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
安保服务公司经营条例
安保服务公司经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安保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保服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包括专业从事保安服务的公司和兼营保安服务的公司。
第三条安保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安保服务。
第四条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安保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股东第五条安保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资源。
第六条安保服务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合法的经济实力,不得有违法记录或者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安保服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备相关行业背景或者专业能力。
第三章经营范围和业务第八条安保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活动。
第九条安保服务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安服务的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安保服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保安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安保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保安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
第十二条安保服务公司招聘保安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进行背景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录用。
第十三条安保服务公司应当对保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
第十四条安保服务公司应当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安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服务质量与客户关系第十五条安保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保安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保安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和范围说明保安服务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确保企业内外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的保安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内部保安服务委托管理、保安服务菜鸟入职培训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保安服务管理主要内容1.保安服务委托管理企业委托保安服务公司开展保安服务工作时,应有明确的服务合同和服务条款,服务合同应进行一定的审核和审批流程。
委托管理方应对服务方的服务指导、监督及考核等进行跟踪记录。
2.保安服务人员入职规范化培训及管理保安服务菜鸟应进行规范化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意识教育、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基本保安岗位职责及保安技能等方面。
同时,企业应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管理,规范人员着装、固定岗位、考勤管理、工资福利等方面。
3.保安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对保安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保安服务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是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考核内容体系,包括保安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工作态度和对典型事件的应对处理等方面的评估。
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及时进行奖惩和整改。
三、保安管理人员的职责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保安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在保安服务委托和管理、菜鸟入职培训和管理、服务质量把控及考核、纠纷处理等方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四、总结保安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规范保安服务工作有助于提高企业内外安全、维持工作秩序,保护企业财产的利益。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提高企业保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公安厅将“开办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作为新增项目,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厅“窗口”办理,同时,对原来在窗口办理的“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内容作了变更。
现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以及相关表格式样予以公布。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二、审批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四、材料目录(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安保服务公司经营条例
安保服务公司经营条例一、总则本经营条例旨在规范安保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二、经营范围安保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提供安全咨询和风险评估服务;2. 提供安全保卫、巡逻、押运等安保服务;3. 提供安全技术设备和系统的安装、维护、监控等服务;4. 提供安全培训和教育服务;5. 其他与安保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三、注册与许可1. 安保服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 安保服务公司经营安全技术设备和系统的服务,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四、安全保卫措施1. 安保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保方案;2. 安保服务公司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的安保人员;3. 安保人员应依法佩戴工作证件,执行安保任务;4. 安保服务公司应定期对安保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
五、安全技术设备和系统1. 安保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技术设备和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2. 安保服务公司应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3. 安保服务公司应对安全技术设备和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安保服务公司应建立安全培训和教育机制,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服务;2. 安保服务公司应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和方式科学合理;3. 安保服务公司应根据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七、监督与管理1. 安保服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经营义务;2. 相关监管部门对安保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3. 安保服务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八、处罚与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经营条例的安保服务公司,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2. 对于严重违规的安保服务公司,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3. 安保服务公司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经营规范,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
保安服务公司(押运)设立审批流程图
• 概述 • 设立流程 • 审批要求 • 注意事项 • 案例分析
目录
Part
01
概述
保安服务公司(押运)的定义
保安服务公司
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企业,包括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等业务 。
押运
保安服务公司的一项业务,主要 负责物品、现金等的护送和保管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押运)的目的和意义
(押运)业务。
Part
03
审批要求
公司名称要求
01
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 有关规定,并使用“保安服务” 字样。
02
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 混淆或误导的字样。
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注册资金应由企业实缴,并出具验资 报告。
申请材料要求
1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 有效。
目的
提供安全保卫服务,保障客户的人身 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意义
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高社会 公共安全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 保卫服务的需求。
Part
02
设立流程
确定公司名称和注册资金
总结词:明确方向
详细描述:在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押运)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公司的名称和注册 资金。名称应体现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品牌形象,而注册资金则是公司运营的基础 。
现场核查应对公司的合规 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 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规定。
Part
04
注意事项
遵守法律法规
STEP 02
STEP 01
确保公司设立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包括《保安服务 管理条例》等。
STEP 03
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和要求,不违法违规操作。
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发文字号】苏公规[2012]2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12-03-30【生效时间】2012-03-30【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公规﹝2012﹞2号各市公安局: 为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合理调控,引导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在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申请时,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设施、装备等条件,从严控制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要求较高的保安服务范围。
受理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申请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安部批准的武装守护押运公司规划布局方案。
同时,各地要根据保安服务市场的成熟度,通过进一步细化许可备案条件等合理手段,科学调控本地保安服务公司及分公司发展速度,引导富有实力、管理规范的企业准入保安服务行业,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细致审查,依法从严实施保安服务行政许可。
各地在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申请时,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进行审查,确保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跨区域经营项目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资质条件要详细调查,坚决预防和制止弄虚作假、挂名顶替行为。
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是专职人员,对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等情况,要通过调阅人事档案、发函核实等途径进行证实。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流程图
对申请 材料符 合要求 的,出 具《行 政许可 申请受 理通知 书 》( 见附件二 )
