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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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热水器 → 魏某在执行安装、维修热水器职责过程中 因造成热水器机体损坏、安装不稳、坠地伤人等
与职责毫无关系 由本人承担责任
被告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消费者九项权利
被告是否完全免责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三
★ 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 相应赔偿责任: ① 被告对自己的雇员未尽到选任、监督之义务
② 被告对雇员的管理不严导致不法分子以维修身份进入原告家中
崔某和顾某称 两个包被盗 包是LV的 价值10000余元 包内现金5000余元 计算器一个 客户资料 公章若干 原告:要求赔偿上述各项遗失损失15000元 及因丢失公章造成无法签订合同损失的3万元间接损失
消费者九Leabharlann Baidu权利
分析: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七
★ 焦点一:车被第三者损坏并遗失财物 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合同 → 财物进行保管 附随义务 → 应当承担 即使免费 → 费用计入经营成本中 ★ 焦点二:应该赔偿的数额 损失分两部分:直接损失 → 车窗被砸坏 财物遗失 间接损失 → 公章遗失合同无法签订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 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七
★ 附随义务の归责原则 —— 无过错原则 对自己的损害进行举证
2002年8月31日 四川省长宁县 周红 从四川至广东打工 300元购得宜宾泰安运输公司 长途卧铺车票 卧铺车 上下两层铺位 每铺配有安全带 内部喷有“头手不能伸出窗外”字样 9月2日凌晨 客车行车途中 周红突然摔出车外致重伤 司乘人员立即将周红送往医院治疗 入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 四个月后死亡
被告: 车辆未停入停车区 看管人员移动铁杠后 不知原告将车停至何地 原告也未向看管人员交待要照看车辆 看管人员未向原告收取任何费用
消费者九项权利
分析: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六
主合同义务
★ 王女士和超市之间构成 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合同法》第107条:
vs
民事侵权责任
2. 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 违约: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原告只需要向法庭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不要求证明被告有过错 被告如能证明自己有法定免责事由 则可免责 免责:不可抗力 → 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客观事件 承运合同免责:对方故意、重大过失、对方自身健康原因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一
2002年8月1日 央视《夕阳红》栏目主持人 沈旭华和朋友至张生记吃饭
就餐过程中 沈手机响起
即边接电话边走出包厢 来到包厢对面木制消防通道门旁 后不见踪影 经寻找 发现已坠落楼下 抢救无效身亡
→ 家属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告:张生记餐饮公司 & 北京京浙宾馆
饭店是期待获利者
公平原则 饭店应补偿王某部分损失 ③ 未尽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 饭店存在明显过错 应当赔偿王某损失 导致受伤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缔约过失责任
· 案例二
1 合同订立过程中 2 违反先合同义务
3 主观上存在过错
告知 协力 保护 保密 先合同义务 4 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六
2003年8月26日 河南唐河 王女士到某超市购物 将价值一万余元的摩托车锁好后 停放在超市门前 超市门前设停车区 “车辆请自觉停入停车区内,否则丢失后果自负”
购物后 发现车辆遗失 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 车辆停入停车区 且停车时看管人员帮助移动拦挡车辆的铁杠
原告至少应当对:① 车窗被砸举证 ② 遗失财物举证
¤ 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 ¤ 采取积极措施 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对顾客做出警示、提示 加盖防滑垫
消费者九项权利 2007年11月18日 陈某
·安全保障权 重庆
· 案例三
光华商店 购买热水器
光华商店告知:如果热水器有故障 可手机联系维修工上门 第一次:光华商店工人 周刚到陈家安装热水器 第二次:07年12月18日 热水器故障 (带上了表弟魏某)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四
2004年4月17日 王某、陈某
租乘李某的出租车去办事 经某地时 李某因办理私事获准下车 车暂停路边 乘客等候
何某 疲劳驾驶 货车撞上出租车尾部 出租车报废 王某 陈某当场死亡
→ 王某、陈某家属以出租车司机李某违反客运合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五
被告未将周红依约送达目的地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侵权&违约竞合 原告可任选其一行使权利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人身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
(1)健康不受损害
(1)与消费相关财产
(2)生命安全有保障
(2)与消费无关财产
→ 食品 药品 → 危险性现代日用品 → 服务安全
→ 有偿 → 无偿 → 责任范围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二
2003年12月23日
王某与其同事相约去一“四川火锅店”用餐 进店时滑倒 髋骨骨折 用去医疗费16387.6元 火锅店拒赔 起诉 无权利义务关系
① 未进店用餐 没有开始消费 饮食服务合同未成立 意外事件 饭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 饮食合同关系未成立 但王某目的是消费
①双方既然成立客运合同关系 则根据合同约定 李某必须将王某、陈某安全送达目的地 否则违约 ②《合同法》第302条 承运合同免责条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非王某陈某自身原因
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何某的侵权之诉 对李某的民事诉讼 → 李某的违约之诉
司乘人员向当地交警大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乘客周红把头部伸出窗外,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五
★ 周红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种意见:民事侵权行为
驾驶员高速行驶 造成人身损害 →赔偿各种损失27万元
