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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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屠宰厂管理制度范本

屠宰厂管理制度范本

永昌县天开屠宰场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场长职责1、认真贯彻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办事公道,奖罚分明,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全面负责并安排好场内各项工作和事务。

3、场长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保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4、研究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调动起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并与检疫人员密切合作,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保证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副场长职责1、在场长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天的屠宰等工作,监督屠宰人员热情服务,保证肉品质量。

2、要与检疫人员密切合用,加强对生猪等禽畜的检查,坚决防止出现死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负责造好各类登记册,记载清楚每天进出的生猪等畜禽,避免混乱。

4、兼任好出纳工作,配合会计记清现金帐、实物帐,做到帐实相符。

5、领导门卫、会计、屠宰人员等全场职工,搞好环境卫生,清除场内外各类脏物,保持场内外清洁卫生6、负责安排好场内的防盗、防火、防疫等工作,否则造成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三、会计职责1、服从场长的工作安排,搞好财务工作。

2、要自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经得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3、对财务帐目要日记月清,保持帐帐平衡,帐实相符。

4、对每天所收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携带在身或放在办公室内,否则若发生失窃,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5、财务开支必须经场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报销,不能私自开支,更不得借用、挪用公款。

6、要认真学习并运用《会计法》及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管好全场财务工作,依据法律和财经纪律,拒绝报销场长签字而不合法的发票单据等。

7、认真负责财务工作,不能马虎从事,否则,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屠宰人员职责1、屠宰人员必须服从场长的安排,尽职尽责搞好屠宰。

2、凡是屠宰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用户交给的屠宰任务,如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用户出摊卖肉,一切责任自负,并赔偿其损失。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五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五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一、动物进入场所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进入场所的动物必须无指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若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其结果必须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态、外观、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均应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进入场所,并收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所管理者应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禁止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混合。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若不符合条件,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应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进行消毒。

九、应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并存档以备查核。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____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若临床检查不合格,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若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应限制移动,并依照《_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若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患病动物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后,准予屠宰;若隔离期间出现异常,应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若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或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若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后,准予屠宰;若隔离期间出现异常,应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若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应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无害化处理。

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冷库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加工企业应履行《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义务,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合作,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二、屠宰加工企业在开始屠宰加工前(具体时间需提前申报),应向所属区域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当日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所需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开始生产加工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临栏)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三、屠宰加工企业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具体时间需提前申报)应向所属区域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当日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四、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屠宰加工企业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屠宰加工企业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提出投诉,但不得私自进行生产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五、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若未向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可报由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动物卫生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后,应及时、完整地填写《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并携带至现场,经企业申报检疫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冷库维修工、电工岗位责任制一、维修工和电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二、负责对生产、检验、测量和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应熟悉车间生产流程及机械电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项,严格按照维修保养操作规程执行,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作用、懂构造)和“三好”(管好、用好、修好)。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日勺检疫合格证明,并通过驻场检疫人员日勺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步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日勺或无有效日勺检疫合格证明日勺,或无检疫日勺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到解决。

3、动物屠宰后通过检疫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解决,并记录流向。

4、宰后检查由屠宰场肉品检查人员负责检查。

5、对检查不合格日勺肉制品,按照无害到解决程序进行解决,严禁上市销售。

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未通过检查日勺车辆不得出厂。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措施》日勺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发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畴和检疫对象。

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行检疫;不予受理日勺,应当阐明理由。

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日勺,严禁调运。

5、通过检疫合格日勺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日勺动物应通过驻场人员日勺检查,获得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不得屠宰未通过检疫日勺动物或检疫不合格日勺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日勺动物。

7、未通过宰后检查或宰后检查不合格日勺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8、对通过宰后检查不合格日勺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解决。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日勺管理,及时、全面、精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有针对地制定防制措施,根据《动物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日勺,立即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避免控制机构报告,并采用隔离等控制措施,避免动物疫情扩散:(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查检疫、疫病研究日勺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诊断工作日勺单位和个人;(三)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送等活动日勺单位和个人; (四)其她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日勺,应当及时报告。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一、为加强对屠宰场各项记录的管理,确保屠宰检疫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抽查待宰动物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是否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待宰记录相符;抽查宰后动物畜禽标识,核实信息是否与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宰前检疫记录相符。

三、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和待宰记录,核实是否与宰前检疫记录相符;查看宰后检疫记录和检验记录,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

四、每日核实动物进场记录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核实进场记录是否与检疫出证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综合情况相符。

