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四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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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

第一编 绪 论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纠纷1.民事纠纷的形成纠纷可分为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民事纠纷的外在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如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民事纠纷的形成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民事纠纷 纠纷内容的特定性民事纠纷的特点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 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 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 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 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 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纠纷的诉讼救济 民事诉讼的内部关系民事诉讼的外部关系 与其他救济形式的共性 与其他救济方式之间的差异 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

有政治的原因,也有经济的原因,还有社会人文的原因以及主体个性差异等原因。

2.民事纠纷的特点(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与法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尊、卑、贵、贱之分。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任何民事纠纷要么是财产权利义务之争,要么是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基于不同的理由和动机,主体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让渡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权利。

(4)民事纠纷的可平息性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平息和解决的。

二、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在我国,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方式有如下五种:1.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当事人对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全权决定。

纠纷双方的处分行为将演化为相互妥协、协商,协商的上乘结果即达成和解。

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在古代,族有族长,家有家长。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学会、宗教、寺院、同乡会等,都不同程度地处理着部分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

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

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审判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性质与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者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和中立。

(2)合法权益原则: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3)适用法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民事调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5)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立案。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审理、质证证据、开庭辩论等活动,以确定事实和认定权益,形成判决或者裁定。

3.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4. 判决阶段法院在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

5. 执行阶段当判决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履行判决结果。

四、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 权利(1)诉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2)举证权: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3)辩论权: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申诉权:当事人对应当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34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民事诉讼法第34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 内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权进行 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和处理的制度。 2012年民诉法修改增加一条,作为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 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取得 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执 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 在各债权人中公平分配的一种执行制度。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 1. 参与分配的标的应当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应当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必 须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清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 依据。 4.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参与分配的程序
第三十四章 对执行过程中 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一节 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中,由于出 现了某些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 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案外人 承受的制度。 一、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 执行承担
第二节
执行和解
一、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 商、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 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一)执行和解的条件 1.和解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2. 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和解应当在执行中进行。 4.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 录。 (二)执行和解的类型 (三)执行和解的效力以及对和解协议翻悔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 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 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 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 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 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民事诉讼法试卷名词解释(1句话):1.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2.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3.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4.诉讼费: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简答题(三句话):1.谈一下对鉴定意见的理解:答: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的本质是证据的一种,所以,它的质证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

比如,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2.简答选民资格案件的特点: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 [2]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4)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6)选民资格案件 [1] 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7)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三章 执行过程)【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三章 执行过程)【

第三十一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3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主体和客体 1.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执行行为能够引起执行法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人。

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

(1)执行机构执行主体和客体 执行主体 :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 执行客体 概念和特征 物、行为 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执行特别管辖 执行管辖 执行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执行管辖冲突和争议的解决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担保:条件、法律效力 执行救济概念及分类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执行救济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对执行标的异议 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案外人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是指专门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职能机构。

在我国,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具体行使执行权的机构称为执行局和执行庭。

(2)执行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当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丧失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事故而变动时,执行依据的效力可能及于执行依据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执行当事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代为执行行为。

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多名法定代理人但相互之间推诿代理责任时,执行法院应当为其指定代理人。

2.执行客体(1)执行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执行客体,又称执行标的、执行对象,是指债务人用于履行义务的物或者行为。

执行客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执行客体一般是人民法院直接执行行为的对象。

②执行客体具有非抗辩性。

首先,债权人申请执行,只要符合执行条件,无须举证证明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民事裁判)【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四章 民事裁判)【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 民事裁判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判决的种类 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 拘束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 执行力 形成力 确定力 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联系与区别 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 民事裁定的时间效力 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裁定具体的法律效力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 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和效力 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 既判力的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的作用 民事裁判1.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特点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终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民事判决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结果。

(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或者当事人请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与权利作出。

(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

(4)民事判决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2.民事判决的种类(1)依案件性质不同对民事判决划分,分为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①诉讼案件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纠纷作出的判决。

②非讼案件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某项法律事实或权利的确认,如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某项财产无主的判决。

(2)根据诉的种类不同划分的判决种类划分,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①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金钱、财物或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判决。

②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

③变更判决,又称形成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当事人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

(3)根据判决的内容不同进行划分,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①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全案审理结束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圣才出品】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面关系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仅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一面关系说 两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 法律状态说 多面系列关系说 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民事诉讼行为 事件 主体 人民法院、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检察院 内容:诉讼权利、权利义务 客体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中国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与法院产生一定关系,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应诉。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三面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状态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要确立判决,是依据判决的既判力把当事人的权利确定作为目的的程序。

