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及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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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学科技园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豫、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豫政〔2009〕7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提高大学科技园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努力建设创新型河南,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院校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地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进行协调,给予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大学科技园是我省建设科技创新体系、高等教育体系和科技孵化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是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是高新区和创新型产业集聚区集聚创新人才,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

第五条大学科技园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载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金融投资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组建、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省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的组建、认定、管理及考核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做好“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拟建或在建的大学科技园,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组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建设期为3年);已建或组建的大学科技园,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

第九条高等学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主要依托单位,鼓励高等学校与高新区、省定产业集聚区合办大学科技园。申报组建、认定“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应填写《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组建申请报告》或《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由大学科技园依托单位分别向省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组建或认定申请。

第十条省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批复组建或认定“河南省大学科技园”。

第十一条《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组建申请报告》、《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十二条申请组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一所或多所大学为依托,具有相应的建设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 与省级以上高新区或省定产业集聚区建立合作关系,并拥有一定面积的可自主支配企业孵化场地。

3.依托单位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

4. 地方政府、依托园区和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5. 拥有20项以上的可转化科技成果,并签订有入孵或转化协议。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高新区或省定产业集聚区合办,或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或省定产业集聚区内,发展方向明确,有相应的发展规划,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2. 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职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合理,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 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占6500平方米以上。

4. 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在园区内建设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5. 园内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6. 园内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7. 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交流、融资、商务等多方面的服务。

8.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 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第十四条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7.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五条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每年度各大学科技园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省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报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省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河南省大学科技

园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给予表彰奖励和重点支持,并向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对考核不合格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河南省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省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在各类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技术创新孵化平台工程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高等学校在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优先将在孵企业作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进行培育。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的大学和产业园区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其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九条依托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校师生进园孵化的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在园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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