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制动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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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系统设计规范

制动系统设计规范

本规范介绍了制动器的设计计算、各种制动阀类的功能和匹配、以及制动管路的布置。

本规范合用于天龙系列车型制动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主要是在满足下列标准的规定(或者强制)范围之内对制动系统的零、部件进行设计和整车布置。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在设计制动系统时,应首先考虑满足零部件的系列化、通用化和零件设计的标准化。

先从《产品开辟项目设计定义书》上获取新车型在设计制动系统所必须的下列信息。

再设计制动器、匹配各种制动阀,以满足整车制动力和制动法规的要求。

确定了制动器的规格和各种制动阀之后,再完成制动器在前、后桥上的安装,各种制动阀在整车上的布置,以及制动管路的连接走向。

3.1 车辆类型:载货汽车、工程车、牵引车3.2 驱动形式:4×2、6×4、8×43.3 主要技术及性能参数:长×宽×高、轴距、空/满载整车重心高坐标、轮距、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总质量、前/后桥承载吨位、 (前/后)桥空载轴荷、 (前/后)桥满载轴荷、最高车速、最大爬坡度等。

3.4 制动系统的配置:双回路气/液压制动、弹簧制动、鼓/盘式制动器、防抱制动系统、手动/自动调整臂、无石棉磨擦衬片、感载阀调节后桥制动力、缓速器、排气制动。

本规范仅对鼓式制动器的各主要元件和设计计算加以阐述,盘式制动器的选型和计算将暂不列入本规范的讨论范围之内。

4.1 鼓式制动器主要元件:4.1.1 制动鼓:由于铸铁耐磨,易于加工,且单位体积的热容量大,所以,重型货车制动鼓的材料多用灰铸铁。

不少轻型货车和轿车的制动鼓为组合式,其圆柱部份用铸铁,腹板则用钢压制件。

制动鼓在工作载荷下将变形,使蹄、鼓间单位压力不均,带来少许踏板行程损失。

制动鼓变形后的不圆柱度过大,容易引起制动时的自锁或者踏板振动。

所以,在制动鼓上增加肋条,以提高刚度和散热性能。

中型以上货车,普通铸造的制动鼓壁厚为 13~18㎜。

汽车制动系的维修

汽车制动系的维修

桑塔纳前制动盘
• (4)制动盘厚度的检查 • 制动盘使用磨损会使其厚度减小,厚 度过小会引起制动踏板振动、制动噪声及 颤动。 • 检查制动盘厚度时,可用游标卡尺或 千分尺直接测量。桑塔纳轿车前制动盘标 准厚度为10mm,使用极限为8 mm,超过极 限尺寸时应予更换。
• (5)制动盘端面圆跳动的检查 • 制动盘端面圆跳动过大会使制动踏板 抖动或使制动衬片磨损不均匀。

检查制动盘端面圆跳动可用百分表进 行。轴向跳动量应不大于0.06mm。不符合 要求可进行机加工修复(加工后的厚度不 得小于8 mm)或更换。
2)制动块 浮钳盘式制动器的制 动块总成的摩擦块与摩擦 块背板均采用粘结方式连 接,为一次性使用件,如 有损坏应更换制动块总成。 在许多车辆上采用了报警 装置,提醒驾驶员及时更 换制动块。
(4)检查制动鼓、制动蹄和制动蹄衬片是否有裂纹, 铆钉头的沉入量不得小于O.5mm,摩擦表面应清洁无 油污,严禁在制动蹄与凸轮接触面加垫片。 (5)按规定对轮毂补给润滑脂。 (6)车轮制 动器装复后, 按规定调整制 动蹄与制动鼓 的间隙。气压 制动系在制动 状态下,制动 气室推杆与调 整臂应保持垂 直。