这种目的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未来判决预测的状态。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面系列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有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多面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存在一种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他们之间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笔记(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主讲人:卓冬青副教授)【2010年3月6日,3月20日,3月27日,4月10日】大纲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四讲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五讲公益诉讼第六讲证据制度第七讲民事强制执行2010年3月6日(周六)上课内容第一讲民事纠纷与民事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存在的客观性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社会冲突),它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纠纷解决机制可划分为自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公力救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和互补互动,而不是简单的并列。

■接近正义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并非矛盾和冲突。

■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视为是接近正义的第三次浪潮。

接近正义的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通过创立具有实际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为经济能力较低的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审判的途径和保障。

■第二次浪潮,是努力为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消费者、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一种利益,包括在涉及公益的领域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起集团诉讼。

■第三次浪潮,是将正义与司法(法院)区分开来,使公民有获得具体而实际的正义,即纠纷解决的权利。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对诉讼以外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目前尚无统一界定。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对其界定通常是根据如下几个要素:首先,代替性(替代性)其次,选择性最后,解决纠纷(二)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1、根据主持纠纷主体或第三者,可分为:■法院附设的ADR (司法ADR)■行政机关或类似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ADR■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ADR■国际组织所设的ADR2、根据ADR的启动程序,可分为:■合意的ADR■半强制的ADR■强制的ADR3、根据ADR的处理结果的效力,可分为:■有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无拘束力或终局性的ADR4、根据ADR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中立性的ADR■指导性的ADR5、按照ADR所解决的纠纷类型,可分为:■解决一般民事(包括经济)纠纷的ADR、■解决特定纠纷ADR6、根据ADR的起源和运作方式,可分为:■传统型ADR■现代型ADR(三)较为普遍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1、调解2、仲裁3、调解——仲裁4、小型审判2008在职法律硕士周末班民事诉讼法(卓冬青)5、早期中立评价(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以美国为例■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三章 执行过程)【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三章 执行过程)【圣才出品】

第三十三章 执行过程3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执行开始1.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开始基于两种方式:一是债权人申请执行;二是审判员移送执行。

(1)申请执行启动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 移送执行 委托执行 执行依据的核实 实施执行前的准备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实施执行 实施执行事务 其他准备 因执行担保的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 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 因司法监督的暂缓执行 不予执行的情形 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的申请 不予执行的效力 不予执行的监督 执行中止的概念 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的情形 执行中止的效力 执行程序的恢复 执行终结:执行终结的情形、效力 执行结案:执行期限、执行结案的方式 执行过程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

①债权人在申请时,必须递交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文件、证件。

②申请执行必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权利义务主体明确;b.给付内容明确。

③申请执行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④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⑤申请执行,应交纳申请费。

⑥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员根据案情依法主动将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交付执行组织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启动的行为。

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包括以下五种: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③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

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⑤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2.委托执行(1)委托执行概述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而将本应当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方式。

民事诉讼法学课后习题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课后习题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课后习题答案民事诉讼法学课后习题答案一、选择题1. B2. C3. A4. D5. B二、判断题1. 错误2. 正确3. 正确4. 错误5. 正确三、简答题1.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公开、合法、自愿、有偿等。

公正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平等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合法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参与诉讼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制参与。

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2.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起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起诉,并进行立案登记。

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以查明事实、认定法律关系。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判决的实际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小明认为是小红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小明提起的是什么类型的民事诉讼?答:小明提起的是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小明主张小红的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符合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条件。

案例二:小张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小张向小李支付购房款后,小李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小张。

然而,小李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小张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履行合同。

请问,小张提起的是什么类型的民事诉讼?答:小张提起的是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

根据合同约定,小李应当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但未能履行,导致小张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符合合同纠纷的诉讼条件。

五、论述题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程序,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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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督促程序概述 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债权人的申请,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形式审查认为合格后,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程序。

其特点有:无须实质审查;无须当事人双方辩论质证;不存在两审终审。

督促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简便、迅速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1)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申请人的请求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确已到期。

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必须明确具体。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概述 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督促程序的终结 支付令的申请 申请书的受理 支付令 支付令的发出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督促程序(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民事纠纷。

(5)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6)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前提是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下落清楚。

3.督促程序的终结(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

(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4)债务人书面异议证明:该申请属于不应受理的,或属于应当裁定驳回的。

二、支付令1.支付令的申请督促程序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发动。

申请书应附具请求的理由和基本事实。

申请书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

从法院级别管辖来说,一般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从地域管辖来说,一般是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书的受理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是指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接受的行为。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6、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P137、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的目的1.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民事诉讼目的又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或诉讼目的。

