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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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引申财税〔2016〕36号,(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

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各种占用及拆借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征免增值税的规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及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金融产品需要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签订的合同属于非保本(也就是不保证本金)的上述收益,本次140号文件将其界定为不属于放贷的范畴,给予免征增值税待遇,对纳税人真是一大利好!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中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全额交纳增值税,不能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息支出。

目前理银行及各大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热情高涨,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分为保本保息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合同中明确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的行为,投资人几乎不承担投资风险,对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那如果属于不保障本金的这种理财产品,税法的精神更多站在了投资方面,对该种行为投资人由于承担了投资风险,税法给予了不征收增值税的待遇!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引申文件:财税〔2016〕36号,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这个金融商品的转让未注明是持有期间的转让还是持有期间届满的转让)。

解读:那如果按照金融商品的转让呢,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按照买卖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差价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这个负差还可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不同月份或季度来结转,但是不能跨年,跨年这个负差就作废了。那如果属于“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下发对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对纳税人按照何种税目缴税进行了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如果属于持有至到期,则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那就是如果保本金的话则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不保障本金的话,则不缴纳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1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在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90天后的利息收入,虽然账面还进一步确认利息收入,但是税会会存在差异。这个税法对90天后应收而没有收到的利息更倾向于了收付实现制。但对于90天内的利息税法和会计都是保持一致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解读:本条明确了管理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那之前未出这个文件前,对于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会存在扯皮现象,而且一个资管计划对应上千家甚至成万家的委托方,这样从税务征管的角度来讲,是非常不利的!税务征管的不利造成漏税的情况大有发生,本次呢,将资管产品管理人做为增值税纳税人更有利于了征收管理。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解读:针对该问题36号文件以前并未明确,430之前的负差指的是在营业税体制下的买卖差异,那140号文件的出台,对纳税人是一大利好!纳税人可以将营业税体制下的负差结转到下期,但是不能夸会计年度结转,也就是说可以在2016年的12月31日之前的月份或季度进行结转。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一大利好!缺点就是说文件出台过晚,2016年会计年度即将结束!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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