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思想之比较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
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二.中重公法轻私法西方公私法分开中国古代则无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
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
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
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
文 章编 号 :090 9 (0 9 43 70 10 -522 0 ) ・8-1 0
法律理念有社会历 史性, 表现 为: 法律理念是社会 发展的产物: 社 自由公 民的联合体 , 血缘关系 已不再成为联系个人 的纽带 。 会发展包含法律理念的 内在实质 ; 法律理念在不同的国家经历 了不同 ( ) 化理念不 同 三 文 的发展道 路。 而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 , 重 注 中国古代的法的指导思想 以儒家的人性善论为基础 的理想主义, 中国法律文化 的传 统和 实际0 本文正是从法治理念与社会 发展的内 。 着 眼与道德人格 的完善, 重 以“ 注 三纲五常” 为核心 的封建主义教 义。 在机制及在不同国家呈现出的不同形态 , 比较 了中西方法治理念的不 造成一种深厚的等级观念和身份地 位关系 , 造成社会上重视和追求 的 同特点 , 并分析 了形成差异 的原因, 以期更好地 认识法律发展 的客观 权力膜拜心理而轻视法律 治理 国家 , 重视情 义轻视功利的观念。 方 西 规律 , 普及 中国人 民的法律意识 , 构建和谐 的法制 中国。 文化则有 多元化主义文化 的存在 , 建了理性和宗教信仰两个系统 , 创 中西方法治理念差异 理性 系统是精神对物质 的支配 , 宗教信仰 是上帝对人类的指导 , 两 这 ( ) 一 中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差异 个系统体现 的是理性对非理性 的控制 、 指导与规范。 “ 自由与平等 。 西 方法 治 意识 理 念 是 建 立在 自由主 义 基 础上 的 , 调 的 是 维护 和 公平与正义, 强 宽容与理解, 对抗与妥协” 的理念 以新鲜的血液注入人们 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的 自由、 个人 的参与或个人 的经济活动, 的心灵 , 指导着人生活 的方式 , 思维角度 , 价值选择 。 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 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 自由 ( 社会结构不 同 四) 与强制的关系, 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 也包含了规范个 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 基本结构是家庭 、 家族 、 村落 、 社会 、 国家。 人与权 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法治的核心理念, 就是“ 确信法律 家法族规对于家庭、 家族 , 乡规 民约对于村落小社会 。 帮规行规对于社 能够提供 可靠 的手段 来保 障每个 公民 自由合法地享用 属于 自己的权 会上的各行各 业, 国法对于国家社会 , 都发挥者绝对统 治作用 。从家 利~ 。 中国传 统的法律思想, 而 在理论上都以尊君、 卑臣为前提 , 以维 法到国法形成 一条秩 序链 , 家法是这条秩序链中最下端 的血缘法 , 国 护家天下 的专制统 治和 为专制君 主服 务为 目的, 其所 谓法 治, 实质上 法是从家法 演变而 来又居于最上端的地缘法。而西方是从每 个个 体 是“ 以法 治 国” rl ylw), 不是 法 治(h l fa ) 以达 到 治 出发考虑整 体的利益 ,它 的法律基本是 建立在个体的权利基础之上 ( ueb a 而 ter eo lw , u 国安邦的 目的罢 了。 古代 中国, 在 个人在政 治上 、 法律上 、 伦理上没有 的, 个体权利 的结合构成一个整 体的利 益, 从而形成一个法的秩序结 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人格 , 也没有什么权利意识 。 构。 ( ) 二 中西 方 法 治 实施 过 程 中 的差 异 三 、 中西法治理念 比较 的现实启迪 对 在历史上 , 中国历来重德治而兼法治, 西方社会恰恰相 反, 重法治 ( ) 一 积极对待 中西法制的差异 而兼 德治。这样, 就使中西方在治国方略的实施, 尤其是法治的实施 () 定 对 自 由、 权 、 主 和 法 治 的 追 求 。 () 识 西 方 法 治 文 1坚 人 民 2认 上存在着较 大的差异:中 国历史上 的法律很难成为全社会人人都必 明的 进 步 作 用 和 局 限 性 须遵 守的制度 与规 范:而在 西方, 人人遵守法律是天经地义、 亘古不 () 3 学习西方不是舍己从人 , 不是没有民族希望 , 而是为 了融入人 变 的规则 , 不论帝 王、 君主 。 是教皇 , 还 都无权超越 于法律 。 类社会 文化 。( ) 4 批判西方不是为了抗拒先进文化 , 是为了避免其 而
中西方正义思想对比
中西方比较法———社会公平与正义西方正义思想1.古希腊正义思想如果诸多其他问题一样,西方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始于古希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率先对公平正义展开讨论,奠定了公平正义在西方文化中的基础地位,为后人的探讨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最早对社会正义做出完整的理论叙述的哲学家是柏拉图。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正义的观点,并将正义总结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做出最好的贡献,也就是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
对统治者来说,正义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来为社会服务并且不计较私利。
对武士而言,正义就是就是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
对农夫,商人等劳动者而言,他们的正义就是要有节制。
他认为国家正义的实现是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的。
在柏拉图那里,个人正义就是能在智慧的统帅下,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协调一致,各司其职。
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他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同角度来论述正义。
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正义就是平等。
