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
法律的社会学解释
法律的社会学解释法律的社会学解释——《法律社会学导论》导读这是一本旨在对迄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律社会学研究作一概论性介绍的书籍。
英文版出版于1984年,汉译版由潘大松等翻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出版。
作者是任职于伦敦玛丽皇家学院法律系的罗杰·克特威尔教授。
19世纪末法国哲学家孔德创立的社会学不仅完全确立了自己独立学科的地位,而且在西方社会科学的广泛领域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法社会学可以说是这种影响的表现和产物。
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在1892年出版了名为《法律哲学和社会学》的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他首次使用了“法社会学”这个术语,其主要用意是表达当时流行的一种思想,即:法是一种社会现象。
进入20世纪后,这个术语逐渐被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广泛接受和采纳并成为一个用以标志在研究方法、研究立场上与以往传统法学或标准法学迥然不同的新学科的专门术语。
奥地利的埃利希于1913年出版了《法社会学基本原理》,该著作的出版使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
法社会学在国际学术领域还有一些别称如“法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控制”、“法律与行为科学”等,对法社会学的独立的专业性学科性质与地位问题虽早已在国内外学术界取得共识,但关于其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却至今在学者中存在着分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社会中的法。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及其过程。
第三种观点实际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兼容,认为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本身,又要研究与法律相应|的社会条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本书作者柯特威尔基本上是这个观点的一个代表。
他认为法社会学不是社会学的一个专业,也不是法学的一个专业,而是一种或一组对法律和法律研究的阐释,它注重按照法律准则(即法律规则、概念、原则和价值)以及法律组织(法院、法律执行机关、法律职业等)的社会根源和效果,并结合对它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系统研究,来解释法律准则和法律组织,注重设计研究方案,以便促进对社会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更深刻地理解存在于各种社会和社会环境中的一般法和法律组织。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张会凯 2010050035作为西方社会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学术派别,法社会学派所使用的社会实证方法和经验观察术对纯粹、僵死的法条主义,抽象、虚幻的自然法理念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在众多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其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埃利希、卢曼等。
一、法社会学派产生的背景(一)社会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过度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面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
进入20世纪,资产阶级更是强烈要求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来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社会化的法律”成为时代的潮流。
同时,由于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分析思路以不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鉴于此,法学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法律社会学应运而生。
(二)传统渊源---历代法哲学家的社会观点和研究方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人们对社会、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了解以及对社会其他现象的观察早已出现。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士多德的社会观念,从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的社会思想到启蒙思想家对人与社会本质的看法,都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学因子。
例如,孟德斯鸠一直试图探讨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注意在社会现实中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显然,这些观点和研究方法都具有某种法社会学的倾向。
(三)方法论来源---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西方学者认为,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
孔德从两个方面促成了法律的社会学运动。
首先,他开创的实证主义哲学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方式研究哲学,研究社会,认为哲学应该是实证的,其任务在于分析经验现象。
其次,他的社会学为法社会学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基于此,他被认为是早期法社会学的创始人。
遗憾的是,孔德本人并没有将社会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
但是,在他之后的斯宾塞、沃德、耶林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其开创的理论,解释了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法律社会学
四、法律社会学学科特征
(1)历史主义 所谓历史主义,即法社会学强调寻求和追溯法律观念 和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考察社会变迁中的法律变迁和 通过法律变迁的社会变迁,确认法律变化的模式,认为 法律的演化是各种社会势力自发发展的结果。历史主义 有两个目的:其一,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的研究与考察发 现法律史学上的错误。其二,通过对法律进化模式的分 析,有助于确认主要的法律潮流,特别是未来可能或现 在正在出现的潮流,从而为法律制度的改革与法律观念 的更新提供历史依据。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主义主要是受 到社会学研究是建立经验的基础上,而不是依靠洞察力、 无确凿根据的信念或道听说的基础上。人类社会的经验 最主要的就是过去的历史。