被告侵犯了周红的健康权 直至生命权 周红自身未对车内警示语引起足够重视 →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划分二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该案中,根据《复议通知书》,该事故并非由于驾驶员违章造成
∴未构成民事侵权 而构成客运合同违约
消费者九项权利
民事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五 · 诉权 民事责任
vs
合同违约责任
2. 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 只要造成损害后果 且无法定免责事由 就须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六
分析: ★ 王女士和超市之间构成 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 看管摩托车构成超市和王女士之间的 → 附随义务 ★ 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故应承担责任
被告未将周红依约送达目的地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侵权&违约竞合 原告可任选其一行使权利
消费者九项权利
合同违约责任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五 · 诉权 民事责任
vs
民事侵权责任
1. 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 违约:事先存在合同关系 基于约定的合同义务 侵权:法律要求一切人必须遵循的不得加害他人的一般法定义务
②《民法通则》第107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③刑事诉讼角度 王某 陈某 李某 均是被害人 应共同在对何某的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四
分歧: 第二种意见:支持王某、陈某
请求:赔偿交通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46万元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一
★ 焦点:是否存在过错 → 被告应预见对消费者人身构成危害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 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
★ 判决结果:
法医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68439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18万元 赡养费 72000元 抚育费 67200元
租乘李某的出租车去办事 经某地时 李某因办理私事获准下车 车暂停路边 乘客等候
何某 疲劳驾驶 货车撞上出租车尾部 出租车报废 王某 陈某当场死亡
→ 王某、陈某家属以出租车司机李某违反客运合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四
分歧: 第一种意见:支持司机李某 ①双方成立客运合同关系 但未能履约原因是第三者侵权 货车司机何某违章驾驶 负交通事故全责 司机李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 未尽合理的看管义务
★ 附随义务呈扩大趋势: 辅助主合同义务完成 最终得利的是经营者 加之消法对消费者弱势地位保护的精神 扩大附随义务的应当的 → 退一步说,即使未停在“停车区”内,即使保管是无偿的 经营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七
2004年2月20日 崔某和顾某 驾车到北京瑞德酒楼就餐 按停车管理人员的安排 将车停放在酒楼停车场 就餐后离开 发现车辆右后侧门玻璃被砸
唯一证明的手段:被告留给原告的手机号码
→ 原告 A 根据被告预留的手机号码联系维修人员 B 规定时间内到原告家中维修热水器 C 前两次经验 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魏某为被告的雇员
消费者九项权利
相关服务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三
提供服务时是否不当?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作为被告, 并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失
故意和过
无过错 原则
男人的错~ 第三者的错~
归责原则
过错 原则
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即可追究责任
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就认为其有过错 可追究民事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 原则
女人的错~
消费者九项权利
合同违约责任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五 · 诉权 民事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相关服务人员

相关服务
消费者九项权利
相关服务人员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三
魏某是否是光华商店工作人员?
★ 魏某不是光华商店正式员工 ★ 但是 —— 售后服务过程中,未佩带任何明显的服务标识 未出示工作证件
周刚和魏某一起到陈家维修
第三次:07年12月27日 第二次维修 周刚外出 手机留在家中 魏某独自前去 见陈母一人在家 起歹念 杀人劫财
→ 2008年7月9日 重庆一中院刑事判决书 → 陈某对光华商店提起民事诉讼
魏某构成抢劫罪 死刑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四
2004年4月17日 王某、陈某
→ 基于对被告作为向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信任 原告对被告派出的维修人员也给予充分的信任 致使当魏某因维修事宜进入原告家中时 原告根本无法防范
消费者九项权利 2007年11月18日 陈某
·安全保障权 重庆
· 案例三
光华商店 购买热水器
光华商店告知:如果热水器有故障 可手机联系维修工上门 第一次:光华商店工人 周刚到陈家安装热水器 第二次:07年12月18日 热水器故障 (带上了表弟魏某)
周刚和魏某一起到陈家维修
第三次:07年12月27日 第二次维修 周刚外出 手机留在家中 魏某独自前去 见陈母一人在家 起歹念 杀人劫财
→ 2008年7月9日 重庆一中院刑事判决书 → 陈某对光华商店提起民事诉讼
魏某构成抢劫罪 死刑
消费者九项权利 分析: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侵权: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
谁主张 谁举证
特殊情况下 过错推定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缔约过失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消费者九项权利
·安全保障权 · 案例五
驾驶员超载 高速行驶 造成人身损害 →赔偿各种损失27万元
★ 周红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种意见:民事侵权行为
被告侵犯了周红的健康权 直至生命权 周红自身未对车内警示语引起足够重视 →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划分二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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