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规】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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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11号令】

【交通新规】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1号令推出了进一步放宽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符合身体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领相应车型的驾驶证)、简化摩托车驾驶证申领程序(申领人经过学习培训后可以在一天内进行课目一、课目二、课目三的考试,并可在暂住地申领)、增加被注销驾驶证恢复措施(对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或者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两种情形被注销的,允许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恢复原驾驶资格)、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限等10项便民服务措施。

111号令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大、容易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一是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二是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三是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111号令还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111号令还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证审验的有关规定: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4月1日开始,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111号令,认真落实驾驶证管理便民措施,同时要与当前正在开展“迎世博、创文明、保平安”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强化路面管控,从严查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逆向行驶、客车超员、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闯红灯、车辆乱停乱放、开车打手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脱检报废/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辆上路行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行为,并依法处罚和记分。

请广大驾驶人和车主认真学习111号令,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增强文明参与交通意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为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注:111号令具体规定可到网上查询,交通违法记分分值和准驾车型规定可到江山信息网“交警信息”网站查询。)

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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