五、法律社会学学科性质
1.法律社会学属于经验法学的范畴 2.法律社会学是检验法学理论成熟度的学科 3.法律社会学是联系法律与社会分析渠道的学科
六、法律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 两个学科在历史上的分野是殖民主义的产物,西方的社会学家将 自己的西方社会称为文明社会,而将殖民地社会称为野蛮社会, 于是,前者的研究称社会学,后者的研究称人类学。随着殖民主 义思想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以及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范围的扩大, 传统的区分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将法律 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严格地区分开来。可以将法律人类学作为法 律社会学的一个具有独特学术传统的一个部分。尽管如此,法律 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还在以下意义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一是从传 统的意义上,法律人类学作为一个传统有其独特的地方,如法律 人类学侧重于对各地古老部落的法律秩序的研究,创造了独特的 田野工作法。二是从现实的意义上,法律人类学更加侧重于运用 比较的方法对世界上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法律秩序进行研究, 探讨人类所共有的法律现象。而法律社会学则侧重于对某个特定 国家、地区、民族的法律秩序的研究。更多关注现代社会中法律 与社会的关系,也就是法律运作与其他社会力量的互动作用,如 政治结构、社会分层、司法结构、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
研究法律和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与社会总体及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形成于19世纪末。
主要研究:法律形成的社会条件;法律制度和规范与其他社会制度和规范的关系;立法和司法的社会过程及其社会效果;法律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调适社会冲突和控制社会变迁中的特殊作用及社会效果等。
法律制度:有广狭两义。
广义是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
狭义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所有权制度、陪审制度等。
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用来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持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机制: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直至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全部运用过程的综合原理。
具体含义包括:(1)法律规范的形成源于社会生活中具体的社会关系,为了使法律规范准确地反映和调整社会关系,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
(2)法律的实施有不同的方式,研究不同实施方式的相互作用关系,对正确实施法律规范有重要意义。
(3)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效力:法律所产生的作用。
包括保护作用、引导作用、规范作用和制裁作用。
合法行为由法律保护,社会发展和改革由法律引导和规范,违法行为由法律制裁。
与法的效力不同,法的效力指法的生效范围。
法律社会化:使法律规范从外在事实转化为公民的内在价值,从客观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标准的过程。
西方法律社会学家通常把其分为五个阶段:(1)前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为了避免惩罚。
(2)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因为它们是法律。
(3)后习惯阶段。
支持偏离权威要求的道德原则。
(4)社会契约阶段。
维护合宪性和确保社会稳定及有秩序发展的程序。
(5)最后阶段。
只服从体现伦理道德的法律规则。
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将体现在法律中的意志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
选修课-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律社会学》
需要继续研究的几个重点领域 §1、法治进程的研究 §2、司法领域
§ 主审法官制(主诉检察官制) § 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和管理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司法经费制度改革
§3、关于“活法”的研究 §4、村民自治问题。市民社会理论和
村落治理等
• 一、法律社会学的性质
•(一)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社会学是什么)
•
• 封建社会解体时期,新兴资产 阶级成为经济政治舞台的重要角色, “3R”运动,建立民族国家,开拓 国内市场和发展对外贸易,在意识 形态领域反对神学世界观并取得胜 利
• 2、18、19世纪
• 法学领域处于封闭的“与世
隔绝”状态,高高在上,“不食人 间烟火”,分析法学占据统治地位, 正如科特莱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 所言:
(二)对SL性质的不同观点
§4、中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赵震江等:一种公认的专门性学术
领域(《法律社会学》p22),是 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 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 究的社会科学
• 沈宗灵: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 究对象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 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 (立足点在法律) • 朱苏力:法律社会学或称法社 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 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 边缘学科
国际上,作为一门日趋成熟的独立 的学科已被广泛接受;在国内,一 般被认为是一门法学学科
法律社会学的突出特点
§1、突出特点—社会学指向,这是得 到普遍认同的
§法律研究的三种指向 §A.道德理性指向:古代-18世纪 §B.逻辑实证指向:19世纪 §C.经验科学指向:20世纪以来
