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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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5、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3)罪疑从赦(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①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第五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五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李悝变法 魏国国君魏文侯(前445~前396年在位)是一位很有作为的君主,他 礼贤下士,任人有方,先后任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 为西河守,对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儒者也很尊敬。李悝为战国时期法 家第一人,在其相魏时,他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改革,其变法主要有以下内 容: 第一,政治上,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选贤任能。李悝认为治理国家应当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根据功劳和才能选拔任用 官吏,赏罚分明。他视那些“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世袭贵族 为“淫民”,力主“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建立新型的官僚制度。 第二,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平籴法”。李悝要求农夫努力耕作, 充分发挥土地的效力和潜能,提高粮食产量,扩大收入,从而达到使国家富 强的目的。为了解决丰年荒年粮价不同给百姓造成的影响,他实行了平衡粮 价的“平籴法”,具体做法是:丰收之年国家平价购进余粮储备起来,防止 粮价暴跌伤害农民种粮积极性;灾荒之年国家将储备的粮食平价出售,防止 粮价暴涨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这一做法有效防止了农民破产,限制了商人 囤积居奇的投机活动,维持了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三,法律上,制定《法经》,推行“法治”。为了限制旧贵族势力,巩固 变法改革成果,李悝制定了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了以法 治国的原则精神。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商鞅对秦 国原有爵制进行了改革,重新规定了二十等爵制。按照爵位 高低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特权,还可用爵位抵罪或赎身。 而获得爵位的主要途径就是军功。国君的宗族没有军功也不 能列入公族的簿籍,不能享有贵族的特权。“有功者显荣, 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第三,重农抑商,鼓励耕织。变法规定,从事农耕纺织卓有 成效者,可以免除本身徭役,而从事商业手工业及怠慢劳动 而致贫困者,可能会被全家没为官奴。此外,秦律中还有诸 如重征商税,禁止商人经营粮食等规定。 第四,焚烧诗书,申明法令。商鞅为了顺利推行变法,曾下 令焚烧儒家经典,打击复古思潮,加强思想控制。 在孝公的支持下,商鞅的变法得以在重重阻力中推行, 并获得了初步成效,“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对外战争屡屡获胜。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先秦时期的重要阶段,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现代仍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为我们理解和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首先,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人文主义特点。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多以限制和规范人的行为为出发点和目的,重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如西周时期的礼乐法制就推行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倡导以礼制约,以乐化人。

其中礼制重视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乐制则注重情感教育和人的精神生活,使人们获得道德、正义和准则正确行为的规范。

这种法律制度的人文主义特点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和启示。

其次,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了公正的法律和评判,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范的审判程序,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和损害。

如春秋时期鲁国的鲁仲连案,就表现了当时的审判制度完善、法官公正的特点。

这种法律制度的公正和平等意识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普遍的启示作用。

再次,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还体现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

此时期的法律有着比较明确和完整的规范内容,有关生产、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如《周礼》中规定了各种法律要求和行政事项,进一步完善了当时的法律体系。

这种规范法律的意识和方法对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有相应的借鉴意义。

最后,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家庭、社会、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在家族制时期、封建社会时期提出了有关家庭、社会、国家、君臣的权力和义务的规范,并反映出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关注。

如《周礼》中规定了家庭法、丧葬礼仪、财务管理和人事任免等内容,具有一定的社会维稳和保障社会和谐的作用。

这种法律制度的和谐意识和方法对于当代社会关于家庭友好、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探讨和规范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之,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参考。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下面按朝代对每一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总结:(一)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汤刑”。

(3)奴隶制五刑: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

(剕,古代把脚砍掉的酷刑。

大辟拼音:夏商五刑之一,是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又称杀罪。

)(4)天罚与神判: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神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5)监狱: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代因袭夏朝,监狱仍然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还设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líng yǔ](二)西周法律制度:(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

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它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在自考法律专业中,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其重点知识点如下:一、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史的早期阶段,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礼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刑罚。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赎刑”、“矜老”等制度,以及“誓”、“盟”、“礼”、“仪”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其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法家”思想的兴起,以及“令”、“律”、“科”、“条”等法律形式的出现。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铸刑鼎”、“竹刑”、“法经”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事件和著作。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法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和“九品中正制”,以及“律”、“令”、“科”、“格”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实践和思想。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唐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为繁荣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礼法合一”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十恶”等制度,以及“律”、“令”、“格”、“例”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永佃制”、“鱼鳞图册”等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制度和地权制度。

五、近代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是指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中西合璧、新旧杂糅。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事件是清末修律,以及《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中华法系”、“唐律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概念和理论。

总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内容广泛、历史悠久的学科,其重点知识点较多,需要考生认真学习和掌握。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历史概况西周最后一个国王周幽王是个昏庸的国王,他宠爱褒姒,想杀太子宜臼(东周平王),立褒姒的儿子伯服为太子。

宜臼的母亲是申侯的女儿,申侯勾结犬戎攻周,公元前771年,西北的犬戎族攻破镐京,杀死周幽王于骊山下,西周积累的货物宝器,全部被犬戎掠走,西周灭亡。

平王靠诸侯的援助迁都洛邑,建立东周,王室衰弱,下降为中等国家。

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春秋时期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瓦解时期。

