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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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范本1.引言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化的服务机构,由一群律师组成。

为了更好地发挥团队的力量,提高效率和质量,制定一套合适的团队合作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种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办法的范本,旨在指导律师团队的协作和管理,保证团队的高效运作。

2.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事务所整体发展。

2.2 原则2.2.1 理解和尊重:团队成员应理解并尊重他人的工作职责和角色,形成团队合作的氛围。

2.2.2 透明和开放:团队的信息和决策应该是透明和开放的,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互相了解和互助。

2.2.3 管理和执行:团队成员应按照分配的任务和时间管理要求,主动执行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2.2.4 持续学习和提升:团队成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团队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3.团队组建和角色分配3.1 团队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律师的专长进行组建。

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应互补,以形成一个高效合作的团队。

3.2 角色分配律师团队中应该明确各个角色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事务所内部的工作分工合理,团队成员的任务明确。

4.团队协作和沟通4.1 会议团队定期召开会议,以促进成员间的沟通和协作。

会议应有明确的议程和目标,会议纪要应及时记录和传达。

4.2 内部沟通平台建立一个内部沟通平台,用于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和信息共享。

可以使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或内部网站等形式进行沟通。

4.3 协作工具使用协作工具,如共享文档和项目管理工具等,以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5.任务分配和执行5.1 任务分配根据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将任务分配给最合适的人员。

任务应明确、具体,并设定截止日期。

5.2 任务执行团队成员应主动执行分配的任务,并及时反馈任务进展情况。

如有问题或困难,应及时与团队成员沟通协调解决。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稳定运作,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由一定数量的律师组成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定址和经济账户,依法进行商业活动或接受委托代理业务。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填写相关申请报告。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明确标示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所在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开发区域或商务区域;(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标准;(三)具有专业的律师执业证书,其数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组织人数标准。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作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明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按照经营业绩、管理能力、业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权利和权力。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具体的经营计划和子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案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律师的代理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审核和考核,对执业不规范、不合法、不道德的律师,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开展民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以及其他法律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如发现客户的委托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引导/拥有主动权推辞此类委托。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注销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律师事务所应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并且与设在同一地点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保持独立性。

2.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合适的职业律师数量,律师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

3. 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执业律师,律师应当具备律师资格,并进行年度执业考核。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注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注销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律师事务所主动申请注销;2. 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行业证书;3. 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失职行为;4. 律师事务所丧失继续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会议、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2.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一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中产生,并且设置主任、副主任。

第十二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运行。

2. 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分配等事项。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事务;2.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 参预制定法律文件和法律政策的律师建议;4. 代理当事人进行犯罪辩护。

律所合伙管理制度

律所合伙管理制度

律所合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律所合伙制度的运作,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律所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执业律师资格,且持续有效;2. 对律所的发展具有明确的战略思考和规划能力;3. 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 合伙人有权参与律所重要事务的讨论和决策;2. 合伙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对律所的事务给予合理支持和配合;3. 合伙人对律所财务状况有义务保持透明和监督;4. 合伙人应积极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律所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合伙管理机构1. 合伙管理委员会是律所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2. 合伙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律所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律所运营和管理;3. 合伙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合伙人的意见和建议,就律所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五、利润分配1. 律所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合伙协议规定进行;2. 合伙人的分配比例应根据其贡献度和业绩情况确定;3. 合伙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利润分配比例,但必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六、退伙和增补1. 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自行退伙;2. 新的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入伙,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

七、合伙合作期限合伙合作期限应按照合伙协议规定,过期后可根据情况选择续约或解散。

八、争议解决合伙人之间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由律所全体合伙人共同遵守,如有修改或补充,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

以上是律所合伙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律所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只有合理规范和落实好合伙管理制度,律所才能够稳定发展,实现共赢局面。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合伙人权益和责任等内容的规范。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合伙人的共同管理和责任分担。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采用的管理办法应当依法合规,在其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应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制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内部管理办法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大会是全体合伙人参与的机构,负责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审议事务所的重大事项和各合伙人的权益分配。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是合伙制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决策执行以及合伙人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内部机构,如财务审计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等,以便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讨论决定。

具体程序如下:1. 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拟订决策方案并提出决策议题;2. 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组织全体合伙人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或经过表决决定。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事项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负责。

具体程序如下:1. 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讨论,形成决策意见;2. 决策意见经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统一决策,并由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执行。

第四章合伙人权益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参加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2. 共同分享事务所的收益,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取利润;3. 共同承担事务所的风险和责任,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享有事务所资产的收益权,具有事务所财产分割、转让等权利。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变更
1.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变更需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2.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制、合作制、股份制或其他形式。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
1. 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决策。

2. 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保障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律师职业规范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1.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律师职业规范》的要求履行职业义务。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律师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升执业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1.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经营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2.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证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法律责任
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组织架构(一)设立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律师;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等。

