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动迁补偿相关税收规定文档
搬迁补偿费税收筹划
拆迁补偿款的税务筹划方案一、事项描述A公司正面临被拆迁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暂时无异地安置计划,预计收到拆迁补偿款3000万元;截止目前资产总额397万,其中固定资产308万元房产含土地114万元,土地成本有票55万元,无票入账房产原值;另流动负债587万,主要为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585万,未分配利润-311万元,税前可弥补的亏损为259万元;二、税收筹划方案方案一企业非政策性搬迁商业性搬迁非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行为;1、营业税:被搬迁企业获得的搬迁补偿费,实际上是财产转让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范围,应出具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应纳税额=拆迁补偿款5%2、增值税:按处置设备收入的4%减半征收;应纳税额=设备处置收入/1+4%4%/23、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旧房产计算;扣除项目=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房地产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增值额=搬迁补偿款-扣除项目不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即: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0因此,如果企业原有的厂区存在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就要事先进行筹划考虑是否争取纳入政府规划获取政府补偿款;4、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款后,如果重置、重建、改良支出如果属于资产类的支出,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属于费用类的支出,则可计入当期损益扣除;应纳税额=拆迁补偿款-原资产账面价值-缴纳的相关税费等费用性支出25%方案二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税务机关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政府收回土地所支付的补偿款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而只需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营业税: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拆迁补偿款,不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被搬迁企业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根据上述规定,被拆迁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所获得的规定标准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若能提供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则不缴纳营业税;另外,被拆迁企业若取得符合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征地补偿费,只需出具收据,并以搬迁、补偿的有关文件作为附件入账即可;2、增值税:仍需缴纳,同非政策性搬迁,按处置设备收入的4%减半征收;应纳税额=设备处置收入/1+4%4%/23、土地增值税:被搬迁企业因政策性原因拆迁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生产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只要获得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的免税批文,则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免税优惠;4、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函201240号规定,企业搬迁方式属于政策性搬迁的,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计入当期企业应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搬迁方式属于企业自主搬迁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1号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应交税额=搬迁收入-搬迁支出25%依据以上规定,1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若被拆迁企业属于核定征收,可在取得搬迁收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征收方式的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并将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2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如果有重置计划的话,最好通过购买的方式而不是租赁方式,以便获得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若企业搬迁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可以重新购买土地、厂房、办公楼等固定资产,购置资金可以从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另一方面利用搬迁补偿款购买的土地、办公楼等固定资产可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也可以转手售出获得转让固定资产的收益;3企业的搬迁业务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及与政府签订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应有搬迁协议搬迁计划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如果公司的整体搬迁符合政策性搬迁的要求,应尽快取得与之相关的政府文件,并确立搬迁规划,同时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资产损失;4由于政策性搬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税收征管的备案项目,因此企业除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备案管理以外,还应当对整个搬迁项目包括搬迁收入、搬迁支出、重置资产按发生时间、内容、金额、记账凭证等建立管理台账;同时,企业须对所有重置资产建立明细账册,包括编号、名称、单位、规格、购进时间、记账时间、会计凭证、提取折旧、摊销费用和资产变动记录,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和检查;注意:政策性搬迁并不绝对优于非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一般会由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并且会在搬迁文件中明确补偿标准;如果企业通过非政策性搬迁获得的补偿款比政策性搬迁获得的补偿款多得多,那么尽管企业需要缴纳高额的相关税金,但扣除税费后,仍可能比政府收回土地获得的利润更多,此时企业最优的选择是非政策性搬迁;方案三 A公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A公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A公司将自身产权整体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后A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此种模式下,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都不缴纳;1、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3、印花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4、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的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同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以上规定,1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那么被拆迁企业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应纳税额=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2如果被拆迁企业取得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按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被拆迁企业只需要就非股权支付部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纳税额=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得税税率=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25%方案四将房屋产权现转让给个人,再由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首先,将A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转让给个人可以是关联方;此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事项按照销售不动产按照规定征收,不过可以按当地税务机关允许的最低价格转让以减少应纳税额;其次,个人将其拥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换取拆迁补偿款;此环节该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拆迁补偿款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如果满足政策性搬迁则也可以获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被拆迁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扣除房产原值;。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1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需要涉及到哪些税种?具体都有哪些这⽅⾯的规定?本⽂店铺⼩编为⼤家整理了拆迁补偿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请⼤家阅读了解。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对于拆迁补偿⾦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取得政府财政部门⽀付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因⾃⽤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的房屋等⾯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前尚⽆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税务处理。
