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财富基金的税收模式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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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财富基金的税收模式探讨
一、主权财富基金概念及特征
主权财富基金本质上即,国家官方通常表现为政F管理、所有、独立于普通财政预算资金的资产。主权财富基金国际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即使是在国际市场之中活跃的众多投资者之间也往往是众说纷纭。“主权财富基金是主动努力运作经营,源于外汇资金的政F化经营手段。”这属于美国财政部官方定义,他们强调主权财富基金是政F投资,源于外汇资产、区别于官方储备,并通常在运营过程中与前者分别管理。
二、外国投资者投资行为税收处理
东道国本国境内的税收制度一般将来源于境外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它们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总结为三种。第一种,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东道国从事商业活动,从商业活动所得的收入额应当是在东道国征税的净收入(即,在收入中扣除所产生的费用)。在这样的环境中,在国际税收的说法,外国投资者被视为在东道国有常设机构并且应当以收入净额征税。制度设立的目的为了明确一种方式,将视同常设机构业务的基金投资活动,与国内相关的企业采用相同的征收策略。第二种,跨境经常性收入,如持有企业股票得到股息分红、购买境内企业的债券或者政F国库券按期获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或者租赁不动产得到的租赁费、通过出让版权、著作权所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通过提供企业特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等,都能够享受基于毛利润的预提税。这种税收抵免仅仅适用于外国投资基金在东道国并没有
常设机构或者该笔业务并不能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情况。在美国,对于跨境经常性收入的预提税,通常是在毛利润的30%,而在马来西亚,这个比率通常设定在5-27%之间,在澳大利亚,幅度从10-30%,具体来看10%适用于利息、30%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和未付税的股息,对于新加坡的抵免税率同样采用的也是浮动税率,对于版权等特许所得采取10%的低税率而对于管理、技术服务费则采用18%相对较高的税率。既不属于永久性机构,也不属于经常性的收入,投资母国在东道国所得的其他收入属于第三类,而能得到东道国所得税免税政策收益的,就是这一类型的收入。其中能获得豁免的最常见的收入类型有:企业正常的商品销售行为,且这种销售行为与常设机构无关;出售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收益;外国投资者获得的债务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总之,被动的外国投资者,不论其为主权财富基金或没有地位,经常享受税收优惠在东道国的重大。无论是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的收益,以及他们收到的债务利息,通常都是免税的。在低或无生活税的国家,如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在免税股息),对股息的税收优惠也可以扩展到外国投资者。
三、主权财富基金课税模式
(一)单方面豁免
在第一类政策中,东道国对于主权财富基金提供被动投资收益单方面豁免国家,同时该行为被视为主权豁免原则延伸的必然结果。由于主权有限豁免理论的广泛采用,豁免不再适用于外国政F主权基金的商业活动,一般只适用于被动投资收入,不适用于商业活动的收入,
英美两国相关的税收法规体制都可划分为这一类。根据国内税法,美国向外国政F提供了单方面的豁免。只要主权财富基金属于外国政F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者是属于外国政F控制的实体的,主权财富基金即可享受免税的好处。豁免适用于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交易中的利息、股息和资本收益,豁免也适用于在美国房地产持股公司出售股票的资本收益。另一方面,直接拥有的美国房地产权益的出售收益将受到征税。此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直接从商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和控制商业企业的股息和资本收益不符合豁免。澳大利亚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豁免一般是针对个案分别认可的。为了有资格获得豁免,外国政F或其代理机构必须建立(1)促使投资的主体(或者产生的收入)是外国政F或外国政F的一个机构;(2)投资的资金在投资前后始终属于政F 的款项;(3)投资收益的来源并非是商业活动。外国政F或任何其他机构,从有息投资或股票投资中行使政F职能的所得,一般不认为是商业运作或活动所得的所得。在公司持有股份的股份中,一般认为持有公司股份的10%或以下的投资组合为非商业行为,而收到的股息则是免税的。直接持有的房地产不属于豁免范围内,因此来自澳大利亚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相应处置房产的款项所得并不能享有相应的豁免政策。英国政F方面,与澳大利亚相同,以个案区分为基础设计其税收征管体系。英国政F表示,倘若SWF是属于政F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则应当采取免税政策,这是因为英国承认主权豁免原则在主权财富基金领域的适用,英国政F目前的做法是把所有的隶属于政F的财富基金的被动收入和收益都使其免受税收征收。
(二)互惠豁免
第二类包括政F免除外国政F和他们的主权财富基金,这种情况只有在主权财富基金被视为政F的延伸时,通过国内相关立法或者双边互惠协议。加拿大税务局外国政F代表的投资机构发出如下声明,适用主体包括主权财富基金:根据主权豁免原则,加拿大政F可以豁免某些外国政F或其相应中Y银行对某些加拿大来源的投资所得税。书面授权,不扣税给加拿大居民纳税人在请求后证实这样的投资收益(除已豁免法令下)是政F或外国中Y银行财产。外国政F或其机构的投资收入仅为加拿大政F或其机构提供的豁免;(二)外国政F或机构在行使政F性质的职能时,是在外国管理局进行的产业或商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及是对挂牌公司股份的债务或投资组合股息。如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直接从外国政F有实质性或控股权益不符合豁免的公司股息的收入。根据中国税务总局相关数据,截至20XX年,中国政F正式对外与101个国家,与它们代表签署相关税收协定,意在互相减免,通过政F间的努力,在国际间投资方面约定税收缴纳的范围、方式,尽可能地消除无效率的反复征收。在与这些国家签署的协议中,绝大部分已经生效,仅有与乌干达在内的4个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尚未生效;除了与正式国家之间的协定,我国大陆政F对于XXX、XXX两个特别行政区十分重视,也已经分别它们签订税收协议,同时也与XXX相关代表签订税收协议。
(三)视为普通外国投资者
在第三类是那些有主权财富基金和其他政F拥有和控制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