2)制动鼓磨损的圆度和圆柱度可采用百分表或 弓形内径规测量, 如图所示。测量制动鼓内径, 其内圆表面的圆柱度误差不得大于0.05mm,直径 不得超过规定的极限值。进口汽车制动鼓内一般 都标有允许最大直径,超过规定应更换。
• 3)制动鼓内工作表面对旋转轴线的径向全 跳动误差不得大于0.10mm。
• 二、鼓式车轮制动器的修理 • 1、鼓式车轮制动器拆装要点 • 分解时先支起前桥,用轮胎螺母拆装机拆去 轮胎螺母,拆下前轮;再拆去前轮毂盖,剃平锁 紧螺母锁片,拧下锁紧螺母,取下锁片及锁止垫 圈;然后拧出轮毂轴承预紧度调整螺母,用拉器 从转向节上拉下轮毂及制动鼓。 • 再用拉簧钩拆下制动蹄回位弹簧,取下支承 销的垫板,拆下支承销,制动凸轮,调整臂总成 及制动气室。 • 最后拆下制动底板。后轮制动器的拆卸基本 与前轮相同。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电空制动系统技术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电空制动系统技术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电空制动系统技术要求1 通用要求1.1 一般要求单节车辆采用动力转向架和非动力转向架配置或者牵引系统采用架控方式进行牵引控制的列车宜采用架控制动系统。

电空制动系统应按一列车或一个单元进行系统设计,车辆及相关系统之间接口、功能应匹配,且应避免相互干扰。

整个系统设计应具有完整性并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

电空制动系统应采用模块化设计,零部件应尽量集中布置,并应具有互换性,主要部件之间应留有维护空间。

电空制动系统的紧急制动的安全性应按GB/T 21562的SIL4等级进行设计,常用制动和防滑控制功能的安全性应按GB/T 21562的SIL2等级进行设计。

电空制动系统管路及其配套的管接头等部件宜采用不锈钢材质,风缸应进行防锈、防腐处理。

电空制动系统不应产生或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

车体外部安装的制动设备,电气连接器防护等级应满足GB/T 4208—2017中IP65的要求,风源系统电机防护等级应满足IP54的要求,速度传感器防护等级应满足IP68的要求,连接器应满足IP67要求,其它部件防护等级应至少满足IP55的要求。

电空制动系统应设有与列车总线通信的多功能车辆总线(MVB)、控制器局域网(CAN)或以太网等的网络接口。

电空制动系统应能连续调节和控制制动力。

电空制动系统应具有保证运行的列车减速或停车的能力,应满足列车在规定条件下的制动减速度和制动距离要求。

电空制动系统应具有保证静止列车不溜逸的能力。

电空制动系统应能与牵引系统的电制动相互配合实现电空混合制动。

电空制动系统应能充分利用车轮与轨道之间的黏着条件,应能充分发挥制动能力。

电空制动系统应能在司机控制器、ATO或ATP等的操纵下对列车进行阶段或一次性的制动与缓解控制。

电空制动系统正常工作压力范围宜为750kPa~900kPa或800kPa~950kPa,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000kPa。

当电空制动系统总风管(缸)空气压力降到低于某一压力值时,列车应自动采取导向安全的措施保障列车运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保护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该技术条件,机动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车辆制动系统: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稳定可靠地制动
车辆。

制动距离应符合规定,并且制动系统的故障灯指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2. 灯光装置:机动车的前、后灯光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在夜间或
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员可以清晰地辨认前方和后方的情况。

灯光装置还应具备切实可行的调节和控制功能。

3. 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机动车的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
够保护车内人员免受碰撞和翻车等意外事故的伤害。

车身应具备合适的刚度和强度,并且带有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

4. 转向系统:机动车的转向系统应灵敏稳定,确保驾驶员可以准确地控制车辆
的转向。

转向器官和传动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驾驶员视野和反光镜:机动车驾驶员视野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驾驶员能够
清晰、广阔地看到前后和两侧的路况。

反光镜应调整到适当位置,以便驾驶员观察到侧后方的情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旨在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
行驶安全。

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以确保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机动车才能获得合法行驶的资格。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引言2.中国制动系统的发展历程3.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制定与实施4.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主要内容5.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调整与完善6.结论正文【引言】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车辆安全性日益受到重视,制动系统作为汽车安全性能的关键组成部分,更是成为关注焦点。