⼆、⼟地增值税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为准。
在实际⼯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
如果尚未收到批⽂,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原创:非洲小白(胡俊坤)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行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
为了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掌握该政策,本文试对118号文进行解读。
一、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内涵118号文首先对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的内涵进行了界定。
所谓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很显然,118号文从两个方面对政策性搬迁或者处置收入进行了界定:其一是对取得搬迁收入与处置收入的原因的限定;其二是搬迁或者处置收入的内容限定。
(一)搬迁和处置收入原因的限定。
从118号文的规定中不难看出,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仅限于因政策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
那么,何谓城市规划?何谓基础设施建设呢?118号文虽然并未给予进一步的解释。
对税收征纳双方来说,也就可以按照一般的理解,或者说按照最为常规的理解进行解释。
按照我们的理解,其中有两点可供税收征纳双方参考:其一,在搬迁或者处置中,起主导作用的必须是政府,进一步讲企业的搬迁,是根据政府的指令实施的,就形式而言,此类动迁一般都有政府的相关文件予以行明确。
其二,城市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可以理解为政府为实现城市总体规划、水库库区建设或者建造重大市政设施(如道路拓宽、地铁、绿地等)而实施的。
例如:某城市进行城市总体规划,考虑将五六十年代创办的高污染的企业从市区搬迁到远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高污染企业被动搬迁的原因是政府的城市规划,因此相关的高污染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也就完全可以适用118号文的规定。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一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涉及到固定资产处置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取得的固定资产残值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题】宜城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整体搬迁至工业园区。
原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交由政府统一规划。
宜城公司土地使用权历史成本800万元,累计摊销650万元;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历史成本3000万元,累计折旧2650万元。
在搬迁过程中,宜城公司如下业务:(1)取得政府拨付的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2)处置一台旧设备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该设备账面原价28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3)搬迁至工业园区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新建厂房及办公楼支出2500万元。
假设无其他业务发生,请作出宜城公司与搬迁相关的会计处理。
【解析】宜城公司与搬迁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拆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 50 000 000贷: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50 000 000(2)转销土地使用权时: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 500 000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 6 500 0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 000 000(3)转销房屋建筑物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3 500 000累计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 26 500 000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30 000 000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5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3 500 000(4)转销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净损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净损失=150+350=500(万元)借: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5 000 000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5 000 000(5)处置设备,设备转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累计折旧-机器设备折旧 2 000 000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2 800 000(6)处置设备,确认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000(7)计算固定资产处置应交增值税(其他税费省略):应交增值税=100万元÷(1+3%)×3%=2.91(万元)减按2%征收=100万元÷(1+3%)×2%=1.94(万元)享受优惠=100万元÷(1+3%)×1%=0.97(万元)①应交增值税借:固定资产清理 29 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9 100②实际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9 400贷:银行存款 19 400③税收优惠转收益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9 700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9 700(8)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时: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350(万元)机器设备清理净收益=100-80-2.91=17.09(万元)合计清理净损失=350-17.09=332.91(万元)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329 100贷:固定资产清理 3 329 100(9)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新建厂房及办公楼支出2500万元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 000 000在建工程-厂房及办公楼 25 000 000贷:银行存款 35 000 000(10)专项应付款转递延收益时:借: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费 35 000 000贷:递延收益 35 000 000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递延收益分摊会计处理略。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解析:规范性文件的写作格式。
中等长度的规范性文件的第1条为法律渊源,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为概念解释,第四条为总体管理要求。
这是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常用格式。
例如,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也是如此。
第一条法律渊源,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解释完工标准,第四条总体征管要求。
再如: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一条法律渊源明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也是如此。
