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增值税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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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项目
(一)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
财税2016 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建议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外卖
财税2016 140号文件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服务的,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仅指该餐饮公司参与了生产和加工过程的食品;直接外购销售的按适用的税率,不适应该条规定;
(三)宾馆提供会议场所
财税2016 140 第10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安装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6%;若只提供会议场所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
(四)酒店式公寓
2016 69号公告第5条:纳税人以长短期形式出租酒店公司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业缴纳增值税6%;只出租酒店式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
(五)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等
财税2016 140号第11条:纳税人在游览场所提供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缴纳增值税6%;不在游览场所提供上述服务的,不适用该条款; (六)武装守护押运
财税2016 140 14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6%
(七)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
新政策: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适应10%税率。

注意:政策规定“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未配备操作人员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八)销售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
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适用16%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0%税率。

变化: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别适用16%和10%税率,不统一适用16%税率。

注意:一是政策规定销售自产货物,销售外购货物不能适用该政策;二是企业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否则不能分别适用税率;三是政策仅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虽然有“等”字,但“等”字具体包
括什么,销售其他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也不属于混合销售,应慎重处理。

(九)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新政策:
2017年第1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变化: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其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也应注意分别核算。

(十)原适用高税率,后明确规定适用低税率的处理
对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的低税率的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
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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