“既然不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事都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
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区分了正义的不同学科归属。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作为品德的个人正义,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分配、法律的公正、正义则属于政治学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公正分为两类,即分配(钱财、荣誉)上的公正,以及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
矫正作用的公正又分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强迫的矫正。
在政治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分为前提的” 。
所以当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便需要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怎么样才能达到公正、平等。
所以说依法办事才能得到公正。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明确的把“正义”纳入了利益分配和调节利益冲突的范畴。
2.近代西方正义思想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近代西方思想家在古希腊理论的基础上对正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班级:行管111班姓名:***学号:********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
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
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
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
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
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
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
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
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
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
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多的兵役免除税。
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
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
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
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中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自然法是西方文化塑造出的一种理念,是西方哲学的核心概念,是自然法学派政治主张的立论基础,因而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这一概念是在古希腊自然哲学思维方式和人文哲学的社会关怀的共同关照下形成的,是思想家们对政治、法律现象之终极原因不屑追问的结果,无论是从这一概念赖以形成的思维方式还是从它在政治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看,它都堪称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本体性概念。
与西方相对应的,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中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成为人们日渐关注的话题。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中的很多理念包含了对政治哲学和执政理念的启发和思考,这些是否能称得上是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如果有,中国与西方自然法的差异和共同点有哪些?这些问题都要从对西方自然法理念和中国政治思想理念的发展脉络的梳理出发,才能做进一步探讨。
一、自然法思想及其在西方的历史演进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大体上认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四个历史阶段。
不同历史时期的西方自然法思想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但是自然法却始终贯穿着理性、正义、权利等基本精神。
(一)古代自然法时期古代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将自然法成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亚里士多德坚称,正义从属于善,达至善的本质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
他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即自然法和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
自然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是自然法,它是永恒的,始终不变的。
后来的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理论做了更为系统而明确的阐述,该学派崇尚自然和理性,认为“普遍的规律”也是“正当的理性”,该派主要代表人物芝偌和克里希普以“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将自然理解为弥漫整个宇宙的支配性原则,而这种支配性原则的实质即是理性,于是将自然等同于理性。
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中西方法治理念之比较--以自然法思想对法治理念的影响为主要视角
① 求是杂志政治编辑 :社会 主义法治 理念》 红旗 出版社 , 《 ,
第 5— 6页 。
② 张晓永 :西方法治传统初探——试论西 方中世纪之前 的 《
法治理论及其思想渊源》,河 北法学) 0 1 《 ) 0 年第 1期。 2