为了确保制动系统的质量和性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制动系统法规,以规范制动系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发展历程、制定与实施、主要内容以及调整与完善。

【中国制动系统的发展历程】中国制动系统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早期,我国汽车制动系统主要依赖于进口,随着国内汽车产业的逐步发展,制动系统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制动系统行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了规范制动系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制动系统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标准,力求使我国制动系统法规与国际接轨。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主要内容】我国制动系统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法规对制动系统的制动距离、制动力分配、热衰退性能等关键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

2.制动系统的结构要求:法规对制动系统的零部件结构、材料、尺寸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制动系统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3.制动系统的安全性能:法规对制动系统的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制动力辅助系统(BAS)等安全装置的配置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4.制动系统的检验与试验:法规对制动系统的检验方法、试验设备、试验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制动系统在实际使用中的安全性能。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调整与完善】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我国制动系统法规也在不断调整与完善。

车辆制动方案设计标准

车辆制动方案设计标准

车辆制动方案设计标准背景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车辆安全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在整个车辆系统中,制动系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直接影响着车辆的安全性。

因此,车辆制动方案设计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保证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

设计标准安全性要求1.制动系统必须保证车辆在制动情况下不发生侧滑和翻车。

2.制动系统必须保证车辆在制动情况下的制动距离不超过制动测试规定的标准。

3.制动系统必须保证在高温,低温和各种不同路况情况下的制动效果不会有明显的变化。

4.制动系统必须进行防抱死(ABS)系统设计,以防止车轮抱死。

稳定性要求1.制动系统必须具有稳定的制动效果,以保证统一的停车制动性能。

2.制动系统必须与车辆其他系统相互适应,不会对车辆方向盘或悬挂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可靠性要求1.制动系统必须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能够始终保持良好的制动效果。

2.制动系统必须能够超过整车寿命的使用寿命,且不需要进行常规的维护和更换。

3.制动系统必须考虑恶劣环境和各种不同道路条件下的使用,如湿地和山区等。

环保要求1.制动系统必须有良好的环保性能,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制动系统必须与车辆的排放系统相互配合,减少尾气排放。

设计过程为了满足以上的制动方案设计标准,制动系统的设计需要经过以下的具体步骤:确定车型制动系统设计的第一步是确定车型。

制动系统的设计需要考虑到车辆型号和车辆使用情况等因素,以便为其设计一个最合适的制动方案。

材料选用制动系统设计的第二步是材料选用。

根据具体的车辆型号、使用情况等因素,选用合适的制动片、刹车油、制动盘等零部件。

综合考虑制动系统设计的最后一步是综合考虑。

在制动系统设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系统的组装、安装和调整。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整个车辆系统中各个部分之间的协调配合,以确保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总结车辆制动方案是车辆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车辆制动方案的设计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并经过严谨的设计流程。

制动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和环保性都是设计过程中要重点关注的因素。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

中国的制动系统法规通常是指与车辆制动系统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车辆在行驶中具有良好的制动性能,从而保障交通安全。

以下是一些与中国车辆制动系统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的概述:
1. GB 12676-2014 《汽车制动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这是中国的汽车制动性能和测试方法的国家标准,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汽车制动器性能和试验方法。

2. GB 7258-2017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安全带、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枕及其固定装置的要求》:虽然主要关注的是安全带和儿童安全座椅,但也包括了与制动系统相关的安全性要求。

3. GB 17620-2018 《汽车盘式制动片和制动带组装》:这个标准规定了汽车盘式制动片和制动带组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4. GB 24407-2009 《商用车盘式制动器技术条件》:此标准适用于商用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规定了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 GB 12676-2020 《汽车制动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这是对之前版本的更新,2020年发布的新版本,同样规定了汽车制动器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这些是一些与中国制动系统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的例子。