它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包括:(1)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直接实施诉讼活动的法院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结果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理想模式。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 维护社会秩序说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 诉讼目的多元论 纠纷解决说利益保障说 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 程序公正 诉讼效益 民事诉讼的价值 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 秩序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①国家权力是民事审判权的来源与基础,民事审判权则是国家权力的内容之一。

②国家权力的性质决定民事审判权的本质,民事审判权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

(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是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2.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1)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因素不同,统治者设计的民事诉讼目的借以表现的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

(2)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以独立方式表现民事诉讼目的提供了契机,近代法典编纂运动使民事诉讼法得以独立,民事诉讼目的也随之得以集中体现。

①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应当被认为是最先独立确立民事诉讼目的的法典。

②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确立的民事诉讼目的,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典范,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近代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倾向。

③英美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不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其特定的民事诉讼目的。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1)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方式,如何设置实现诉讼目的的方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从诉讼程序技术上如何规制民事诉讼各基本要素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即诉讼构造。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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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与执行程序 1.执行 执行,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简称,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执行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执行是国家执行机关依法所进行的职权行为。

我国的国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2)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执行机关在实施执行时,需要凭借国家司法执行权进行,该权力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

(3)执行实现的内容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权利义务。

2.执行程序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强制执行为主与说服教育为辅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 执行的原则 协助执行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执行程序概述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执行机关、债权人、债务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1)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①分散式立法。

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规则和、债权人债务人法、欺诈财产转移法等。

②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

其执行程序统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③执行程序单独立法。

除有民事诉讼法外,又单独制定了《强制执行法》。

我国属于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式立法。

(2)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我国有关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渊源概括起来包括四个方面:①《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

②《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有关执行方面的规定。

如有关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③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

④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

3.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在我国,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二者的联系①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二章 执行措施)【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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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执行措施3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的方法。

执行措施的特征是:执行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执行措施概述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保障性执行措施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性财产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非金融性财产 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 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手续 强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财产报告制度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责令支付延期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执行他人到期债权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执行制度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执行措施(1)措施的配套性。

不同的执行对象有不同的执行措施,一系列措施构成一整套相互衔接配套的体系。

(2)措施实施的法定性。

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是由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式进行。

(3)措施的强制性。

执行措施的采取具有很强的职权性和支配性,是国家强制力在执行程序中最集中的体现。

2.执行措施的种类执行措施有下列三大类:(1)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包括: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性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非金融性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

(2)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包括: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手续;强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执行。

(3)保障性执行措施。

包括:财产报告制度;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责令支付延期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继续执行制度;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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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3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承担
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执行和解的条件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的效力 代位执行的概念及特点 代位执行的启动 代位执行 履行通知的内容 代位执行的内容 第三人异议 无异议后的执行 参与分配的概念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的内容 参与分配的救济 执行竞合的含义 执行竞合的条件 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执行竞合 执行竞合的种类 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先行执行优先原则 执行竞合的处理 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 物权之间先设立者优先原则 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的条件 执行回转的程序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被执行人的义务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的制度。

1.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当公民作为被执行人时,发生执行承担的条件是:
(1)在执行过程中,公民作为被执行人时,只有该公民死亡才会导致执行承担。

(2)被执行人的继承人继承了遗产。

(3)被执行债务必须是财产或者可以转化为财产的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可能因撤销、注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消灭,可导致执行承担。

(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具体为: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注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具体包括下列情况:
①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③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④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⑤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二、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1.执行和解的条件
(1)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自愿,是指当事人自原作出的,不是在受他方威胁、欺诈、利诱或者在自己重大误解的
情况下作出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或者不正当方式强迫对方当事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就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2)和解协议内容合法
和解的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得违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和解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和结束前进行
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前,当事人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某种协议,不属于执行和解。

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债权债务已被强制履行,不存在执行和解的问题。

(4)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达成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执行和解的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可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不得作为执行依据
执行和解协议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和解协议非正常情形的处理
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②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③如果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不予恢复执行。

三、代位执行
1.代位执行的概念及特点
代位执行,又称对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他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制度。

代位执行是一项特殊的执行制度,具有下列特点:
(1)被执行主体扩张为他人
在代位执行中,被执行主体的扩大,在原被执行主体的基础上,将案外的第三人也作为被执行的主体。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2)执行客体为债权
代位执行的客体则表现为“债权”这种特殊的物,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

2.代位执行的内容
(1)代位执行的启动
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而债务人又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可提出申请。

(2)履行通知的内容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①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②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③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④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3)第三人异议
代位执行发生时,第三人可提出异议。

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无异议后的执行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四、参与分配
1.参与分配的概念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加入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中公平分配的一种执行制度。

2.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应当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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