确 的立场 , 增强党 的领导 的意识 , 始终在 思想 上 、 政治 上
因此 ,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 必然不 是全 盘西化 , 而是 “ 洋为 中用”、 中西 和治 ” ② “ 。 二、 西方资本主 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及 其主要 内容 西方法治 思想 源 于古 希 腊 罗马 。亚 里士 多 德 曾主 张, 法治要求 法律必须 具有 普遍性 而且 必须 是 良法 。其 中, 良法要 求 反 映 了 自然 法 思 想 , 构 成 法 治 的前 提 。 并 这一解 释 , 定 了西 方 法治 思想 的大致 方 向。可见 , 确 西 方法 治在强调人定法 的同 时 , 到 自然法 思想 的深刻 影 受 响 。从古 代 “自然 理 性 ” 到 中世 纪 “ 的理 性 ” 再 到 , 神 , l 、8世纪古典 自然 法学 派 “ 的理性 ” 西方 法 治在 不 71 人 ,
19 年“ 99 依法治 国” 被写人 宪法 , 现 了治 国理 念的重 大 实
转变 。 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 的提 出 , 以胡 锦涛 总书记 为 核 是
心的党 中央认 真总结我 国法治 建设 的实践 经验 , 鉴 西 借
方 法治文 明成果 的 基础 上 做 出的 重大 理论 创 新 。其 主 要 内容有 : 第一 , 法治 国的理 念 。强 调全体 社会 、 依 全体 人民, 特别是 执政 者 , 遵 守法 律 、 护 法 律权 威 、 格 要 维 严
、
中国社 会主义 法治 理念的形成及 其不论 是
中西法律源流思想对比
想 。顾 名 思 义 , 者 乐 山强 调 的是 不 变 静 止 , 大 整 体 , 祖 高 于 后 辈 等 仁 高 先 精 神 。所 以我 们 不 难看 出 中 国古 典 文 明 的 重心 放 在 天 人 合 一 , 元 化 , 一 和 谐 , 伦 , 德 的 精 神部 分 。再 由于 古 老 中 国 一 味 强 调 整 体 , 乏 个 性 和 人 道 缺 竞争精神 , 以是“ 所 安于现状 ” 的社 会。因此 , 安身立 命” “ 成为 中国古典 哲 学 的最 高 定 律 。( 崔永 东 ,04 20 )
家 族 思想 便 产 生 了极 大 的 反 差 。并 且 , 国 的刨 世 神 话 很 不 完 整 , 且 出 中 而 现 的也 很 晚 所 以 中国 原始 宗 教 的这 个 创 世 说 的不 足 直接 造 成 了 中 国初 民 法 律思 想 自然法 则 的 不足 。 中 国原 始 宗教 中 占统治 思 想 的宗 法 制 的祖 神 。 二 、 西 “ 治 ” 较— — 中 国 仁 治 的 代 表 , 子 ; 腊 人 治 的 代 表 , 中 人 比 孔 希 柏 拉 图 。孑 子 的仁 治 与柏 拉 图 的 智 慧 之 治虽 然都 主 张人 治 , 仁 者 乐 山 , L 但 智者乐水。 孔 子 提 出 了 “ 仁 人 礼 “ 思 想 , 跟 刑 紧 密 相 连 , 者 是 调 整 和 约 纳 的 礼 前 束 贵 族 内部 的 血缘 关 系 , 者 是 王 权 为 了维护 贵族 的统 治 , 制 平 民和 奴 后 控 隶 的规 范 , 此 , 因 就有 了 “ 不 下 庶 人 , 不 上 大夫 ” 礼 刑 。但 这 种 调 整 对 象 的 分野充分说明了中国实行 的是一种公 开不平等 的特权法 , 与古 希腊公 民 平 等 的思 想 正 好相 反 。 中 国 古 老 文 明 的 精 髓 中 包 含 着 “ 者 乐 山 ” 思 仁 的
中西方古代思想观念之比较
中西方古代法律观念之比较法律看法是指介于感性和理性阶段之间的一种独有的法律意识反应阶段。
法律看法既包含人们对法律的零落的、有时的、感性的认识;也包含一些系统的、必定的、理性的认识。
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们的法律看法是不相同的,即便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因为各自的社会经历、知识背景和价值取向等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法律看法。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和西方对法律的见解和理解有着很大的差异性,进而各自形成了各自的法律看法。
一、中西方古代法律看法的差异表现(一)、法的本体:二元法与一元法古代西方持二元法律观,把法分为自然法和拟订法。
古代中国持一元法律观,把法律看作为拟订法,固然在历史上以前也有过自然法律看法,但不过稍纵即逝。
西方人以为自然是神圣不行入侵的,不单自然界存在着次序和规则,个人之间、社会之间、民族之间的关系也都存在着客观的次序和规则,这类次序和规则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是由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提出来的,其在西方法学理论中向来据有重要地位。
自然法从字面上看仿佛指的是一种法,但从实质上看它所指的并不是一种法,而是对法的一种基本见解或一种法律观。
在西方的法律历史发展中,自然法这类思想传统和意识形态却持久不衰,对整个西方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为了保护专制统治,人们虽宣扬君权神授,但极罕有人把法归纳为神的理性等人类之上的东西。
西周期间以宗法制为中心的周礼法度在必定程度上摇动了神权思想,令人们从人类社会自己来思虑法律,而扔掉了法与自然力量和神灵的关系。
儒家的孔子与孟子基本上继承了周礼的原则,主张用礼来指导国家的政治法律活动,因此他们不会相信在产生于国家和社会的法律以外还会有其余的法存在。
法家主张成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由专制君主拟订一致的法律在全国进行统治。
在他们看来,法自君出,更不会相信在人定法以外还有其余法的存在。
道家的老庄被以为是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但在中国思想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和法家思想,所以从整体上说,在法的本体论上,中国传统文化持的是一元的法律观。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美国 ‚钉 子户‛ 梅斯 菲尔 德的 小屋
(三 )中西方法精神的差异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人治。 2、 西方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法治。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 是人治。
人治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 法自君出,权大于法。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
记》) ‚八议‛:八种人犯罪依法减轻处 罚的特权制度。这八种人是:议 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
德国‚民告国王‛的起诉书 原告人:磨坊主某某; 被告人:国王威廉一世; 事由:被告人利用职权擅拆民房 ; 要求:赔偿原告人一切损失,保 障国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财产权利!