1、突出特点—社会学指向
• 2、反对将法律看作是一种封闭 的逻辑体系的概念法学
《社会学概论》教学大纲
《社会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社会学概论(Introduction to Sociololgy)说明【课程简介】《社会学概论》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核心课程。
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让学生了解社会学的基本知识,能够运用社会学理论观察、分析现实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
本课程的核心教学内容涉及社会学的产生,社会学的重要研究领域,诸如社会群体、社会互动、社会组织、社会分层、社会制度、社会问题、社会控制等。
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是让学生掌握社会学的基本知识,能够运用正确的社会学理论观察、分析现实中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
【课程性质】专业核心课【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目标】帮助学生了解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正确认识社会,并探索其中的规律,了解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以及其学科特点和功能,掌握社会化、社会互动、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分层、社区、社会制度、社会问题、社会保障、社会变迁等基本的社会学理论。
【先修课程要求】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能力培养要求】懂得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对现实中的重要社会现象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基本认识或印象。
【学习总量】总学时72学时,其中理论68学时,习题4学时。
学生自主学习6学时,另行安排。
【教学方法与环境要求】运用讲授法、讨论法;要求使用多媒体教学。
【教材与主要参考书】教材:《社会学概论》(第3版),王思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参考书:1.《社会学概论新修》(第4版),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2.《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第3版),侯均生,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年大纲内容第一章社会学的对象与学科性质【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社会学的形成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情况理解: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社会学的研究领域;社会学的学科特点和功能运用:学会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内容提要】第一节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一、社会学的产生二、社会学的形成和发展三、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第二节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一、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看法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三、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与基本问题第三节社会学的学科特点与功能一、社会学的知识体系与学科特点二、社会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三、社会学的功能【教学重点与难点问题】教学重点:社会学的形成与发展教学难点:社会学的产生【自主学习的任务与检查方式】任务:请同学们思考社会学与政治学之间的关系。
社会学概论重点复习
一、名词解释1、社会学2、经验研究3、社会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关系体系。
4、社会结构5、文化堕距会造成各部分之间的不平衡和差距。
6、社会化7、社会角色8、社会互动与群体之间相互的社会行动的过程。
910、社会群体11、初级群体彩的社会群体。
12、次级群体系的社会群体。
13、社会组织14、科层制立在有系统地划分组织权力以提高工15、非营利组织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
16、社会分化多种结构的社会过程。
17、社会分层18、社会流动19、代际流动20、结构性流动当规模的人员流动类型。
21、社区22、城市化23、社会制度体系。
24、显功能25、潜功能往往处在人们的认识范围和控制范围之外。
26、制度化27、社会变迁28、社会现代化29、现代化理论30、全球化性和整体意识的日益增强。
3132、社会解组会问题是社会解组的结果。
33、贫困34、社会控制35、越轨行为规范和社会习俗等的行为。
1、阐述社会学的学科性质与特征。
1有机于局部分析。
2是联系多种有关的社会因素以至于自然因素来加以考察。
另一方面在研究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时往往借助于不同学科的知识作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分析。
3离不开理论分析、比较、推演等一般的逻辑方知识。
社会学研究的这种实证性特点充分表现在它对社会调查的重视上。
2认识功能包括描述、解释、预测。
管理功能、教育功能。
1描述指通过客观而完整地收集、整理和记录事物发展的具体过程和现状资料性经验资料。
2会现象进行客观的因果性考察和人的社会行动动机的意义理解。
3和科学方4abcde(5社会学提供的不少有关社会的基础知识实际上是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一些必们提供基本社会知识。
3规律性。
的知识才是科学。
验作为检验的标准。
的解释。
人文主义:4、简述资料收集的主要方法。
统间的因果关系。
1、试述西方社会学创立的条件。
117、物理学、化学等取得重大突破。
社会思想家受此启发开始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考察和认识2从18世纪下半叶到19欧和各国普遍开始以社会调查统计来研究社会现象。
法学的分类
法学的分类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的学科,它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和多个分类。
本文将以法学的分类为标题,分别介绍法学的不同领域和分类。
一、宪法学宪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的是国家的宪法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职权范围等。
宪法学研究的内容包括宪法的起源、制定、修改和实施等方面,以及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宪法对国家和公民的约束力等。