文件适用范围。
文件将搬迁分为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非政策性搬迁又分为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只有符合第3条的政策性搬迁才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解析:政策性搬迁的范围,有三个关键词,一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政府主导”,三是包括“整体搬迁和部分搬迁”。
并列举了五种情况,加一个兜底条款。
实际上该条款是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发布并实施)第6条中照搬过来的。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根据第四条规定,虽然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但是没有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处理,这里的“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容易做到,但是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要受到会计准则做账的约束,不可能按照税务的要求去做账,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因此个人认为这里的“单独进行核算”,并不是按照税收的要求去做账,只要在做账时有明细科目清晰显示即可。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新规及财税处理
金融天地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新规及财税处理朱松梅 安徽中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搬迁问题已经成为关乎人民正常工作与生活的重要话题,为保证企业搬迁政策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我国政府相序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
本文将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入手,分析新旧政策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并剖析新规定下财税处理办法。
关键词: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新规;财税处理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1-0255-02近年来我国各项政策不断发生改革,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搬迁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从我国社会发展国情出发,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进行改革与创新,为我国企业发展营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新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对比在我国各种体制与制度改革的推动下,我国企业政策性搬迁工作也得到新的发展与突破,以下内容是针对我国新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规章的一个对比:(一)政策性搬迁范畴我国旧政策中将企业政策性搬迁统一划分到“政策性搬迁”中,即为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等由政府统一下发的搬迁政策;新政策将“企业政策性搬迁”工作明确列举出来,即社会发展中为维护公共利益,企业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整体搬迁,并详细列举出六种“企业政策性搬迁”类型。
该政策同与国务院所颁布的第590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保持高度一致。
(二)搬迁收入企业旧搬迁政策中针对搬迁收入统一概况为“搬迁补偿收及资产处置收入”,新型企业政策性搬迁在旧政策“搬迁补偿收及资产处置收入”的基础上,对搬迁收入类型进行明确,包含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等,并将企业因搬迁处置存货所获取的收入,纳入新增税收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新政策还明确指出,提供搬迁补偿方为政府及其他单位。
(三)搬迁支出旧政策中对企业搬迁后的经营形式有所区分,但新政策中对此不再划分,并将搬迁支出的一切费用细分为搬迁费用支出、因搬迁工作所产生的支出,明确支出范畴。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分析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分析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政策性搬迁收入主要为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本文重点阐述搬迁补偿收入相关财税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增值税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征收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
但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导致实际政策执行比较混乱,如原湖北省税务局明确“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已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一、定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中规定的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的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几个文件的规定从根本上来看是一致的,本文说讨论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搬迁行为由政府主导并发起,并非企业自愿的行为;2、搬迁行为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3、搬迁补偿由政府支付。
二、政策性搬迁会计处理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收入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
政机关、 税务机关 、 审计机关 、 工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行使
各 自行政 管理职 能 ,由于法律 限制 、条块分割 等多方 面原
因, 各管理机关的信息资源远未达到共享互补的状态 , 对拆 迁补偿收入动态控制、 及时征管存在着制度缺陷。 在现阶段
行政 管理资源仍 旧较 为薄 弱的条件下 , 要求税务机关对如此 众 多的中小企业实施查账 征收也几乎是不 可能的 , 行之有效 的税 收征管手段仍 显不多 。 3 被 拆迁 企业 利 益诱 惑 尚难 消除 。 阶段 , . 现 无论 是政
征营业税的照顾的规定。 但是随着危棚简屋改建实事工程 的完成,目前该项税收优惠措施已经停止执行。 但是随着 上海新一轮旧区改造的建设序幕的拉开, 同为旧区改造建
但是 , 国税 收 与经济 增长 不 可能永远 保 持正 相关 的 我 关 系 , 收增 长有 个 临界 点 , 税 超过 这一 点 , 能就会 对 经 可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 , 为数众多的改制企业累于
人员冗余 、 经营窘迫 的负担; 私营企业出于投资者的私人
利益 ;国有企业受到上级部门利益需求的影 响等等情况 ,
税 负再进 一 步增 加的话 , 可能 落于拉 弗 曲线 的征税 不合 就 理 区域 。所 以 ,今后 的税 制 改革 只能是 结 构上 的税种 调
些 国有企 业将 补偿 款直 接转 入上 级行 政 主管部 门; 些 有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 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中进一步明确了外商企业所得 税征收的计算标准 , 即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 固定资 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 用后的余额 , 计入企业 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 , 计算缴纳企业
企业搬迁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政策明确之前,可参照执行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根据《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的规定,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权属证明。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认定书。
因此,若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局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汇总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时间: 2006-11-23 17:32:51 |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者:张剑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高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一切都需要对我们生活的城市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文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税务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关于企业拆迁补偿的报告