美国西雅图的‚钉子户‛梅斯菲 尔德的小屋 2006年,房屋开发商要修 建五层的购物中心。按时价是12 万8千美元。最后出到100万美元 ,但老太还是不搬。最后,只好 修改设计,保留梅斯菲尔德的小 屋,建成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样 子。
地理环境的影响
梁启超曾说:‚海也者,能发人进取之 雄心;陆居者以怀士之故,而种种主系 累生焉。试一观海,忽觉趋然万累之表, 而行思想,皆得无限之自由。‛ 黑格尔:‚大海给了我们茫茫无定、浩 浩无际和渺渺无限的观念;人类在大海 的无限里感到他自己的无限的时候,他 们就被激起了勇气,要去超越那有限的 一切。大海邀请人类从事征服,从事掠 夺,但是同时也鼓励人类追求利润,从 事商业。平凡的土地、平凡的平原流域 把人类束缚在土地上,把他卷入无穷的 依赖性里边,但是大海却挟着人类超越 了那些思想和行动的有限的圈子。 ‛
(3)贯穿古代法制的核心是伦理
古代法律体制包括国家法—‚刑‛ ‚法‛ ‚律‛或‚刑法‛; 还包括民间法---‚礼法‛或‚德 法‛。 法律以维护封建伦理秩序为目的。 ‚德主刑辅‛是汉代以后的法律指导 思想。
中西方法律思想的比较
先秦时期中国与同期外国法律思想和制度构建上的异同立法产生迄今已有悠久的岁月,这一点从中外历史上所存的多如繁星的法律、法典中可窥一斑。
从公元前24世纪西亚的《萨麦法典》到玄武岩上《汉穆拉比法典》宣告的权威,从奴隶时期的“夏有乱政,而作吕刑”到封建王朝一直延续的体系庞大的成文法典,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法律宝库。
通过对法律宝库中立法的整体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西方的立法观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契合,从中我们也可以获取立法上的一些启示。
1、主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于立法思想由于文化背景,生活习俗的差异,中西方的法治思想无疑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如果从这些差异中寻找共性,我们就会发现历史的谐音——立法思想都是当时主流思想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王朝的统治思想,以后的封建社会,立法依据封建正统儒家思想进行。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除此之外,儒家还有很多“精华”都在封建立法中得到体,作为中国封建立法缩影的《唐律》便是“一准乎礼”。
西方的情形何尝不是如此?希腊人的哲学,罗马人的务实精神,中世纪的神权观念,资产阶级革命时初的启蒙恩潮,以至当代西方种种有影响的学说,都指导或深刻地影响着当时的立法。
特别是风靡一时的启蒙主义思潮,对资产阶级如火如荼的革命运动和革命后建立的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担当了直接的思想指南角色。
如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后来的《法国民法典》,都是沐浴着启蒙思想产生的,这些法律和法律文件,通篇贯串着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学说、主张,其中许多条文都是直接来自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性观点。
正如马克思在讲到《法国民法典》时所指出的:“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奉、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坞的思想,起源于法国革命”。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孔子名言
•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 道不同,不相为谋。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 朝闻道,夕死可矣。 • 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 •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2>、热衷于伦理政治
3>、有强烈的使命感
4&g、从政治教育观方面
2>、教学内容方面
3>、法律思想方面 苏格拉底----民主政治 孔子----君子专制
03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表现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经辉煌灿 烂的精神成就
•1>、礼制是中国传统法律形态 •2>、德治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主旨 •3>、以刑治主义为功能取向
4、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
• 第一、经济基础不同 •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人 们的活动主要囿于家族、地域、亲缘的有限空间内,
血缘伦理关系成为人们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 。
• 西方有悠久的商品经济历史,为了使交换顺利进行
必须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来强制进行利益的
再分配,以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在法律人伦道德观上的差异
——法律电影《刮痧》 目录 二、中西方两名古圣贤的比较 ——孔子、苏格拉底 三、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表现
CONCENT
01
在法律人伦道德观上的差异
——法律电影《刮痧》
影片《刮痧》以情感 、文化为切入点,在 讲述情感共性的同时 ,阐释了中西文化上 的隔阂,最后以各种 矛盾的化解来表达了 对于文化沟通和理解 的美好愿望。 对待刮痧的不同看法成 为整个中西文化冲突的 一个具象:刮痧是一种 传统的中医疗法,还是 对孩子的一种“虐待和 忽视”?其背后隐藏的 是中西文化的冲突,整 个影片也是围绕这种冲 突进行的。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中国法系和西方法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而这两种体系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和西方的文化差异。
这篇文章将比较这两个法系的主要特点,以及它们对各自社会和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法律根源和传统中国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儒家思想和礼法制度。
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的是社会秩序和稳定,强调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相对较低。
在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中,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和谐的工具,而不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法和基督教思想。
