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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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要点及流程解析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2017年底前,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后中国国电、国家电网、中国核建等多家大型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陆续完成改制工作。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化改制旨在加快企业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笔者结合企业改制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实践经验,针对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过程中的政策依据、基本程序和误区释明进行要点解析。

一、全民所有制改制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概念(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国有独资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且为法人股东,即国务院或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的国资监管部门作为唯一出资人。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基本程序总体来说,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将企业组织形式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程序:(一)国有产权登记及其他改制前事项拟改制企业若未办理过国有产权登记,则应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于改制之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对拟改制企业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确认;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机关为其国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6•【文号】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件.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关于对信用卡透支问题的复函银函[〔]〕号.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工作中涉及金融的几个问题的复函银办函[〔]〕号.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号.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号.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银办函[〔]〕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号.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转发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商业银行收取居民股资金划转手续费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事宜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办理存款代理挂失及支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号。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发展历程、动因及风险分析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发展历程、动因及风险分析

一、研究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持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通过高效配置资源,以“专业化整合”和“战略性重组”为抓手,实现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大做强,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和重要基石,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结构的变化,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行为也不断增多。

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对企业原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在保证原有生产发展模式的前提下加大对某一领域的资金投入,促使各个生产发展流程之间提高配合程度,使其朝着更加完善专业的方向发展,进而使公司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二是企业利用并购实现“协同效应”,减少企业同质竞争,加强市场管理,有效减少企业经营风险,进一步完善资产结构,实现资产库存整合。

国有企业在开展并购重组过程中也要加大对风险的分析,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策略,以真正达到提高并购重组收益、降低并购重组风险的目的,为并购重组后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二、企业并购重组的概念并购重组是对企业资源进行重新配置,通过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即兼并和收购。

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我国习惯将其称之为“并购”。

企业并购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具体包括三种形式:公司合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企业重组主要是指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金、资产、技术、管理、劳动力等一系列要素进行重新设置和规划,如剥离不良资产、债务重组、出售、中止或转移企业一部分经济业务等,使企业组织结构发生改变等。

目的是从整体上或从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强化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国办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厂办大集体改制的程序和步骤

厂办大集体改制的程序和步骤

决定改制的形式。
)对资产不是很多、职工人数
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 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对于厂办
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要按照实事
较少的企业,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
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本
真情实意地帮助职工解决改革中出现 的问题和困难。要营造广大职工对企
耍求较低、设立程序简单、出资方式
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从
资产的原始来源^手,界定产权。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资产审计、 评估。在审计、评估中,对企业的固 定资产,如厂房和设备等,虽然实物
形态存在,但由于年代久远或已提完
对于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 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实行无偿 划拨.用于厂办大集体安置职工所需 的费用。对于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 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
;隹。 日、确定改制形式 厂办大集体具有涉及面广、类型
业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
素。
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 一、加强思想教育.营造改革良 冲减国有权益。对于厂办大集体拖欠 的金融债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 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 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处理。对于厂办大集体的历史欠税. 执行国家处理企业历史欠税的有关政
P实务篇市场运作厂办大集体改制的 Nhomakorabea序和步骤
一,徐汉阳
所谓厂办大集体,是指上世纪七 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 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
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
业改革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
好环境,使全体职工统一认识,对改
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认定,并制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4]12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4]12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22施行日期2004.08.22文号银监复[2004]123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4]123号)中国银行:你行《关于中国银行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中银重〔2004〕4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你行改制后的全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ANK OF CHINA LIMITED,对外简称中国银行。

二、同意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资格。

三、同意你行注册资本变更为186,390,352,497.83元人民币。

四、核准肖钢任你行董事长,李礼辉任副董事长、行长的任职资格,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按规定程序另行核准。

五、你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待创立大会通过后,报我会核准。

六、你行改制后业务范围与资格、营业地址不变。

七、同意你行境内分支机构名称中总行名称部分随总行名称做统一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等,亦可对外简称为“中国银行+××分行”等,毋须单独报批。

你行分支机构更名及换发金融许可证工作可在总行更名后一年内完成。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