关于企业拆迁补偿的报告1.引言1.1 概述企业拆迁补偿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征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企业的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本报告将深入探讨企业拆迁补偿的背景、方式和标准、影响及问题,旨在对企业拆迁补偿的重要性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中,我们将概述关于企业拆迁补偿的背景和重要性,以及本文的写作目的。
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企业拆迁补偿的背景,包括相关政策和法规,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以及拆迁补偿所带来的影响和问题。
结论部分将对企业拆迁补偿的重要性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展望未来发展方向,为企业拆迁补偿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和建议。
1.3 目的本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拆迁补偿这一重要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企业拆迁补偿的背景、方式和标准、影响及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旨在帮助人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企业拆迁补偿的意义和重要性。
同时,通过提出改进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希望为完善拆迁补偿制度、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和借鉴。
最终,本报告旨在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建议,推动企业拆迁补偿工作的改善和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正文2.1 企业拆迁补偿的背景企业拆迁补偿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企业进行强制拆迁或征用其土地和建筑物时,对企业进行的经济赔偿和其他补偿措施。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以及新一轮城市更新和改造的步伐加快,企业拆迁补偿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我国,企业拆迁补偿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城市建设的需要。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的需要不断增加。
而城市建设往往需要大量土地和资源,而这些土地和资源往往被一些企业所占据,因此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拆迁。
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的税收规定
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的税收规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各个⼤型项⽬的不断展开,所需要的⼟地资源也就不断增加。
当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空地都不符合规划要求时,可能就需要从个⼈或者企业正在合法使⽤的⼟地中进⾏征⽤了。
今天店铺⼩编要要谈的就是关于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的税收规定。
⼀、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的税收规定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按4种不同的⽅式进⾏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产经营业务,⽤企业搬迁或处置收⼊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地使⽤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改良,或进⾏技术改造,或安置职⼯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出、技术改造⽀出和职⼯安置⽀出后的余额,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后的余额计⼊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或处置收⼊暂不计⼊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使⽤者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民政府收回⼟地使⽤权的正式⽂件,⽆论⽀付征地补偿费的资⾦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该⾏为均属于⼟地使⽤者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的⾏为,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
关于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作者:宫晓伟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0年第13期摘要:随着城镇化步伐的逐渐加快,房地产拆迁工作成为了社会关注极高的问题。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便是拆迁补偿费用的问题,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款的核算制度与税法有关规定有所不同。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将使房地产公司拆迁补偿的核算日益完善。
文章针对拆迁补偿费用的会计处理工作和税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希望可以对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拆迁;补偿;税务当房地产经纪人拆除房屋时,拆迁方必须支付赔偿金以补偿房业主的损失,当然,是否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支付相关补偿金。
是否符合税务要求,需要拆迁补偿会计和税收方明确确认。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的会计处理(一)产权置换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公司更换产权的实质是被破坏的房地产公司从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所支付的货币补偿基金实际上是支付奖励和出售两个经济业务。
也就是说,它是根据开发期间土地成本中包含的同一房屋的公允价值或总市值计算的金额。
此外,补偿房屋应视为市场条件下的对外销售,而出售所得款项应参考同期公允价值或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
这是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
这适用于“商业会计准则第7号-货币以外的资产交换”的规定,预计将来会带来更多的现金流。
在计量开发产品完成时,计算销售额,即在同一结算期间根据同一种价格扣除“开发费用- 拆除补偿费”项目,以及“应付款-拆除补偿费”项目。
填写借记卡。
应付账款-拆除补偿费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房地产公司发出房地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公司发出拆迁补偿收据,结转费用核算,“主营业务费 - 土地收购费和拆迁补偿费借记费用并记入正在开发的产品”。
(二)价格补偿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政府,社会和学术界一直非常重视农村住房价格的拆除补偿问题。
在解释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补偿对农民的影响的基础上,需要分析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补偿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探讨了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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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动迁补偿的税收规定咨询
一、营业税
1、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如您企业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对您企业取得的拆(动)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1、如果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
如你公司被收回房地产确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可享受减免土地增值税政策,但必须去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处进行备案,才能享受减免土地增值税。
2、出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沈地税发〔2008〕65号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准予扣除项目。
对于转让旧房产,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契证》上所记载的“房产土地价值”核定其原购房价格,据以计算准予扣除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
1、政策性动迁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公告规定,如果是政策性动迁应提供相应的政府文件,同时应单独核算动迁收入和支出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是核定征收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