二、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关系的学科。
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到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等方面。
民法学研究的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的成立和效力、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三、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关系的学科。
刑法是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到犯罪行为、刑罚制度、刑事责任等方面。
刑法学研究的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的学科。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等方面。
行政法学研究的内容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和效力等。
五、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和国际关系的学科。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到国家主权、国际合作、国际争端解决等方面。
国际法学研究的内容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律关系的成立和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
六、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关系的学科。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涉及到市场经济、商业活动、金融业务等方面。
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成立和效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
七、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
法律社会学
• 社会发展三阶段:神学的、形而上学
的、科学的。
• 政体三阶段:神权政体——政权掌
握在君主一人手里;贵族政体—— 对政权起决定作用的是司法工作者; 社会政体——资本家领导和管理。
23
• 斯宾塞(H.Spencer,1820——1903):
社会有机体论,社会达尔文主义。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 行为之一的。
12
第二章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的两个研究模式
中心 过程 范围 视角 目的 目标
法学模式 规则 逻辑 普遍的 参与者 实践的 判决
社会学模式 社会结构 行为 可变的 观察者 科学的 解释
13
• 二、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 • 1、哲理的方法 • 2、历史的方法 • 3、比较的方法 • 4、分析的方法(吴英案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 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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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
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 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法律研究社会。
•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 3
2、对象框架
• 法律——社会; • 国家法——非国家法; • 政府法——非政府法; • 书本上的法——行动中的法
3、特征
• 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法律社会学具有强烈的
“工具主义”定向;它要求根据确定的目的来评价法律,
第一章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任务
第一章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任务第一节、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一、历史回顾孔德与结构功能学派:三阶段法则:孔德指出人类认识世界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神学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一切事件都被归于上帝和神灵的活动。
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上帝或神圣的力量的意志被抽象概念所取代。
第三个或“实证的”阶段,是当科学的解释取代了形而上学的时候所达到的。
孔德对科学以及社会学的分类:数学是所有科学的基础,在数学之后的是天文学、物理学、化学和生理学,而最后一门科学是“社会学”。
孔德把物理学(地球物理学)看作是所有科学的模式和榜样,因为在物理学中,观察和实验与数学相结合,从而产生出一个真正“实证的”知识体系。
因此,在他的早期著作中,孔德把未来关于社会的科学视为一门“社会物理学”。
因此,社会学在一开始出现的时候,是作为“研究社会现象的总论”1。
因此最初的社会学的概念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科学”。
孔德拒绝将社会看作是个人的累加,因此他对社会的研究不是基于个人的研究,而是基于社会整体的,他将社会学分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
社会静力学就是从静止的状态去研究社会,是研究一般的社会关系、秩序、结构及其性质的学说。
比如感情和理智的关系、个人情感与社会情感的关系、家庭生活以及社会制度等。
社会动力学是在静力学的基础上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速度、方向和规律的学说。
通过对这些研究认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斯宾塞、迪尔凯姆等结构功能学派继承和发展了孔德关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观点,也主张从社会的整体方面而不是从个人方面去研究社会进步的法则,迪尔凯姆还提出社会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
即一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普遍存在的,制约着个人行动的社会现象,比如法律、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等。
(播放潜入朝鲜,从42分开始)1《费孝通选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以社会互动为研究对象的理论(齐美尔、韦伯以及符号互动理论):齐美尔和韦伯不同意把社会整体当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把社会互动形式和社会行动者在社会互动中赋予自己行动的主观意义当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
