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1. 凡依法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 出口退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2)出口劳务增值税退税;(3)出口服务增值税退税;(4)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消费税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申请与审批1.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合同、发票;(3)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报关单;(4)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运输单据;(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口退税。
四、出口退税的核算与申报1.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准确核算。
2. 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口退税:(1)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3)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出口退税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出口企业。
五、出口退税的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确保出口退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出口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伪造、变造出口退税资料。
3. 出口企业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为我国出口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类别及标准第五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
(二)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
(四)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八条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一、“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浙江省从2001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都实行了“免、抵、退”税办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也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统一出台了新“免、抵、退”税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浙国税进[2002]21号)}。
二、“免、抵、退”税管理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货物;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口退税档案管理,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3. 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以电子档案为主的原则。
4. 保密原则,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出口退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档案,包括:1. 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等原始单证。
2. 出口退税申报表、退税审核表等相关表格。
3. 出口退税审批文件、凭证、证明等。
4. 出口退税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
5. 出口退税工作相关会议记录、培训资料等。
6. 其他与出口退税工作相关的档案。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负责出口退税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出口退税业务员:负责提供出口退税所需的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出口退税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标准,及时收集出口退税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档案的分类、编号、顺序进行整理。
(2)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规范。
(3)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
3. 档案归档:归档应按照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六、档案保管与借阅1. 档案保管: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的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档案借阅:借阅档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凭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
(2)借阅人应填写借阅登记表,注明借阅档案的种类、数量、用途等。
(3)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丢失档案。
税务退库退回管理制度范本
税务退库退回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税务退库管理,规范税务退库流程,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税收退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退库的范围和条件税务退库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已征税款进行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行为。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税务退库:(一)税务机关多征税款;(二)税务机关误征税款;(三)纳税人依法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情形。
第三条税务退库程序税务退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申请,核实退税原因和金额;(三)税务机关审批退税申请,作出退税决定;(四)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退还税款。
第四条税务退库管理(一)税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税务退库管理部门,负责税务退库的日常工作;(二)税务退库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退税申请的接收、审核、审批和退税款项的办理;(三)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退库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税务退库工作的公正、透明、规范;(四)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税务退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五条税务退库的监督和责任(一)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退库工作的监督,确保税务退库工作的合法、合规;(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退库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退库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如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内容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导言:随着全球贸易的日益繁荣,出口退税制度成为各国政府吸引外贸企业和促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政府为支持出口贸易而实施的退还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款的政策。
本文将介绍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相关政策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对外贸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与作用。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1.1 出口退税的定义和目的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支持出口贸易而实行的将向外贸企业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退还给企业的政策。
其目的是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增加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增长。
1.2 出口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出口退税必须依照国家税法和相关政策进行,企业需按照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2)公平公正:出口退税应以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对企业进行差异化待遇。
3)异地退税:根据出口产品的产地和实际出口地进行退税,确保税款退还到合法的出口企业。
4)退税真实性:退税申请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产品的情况,确保税款的合法退还。
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2.1 退税申请与资料准备企业在出口货物之前,需要按照要求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退税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2.2 税款核实与审批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实企业提供的税款信息,确保税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3 退税审核与认定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并认定企业是否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
审核时,税务部门会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综合评估。
2.4 退税发放与管理经过退税审核认定后,税务部门会将退税款项发放到企业指定的账户上,并进行相应的管理与监控,确保退税款项的安全和合规性。
三、相关政策与措施3.1 出口退税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退税率各有不同,一般根据不同行业、产品的特殊性和竞争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出口企业退税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企业退税管理工作,提高退税效率,保障国家财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取得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第三条出口企业退税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退税业务;(二)高效便捷:简化退税流程,提高退税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三)风险防控:加强退税风险防控,确保国家财政安全;(四)信息公开:公开退税政策、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口企业退税申请第四条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二)出口发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四)出口退税申报表;(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退税:(一)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二)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退税资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四)税务机关将退税款划拨至企业银行账户。
第三章出口企业退税审核第六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税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出口货物是否属于退税范围;(二)出口货物是否已实际出口;(三)出口发票、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四)出口企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第七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退税条件的,予以退税;(二)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不予退税,并告知企业原因;(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
第四章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控第八条出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出口货物管理,确保出口货物真实、合法。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退税业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最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版)
最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国发〔2016〕27号),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13日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降低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