五、每日查看检疫出证记录、检疫证存根及胴体检疫难讫印产章,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动物产品出场记录相符。

____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____冷库动物防疫消毒制度一、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消毒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厂内主管领导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管理工作,驻厂检疫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检查和指导工作,厂内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日常消毒工作。

三、厂区入口处设消毒池,保持消毒液深度和有效浓度。

四、冬季在消毒池中加消毒垫,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垫)。

五、雨(雪)____及时更换消毒药(垫)。

六、车辆入内、出场区时,用同类型消毒液对车体进行喷雾消毒。

七、每月对厂区进行____次喷洒消毒,污道每两周进行____次喷洒消毒。

八、生产区入口处设入、出人员消毒更衣室,配备消毒槽、消毒盆,____紫外线灯。

消毒槽、消毒盆每____天更换____次消毒液。

九、进入生产区人员须穿消毒服、帽、鞋,按规定消毒后方可入场。

十、每次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后,车间、屠宰用具均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十一、动物入场、制裁,动物产品出厂,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均要清洗、消毒。

十二、待宰圈每周彻底清洗消毒____次,每月更换消毒药种类。

____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____冷库动物产品入(出)库登记制度一、为加强动物产品入(出)库管理,确保屠宰、加工、贮藏等环节动物防疫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屠宰企业出场记录制度范本

屠宰企业出场记录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屠宰企业产品安全,规范屠宰环节的管理,加强出场记录的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屠宰产品出场环节。

第三条出场记录是屠宰产品安全追溯的重要依据,企业应严格执行出场记录制度。

第二章出场记录的内容第四条出场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2. 出场日期、时间;3. 出场批号;4. 产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5. 生产车间、生产班组;6. 负责人签名;7. 出场检验合格证号;8. 出场运输车辆信息;9. 出场包装信息;10. 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出场记录的填写与保管第五条出场记录应由专人负责填写,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填写出场记录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基本信息应填写准确;2. 出场日期、时间应按照实际出场时间填写;3. 出场批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应与产品标签一致;4. 负责人签名应清晰可辨;5. 出场检验合格证号、运输车辆信息、包装信息等应填写完整。

第七条出场记录应妥善保管,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 出场记录应按照时间顺序归档,归档期限为3年;2. 出场记录的归档应由专人负责,归档时应确保记录的完整性;3. 出场记录的查阅应由专人负责,查阅时应遵守保密原则。

第四章出场记录的审核与检查第八条出场记录的审核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出场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出场记录的检查应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1. 出场记录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2. 出场记录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3. 出场记录的审核是否符合要求;4. 出场记录的查阅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章罚则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对责任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2. 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3. 对责任人进行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做好产品流向登记。

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定点屠宰场(厂)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 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必须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

只有证物相符者方可准入场,并应详细记录。

2. 对于证物不符、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应立即隔离至观察圈,并进行为期三日的重新检疫。

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进行屠宰,不合格者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动物屠宰后,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进行宰后检疫。

只有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详细记录产品流向。

二、检疫制度1. 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申报时间应至少提前若干小时。

2. 只有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

对于伤残等需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 禁止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 生猪屠宰后,应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

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经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牛羊等动物屠宰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旨在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以下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至少提前若干天申报检疫。

(二) 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产品、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至少提前若干天申报检疫。

(三)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在起运前若干天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发布2022-09-09 16:43发表于山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屠宰场动物进场检查登记制度

屠宰场动物进场检查登记制度

屠宰场动物进场检查登记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动物赶入待宰栏,发现疑似染疫动物或者可疑动物赶入隔离栏,进行隔离观察,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驻场检疫人员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离场。

第九条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生猪进厂检查登记制度1.质量部负责人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入厂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2.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3.入厂检验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①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

②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③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质量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5.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屠宰场管理制度(2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2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时,必须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入场动物必须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九、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存档备查。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____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临床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_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的,患病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在这个喧闹的市场里,动物们可真是热闹得很啊,走进来就像参加派对似的。

想想看,牛、羊、猪,个个都是明星,哞哞叫、咩咩叫,热情得让人忍不住想跟它们聊几句。

不过,要是你想把这些小家伙们带回家或者把它们的产品卖出去,那可得注意了,得登记,得记录,别忘了这套“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这制度可不是为了给你添麻烦,反而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安心,保护我们这些可爱的动物朋友们。