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
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
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
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
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
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
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
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
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
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
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
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
社会学属于法学
社会学属于法学
社会学是研究社会运作规律的一门学科,在当今的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的研究范围很广,涉及人的活动的各个方面,如家庭、教育、劳动、联系和社会组织等,以及它们彼此间的交互作用。
社会学的研究目的在于发现以及解释社会的运行规律以及如何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
社会学和法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共同探索社会法律事务。
法学是学习和研究社会性质的约束力,主要是关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化上的诸多活动,它是对社会运作规律的研究的基础,是社会力量的秩序的框架。
法学的任务就是评估社会组织的规则,确保其满足社会运作规律的要求,而近年来法学的研究也将社会学作为重要参考,向社会学学习不断深入。
社会学作为法学的业务参考越来越受到重视。
社会学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分析,以指导社会发展,改善社会结构,在某种程度上说,社会学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科学,它可以为法学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有助于制定合理的社会政策。
此外,社会学还能够为法学提供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实用分析,以有效地实施和执行法律。
因此,社会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支持法学及其功能的学科,它可以帮助法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社会的维持。
法律社会学
(三)社会学的方法论启示
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 来源于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 后起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想也渗入到法律 社会学中。受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西 方法律社会学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倾向, 把法律视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和 手段,要求根据法律制度的实际有效性 来对它进行评价,认为法律重要的并不 是它的内容或形式,而是它的效果。
• 机械的连带关系 • 压制性法律
5.韦伯
韦伯最主要的贡献在于提出 了法律社会学所面临的三大 难题: 法律与统治的关系问题 法律与政治结构关系问题 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
韦伯的法律类型学
形式
理性 形式理性法
非理性 形式非理性法
实质
实质理性法
实质非理性法
6.庞德:法律与社会工程
• 社会法学研究的范围和目的包括:
(三)图博纳:没有国家的全球法
• 全球化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克林 顿主义的全球化 ,另一种则是社会学意义上 的法律全球化 。 • 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是指随着 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一些非国家的国际组织 的规则不依赖于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而独立 地在全球发展。 • 对这些规则,有的学者称之为“商人 法”,有的则称之为“没有国家的全球法”
第二章
法律社会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创立、生成阶段
1.孟德斯鸠:社会与法的精神 2.萨维尼:法律与“民族精神”
3.埃利希:“活的法律”
• 所谓“活的法律”就是指支配生活 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 制定为法律条文。 • 活的法律的科学意义,不限于对 法院所适用的、供判决之用的规范, 或对成文法的内容有影响。 • 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自身,而在 社会。
第一章
法律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法律社会学 教案
法律社会学教案刘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参考书目1. 李盾:《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 陈信勇:《法律社会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21世纪法学热点系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5.[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朱景文:《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一章绪论教学要求:使学生掌握法律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学科性质与研究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意义、法律社会学的性质。
教学时数:2课时教学方式:讲授、多媒体、讨论教学内容;第一节法律社会学概述一、法律社会学的概念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
又称法社会学。
由于学科内支派繁多,对它尚无确切的定义。
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法律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
