健康原因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一
2002年8月1日 央视《夕阳红》栏目主持人 沈旭华和朋友至张生记吃饭
就餐过程中 沈手机响起
即边接电话边走出包厢 来到包厢对面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后不见踪影 经寻找 发现已坠落楼下 抢救无效身亡
→ 家属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告:张生记餐饮公司 & 北京京浙宾馆
崔某和顾某称 两个包被盗 包是LV的 价值10000余元 包内现金5000余元 计算器一个 客户资料 公章若干 原告:要求赔偿上述各项遗失损失15000元 及因丢失公章造成无法签订合同损失的3万元间接损失
消费者九项权利
分析: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七
★ 焦点一:车被第三者损坏并遗失财物 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合同 → 财物进行保管 附随义务 → 应当承担 即使免费 → 费用计入经营成本中 ★ 焦点二:应该赔偿的数额 损失分两部分:直接损失 → 车窗被砸坏 财物遗失 间接损失 → 公章遗失合同无法签订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Hale Waihona Puke · 案例二2003年12月23日
王某与其同事相约去一“四川火锅店”用餐 进店时滑倒 髋骨骨折 用去医疗费16387.6元 火锅店拒赔 起诉 无权利义务关系
① 未进店用餐 没有开始消费 饮食服务合同未成立 意外事件 饭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 饮食合同关系未成立 但王某目的是消费
①双方既然成立客运合同关系 则根据合同约定 李某必须将王某、陈某安全送达目的地 否则违约 ②《合同法》第302条 承运合同免责条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非王某陈某自身原因
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何某的侵权之诉 对李某的民事诉讼 → 李某的违约之诉
被告未将周红依约送达目的地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侵权&违约竞合 原告可任选其一行使权利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人身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
(1)健康不受损害
(1)与消费相关财产
(2)生命安全有保障
(2)与消费无关财产
→ 食品 药品 → 危险性现代日用品 → 服务安全
→ 有偿 → 无偿 → 责任范围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六
分析: ★ 王女士和超市之间构成 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 看管摩托车构成超市和王女士之间的 → 附随义务 ★ 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故应承担责任
¤ 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 ¤ 采取积极措施 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
对顾客做出警示、提示 加盖防滑垫
消费者九项权利 2007年11月18日 陈某
·安全保障权 重庆
· 案例三
光华商店 购买热水器
光华商店告知:如果热水器有故障 可手机联系维修工上门 第一次:光华商店工人 周刚到陈家安装热水器 第二次:07年12月18日 热水器故障 (带上了表弟魏某)
周刚和魏某一起到陈家维修
第三次:07年12月27日 第二次维修 周刚外出 手机留在家中 魏某独自前去 见陈母一人在家 起歹念 杀人劫财
→ 2008年7月9日 重庆一中院刑事判决书 → 陈某对光华商店提起民事诉讼
魏某构成抢劫罪 死刑
消费者九项权利 分析: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2002年8月31日 四川省长宁县 周红 从四川至广东打工 300元购得宜宾泰安运输公司 长途卧铺车票 卧铺车 上下两层铺位 每铺配有安全带 内部喷有“头手不能伸出窗外”字样 9月2日凌晨 客车行车途中 周红突然摔出车外致重伤 司乘人员立即将周红送往医院治疗 入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 四个月后死亡
→ 未尽合理的看管义务
★ 附随义务呈扩大趋势: 辅助主合同义务完成 最终得利的是经营者 加之消法对消费者弱势地位保护的精神 扩大附随义务的应当的 → 退一步说,即使未停在“停车区”内,即使保管是无偿的 经营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七
2004年2月20日 崔某和顾某 驾车到北京瑞德酒楼就餐 按停车管理人员的安排 将车停放在酒楼停车场 就餐后离开 发现车辆右后侧门玻璃被砸
②《民法通则》第107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③刑事诉讼角度 王某 陈某 李某 均是被害人 应共同在对何某的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四
分歧: 第二种意见:支持王某、陈某
司乘人员向当地交警大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乘客周红把头部伸出窗外,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五
★ 周红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种意见:民事侵权行为
驾驶员高速行驶 造成人身损害 →赔偿各种损失27万元
被告侵犯了周红的健康权 直至生命权 周红自身未对车内警示语引起足够重视 →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划分二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至少应当对:① 车窗被砸举证 ② 遗失财物举证
过错: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失
故意和过
无过错 原则
男人的错~ 第三者的错~
归责原则
过错 原则
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即可追究责任
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就认为其有过错 可追究民事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 原则
女人的错~
消费者九项权利
合同违约责任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五 · 诉权 民事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