请注意,法规和标准可能会根据时间而变化,因此建议查阅中国相关法规和标准机构的官方网站以获取最新信息。

铁路制动系统规章制度最新

铁路制动系统规章制度最新

铁路制动系统规章制度最新1. 引言铁路制动系统是铁路运输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它对列车的安全行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制定和执行一套规范的制动系统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铁路制动系统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 制动系统基本原则铁路制动系统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2.1 制动力的准确控制铁路制动系统需要能够实现对列车制动力的准确控制,确保列车按照指定的速度适时停车。

制动力的控制需要根据列车的负荷、速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2.2 制动装置的可靠性制动装置必须具备良好的可靠性,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正常工作。

同时,需要定期对制动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2.3 制动系统的统一标准制动系统的设计、使用和维护需要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定,确保整个铁路网络中的列车制动系统的互通互用。

铁路制动系统的设备主要包括制动阀、制动缸、制动盘等组成部分。

对于这些设备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1 设备的可靠性和精度制动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可靠性,确保在各种条件下都能够正常工作。

同时,设备的精度也需要达到要求,以便准确控制制动力。

3.2 设备的平衡性和稳定性制动设备在工作时需要具备良好的平衡性和稳定性,以确保制动力的均匀分布和稳定施加。

3.3 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动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同时,对于有故障或者磨损的设备,需要及时更换或修复。

4. 制动系统的操作要求铁路制动系统的操作要求涵盖了列车运行中制动系统的启动、调整和停止等方面的内容。

4.1 启动制动系统的要求列车启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动系统的启动。

首先需要对制动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然后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启动制动系统。

在列车运行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动力进行调整。

这需要根据列车的运行速度和负荷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操作,确保制动力的准确控制。

4.3 停车制动系统的要求列车停车时,制动系统需要确保列车能够按照预定的位置和速度停稳。

乘用车制动 国标

乘用车制动 国标

乘用车制动国标
乘用车制动国标是指针对乘用车制动系统性能和安全要求的一项标准。

在中国,乘用车制动国标参考的是《GB 12676-2014 乘用车制动器、传动轴总成及其安装》这个标准。

该国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制动器性能要求:涉及刹车力、刹车距离、刹车灵敏度等指标,以确保乘用车的刹车性能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

2. 制动系统结构要求:包括制动系统的组成部分、连接方式、传导力矩等相关要求。

3. 制动系统安装要求:涉及制动系统安装位置、安装方式、零件间隙等要求,以确保制动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满足安全性能。

乘用车制动国标的制定旨在提高乘用车的制动性能和安全性能,保障驾驶人员和乘客的安全。

同时,也为制造商和检测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生产和检测工作的
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80]交公路字2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80]交公路字2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通知(80)交公路字259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公安局:为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我部委托交通科学研究院负责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的试验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试验,提出了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初步方案,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于去年七月召开了审查会议,又加修改,现随文颁发试行,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适应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需要,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汽车(包括于汽车带挂车和半挂车)、无轨电车、特种汽车、二、三轮摩托车和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等机动车辆,对手扶式拖拉机的制动装置也提出了适当要求。

第三条机动车的制动装置及制动性能,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对于汽车、无轨电车和牵引车带半挂车的制动性能要求,根据其总重量按小、中、大三种车型分别规定(详见表一和表二)。

第四条本规范由交通监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贯彻执行。

第二章制动装置第五条通行城镇街道和公路的机动车以及出厂的新车,必须装有行车和停车制动装置。

挂车和半挂车(包括新出厂的)必须装有行车制动装置。

两轴挂车至少在后轴两轮上装有行车制动装置。

手扶拖拉机拖带的挂车也必须装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应保持技术状况良好,操纵轻便,完整可靠。

汽车制动结构性能试验实施细则

汽车制动结构性能试验实施细则

汽车制动结构性能试验实施细则检测实施细则编写:审核:批准:版序:B/1受控号:X x x x汽车检测中心二〇〇六年十二月1.总则1.1为了保证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系统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再现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装备防抱制动系统(以下简称ABS:ANTILOCK BRAKING SYSTEM)的M、N类汽车和O类挂车。