法律社会学正是要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这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会学最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也是欧洲法律社会学的主要内容。
比如,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
为什么农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许有一个社会生活环境的问题。
我们发现许多复杂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会即现代商业社会设计的。
另外,法律社会学也从微观的角度进行研究,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
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后,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博弈,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的毫无反应的依法律而为。
(“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所描述的状态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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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1闫 闯摘 要: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学在其成长过程中备受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倾注,这也潜在地注定了其学科性质上的双重争议性。
在明晰法学学科的形式主义、工具主义与治理主义逻辑的多重存在中,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也呈现出一种分段式划分的可能。
而这种划分不仅具有明确法律社会学学科性质的学理意义,而且也具有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间建构关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法律社会学;学科逻辑性质;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其兴起被视为“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功之一”,○1但其学科属性如何准确定位,学界争议颇大,至今未有结果。
笔者尝试从学科历史发展进程与学科逻辑属性入手,厘定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并将学科逻辑属性作为此次尝试中的重点,希望对于除法律社会学之外的其它交叉学科的性质界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学术渊源中的争议学术渊源中的争议缘起缘起法律社会学这一名称最早由社会学家安齐洛蒂提出,而发表法律社会学理论奠基著作的则是法学家埃利希。
○2盘点这一学科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到,自由主义法学家埃利希主张的“活的法律”,历史主义法学家萨维尼主张的法是民族精神的反映,以及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主张的法律是“行动中的法律”等等理论,都是一种对于传统法学的突破,都是一种寻求法律与社会生活统一的努力与尝试。
成长中的法律社会学在这样的学科历史发展过程中被深深地烙上了法学的印记,这也直接导致了这场争议的到来,民法中的“占有”理论对这一争议颇有解释力。
具体而言,法律社会学的“母体”,也就是“所有权”在社会学,在名义上却长期为法学占有,且法学家在代表法学实现占有的过程中为法律社会学的成长倾注了大量的精力,甚至可以说,没有早期法学家的投入,就不会有今天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影响力。
当然,最终这场所有与占有的分离导致了对于法律社会学学科属性的争议,因为直到今天世界各国对于如何解决占有问题也是各持己见,相互迥异的。
不容否认,法学长期作为一门显学的学科地位显著强化了法学家对于法律社会学作用的权重,从而也部分掩盖了社会学推动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历史贡献。
实际上,社会学家对法律社会学也提出过诸多真知灼见,在促进法律社会学学科成熟的同时,也向长期占据法律社会学阵地的法学界提出了权利主张。
如开创社会学传统的三位大师都曾在该领域留下过深邃的学术见解: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出发,认为作为上层建筑重要部分的法律永远是决定于其经济基础的,深刻揭示了法律作为统治者意识形态的阶级性;韦伯对法律进行的几种不同理性形式的划分,为社会生活中法律的发展最终找到了形式合理性的最好归宿;涂尔干“社会团结理论”中蕴涵的法律思想在法国公法学家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中得到了全面的继承和阐述。
二、关注焦点上的争议再关注焦点上的争议再分析分析如果在学术渊源中单纯衡量学者对法律社会学学科发展的贡献,很难清楚界定出法学1 闫闯,(1979-),辽宁省抚顺市人,吉林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
本文项目来源名称:东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7QN037。
与社会学两者孰重孰轻,更难以准确说明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属性。
在这里,笔者试图分析社会学与法学在法律社会学这一学科发展中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直至回答这些焦点问题来进一步明晰法律社会学的定位。
第一,法学与社会学对非正式法关注上的差异。
西方法律社会学的法的定义具有两个特点,即“非国家的法”和“行动中的法”,○3这实际上是对非正式法的一种强调。
较早注意到非正式法作用的是人类学,学者马林诺夫斯基等人通过对存在于原始部落中风俗习惯的观察,揭示出它们所体现的法律性作用。
随即,众多法学家开始关注这一新兴的领域,如梅因的习惯法、萨维尼的历史法等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人类学的启发。
相对于从强制视角下研究正式法的作用而言,虽然梅因、萨维尼等的观点曾经为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兴奋点,但这些对非正式法的关注却始终未能成为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社会学自诞生以来就与人类学保持着一种传统上的渊源,如我国已故社会学家费孝通就曾是马林诺夫斯基的学生。
同时,社会学一直致力于在正式的国家制度(可以理解为狭义的正式法)与非正式的规范、习俗(即非正式法)等两种维度上对社会开展全面的分析和理解。
韦伯行动类型理论中的“传统行动”方式,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中对于法的论述,费孝通对于中国礼治社会性质的揭示都是一种非正式法视角下的分析。
社会学从社会化视角出发,强调社会行为的实际运行逻辑,实际上是坚持一种“正式法——非正式法——行为者内心规范”三者如何转化的思路。
第二,法学与社会学对正式法和正式制度关注上的差异。
作为一种最为重要的社会制度,法律是法学学科安身立命的指向所在,其中涉及的主要就是针对正式法的研究,同时这种研究也是一种抽离了时空背景下的纯粹法律思考。