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

.企业改制操作流程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操作流程1、制订改制方案;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3、产权界定;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5、资产确认: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6、名称预先核准;7、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8、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10、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操作流程1、制订改制方案;2、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3、产权界定;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5、资产确认: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6、名称预先核准;7、准备申报材料,报市工商局、市体改办、市财政局;8、报市政府审批;9、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10、召开创立大会;11、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12、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13、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改制为合伙企业操作流程1、制订改制方案;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3、产权界定;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5、资产确定: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6、名称预先核准;8、填写改制登记表式文件;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10、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操作流程1、制订改制方案;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3、产权界定;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5、资产确定: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6、名称预先核准;8、填写改制登记表式文件;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10、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等。

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流程1、股东会(主办单位)同意转股或增资及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决议;2、签订合资、合作或独资意向书;3、名称变更预核准登记(名称不变,可不用做名称预登记);4、项目建议书审批;5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6 、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审批;7、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8、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9、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国银行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贷款损失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贷款损失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贷款损失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中银信[1994]17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贷款损失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中银信〔199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制度进一步多样化,变动也将更加频繁,使银行信贷管理的难度加大,贷款风险增加。

为了在积极支持企业制度改革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防止银行资产流失,特通知要求如下:一、企业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也有利于银行的自主经营,因此各行对企业制度改革中的合法形式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同时,由于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作为债务人,企业有义务事先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以便做好债务安排。

今后各行必须对企业产权变更可能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的影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信贷管理,坚决纠正逃债、废债的各种错误做法,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企业产权变动,如实行股份制、“嫁接型”合资、企业出售以及合并、兼并、分立等,贷款银行要及早介入,随时掌握情况,要求企业合理安排债权债务。

对于风险大的贷款要利用企业制度变更所得收入及时收回贷款。

由于涉及法人变动,未收回的贷款必须要求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相应更换和衔接好原有贷款文件,防止因工作脱节失误造成银行债权落空。

三、对于企业经营体制方面的变动,如国有民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机构等,对于此类企业各行要加强跟踪监督管理。

在维护银行贷款权益的前提下,要求企业严格执行经营合同,落实债权债务,并做好相应的贷款担保和抵押工作,防止出现权利义务不清、损公肥私、侵害银行权益的现象。

分立后的各企业必须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所占有的国拨流动资金的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所占有的国拨流动资金的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所占有的国拨流动资金的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85.06.24
•【文号】
•【施行日期】1985.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所
占有的国拨流动资金的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最近,部分省市分行反映,财政部(84)财改字第86号文《关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有些内容与人民银行、国家经委、财政部联合发的(83)银发字第266号文的有关规定有矛盾。

《解答》第二部分“有关小型企业的问题”第7点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其应归还的国家资金都应上交财政,不应交给企业主管部门”,这是与(83)银发字第266号文关于“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未经银行同意,国拨流动资金不得抽调或减少”的规定不符的。

有的企业主管部门也认为财政部这样规定不妥当,他们主张,将转为集体所有制和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营小企业收回的国拨流动资金,经银行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给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其他国营企业。

鉴于目前大多数国营工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我们同意对转为集体所有制
和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收回的国拨自有流动资金,经银行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给自有资金不足的其他国营企业。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06.10•【文号】中银信管[1998]242号•【施行日期】1998.06.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98年6月10日中银信管〔1998〕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为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转制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请做好以下工作:一、要正确处理支持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发展、改革,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各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40号文的有关规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依法落实金融债权债务,对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发生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

二、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各行要认真落实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加大清收力度,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

三、严格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和审核。

各行对涉及中国银行债权的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定要从严掌握,评估结果要经承担国有资产职能部门的确认,防止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

四、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各行要积极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多头开户进行专项清理,防止改制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金融债务。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100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100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100号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为了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人民银行有权制定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管理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和计划,考核企业使用流动资金的效益。

需要增加的信贷人员,除在国家劳动计划内安排一些财金院校大专毕业生等人员外,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每年另增加信贷业务人员专项指标一万人。

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计委、经委、财政部门要同银行搞好协作配合,保证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为国家积累资金作出贡献。

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决定,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一、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很有必要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问题,财政、银行部门已酝酿多年。

今年一月,人民银行在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作为银行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

今年二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后,我们组织调查组到天津、上海、北京、江苏、四川等地,广泛听取企业和财政、计委、经委、银行部门的意见,研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8(000)007
【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省政府传真电报〔1998〕81号(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
【总页数】2页(P34-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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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之欧阳科创编

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之欧阳科创编

一、成立改制组织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

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

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

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

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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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中银信管[1998]24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发布日期】1998.06.10
【实施日期】1998.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
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中银信管〔1998〕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转制工作,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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