1.3在进行ABS的检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2.检验依据2.1 GB/T 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2.2 相关企业标准3.职责分工3.1 检验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校验检验数据,编写检测报告。

3.2 检验人员按规范使用测试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整理和填写原始记录。

4.检测对象的认定样车生产厂家声明ABS的类型并提供样车的详细资料。

5.检验技术规范5.1 试验条件5.1.1场地各种路面试验道路纵向任意50m长度上的坡度<1%、路拱坡度<2%;各种路面类型如下:高附着系数路面(以下简称Hμ):附着系数≈0.8;低附着系数路面(以下简称Lμ):附着系数≤0.3;对接路面:样车行驶状态为Lμ→Hμ或Hμ→Lμ;对开路面:样车行驶状态为左Lμ右Hμ或左Hμ右Lμ。

5.1.2气候条件风速<5m/s、气温≤35ºC5.1.3样车条件样车轮胎充气至厂定值,误差≤10kPa;胎面花纹高度≥50%新花纹高度;空载:冷却液及各种润滑油加满、随车工具及备胎带齐、燃油加至90%、另外包括200kg(驾驶员、试验员和仪器的质量);满载:样车处于厂定最大总质量状态,载荷均匀分布,轴荷分配按照生产厂的规定;对半挂牵引车,其承载质量可大约移至牵引销座和后桥中心线的中间位置。

5.2 测量仪器设备数据采集系统最大允许误差±0.3%该系统须经过国家指定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使用时必须在检定周期内。

5.3 一般要求(通用检查)5.3.1检查:报警信号装置是否为符合GB4094-1999标准要求的黄色,报警信号灯在白天是否醒目;5.3.2检查:车辆静止,防抱装置通电时,报警信号灯应点亮;自检若无故障,报警灯应熄灭或车速达到15km/h之前熄灭;5.3.3检查:任何电路失效或者传感器工作不正常时(包括供电、控制器的外电路的失效),光报警信号是否报警;5.3.4检查:允许接挂车的样车,是否单独为挂车的ABS安装了符合要求的光报警信号装置。

《商用车辆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编制说明

《商用车辆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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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 06系列的修订本是1990年11月生效的,我国的GB 12676-1999就是参照该版本修订的。 07系列的修订本是1994年9月生效的,主要变化: 增加了附件13,有关ABS类型认证的规定。 08系列的修订本是1995年3月生效的,主要变化: 对于机动车和挂车, ABS系统强制执行安装; ABS系统执行的过渡周期; 修订附件4, MFDD的计算(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09系列的修订本是1997年1月生效的,主要变化: 关于再生制动及电动车辆的制动系统法规出台; 增加了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的电子制动系统及电控数据通讯的定义和法规要求; 关于制动灯控制信号的法规要求; 提到了关于制动力的定义; 制动系统定期技术检查的规定; 用单位“kPa”替代了单位“bar”; 修订了附件4中的1.7,增加了Type-III试验(O4类挂车的衰退试验); 修订了附件5“危险品运输车辆(ADR)”; 修订了附件6“EBS系统的模拟器”; 修订了附件8中的, 四回路保护阀控制的修订, 关于辅助释放控制系统的规定; 修订了附件10中, 除ABS之外的法规要求; 修订了附件11, Type III 及新的表格, 附录1及附录2,关于自动制动调整装置的试验 报告; 修订了附件12,关于惯性制动系统的试验报告及法规要求的改变, 液压传动制动系统, 附录 1 – 4; 修订附件13, 补充及解释; 增加附件16, ISO 11992 的解释; 增加了附件17“带有电子控制线路车辆的测试程序”; 增加了附件18“关于复合电子控制系统安全方面的法规要求”; 增加了附件19“挂车制动零部件的性能测试”; 增加了附件20“利用附录11和附录19的测试报告说明挂车型式认证的备用程序”。 10系列的修订本是2005生效的,主要变化: M1类车辆已经不包含在此标准; 增加了关于耦合力控制的新规定; 增加了挂车应该带有A类ABS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关于制动信号及紧急制动信号产生的规定; 修订了附件4中关于在低附着路面车辆运动状态的规定; 修订附件10, 定义了制动力的发展方向, 工作气压应在 20 至100 KPa 修订附件13, 要求ABS系统控制辅助制动系统 11系列的修订本是2008年7月生效的,主要变化: 增加了附件21“关于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EVSC)的法规出台”; ISO 11992升级 修订了附件16,新的规定包括并扩大了卡车和挂车关于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数 据通信; 修订附件17, 定义了附件16的测试程序及方法