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王室直接管辖的土地、人口所剩无几,兵力大为减少。

各诸侯渐渐不再听从天子的命令,天子反而依附强大的诸侯。

有一次,晋侯准备召开诸侯会议,恐怕诸侯不来参加,就把周襄王请去,以朝天子的名义来开诸侯会,果然达到目的。

诸侯召天子,而且召之即来,说明天子已经威信扫地。

周天子在经济上也很贫困,遇事不得不向诸侯求援。

周平王去世时,丧葬费筹集不出来,即位的周恒王,只得派人到鲁国去,乞求鲁国给些财物好办丧事。

春秋时期,诸侯国有100多个,为了争夺土地、人口,一些较大的诸侯国,不断进行兼并战争。

谁战胜了,就召开诸侯国会议,迫使大家承认他的霸主地位,成为"霸主"。

先后起来争霸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历史上称为"春秋五霸"。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礼法。

中叶以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王室权力下移。

周天子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子维城"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奴隶制礼法制度也相应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

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到了春秋,"礼乐征伐出自诸侯",出自卿大夫,甚至出现"陪臣执国命",卿大夫的家臣把持国政的局面。

调整奴隶制等级秩序的礼法制度已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出现了礼的僭越。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就是通过“刑始于兵”与“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就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就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与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就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就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就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与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与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1,夏有乱政,而作,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2,奴隶制五刑:、、、、。

3,夏朝的监狱称为,又称、。

商朝的监狱仍称,另外还有很多叫法,如、。

4,西周时期,提出“”的民本思想,形成了“”的政治思想和“”的法律思想。

5,“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的办法来治理国家。

6,西周为革新政治,命司寇作《》,也称“”。

它规定了较为完整的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7,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二是指西周的,即五刑加上、、、等刑罚。

8,试述礼与刑的关系。

9,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与“”两个方面。

10,亲亲11,尊尊12,亲亲为首,尊尊为首。

13,西周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即、、、、。

14,礼之所,刑之所,礼刑。

15,礼不下庶人16,刑不上大夫17,西周的“三赦”之法:“一曰,二曰,三曰”。

18,西周时期,过失被称为“”,故意即是“”,惯犯被称为“”,偶犯被称为“”。

19,西周有“三宥”之法,即“一曰,二曰,三曰”。

20,《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1)该段文字反映的原则是什么?(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3)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4)该段文字反映的问题对后世产生了什么影响?21,《尚书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试分析之。

22,分析下面这段话的含义,并用法理学知识分析其意义。

“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夏书》。

23,西周时强调适用刑罚要因时因地制宜,体现为:《周礼〃秋官〃大司寇》:“一24,。

《周礼〃秋官司寇》载:“以八辟立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七曰议情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25,下列选项中,属于西周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是A.三宥之法B.三风十愆C.三赦之法D.五过之疵作为市场的具体管理人员。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汇总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汇总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汇总总结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夏商周时期。

在中国历史上,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多个阶段和变迁,也受到外来文明的影响。

通过对中国法律史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阶段。

在夏商时期,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权力的表现,通过法律制度来管理社会秩序。

夏商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文字制度,大量的法律文件记录在殷墟甲骨文中,包括了很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婚姻、土地、财产等。

而周朝时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和永久性的礼教法律,如"五刑"、"九品官人法"等,这些成为了很多后来法律的基础。

二、秦汉法律体系的建设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变革,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春秋战国到秦汉法律变革十三种观念》,这部法律典籍对后来的汉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秦始皇还制定了《法经》,系统地总结和规范了当时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在汉代,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汉武帝时期颁布了《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颁布了《院法》,规定了刑罚的具体程序和规范。

这些法律文件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并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唐宋时期的法律发展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唐代,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典,如《大唐律》,对刑法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规范,成为了后来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

同时,唐代的赋税法、户籍法等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宋代的法律制度延续了唐代的传统,并进行了一些创新。

宋代颁布了《宪经》、《理家法书》等法典,对宋代的法律进行了系统总结和规范。

这些法典的颁布,为宋代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唐宋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成为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夏末时,称之为夏台商朝时称之为羑里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西周的立法活动<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

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一分>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过失。

非眚:非过失,即故意。

终:一贯,始终。

惟终:坚持不改,惯犯。

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契约制度<名解>“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婚姻继承制度<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

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

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

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

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简答>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刑法的发展历程

刑法的发展历程

刑法的发展历程摘要:一、刑法发展的概述二、中国古代刑法1.夏商西周的刑法2.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3.秦朝的刑法4.汉朝的刑法三、中国近现代刑法1.近现代刑法的改革2.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四、世界各国的刑法发展1.古代刑法的发展2.近现代刑法的发展3.国际刑法的发展正文:刑法是规范国家刑罚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在不同历史时期,刑法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发展特点。

一、刑法发展的概述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古代刑法和近现代刑法。

古代刑法主要是通过习惯法和宗教法等形式来规范社会行为。

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刑法逐渐演变成了以国家法律为主的法律制度。

近现代刑法则是在古代刑法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机关的制定和司法实践的积累,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中国古代刑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夏商西周时期。

在这个时期,刑法主要以习惯法和宗法制度为主。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变革,刑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秦朝的刑法以严格著称,实行“以法治国”的理念。

汉朝的刑法则继承了秦朝的法制思想,并加以发展。

三、中国近现代刑法近现代刑法的改革始于清朝末年。

在这个时期,西方国家的刑法思想传入我国,推动了我国刑法的改革。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构成、刑罚等内容。

它体现了我国刑罚权力和公民权益的平衡。

四、世界各国的刑法发展世界各国的刑法发展历程也各不相同。

在古代,不同国家的刑法主要以习惯法和宗教法为主。

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刑法逐渐演变成了以国家法律为主的法律制度。

近现代,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政治制度,制定了不同的刑法。

在国际刑法领域,各国通过国际条约等形式,推动国际刑法的发展。

总之,刑法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

在不同历史时期,刑法都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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