省政务中心 不符合条 件制作《 不予行 政许可 决定书》( 见附件八 )
对押运 和技防 公司现 场核查 并制作《 四川省公 安厅行政 许可核查 记录》和 《四川省公 安厅保安 服务公司 设立审批表 》(见 附件六、 七)
转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审核 后报公安部审批
符合条件 核发《保 安服务许 可证》
保安服务公司(押运)设立审批流程 图
申请人向当地 政务中心提交 申请资料
对申请 材料不 全或不 符合标 准的应 出具《 行政许 可申请 材料补 正告知 书 》(见 附件三)
现场核 市(州)公安机关 查并制 审核并15个工作日 作《行政 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 许可核 标准的制作《保安服务 公司设立审批表》(见附件五) 查记录》( 见附件四 )
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规程
印发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规程一、背景为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的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审批规程。
二、审批范围本审批规程适用于所有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审批工作。
三、审批程序3.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料•公司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其他相关材料3.2 材料初审由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初审,验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3 现场审查初审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对申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其符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要求。
3.4 安全评估对申请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5 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司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等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
3.6 审批决策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审查、安全评估和专家论证的结果,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决策。
3.7 发放批复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决策结果,向申请人发放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批复文件。
四、审批时限审批时限自申请人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限如下:•初审时限:5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安全评估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论证时限:15个工作日•审批决策时限:10个工作日五、监督管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其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附则本审批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部门应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批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归档工作。
以上为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规程的内容,旨在规范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审批流程,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确保保安服务质量和安全。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
市公安局和公安分(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下列工作:(一)指导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三)对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和公安分(县)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核查;(四)直接受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申请,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五)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六)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3 —第四条公安分(县)局负责下列工作:(一)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复核;(二)受理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三)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填写《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二)保安服务公司章程;(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五)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六)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 4 —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七)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doc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
市公安局和公安分(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下列工作:(一)指导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三)对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和公安分(县)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核查;(四)直接受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申请,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五)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六)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3 —第四条公安分(县)局负责下列工作:(一)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复核;(二)受理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三)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填写《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二)保安服务公司章程;(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五)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六)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 4 —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七)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保安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保安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保安服务已经成为了紧密配合国家公安机关的一项服务行业。
为了更好地加强保安服务的管理,规范保安人员的行为,保护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一套保安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目的为了更好地实现保安服务的管理,确保保安人员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障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失。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保安服务公司的各级组织和管理人员。
管理机构1.保安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
2.保安服务监管机构:由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保安服务管理流程第一步:招聘与培训1.保安招聘条件: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年龄在18-55岁之间、未犯罪记录;2.保安培训:必须进行法律法规、业务技能、操作规范、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全面培训;3.培训考核:经过培训后,必须通过考核方能上岗。
第二步:上岗与管理1.保安人员上岗前必须签署《保安员守则》;2.上岗后,保安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范围和操作规范进行工作;3.值班管理:保安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在岗期间必须保持精神饱满,履行职责和安全义务。
第三步:保安工作记录与管理1.工作日志:保安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每日工作日志,并进行汇总和报送;2.巡逻检查:保安人员必须按照工作计划和操作规范进行巡逻检查;3.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保安人员必须对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理和报告工作。
第四步:保安服务质量检查与评估1.定期检查:保安部门和监管机构定期对保安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2.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技能、安全意识、服务质量等方面。
系统运行与维护1.保安服务管理细则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和完善;2.保安服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监控和管理保安服务的全过程。
后记本细则所列出的管理措施,是保安服务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但原则不变。
希望所有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保安服务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和执行本细则,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为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更好的保障。
安保公司管理细则制度范本
安保公司管理细则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保公司的全体管理人员、安保人员及员工。
第三条安保公司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安保公司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确保安保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安保公司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协作,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安保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六条安保公司应设立总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管理。
第七条安保公司应设立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保公司应设立安保部、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如下工作:1. 安保部:负责安保任务的执行、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2. 人事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3.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预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4. 行政部:负责公司后勤保障、设备管理、办公环境等工作。
第九条安保公司应设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安保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安保服务与管理第十一条安保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安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确保客户财产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安保公司应加强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十四条安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安保公司应定期对安保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四、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六条安保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合格的人才。