第三条出口退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执行;2. 程序规范原则:出口退税流程清晰,手续完备;3.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确保出口退税合规性;4. 效率提升原则: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出口退税条件第四条出口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出口退税:1.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2.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3. 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4.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真实、合法、合规;5. 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第五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 出口货物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商品;2. 出口劳务属于《出口劳务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业务;3.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出口退税申报第六条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口退税:1.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单证;2. 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3. 提交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a. 出口货物报关单;b. 出口收汇核销单;c. 出口发票;d. 货物出运单据;e. 出口合同;f. 其他相关单证。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变造出口退税申报材料。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出口企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出口,促进国家贸易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条件、出口退税的程序和流程、以及出口退税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一种政策。
出口退税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促进国家贸易的发展。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条件1. 出口退税的范围出口退税的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不同税种的退税比例和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
2. 出口退税的条件(1)出口货物需要满足的条件出口的货物在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并且属于退税的产品。
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的货物也视同离境。
出口货物在财务上做了销售处理。
卖出去的货已经收到钱,完成收汇结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税业务。
(2)出口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公司经营范围要有: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工商局)。
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出口免税,不能退税(税务局)。
办有进出口经营权:其中包含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电子口岸卡申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及外汇名录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
贸易型企业做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型企业做出口免、抵、退备案(税务局)。
报关是以企业名义自主报关,出口单证齐全,买单报关没有出口记录退不了税。
供应商可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征才有退。
三、出口退税的程序和流程1. 出口退税的申请企业应当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2. 出口退税的审核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出口退税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出口货物、税收等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
出口退税资料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出口退税资料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保障出口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
三、出口退税资料管理1. 出口退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口货物清单;(2)出口货物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文件;(3)海关报关单;(4)出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单证;(5)退税申请表;(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出口退税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归档保存,分类管理,确保清晰、完整、准确。
3. 出口退税资料的保存期限:(1)企业应当将出口退税资料保存至少5年;(2)对于特殊情况或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4. 出口退税资料的保密:(1)企业应当严格保护出口退税资料的保密性,避免泄露给无关人员;(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出口退税资料申报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申请退税。
2.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出口退税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3. 在出口退税资料申报过程中,如遇到疑问或问题,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税务机关在接收到企业的出口退税资料后,应当依法对资料进行审核、核实。
2. 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出口退税资料进行查验并作出退税决定。
六、出口退税资料违规处理1. 对于出口退税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涉嫌欺诈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取消企业的退税资格。
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出口退税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出口退税资料管理的监督检查1. 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资料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整改。
2. 对于发现严重违规情况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严格的处理,并进行公示。
八、出口退税资料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出口退税资料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让企业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模板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出口退税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依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进口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出口退税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利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出口退税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出口退税的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条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二)依法申报出口货物;(三)出口货物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四)提供真实的出口货物相关单证;(五)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审核第七条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第八条出口退税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出口退税申报表;(二)出口货物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四)出口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五)其他有关单证。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进行审核。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监控,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企业,应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出口退税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一条出口退税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出口退税,逾期不办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出口退税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条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已退税款,并处不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构出口货物;(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转让出口货物相关单证;(三)其他违反出口退税规定的行为。
退税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范本
退税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退税资金的管理,确保退税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退税资金专户,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退税资金专户的设立与管理1. 退税资金专户是指为退税业务单独设立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管理和支付退税资金。
2. 退税资金专户的开设应符合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退税资金专户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确保退税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
第三条退税资金的接收与支付1. 退税资金的接收:(1)退税资金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直接由税务部门划拨至退税资金专户。
(2)财务部门应按照税务部门的退税通知,及时核对退税资金的金额和科目,确保退税资金的准确无误。
2. 退税资金的支付:(1)财务部门应按照退税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合规地支付退税资金。
(2)退税资金的支付应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退税资金的核对与监督1. 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退税资金专户的余额,确保退税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2. 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报告退税资金专户的收支情况。
3. 审计部门应对退税资金专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退税资金的合规和高效。
第五条信息披露与透明度1. 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退税资金专户的收支情况,提高退税资金管理的透明度。
2.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报告退税资金专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财务部门和相关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于涉及退税资金专户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部门所有。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1范本)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1. 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根据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与出口货物相关的内部税费,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退还的一种政策。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和贸易政策工具,对鼓励出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2. 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遵循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出口退税不偏袒特定企业和行业,按照统一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管理,确保公平性和公正性。
2.2 免税原则出口退税是对企业实际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行退还,因此只涉及到与出口货物相关的税费,其他税费不予退还。
2.3 税负中性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保证对企业的税负中性,即不增加企业的税负负担,确保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2.4 规范原则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需要建立明确的规则和标准,遵循规则操作,确保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3. 出口退税的流程3.1 申请阶段企业在出口货物后,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相关文件。
3.2 审核阶段税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退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货物的出口真实性、税费的实际支付情况等进行核实。
同时,还会对企业的资质和信用进行评估。
3.3 退税阶段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会将应退税款直接退还给企业,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退款。
4.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优势和意义4.1 促进出口贸易出口退税能够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