营运车辆制动性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营运车辆制动性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营运车辆制动性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1.1 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

1.2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1.3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对于其它车辆应不大于700N。

1.4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节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踏板行程不得超过120mm,其他类型车辆不得超过150mm。

1.5 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在即使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施加于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力: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4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600N;脚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700N。

1.6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

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

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1.7 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1.8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75%的额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按400kPa计)。

1.9 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

1.10 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汽车制动法规标准

汽车制动法规标准

汽车制动法规标准汽车制动法规标准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和技术要求。

它主要涵盖了制动系统的设计、性能、测试方法和验证要求等方面。

在整个汽车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制动法规标准的遵守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确保车辆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停下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汽车制动法规标准规定了制动系统的设计要求。

制动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车辆的质量、速度、车辆类型等因素的要求。

标准中还规定了制动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制动盘、制动片、制动液及制动蹄等。

标准也要求制动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制动盘的磨损指示器和制动液的监测装置等。

制动法规标准还规定了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

制动系统性能的主要指标包括制动力、制动距离、制动效率和制动稳定性等。

标准要求制动力应能满足车辆的可靠停车需求,并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制动距离要求。

制动效率是指制动系统提供的制动力与车辆动力之间的比值,标准要求制动效率应在一定范围内。

制动稳定性则要求制动系统在不同路况和负载条件下表现稳定,不出现任何异常情况。

制动法规标准还包括了制动系统的测试方法和验证要求。

标准规定了一系列实验方法和测试要求,以评估和验证制动系统的性能。

制动力测试、制动距离测试、制动效率测试等。

这些测试方法和验证要求能够确保制动系统的性能符合标准的要求。

在实际使用中,汽车制动法规标准的遵守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合格的制动系统才能保证车辆在行驶中的安全。

对于汽车制造厂家来说,制动法规标准是产品设计和制造的依据。

对于车主来说,了解和遵守制动法规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动系统,可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并确保行车安全。

汽车制动法规标准是确保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依据。

它规定了制动系统的设计、性能、测试方法和验证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遵守制动法规标准对于汽车制造厂家和车主来说都非常重要,只有合格的制动系统才能确保车辆在行驶中的安全。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并遵守汽车制动法规标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七章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七章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七章163佚名发布时间:2009-04-247制动系7.1基本要求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7.1.1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

7.1.2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7.1.3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7.1.4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7.1.5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允许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7.1.6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

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修保养。

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

7.1.7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7.1.8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

它们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它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

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

其它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7.2行车制动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

行车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且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7.2.1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7.2.2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GB 乘用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乘用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ICS 43.040.40T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XXXXX —XXXX乘用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advanced emergency braking system(AEBS) of passenger car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8-9-10)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GB/T XXXXX—XXXX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博瑞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全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阳)、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亚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B/T XXXXX—XXXX 乘用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有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的M1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行车制动系名词解释

行车制动系名词解释

行车制动系名词解释行车制动系统的意思就是:1、制动系统是使汽车的行驶速度可以强制降低的一系列专门装置;2、制动系统主要由供能装置、控制装置、传动装置和制动器4部分组成;3、制动系统的主要功用是使行驶中的汽车减速甚至停车、使下坡行驶的汽车速度保持稳定、使已停驶的汽车保持不动;发动机制动,是指通过发动机进行牵制车辆的速度,这点在下长坡时最有效。

驻车制动,也就是手刹或者自动挡中的停车挡,锁住传动轴或者后轮。

行车制动,指脚刹(脚制动)。

汽车制动系统就是通过一系列驱动机构施加到车轮制动盘或者制动鼓上的压力,达到使车轮减速和车辆停下来的目的,另外还有驻车机构目的是让车辆在停驶的时候保持原位置不动的机构。