西方法律体系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护,法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设立的。
西方法系强调个人的自由,注重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立法和法律制定在中国法系中,立法权力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手中。
法律的制定通常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政治决策来完成的,法律的内容往往显得相对模糊,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此外,中国法律中也存在许多宣称是“法律”的文件,实际上却是由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
而在西方法系中,立法权力通常是由民选的立法机构来行使的。
法律的制定通常更具体和明确,以便使法律的适用更加明确和稳定。
另外,西方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候注重法律的字面解释,更加注重根据法律来做判断。
三、司法体系和法律实践中国法系的司法体系注重的是集权和稳定,法官的角色在许多情况下更像是国家机关的代表,而不是独立的法律解释者。
在中国的法官的任命中存在政府干预的现象,这常常引起司法独立性的质疑。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司法体系更加注重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机构和法院相对独立,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公正。
西方法系中的法律实践更加注重法律的解释和理性的推理,而不是通过权力关系的调节。
四、法律文化和社会影响中国法系的文化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
在中国社会中,人们更多地依赖关系网络和权威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法律和法律机构。
中国人普遍对法律的信任度相对较低,许多人会选择用其他方式来解决纠纷。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2 思想文化领域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强调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是 "存天理,灭人欲" 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三,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同(一) 法的含义或者说人们对法的感性认识.,中国人提到法往往想到的是刑罚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的工具所以我们往往对法"敬而远之" 我们相信法律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发生纠纷时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我们一般不原借助诉讼这也就是所谓的"厌诉心理" 而在西方法的观念便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人们相信通过法律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现实生活中诉讼也相当普遍甚至会出现好多在我们看来不值得诉讼的诉讼.(二) 司法机构的设置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理论上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但现实生活中司法受行政干预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也远不及西方的法官受人尊重西方根据三权分立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完全独立.法官的地位是很高的,也是备受人们尊重的.法律的保护性和惩罚性如前所述,西方古代法律是以保护性为主,而中国古代法律是以惩罚性为主,这与中西的历史文化差异是分不开的。
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别
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别浅谈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之差不中国当前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然就有应该怎么样建设得咨询题摆在大伙儿面前,因此非常多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纷纷出谋划策,亮出自己得观点,有得法律人认为中国古代文化中就有法治得思想,有得则主张借鉴西方得法治论文联盟学讲.本文试图将中国古代法家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法治思想作一比较,看看中国古代法家得法律思想到底称不称得上是法治思想,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一、从制定法本身得性质来看法家不追求法本身得良、恶,只要是君主得意志,法家认为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家主张严刑峻法,如李悝《法经》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李悝《法经》在“窥宫者膑,拾遗者刖”后注:“曰为盗心焉.”看下宫室、俯拾路遗就算犯罪,应属盗心萌发得表现,因此要处以“膑”、“刖”酷刑.《法经》还讲:“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咨询,三日四日五日则诛.”这是诛杀其有谋反嫌疑之罪.而商鞅变法,“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可见这种法完全能够称之为是恶法得典型.而在古代西方,古希腊得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提出了法必须是良法,法得执行必须符合自然法,必须符合公平正义得思想.亚里士多德指出:“相应于城邦政体得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因此,“法律得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得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得权衡,法律恰恰正是如此一个中道得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得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因此,衡量法律得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民能够遵从良法,亦能够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亚里士多德在对法治下得经典定义中就包含法律应该是良法得思想,他讲:“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得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伙儿服从得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得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制定出一种好得法律,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得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得目得.