同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并接受审核。

(二)组织架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应清晰明确。

一般来说,包括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业务部门、行政部门等。

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方针政策;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执行主任负责日常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承办具体案件;行政部门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员管理(一)律师招聘与录用招聘律师时,应注重其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实践经验。

录用程序应严格规范,包括简历筛选、面试、背景调查等环节,确保录用的律师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品质。

(二)律师培训与发展为了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外部进修。

培训内容可以涵盖法律法规更新、业务技能提升、职业伦理等方面。

同时,应为律师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渠道,激励律师不断进步。

(三)绩效考核与薪酬福利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律师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价。

绩效考核结果应与薪酬福利、晋升机会等挂钩,以激励律师积极工作。

薪酬福利制度应公平合理,既能保障律师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体现其工作价值。

三、业务管理(一)业务受理与分配设立规范的业务受理流程,对客户的委托进行评估和审查。

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和业务能力,合理分配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案件办理流程制定详细的案件办理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出庭应诉等环节。

明确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三)质量管理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估。

通过客户反馈、同行评价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财务管理(一)收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规定,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

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客户详细说明收费方式和金额,确保收费透明、合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合伙律师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应设主席团,并经合伙人选出主席团成员。

(三)秘书处为管理机构实施机构,设立秘书长及若干秘书,由主席团任命。

三、合伙律师的条件及范围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有合作精神,有合伙意识,有合伙精神。

(三)能够积极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律师。

四、合伙律师的职责
(一)参加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事务。

(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积极争取客户。

(三)遵守律师诚信义务,廉洁从业,不得接受不正当利益。

(四)依法代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合伙律师的权利
(一)享有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所得及管理权。

(二)有决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组织架构调整、人员调整等事项的权力。

(三)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职务、收入、财产享有公开透明的权利。

六、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后生效。

七、生效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根据《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从事业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设立与注销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有三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 有必要的机关和设备;4. 有符合业务要求的书库、检索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文件;5. 有独立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注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律师事务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无法继续履行职责;2. 经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地无分支机构;3. 律师事务所丧失设立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合法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制、个体工商户等。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依法设立管理人员。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八条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特殊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九条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第十条特别行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真实、准确地履行年报义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司法行政机关所有。

(以上文字内容仅为示例,非实际内容)。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其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法律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提高其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登记(一)设立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有符合规定的资产。

(二)登记程序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名单及资格证明、资产证明等。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一)合伙人制度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合伙制,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分享收益,并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管理。

(二)管理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战略、监督业务开展、管理财务等重大事务。

(三)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领域的不同,设立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知识产权等专业业务部门,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三、律师的管理(一)资格审查与培训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新入职律师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

同时,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业务分配与监督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和经验,合理分配业务,并建立业务监督机制,确保律师依法、规范执业。

(三)绩效考核与激励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律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律师积极工作。

四、业务管理(一)案件受理与登记对每一个受理的案件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当事人信息、案件性质、委托事项等。

(二)办案流程规范制定明确的办案流程,从接受委托、调查取证、法律分析、庭审辩护到结案归档,每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操作规范。

(三)质量控制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律所合作方案

律所合作方案

律所合作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律所合作方案,以帮助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中小型事务所,通过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来提升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合作可以涵盖多个方面,包括资源共享、业务扩展和知识分享等。

通过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不增加过多成本的情况下,获取更多的机会和市场份额。

2. 合作内容2.1 资源共享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这些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 人员:合作伙伴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合作方派遣人员,以解决当地需求或人员短缺的问题。

- 设备和设施:合作伙伴可以共享设备和设施,以减少成本和提高效率。

- 文件和知识库:通过共享文件和知识库,律所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信息,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2 业务扩展合作伙伴律师事务所可以共同开展一些业务项目,以互补各自的专业领域。

这种合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 联合招标:合作伙伴可以共同参与招标项目,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增加业务机会。

- 项目合作:针对某个专业领域或特定项目,合作伙伴可以联合开展,将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共享和整合。

2.3 知识分享通过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知识分享,促进业务水平的提升。

这种合作形式可以包括: - 培训和研讨会:合作伙伴可以定期举办培训和研讨会,分享各自的经验和案例,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

- 知识交流平台:合作伙伴可以共同建立一个知识交流平台,方便信息和经验的共享,提升整体竞争力。

3. 合作模式律所合作可以采取不同的模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常见的合作模式包括以下几种: ### 3.1 联合办公合作伙伴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在同一地点开设办公室,共享设备、设施和人员。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提高效率和协同工作能力,降低成本和风险。

3.2 业务联盟律师事务所可以结成业务联盟,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和项目招标。