就等于是刹车。

机械工程名词行车制动系(service braking system)是2013年公布的机械工程名词。

使行驶中的拖拉机平稳减速或停驶的制动系统。

行车制动系统使汽车的行驶速度可以强制降低的一系列专门装置。

制动系统主要由供能装置、控制装置、传动装置和制动器4部分组成。

制动系统的主要功用是使行驶中的汽车减速甚至停车、使下坡行驶的汽车速度保持稳定、使已停驶的汽车保持不动。

制动系统的功用分类如下:1、行车制动系——是由驾驶员用脚来操纵的,故又称脚制动系。

它的功用是使正在行驶中的汽车减速或在最短的距离内停车;2、驻车制动系——是由驾驶员用手来操纵的,故又称手制动系。

它的功用是使已经停在各种路面上的汽车驻留原地不动;3、第二制动系——在行车制动系失效的情况下,保证汽车仍能实现减速或停车的一套装置。

在许多国家的制动法规中规定,第二制动系也是汽车必须具备的;4、辅助制动系——经常在山区行驶的汽车以及某些特殊用途的汽车,为了提高行车的安全性和减轻行车制动系性能的衰退及制动器的磨损,用以在下坡时稳定车速。

行车制动系统是使汽车的行驶速度可以强制降低的一系列专门装置,简单的说就是踩刹车:1、制动系统主要由供能装置、控制装置、传动装置和制动器4部分组成;2、制动系统的主要功用是使行驶中的汽车减速甚至停车、使下坡行驶的汽车速度保持稳定、使已停驶的汽车保持不动;3、在行车过程中,一般都采用行车制动(脚刹),便于在前进的过程中减速停车;4、不单是使汽车保持不动。

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2676—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第13号法规《关于M、N、O类机动车制动的统一规定》和ISO 7634—1995《被牵引车辆气制动系试验方法》、ISO 7635—1991《道路车辆气压、气液制动性试验方法》和ISO 6597—1991《道路车辆液压制动系性能试验方法》等国际标准和法规对GB/T 12676—90《汽车制动性能道路试验方法》进行修订的。

修订后本标准做为强制性标准实施。

本标准中有关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方面的内容在技术上是等效采用ECE第13号法规;有关汽车制动系统性能试验方法方面的内容在技术上是等效采用ISO 6597—1991、ISO 7634—1995和ISO 7635—1991标准。

该三项国际标准是按照ECE 第13号法规的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是对GB/T 12676—90的修订,技术内容上较原标准增加很多,增加了对汽车制动系统结构功能和性能指标的要求,试验方法也进行了很大修改。

1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条款12个月后实施:①第4.1.5条有关接续挂车的气动接头必须是双管路或多管路的要求。

②第5.1.4条有关制动性能必须在车轮不抱死的条件下的要求。

2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条款24个月后实施。

①第4.1.4.3条中有关挂车气制动系和牵引车驻车制动系同时作用的要求。

②第4.2.5.1条有关传能装置中零部件失效时,必须保证继续向不受失效影响的其他部分供应能量的要求。

③第4.2.12.1条有关液面报警装置的要求。

④第4.2.12.2条有关液压制动系必须安装失效报警装置。

⑤第4.2.12.3条有关制动液类型的标志的要求。

⑥第4.2.13条有关储能装置中安装报警装置。

⑦第4.4条有关弹簧制动系的要求。

⑧第5.1.5条有关车辆状况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⑨第5.2.1.2条有关发动机接合的0型试验性能要求。

⑩第5.2.4条和第5.2.5条有关行车制动系Ⅱ型和ⅡA型试验的要求。

新版国标 GB7258对制动系有关要求的修订

新版国标 GB7258对制动系有关要求的修订

新版国标 GB7258对制动系有关要求的修订骆旭山【摘要】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将于2012年9月1日生效实施,本文就“制动系”部分增加或重要修改内容进行总结、归纳和分析,便于学习、理解、执行。