二、从法得制定主体和法得遵守来看法家将法律得制定权仅限于君主,任何臣民不但没有立法得资格,而且完全不准议论君主所立之法,臣民只有守法得义务.《管子·法法》讲:“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商君书·定分篇》谓:“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韩非子·饰邪篇》也强调:“君之立法,以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是邪以智.过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此外,法家认为,君主享有超越法律之上得特权,君主犯法是不受法律制裁得.如《商君书·赏刑篇》讲:“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韩非子·有度篇》在“法不阿贵”后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都没有指出君主犯法也要受到法律得制裁.也许有人会以《管子·任法篇》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来证明法家也要求君主守法.那么君主如何“从法”呢?《管子》接下去讲:“故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大臣,离左右,专以其心断者,中主也;臣有所爱而为私赏之,有所恶而为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其大臣者,危主也.”即能正确施行赏罚者为上主,滥行赏罚者为中主,被臣下所操纵而行赏罚者为危主,由此能够看出,《管子》并不是讲法律也要管辖君主,《管子》只只是要求君主能较好地执掌把握赏罚权势,以进行专制统治而已.而在古代西方,法律与公民得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如柏拉图就明确指出:“不是依照全国得利益而只是依照部分人得利益制定得法律不是真正得法律.那些只是依照部分人得利益制定法律得国家,不是真正得国家,他们所讲得公正是毫无意义得.”亚里士多德也主张让全体公民大伙儿参与政治,立法与执法得主体是统治阶级或阶层得整体.从古代希腊得法治实践来看,其法律差不多上也基本上由公民大会所制定得.关于法得遵守,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法律应该不仅仅是管辖人民,君主如不依法办事,也要管辖君主”,显然他要求君主也遵守法律.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晚年得法治思想,他主张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得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都必须普遍得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特权得人存在,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亚里士多德讲:“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假如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得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伙儿服从得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得法律.”三、从法得目得来看法家认为制定法律是为了君主得利益,用以惩处抵抗专制君主统治得臣民,以使国君更有效得统治臣民,达到国富兵强、称王称霸得目得.如《商君书·画策》讲:“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商君书·讲民》指出:“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韩非子·奸劫弑臣》“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韩非子·有度》云:“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因此凌过游外私也;严刑,因此遂令惩下也.威不贷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威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韩非子·六反》所谓“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因此,中国古代得法实施得愈完全,君主得权力就愈得到强化,专制程度就愈加深厚,商鞅以后秦国得实践对此是一个最好得注解.而在古代西方,法治则是以爱护公民得私有财产、爱护自由民之间得平等和自由、爱护公民得民主权利、维护正义等为要紧目得得.如在雅典,通过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前509年)和伯里克利立法(前443年)等立法改革,先后完善、创立了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贝壳放逐法”(由公民投票放逐僭主或者其他贪官污吏得法律)等,使每个公民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任公职权,参与审判权,以及在法律上得平等权,对私有财产得所有权等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得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他讲:“以一人统治万众得制度一定不适宜,也一定不合乎正义——不管这种统治原先有法律为依据或竟没有法律而以一人得号令为法律,不管这一人为好人而统治好人得城邦或为恶人而统治恶人得城帮,这种制度都属不宜同时不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指出:“名位便应该轮番,同等得人交互做统治者也作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但是如此得结论确实是主张以法律为治了,建立轮番制度确实是法律.”因此,古代西方社会法治得贯彻,爱护了公民得权利,维护了社会正义,完善了民主制.四、从权力制衡来角度来看法家主张立法、司法、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都集中于君主一人身上,法家认为国家不能存在二元得权力结构,如《慎子·德立》讲:“两则杂,杂则相伤.”法家也没有提出设立专门得法院、专门得审判机关得办法,审判权完全由国君和行政官吏行使.而在古代西方,雅典从梭伦立法起,就设立了陪审法庭,且是民主性得、选举式得、公开平等得法院组织形式.在伯里克利执政时代,民众议庭系由6000名每年从公民名册中抽签决定得陪审员组成,这6000名陪审员分成十个陪审团,每一个陪审团各约500人,多余得作补充缺额及应急之需.地点性案件由30名定期访咨询雅典乡镇得法官处理.由于每一名陪审员每一次任期不得超过一年,而其资格又系轮流方式决定,因此每一公民平均每隔三年轮到一次.