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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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潍”战略,进一步加快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在全市中小学推行校长职级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改革用人机制,鼓励竞争,加强交流,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中小学校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增进办学特色;建立起符合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精通教育、善于治校的高素质学校领导干部队伍。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专、特殊教育学校、乡镇(街道)中心学校(统称中小学,下同)。其他学校和教育单位暂不列入。
三、主要内容
1、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列入校长职级制度实施范围的中小学校一律取消行政级别,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对中小学校长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区别对待。现任校长的行政级别继续保留,实行档案管理。新任校长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全部实行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副校长一般由校长提名,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聘任。根据有关章程、规定,中小学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任命,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提名,按规定程序产生。教育系统的干部、教师与其它部门交流,按有关规定,以相应的职务、职称为依据予以安排。
2、中小学校长职级的设置。中小学校长职级设置六级。即: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二级校长、三级校长、四级校长、五级校长。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被评审认定为特级校长的,经学校所属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3、中小学校长的工资待遇。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后,中小学校长的工资根据业绩情况,随职级确定。具体的工资管理意见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依据市里意见,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4、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度。中小学校长每个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同一名校长只能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个任期,需要连任的,不得超过两个任期。工作能力、业绩特别突出、身体健康,为当地群众和教职工所公认的优秀校长,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教育部门可以根据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职级,继续聘任其担任同等职级的校长职务。
5、实行中小学校长交流制度。校长职级是校长能力、水平与任职学校工作业绩相结合的产物。同等职级的校长符合交流条件的可直接交流任职。鼓励校长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干事创业,三年内享受原职级待遇不变。
四、工作步骤
根据“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为保证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健康、规范、有序地推行,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2004年新学年开学后先在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及二至三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年内在全市全面推行。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领导,协调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市教育局设立“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工作办公室”,对全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协调。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也要建立推行校长职级制度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评审等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审。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高中(含普高、职高、普通中专)校长和其它学校特级校长职级的评审认定;县市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除高中学校以外的一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评审认定,并推荐特级校长职级人选。
各级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人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评审委员会由专家、知名校长和教育部门的领导干部组成,各占三分之一。县市区评审委员会委员,须报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