【期刊名称】《科技风》【年(卷),期】2012(000)014【总页数】2页(P29-30)【关键词】GB7258-2012;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系【作者】骆旭山【作者单位】义乌市恒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浙江义乌322000【正文语种】中文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用于代替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最新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已于2012年5月11日发布,即将于2012年9月1日实施。

充分认识和理解GB7258-2012版本与GB7258-2004版本的区别,对于从事安全技术检验的检测站来说非常重要,本文就“制动系”部分增加或重要修订内容进行总结、归纳和分析。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两轴汽车应小于等于0.80s,对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应小于等于1.2s。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前轮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应安装符合GB/T13594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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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制动系的相关规定1 制动系1.1 基本要求1.1.1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且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1.1.2 制动系统的机构和装置应经久耐用,不得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1.1.3 制动踏板(包括教练车的副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等零部件应易于维修。

1.1.4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得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1.1.5 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安装应保证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制动管路应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

制动软管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

其他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得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1.1.6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两轴汽车应小于等于0.80 s,对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应小于等于 1.2 s。

1.1.7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得有自行制动现象,但属于设计和制造上为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除外。

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 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

1.2 行车制动1.2.1 机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1.2.2 行车制动应保证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

行车制动应是可控制的,且除残疾人专用汽车外,应保证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1.2.3 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1.2.4 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1.2.5 机动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同一车轴左右轮之间相对机动车纵向中心平面合理分配。

1.2.6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 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前轮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1.2.7 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

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

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

1.2.8 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1.2.9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等于:——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50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350N(踏板力)或250N(手握力);——其他机动车,700N 。

1.2.10 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等于0.2s。

1.2.11 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应安装符合GB/T 13594 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

注:本条中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

1.2.12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

副制动踏板应安装牢固、动作可靠,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

1.3 应急制动1.3.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1.3.2 应急制动应保证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

1.3.3 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

1.3.4 应急制动应是可控制的,其布置应使驾驶人容易操作,驾驶人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盘的情况下(对乘用车为双手不离开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

它的控制装置可以与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

1.3.5 采用助力制动系的行车制动系,当助力装置失效后,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1.4 驻车制动1.4.1 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1.4.2 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驾驶人应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对于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如挂车与牵引车脱离,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应能产生驻车制动。

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实施操纵。

1.4.3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人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400N ,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600N;——脚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500N ,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700N 。

1.4.4 驻车制动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

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时,锁止装置应为纯机械装置,发生断电情况锁止装置仍应保持持续有效。

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1.4.5 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能方便地解除驻车状态;如需使用专用工具,应随车配备。

1.5 辅助制动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GB 12676规定的Ⅱ型或ⅡA型试验。

1.6 液压制动的特殊要求1.6.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为350N)达到1min 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1.6.2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应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踏板行程应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应小于等于120mm,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150mm。

注:踏板全行程是指在无制动液状态下制动踏板从完全释放状态到不能踩动的行程。

1.6.3 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得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1.7 气压制动的特殊要求1.7.1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小于等于10kPa。

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气压降低值对汽车应小于等于20kPa,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30kPa。

1.7.2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额定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 ,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

注:起步气压是指车辆制造厂家标明的车辆(起步后)能够满足正常(制动)工作要求的贮气筒最小压力。

1.7.3 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1.7.4 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

1.8 贮气筒1.8.1 装备贮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真空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筒(罐)内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

1.8.2 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

1.8.3 贮气筒应有排污阀。

1.9 制动报警装置1.9.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应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

如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应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1.9.2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如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警示驾驶人。

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

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观察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

报警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

1.9.3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1.9.4 安装具有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死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1.10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1.10.1 基本要求1.10.1.1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等于0.7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1.10.1.2 检验时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但对于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其变速器换挡装置应位于驱动挡(“D”挡)。

1.10.2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1.10.2.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3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1.10.2.2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60s,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小于等于0.80s。

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疑时,可用表4规定的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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