通过共同拓展业务,律所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市场份额。

3.3 专业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特长,找到具有补充性的合作伙伴。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秩序,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申请设立,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注销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报主管机关申请设立,提交以下材料:1.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2. 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置、规模和财务状况的说明;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律师人数、律师资格等证明材料;4.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主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批准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向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信息报送主管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并保留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才能解散。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制或者事务所的内部机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当有清晰的合伙人身份和权益分配规则。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事务所理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具备律师资格的主任律师,并确保足够数量的律师,以满足业务需求。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接受规范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和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责,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协调有序。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1988年6月3日(88)司发公字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重要一步。

希望各厅(局)按照蔡诚同志在5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6月底之前开始搞一个试点。

现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发给各厅(局),供试点参照执行。

各地试点方案请报司法部,但不必经司法部批准即可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和请示。

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88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章程以及必要的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由合作人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司法部有权批准设立或撤销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合作人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章程;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效益浮动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测算依据;5.事业发展等项基金和管理费的比例以及测算依据。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总则合伙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法律实务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作,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管理结构1.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法人实体,依法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和能力。

2.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律师资格,并经过评审和投票确定入伙。

3.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日常运营。

4.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事务所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合伙人的意见作出决策。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1.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明确分工与职责。

2.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部门,负责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

3.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事务所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行政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1.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安排各合伙人的业务,保证基本业务的顺利开展。

2.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鼓励合伙人间的合作与协作,提高团队效能。

3.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积极开展新的业务领域,并加强对现有业务的深耕与提升。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1.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拥有独立的财务账簿和财务报告,并进行定期审计。

3.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收取律师费,并确保与客户的律师费收费协议合法、合理和公平。

六、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人事管理1.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流程。

2.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聘任合适的专业人士,提升事务所的整体素质。

3. 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行为的监督,及时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3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批准财务开支;(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年""月%&日司法部令第’&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第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六条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第七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名以上的发起人!第八条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第九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作人会议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条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批准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三$选举%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吸收%开除合作人&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分&#五$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七$其他由合作人会议决定的事宜!第十一条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合作人会议&#二$组织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三$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四$合作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二#担任律师事务所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四#律师事务所终止时$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剩余财产的分配%"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一#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三#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合作人退出律师事务所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支付一定的退职费%但合作人因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被律师事务所开除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除外&第十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行政人员时$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在聘用期间$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第十六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十七条合作律师事务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确定合作人工资标准’等级时$应当考虑合作人的所龄’资历’办理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第十八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第十九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业务委托$统(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第二十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其财产不得随意转移和挪用"第二十二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第二十三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解散$%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足’人!且在’个月内未能补齐的(%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万元!且在’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三&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吊销执业证书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作人依照章程的规定分割"第二十六条清算期间!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执业"第二十七条合作律师事务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合作律师事务所终止后!文件#财务帐簿和业务档案应依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第二十九条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司法部&’))年*月+日颁布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同时废止",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8⽇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发布之⽇起施⾏。

1996年10⽉25⽇发布的司法部令第42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

部长张福森⼆〇〇四年六⽉⼗六⽇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的由合伙⼈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所有,合伙⼈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章设⽴第六条设⽴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书⾯合伙协议;(三)有3名以上合伙⼈;(四)有10万元⼈民币以上资产。

第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合伙⼈,包括姓名、居住地、⾝份证号码等;(⼆)律师事务所开办资⾦总额,合伙⼈出资⽅式及⽐例;(三)合伙⼈的权利、义务;(四)合伙⼈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合伙⼈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式;(六)合伙⼈⼊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合伙⼈之间争议的解决⽅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合伙⼈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条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协商⼀致并签名。

合伙协议⾃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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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司法部令第4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大治理,保证合作律师事务所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置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

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

合作律师事务因此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意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第七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宅、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第八条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作会议制度,实行民主治理。

第十条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进展规划;
(二)批准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三)选举、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吸取、开除合作人;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分;
(五)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
(七)其他由合作人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十一条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合作人会议;
(二)组织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
(三)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四)合作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合作人享有下列权益:
(一)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
(二)担任律师事务所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形;
(四)律师事务所终止时,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十三条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合作人退出律师事务所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支付一定的退职费;但合作人因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缺失,被律师事务所开除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行政人员时,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在聘用期间,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合作律师事务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确定合作人工资标准、等级时,应当考虑合作人的所龄、资历、办理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

第十八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置事业进展、执业风险、社会保证和培训等项基金。

第十九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同意业务托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

第二十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治理制度,并报住宅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其财产不得随意转移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解散:(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解散或吊销执业证书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

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作人按照章程的规定分割。

第二十六条清算期间,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执业。

第二十七条合作律师事务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合作律师事务所终止后,文件、财务账簿和业务档案应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

第二十九条设置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治理方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1988年6月3日颁布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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