4.2 优化外贸结构通过出口退税,可以鼓励企业增加出口比重,优化国内外贸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4.3 促进贸易平衡出口退税制度能够有效降低进口环节税费的负担,减少国内市场对进口产品的需求,促进贸易平衡。
4.4 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出口退税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减轻经营负担的政策工具,能够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5.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展望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在不断变化和完善中,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5.1 动态调整退税率根据国际市场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税务部门可以适时调整退税率,以适应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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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召开的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省局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对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省局要求最迟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
各地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为进壹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壹、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各类纳税人。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
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壹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三、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类。
四、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能够定为A类:(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三年之上,且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或壹般贸易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五年之上、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从本省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70%之上、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从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及集团公司代理销售单位购进的除外,下同)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20%(其中从外省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10%)。
五、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凡满足以下条件之壹的出口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能够定为B类:(壹)纳税信用等级于B级(含)之上。
(二)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壹般贸易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外贸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30%。
2.出口退税评估及纳税评估结果正常。
3.连续俩年无拖欠税款行为发生。
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壹律定为D类:(壹)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50%之上。
(四)近俩年来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已被立案正于查处或日常管理中已发现有偷骗税嫌疑。
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口企业,暂不参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且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壹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壹年的出口企业。
(三)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壹年的生产企业。
(四)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生产企业。
八、除已被评定为A、B、D类和暂不参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
九、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A类出口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实行比常规管理出口企业更为优化的服务措施。
(二)于税务部门受理申报环节,优先受理A类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对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申报或预申报等方式。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三)简化办税手续,提高退税效率。
A类出口企业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办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收集期间,可边收集单证边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退税部门先用关联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
待企业单证收齐且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关联核销手续。
退税部门于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且及时用关联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
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四)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于1年之上的生产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于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企业于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退税部门提供。
(五)可暂不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制度。
(六)出口企业于办理退(免)税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可通过电话、信函、约谈等“直通车”服务方式直接向县(区)、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七)于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暂时不能满足全省出口退税需求时,对A类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税。
(八)于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出现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信息、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信息缺失或错漏的,优先安排排查或采取措施及时补录关联信息。
(九)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A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业务可委托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十)定期召开A类出口企业专题座谈会、政策宣讲会、业务咨询会以及国家关联重大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出台前的意见征求会等。
十、对B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壹)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
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于审核时,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且及时用关联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
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对尚未到期结汇的,退税部门审核退(免)税时,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三)简化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除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人工审核必审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再进行人工审核。
(四)及时办理各类出口退(免)税业务,于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范围内及时办理退税。
十壹、对C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壹)企业于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所列企业,必须于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申报时不需提供备案单证,由企业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之日起15天内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二)退税部门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工作,对企业的申报资料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同时进行计算机审核,也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备案单证。
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
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和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且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辅导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营情况。
十二、对D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壹)企业于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必须于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网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各项备案单证。
(二)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同时仍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进行严格审核。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且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产品,必须于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
对外贸企业从本地供货企业购进的货物,如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B级的,主管征税部门应每半年对供货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壹次实地核查,且向退税部门提供核查方案,核查无误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
对外贸企业从外地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对每壹家供货企业定期分批进行函调,对回函无误、交易及纳税正常且排除骗税疑点的,退税部门方可办理相应退(免)税。
属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将试点企业申报退税数据和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评估分析,定期从出口和退税增长率、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单价、货源、进项税额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对于发现的疑点及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退(免)税。
(四)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按政策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营情况。
征退税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于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五)D类出口企业,俩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
十三、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评定后,交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定,评定为A类和D类的出口企业名单要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暂不参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如存于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壹的,壹律按照D类管理;如已达到A、B、C类评定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后,于下壹个评定期正式评定等级之前可暂按C类管理。
对出口和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大(如出口敏感产品及从敏感货源地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于评定分类管理等级和日常管理时应从严掌握。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或申请提高分类等级的工作从每年1月上旬开始至1月底结束。
十四、退税部门应对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