亚里士多德也主张设立公审法庭、陪审法庭、和终审法庭,陪审法庭由平民组成,陪审员享有津贴,终审法庭由若干长老组成,受理一切判决不合理得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真正得执行,法治才能起到爱护当事人得作用,才会受到民众得拥护,深入社会,成为一种传统.在古罗马时期,闻名法学家西塞罗在其自然法得基础上提出了世界国家得主张,并认为世界国家得政体应该是共和政体.他详细得描述了这一政体得分权制衡原则,首次依据法律将世界国家中执政官、元老院、平民大会这三种力量置于权力得知衡机制之中.执政官是最高得行政首长,全部官吏皆由民选产生并同意民众监督.论文联盟行政权依法规定期限,执政官任期为一年,且不得连任.元老院掌握立法权,而司法权则由司法行政官严格依照法定诉讼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平民大会不仅能够参与立法,而且其所作出得决定行政官必须付诸实施.可见,西塞罗得法律思想中已包含了现代法治得差不多原则——分权和民主.从以上分析能够看出,我国法家得所谓法律思想与古代西方得法治学讲得实质相差甚远,法家得法律思想全然就不能称之为法治思想,它只只是是君主为维护其专制统治得一种工具而已.法家法律思想中得负面因素被后来得封建君主多次利用,给中国古代社会带来了深重得灾难,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当下,我们一定要有清醒得头脑,正确看待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肃清法家所造就得传统法律文化中得毒素,建设真正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一、引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理念,对于各个国家和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西方作为两个不同的文化体系,其法治观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2.1 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中西方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
西方的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法律传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法治观念。
而中国的法治观念则源于古代儒家思想,重视社会和谐、公正和秩序。
2.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在中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在西方社会,法律被视为最高权威,任何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的内容和适用也相对较为具体和明确。
而在中国,法律的地位虽然得到了提升,但传统的行政干预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仍然对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3 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是法治观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社会,司法独立被视为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行使独立的审判职权。
审判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抗辩,并由公正的法官进行裁决。
而在中国,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4 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中西方社会中的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西方社会,司法透明和法治意识较为强烈,人们普遍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有着较高的敏感度。
而在中国,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待提高。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观点出发,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是不可避免的。
每个国家和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法治观念也会因此而产生差异。
虽然中西方的法治观念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和文化之间也需要相互学习和借鉴。
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完整版)
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论文关键词:神权法法律思想神权法影响论文摘要:神权法作为早前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对东方和西方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东西方法律思想却在后来逐渐分道扬镳。
形成了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
神权法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运用了比较的思路和方法。
从神权法的定义,各自发展趋势和造成影响方面深刻分析和比较了中西方法律的异同。
同时,还探寻了中西方法律制度不同的根源。
一、什么是神权法律思想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民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利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法律。
由宗教领袖直接掌握神权,实行神权政治的国家或地区,神权法就是教会法。
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在中国从来没有出现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或教权。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
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
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
禹传子,家天下。
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
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
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同时战争也看成替天行道。
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
LoCaLHOST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
《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