第十七条安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安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安保公司应关注员工福利,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主要是指对拟设立或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进行审核、评估和批准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
审批过程主要包括审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保安员从业资格等方面的情况,以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安全可靠。
首先,对于保安服务公司的资质条件,审批部门会查看企业是否具备法定资质要求,例如是否取得了《保安服务许可证》等必要的执照和证书。
同时,还会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具备承担业务风险的能力。
其次,审批部门还会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
保安服务公司可经营的范围包括物业保安、活动保安、门卫保安、押运保安等。
审批部门会核实保安服务公司是否在经营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并且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力量来提供服务。
第三,审批部门还会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进行审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的经营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力。
审批部门会检查企业是否设立了完备的管理机构,以确保企业能够有效组织、管理和监督保安服务活动。
最后,审批部门还会对保安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核。
保安员是保安服务公司的核心人员,其从业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审批部门会核实保安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包括是否具备相关的岗前培训证书和运用装备证书等。
保安员的从业资格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合格的人员担任保安岗位。
在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应当注重全面、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审批部门还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批部门也应当注重对审批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总的来说,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旨在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保障社会安全。
通过严格审核和批准,可以提高保安服务公司的质量和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安服务。
保安公司财务审批制度范本
保安公司财务审批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保安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保安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审批制度。
第二条财务审批原则1. 合法性原则:财务审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税收法律、法规。
2. 真实性原则:财务审批事项必须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活动,不得虚构、隐瞒事实。
3. 效益原则:财务审批工作应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目标,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
4. 权限原则:财务审批工作应按照公司内部权限规定进行,确保审批权限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财务审批组织结构1.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 财务审批小组:由公司财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专家组成,负责对公司财务审批事项进行审核。
第四条财务审批范围1. 费用报销:包括员工出差、业务招待、办公用品采购等日常经营活动的费用报销。
2. 合同款项支付:包括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相关合同事项的审批。
3. 投资和融资:包括公司投资、融资项目的审批,以及对外担保、借款等事项。
4. 固定资产采购: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报废等事项。
5. 工资和福利:包括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事项。
6. 其他需审批的财务事项。
第五条财务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各部门或个人在发生财务事项时,应向财务部提交财务审批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初步审核:财务部对审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3. 审批小组审核:财务审批小组对初步审核通过的审批事项进行集中审核,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平。
4. 审批决定:财务审批小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部门或个人。
5. 审批公示:财务审批小组将对审批事项进行公示,接受公司内部监督。
6. 审批归档:财务部将对审批事项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
第六条财务审批权限1.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审批事项进行初步审核、组织审批小组审核、公示和归档等工作。
保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以及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保安安全技术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范围第四条保安安全技术审批范围包括:(一)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二)保安员、保安押运员、保安巡逻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审批;(三)保安服务项目、服务区域、服务内容的审批;(四)保安装备、器材的采购、使用审批;(五)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评定;(六)其他需要审批的保安安全技术事项。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五条保安安全技术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五个环节。
第六条申请:(一)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受理:(一)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审查:(一)审批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二)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三)审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决定:(一)审批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对批准的,应当颁发相关证书或者文件;(三)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条送达:(一)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二)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第四章审批材料第十一条保安安全技术审批所需材料包括:(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申请表;(三)保安员、保安押运员、保安巡逻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申请表;(四)保安服务项目、服务区域、服务内容申请表;(五)保安装备、器材采购、使用申请表;(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试行标准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试行标准为推动和完善保安服务行业自律,营造竞争、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引导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三个业务类别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别为:从事门卫、守护、巡逻、随身护卫、安全检查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简称人力防范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简称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公司;从事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简称安全技术防范保安服务公司。
各类别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别设立三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标准从保安服务公司的公司规模、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社会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标准在公安部指导下,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组织编制。
本标准于二O 年月起试行。
一、人力防范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要求(一)一级人力防范保安服务公司1.公司规模1)工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不低于6000万元;3)提供人力防范保安服务项目中至少应有400万元单体项目5个; 4)全员人均年创收不低于15万元;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面积不低于1500㎡;6)按规定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2.人力资源1)依法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建立档案并存档;2)在职保安员全部取得《保安员证》,其基础信息全部录入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3)保安员上岗穿着制式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和标记公司、个人信息的胸徽;4)从事随身护卫和安全检查的保安员应经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5)依法建立《社会保险登记证》,为全体员工按时缴纳保险费; 6)为全体高风险工作岗位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7)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均应取得保安管理师以上资格;8)公司具有保安管理师资格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总数5%,高级保安员资格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总数10%,中级保安员资格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总数15%,初级保安员资格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总数50%;9)全年公司在职保安员参加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培训不低于40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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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1]1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
(浙公通字[2011]124号浙江省公安厅 2011年)
第一条为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浙公发〔2011〕78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见附件1,总分为100分,审批基本分为60分,在审批数量内从高分到低分、同等分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兼顾平衡。
第三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核审批的方式,每年审批一至二次。
每次审批前,省公安厅发布受理申请的公告。
第四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及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自集中受理截止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大专以上学历证明,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
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含公司章程)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另行规定。
第六条申请资料的有关解释和说明。
(一)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