虽然社会学对正式法的论述较少,但对包含正式法的社会制度却有着充分的论述,并正在建构制度社会学这样以社会制度研究为主的独立学科。
○4作为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正式法在社会学中更多地是被作为一种与政治、文化、经济等相并列的社会子系统加以论述的。
从社会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用一种整体性的方法研究社会系统中法律的实际作用与运行方式,以及法律与其它社会子系统的关系。
第三,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的差异。
虽然学界对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属性至今未达一致,但已然接受了其作为独立学科的性质,○5并将“影响法律运行的非法律因素研究”概括为其学科旨趣。
作为法学三大传统之一的社会法学在法学研究中以关注法律的社会效应为主旨,美国大法官卡多佐对社会生活的留心,霍姆斯对实用主义的青睐,都是对法律社会效应的关注,这同时也标志着社会法学开始背离了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封闭逻辑,○6开始越发地受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的影响而关注“社会中的法律”。
但社会法学归至根源仍是法学的一种理论派别,其研究不能替代学科意义上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小结法学与社会学的这三个关注焦点可以看到,在对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研究中,法学与社会学各有短长,应互补发展;而社会法学同法律社会学虽存在学派与学科的相异,不能在两者间相互替换,但社会法学的法律社会学取向已经初显。
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定位应从法学与社会学两方面考虑。
三、定位定位学科学科学科性质性质性质的思路与设想的思路与设想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视法律社会学的双重发端而将法律社会学单独列入某一学科领域是难以做到的,即使强行分开,也会造成法律社会学学科范式的单向度。
因为无论从学术渊源抑或关注焦点来看,法律社会学都深受法学和社会学的影响。
但笔者又并非认为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属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模糊中,而是主张以一种全新的学科逻辑思路来处理该学科的学科性质界定。
事实上任何学科的存在都有它独特的逻辑前提或学科承诺,比如传统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社会学的经验性与整体性承诺,○7这些前提与承诺是开展该学科研究的基础。
而法学诞生之后则出现了几种学科假设并存的局面,主要包括形式主义、工具主义和治理主义等,而这些学科假设是与一定的社会时间空间背景密不可分的,据此我们可以对不同时空间条件下的法学学科逻辑作以下思考:第一,超越时空间的理想法学学科逻辑应该是形式主义的,即此时的法律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对此,美国法学家科特威尔有过精彩的论述,他认为法律的独立性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法律作为一种控制社会自主机构的能力,其功能的实现并不完全依赖于道德和习惯的支持。
其次,法律机构(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所构成的法律体系)独立于其他行业。
司法、立法、行政机构的分立是权力配置的总体格局,司法独立不仅仅是一种思想。
再次,科特威尔看到了马克思主义者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论述,认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上层建筑的诸现象如法律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落后于经济基础,也可以超越经济基础。
最后,独立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必须在国家及它权力的直接控制保持相对独立性,其目的是为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做出贡献。
○8这种强调法律独立性的主张,实质上也是一种对于法律形式主义逻辑的推崇,推崇一种过滤掉其他因素的纯粹法律治理。
第二,集中于建国后二十年中的法学学科逻辑是工具主义的,而今又表现为一种治理主义的逻辑。
○9 法律工具主义逻辑,是从外在的视角来看法律,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其功能并非不可替代的。
这种工具主义在中国很有市场,并长时间占据主导地位。
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不同阶段都提出过法律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口号,先后有“为阶级斗争服务”,“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和“为市场经济服务”等等。
这种工具主义是1949年以后特有意识形态的产物,直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律基本上是完全按照工具主义逻辑运作的。
○10在持有治理逻辑的学者看来,中国基层司法的主要运作逻辑不是形式主义的法治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是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
○11基于以上对法学学科逻辑的分析和法律社会学深受法学与社会学影响的事实,笔者认为可以对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性质进行分段式的概括:不同的法学学科逻辑必然导致法律社会学存在不同的学科性质,即形式主义法学逻辑主导下法律社会学归属于法学学科,工具主义和治理主义法学逻辑主导下法律社会学归属于社会学学科。
四、该分段该分段式式划分的意义笔者看来,前文中的学科属性划分绝非是出于一种狭隘学科发展的立场而进行的勘界立标,圈城占地行为,而是颇具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这种从学科逻辑出发思考学科属性的方法,对于确立许多交叉学科的学科性质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这种划分方式,使法律社会学这一新兴交叉学科明确了其阶段性的学科性质,为其进一步的发展找到了理论基点和探索方向;同时,在中国法学从工具主义、治理主义逻辑向形式主义逻辑过渡的进程中,又揭示了法律社会学所将面对的学科属性转化和研究取向转变的历史必然。
其次,从理论上来看,该种划分能进一步加强法学与社会学的交流,促进两个学科的发展,达到增强法学实证化能力和扩展社会学视野的双重目的。
有学者认为,在法学各学科中,能与其它学科独立对话的就是实证主义法学,该法学流派以法律规则作为核心范畴,对法律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构建了法律规则体系及法律知识体系,提高了法学在人文社会学科中的地位。
○12然而笔者认为实证主义法学在增强法学学科地位的同时,又在事实上将法学限制在构造概念、营造规则的范围之内,阻碍了法学的实证化发展,闭门造车,很少顾及法律的社会效果,最后导致“两种法律”并存的尴尬局面,即一种被营造出的法律,一种实际运行于社会中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