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
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
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
仿佛殷王的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其实只是给殷王的统治涂上一层神秘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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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思想之比较
【摘要】不同的文化在其萌芽期所显示的差异,往往会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成为不可逾越不可理解的鸿沟。
中国与西方法律发展的变化就顺理成章的产生了巨大的差距。
罗马法的遗产能够成为我们人类社会的共同遗产和财富,以自然法为目标立法,以全人类为立法对象,具有普遍效力。
而且这效力来源并非武力,而是理性,法律因此在政治体制中具有超越性的尊严和永恒的价值。
但是这样的文明因素在中国是另外一种面貌出现的,一般意义上法律的内涵在中国的法律里面是找不到的,本文试着通过比较西方与中国法律的发展,从而找到产生差异的原因。
【关键词】罗马法;中华文明;中华帝国;罗马帝国;扩张
广义上讲,人类社会不论处在任何发展水平上,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这就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法律。
这样的行为规范是和人类社会的产生相伴随的。
在氏族社会里,禁忌、习惯或习俗是这种机制的表现形式,都是原始法律的不同形态。
各类禁忌的目的,就是对人的本能行为进行限制,制止和预防潜在的危险,保护族群的生存。
原始禁忌是人类最早、最特殊的规范形式,在神灵外衣下扮演着法律的角色。
日常生活中的习惯和习俗所构成的社会规范,无疑的也是法律最原始的形态。
它们出现在所谓的立法者出现之前,虽未得到立法者颁布,或未得到受过职业的法官以书面形式加以阐述的。
但是它
们依靠神启或者传统的方式获得神圣的地位和权威。
当人类文明的发展从原始氏族社会向政治社会转变的时候,法律自身也会经历一种进步,表现在法律的形态,约束能力,生成的来源以及法律条文背后体现的观念等方面体现出来。
法律自身的形态以及所代表的社会意识、价值观这些也正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具体的评价指标。
在人类文明史的研究中,人类社会最初被粗略地划分为野蛮社会和文明社会两个阶段,之所以这样划分,除了支配社会的政治原则由血缘关系转为地域和财产之外,法律的形态也是一个评判标准。
在进入文明阶段以后,这些前法律的元素就要以成文法的形态重新出现,成为一个文明程度提升的标志。
人类历史上成文化有两种呈现的方式,一种是以神的名义启示给人类的,另一种是世俗政权委托一个立法者编篡的。
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明确表达了这样观念“人民对于最新情况的投票就是法律”。
这不但规定了法律精神的来源,也规定了法律条文产生的途径。
这样的原则是今天民主社会法律的基石。
不能说在中国古代没有法律,但显然的法律这样的文明因素在当时的中国是另外一种面貌出现的,上面所说的古代以及现代一般意义上法律的内涵在中国的法律里面是找不到的。
关于中国法律的源头,有一个传统说法是“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
这种说法显然把“刑”和一般法律混淆起来,这种混淆在
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根本就不是问题。
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认为法律的本质就是处罚,处罚的措施就是“刑”。
因此法律和刑差不多就是一回事,让人畏惧不敢作恶就是法律的本质。
所以孟德斯鸠一针见血地说东方专制国家的法律精神是恐惧。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中华帝国和罗马帝国在扩张过程中法律的变化。
上面我们看到,商周在对外的征服过程中,原始法律中的军事法部分被强化,首先成为政治军事扩张的工具,最终法律本身已变成统治者的工具。
被征服的族群成为奴隶或者平民臣服在一小撮皇族贵族之下。
这个过程是商以及西周的宗教变革所带来的社会变革的一部分,体现了人可以在一种观念支配下变得理直气壮的蛮横和专制。
让古老的宗教传统消失,让当下的信仰崩溃,古老的神启的法律所具有的超越人间的权威的根基不复存在。
帝国的扩张所依靠的不是文明的力量而是建立在专制基础上的武力征服。
征服的结果使得古老的社会传统和习俗也遭到破坏,蕴含在其中的自然法的观念,也就是老子所说的“道”无处依存,被永远的遗忘在历史的深处。
宗法制度下产生出的所谓法律,是根植在祖先崇拜的基础上,在观念上不会超出家法的范围。
所以中国的法律呈现给我们的就是,它从来不追求一个什么恒久的价值,诸如维持社会公正、体现人类生存的价值等等,因为这根本就不是立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和过程也从来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思考。
正如家法不会对于家长有任何的制约作用一样,中国的法律也不是打算面对所有的人,法
律从来没有指望能约束王权,甚至刑都不能上大夫。
法律最终和宗教一样沦为工具性质的东西。
直到近代,法律在中国人的头脑里从来就没有过有高于军事力量的价值。
法律在这样的社会里沦为统治工具只是一个外在的表现,真正可悲的是:自远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也就是以自然法表现出来的那种精神和原则在中国永远的消失了,替代的原则是“恐惧”。
罗马帝国在扩张的过程里,罗马公民权和拉丁公民权被作为政治工具予以应用。
主要是用来确保新征服的疆土上当地精英阶层能够逐渐融入罗马人的生活和文化圈,并向罗马效忠。
拉丁公民权往往作为罗马帝国的礼物给予它所偏好的个人或者市镇,有时甚至是整个行省。
拉丁公民权是非罗马人获取完整的罗马公民权的一个中间步骤。
在共和国时期,有拉丁公民权者拥有除投票权外罗马公民的大部分权利。
此外,只有有公民权者才能在罗马参政或在罗马军队作为军团士兵服役(其他民族的人可以作为骑兵、弓箭手等“辅助部队”参战,并且罗马军队的“辅助部队”长期由外族组成)。
在同盟者战争(前91到88年)后,整个意大利都被赋予了罗马公民权,并且在恺撒和奥古斯都时期扩展到各个西部行省。
最终在212年,皇帝卡拉卡拉颁布了安东尼努斯敕令,赋予帝国境内所有出生自由者以完整的罗马公民身份。
在这过程中法律的精神延续并扩展到帝国新的疆界。
两者差别在于中华帝国版图里的都是臣民,罗马帝国版图里的
都是公民。
公民权代表什么?是人应该遵从和享受自然法则这样的生存法则在法律层面上的表达。
倘若我们再次追问罗马人和中国人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差别?我的回答还是宗教的因素。
第一,罗马人的政治秩序用不着类似商周这样宗教作为基础,第二,罗马人以及周边的拉丁人在同样的神话背景下已经完成民族认同。
罗马帝国在对外的扩张过程中武力不是唯一的手段。
他们认识到人类被某种相同的超越血缘关系的自然法则支配因而具有某种普遍性。
现实政治的考量,宗教的传统、古老的习俗,原始的禁忌法则都在制约着罗马人的行为。
所以,不同的文化在其萌芽期所显示的差异,往往会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成为不可逾越不可理解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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