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金会的税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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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金会的税收办法
美国的税收制度给慈善事业起到了巨大的支持和促进作用。政府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管主要通过税收监督来实现,通过调节慈善组织的税收,实现监管其运作的目标。捐赠者、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均能享受税法上的优惠待遇。
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项规定的慈善组织就其收益免缴联邦所得税和州所得税。除与慈善目的完全无关的贸易和商业收入所得税和私人基金会的投资所得消费税之外,慈善地位保证慈善组织免缴联邦所得税和州所得税。
法人捐赠者可以要求对其任意一年不超过10%的应纳税收入进行捐赠税收减征。如果捐赠额超过了最高减税捐赠额,那么超出的部分可以在接下来的5年中进行分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2条的规定,个人捐赠者在捐赠当年
可申请其经过调整后总收入的50%的应税额扣除。在某些情况下,减税的最高限额还可能会从上文中的50%下降到调整后总收入的30%到20%。如果捐赠额超过了规定的最高减税限额的要求,税收减免最长可延长至5年内完成。"只有捐赠者有生之年的捐赠行为受到上述限制,且上述限制仅关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美国税法中对不动产遗产税的慈善减免没有做出比例上的限制,因而可以从不动产遗产税中扣除全部的慈善捐赠数额。
美国的税法对于不同的赠与形式采用了不同的优惠待遇,这一点体现出了法律对于捐赠行为的引导作用,即通过法规实现对慈善事业的间接调控。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全部捐赠都能被纳入税收优惠范畴。美国财政部国内收入局526号公告内容显示有七种情况下的捐赠不在减免税收范围内,即:对特定个人的捐赠;对不合格组织的捐赠;自身能得到部分返还或期待获取个人利益的捐赠;以时间或服务为内容的捐赠;捐赠者的个人费用开支;确定捐赠物市场价值而进行评估所花费用;财产部分利益的捐赠。
根据美国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免税的范围包括所得税、财产税、联邦失业税、销售税;实行税前扣除优惠的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遗产赠与税。
除了税收优惠之外,美国税法还通过不同的征税方法实现对基金会的管理。如国内税收法典第4940条规定对私人基金会的投资净收益按2%的税率征税(在特定情况下减至1%)。投资净收益指通过利息、分红、租金和版税获得的收入,包括所有的资本净收入(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
当某一年度基金会的慈善支出和其当年投资净收入的1%之和超过之前5年的平均慈善支出时,税率在当年可降至1%。国内税收法典第4942条规定了对未能做出相当于其最小投资收益金额的慈善事业支出的私人基金会的征税要求,其税率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