想想,动物们也像我们一样,有它们自己的身份证明,没它们的登记,谁知道它们从哪里来的,哪来的本事。

说到登记,嘿,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你可别以为只要写个名字就完事了。

不是这么简单!得确认这些小家伙的身份。

牛、羊、猪,谁是谁,长得可都差不多,尤其是那些白白胖胖的猪,真是一眼看去分不清。

对吧?所以得仔细查查,看看它们的耳标,或者用点什么其他方法,比如说,瞅瞅它们的脾气,温顺的可能是奶牛,调皮捣蛋的说不定就是那只搞怪的小羊。

然后,咱们还得关注这些动物的健康状况。

健康,当然是最重要的。

想象一下,如果一只动物生病了,你可不想把它带回家,结果让全家都跟着受影响。

可不可以想象,家里的小猫小狗见到一只生病的动物,肯定是吓得瑟瑟发抖。

登记的时候,最好能附上兽医的检查报告,证明这些小家伙都是健康的,吃得好、喝得好,没啥问题。

就像我们去医院看病,总得拿个健康证吧。

如此一来,大家都放心了,买家也能买得安心,卖家也能卖得舒心。

再说说动物产品的登记。

哎哟,这可有意思了。

你想,鲜奶、羊毛、鸡蛋,都是咱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

这些东西出场之前,咱们也得好好登记一番。

新鲜的牛奶,得确保它是从健康的奶牛那里来的,谁敢喝那些不知从哪里来的“野奶”呢?这就得通过登记来保证,确保每一滴牛奶都是安全的,大家喝得也放心。

再来看看羊毛,想想那些软绵绵的毛衣,谁不爱?但是如果羊毛里混了啥奇怪的东西,那可就糟了。

所以,得登记,得保证羊毛是干净的,质量好得很。

动物出入厂管理制度

动物出入厂管理制度

动物出入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出入厂管理,确保动物的健康与安全,保障生产运营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厂区的动物,包括农场动物、养殖动物等各类动物。

第三条动物出入厂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厂区出入口处必须设立专门的动物出入口,监控设备和相关人员必须设置到位。

第五条动物出入厂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由专业人员判断,并确定是否符合出入厂条件。

第六条动物进入厂区后,必须接受隔离观察,看是否有传染病等问题。

第七条厂区必须定期对出入厂的动物进行检查,并建立档案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动物出入厂必须具备相应的通行证明,否则不得进入厂区。

第九条厂区内禁止私放动物,必须有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条厂区对违反本制度的动物出入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动物出厂管理第十一条动物出厂前必须进行体检,确认身体状况符合出厂条件。

第十二条动物出厂必须携带相应的通行证明,如健康证、兽医证等。

第十三条动物出厂必须提前报备,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签发通行证明。

第十四条动物出厂前必须进行准备工作,确认动物在出厂途中能够得到恰当的照顾和保护。

第十五条动物出厂途中应避免与其他动物接触,以免传染疾病。

第十六条动物出厂途中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动物出厂后应由相关人员进行跟踪管理,保证动物健康与安全。

第三章动物入厂管理第十八条动物入厂前必须进行体检,确认身体状况符合入厂条件。

第十九条动物入厂必须携带相应的通行证明,如健康证、兽医证等。

第二十条动物入厂必须提前报备,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签发通行证明。

第二十一条动物入厂前必须进行准备工作,确认动物在入厂途中能够得到恰当的照顾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动物入厂途中应避免与其他动物接触,以免传染疾病。

第二十三条动物入厂途中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动物入厂后应接受隔离观察,看是否有传染病等问题。

屠宰场管理制度(2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2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时,必须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入场动物必须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九、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存档备查。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____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临床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_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的,患病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动物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动物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动物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1、驻场兽医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2、入厂检验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3、入厂检验应查证验物对畜禽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4、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

5、对入厂检验中发现伤残畜禽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6、值班检验员不得缺岗空岗、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给予开除处分;对质量检验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7、对驻场兽医漏检的,给公司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并对质量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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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及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
一、生猪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须经屠宰厂检查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厂,同时做好记录。

二、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准入厂。

三、生猪入厂后屠宰厂人员对生猪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如发现异常,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生猪方可屠宰,不合格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生猪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

同时屠宰厂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不合格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一、屠宰生猪前屠宰厂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六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厂。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生猪屠宰厂从业人员如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厂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厂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厂检疫负责人要及时向溪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消毒制度
一、屠宰厂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厂应在厂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厂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运载生猪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厂。

四、屠宰加工厂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生猪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厂法人是本单位生猪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厂生猪检疫人员负责生猪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生猪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
化处理。

①、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生猪疫病的生猪;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生猪品。

三、发生生猪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生猪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五、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六、认真做好病死生猪或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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