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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几点思考

摘要:鉴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实践,本文主要在该收费的性质、收取单位等方面进行思考,根据科斯的产权定律、国内税收制度、付费者选择服务对象、收费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等理论和制度现状,认为在现阶段,国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合乎实践情况,并更公平化和更操作化。建议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立法,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载体与通道;

(Several Thoughts About The Charging Of Disposal Fee

Of The Living Garbage In City)

Xiong--Hongbin

(Chenzhou City Solid Waste Treatment Center,Hunan Chengzhou,432000)

Abstract:In view of the argument on disposal fee charging system Of living garbage in city,this paper mainly considers these aspects such as the nature of the fee and charging units,according to the theoretical and system status such as Coase's property law,the domestic tax system,clients select service object,and lack of strong legal protection,etc。Thinking at this stage,It is more practical and equitable and easier operation that make the disposal fee of living garbage to be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charges。Proposed garbage disposal fee charging legislation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Keywords:The disposal fee of living garbage;The charges of operators and service;The charges of administrative;The carrier and channel of charges;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运行维护资金短缺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以及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费用的收取率低,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率分别为16.98%、20.22%、23.58%。①其他城市的收费情况也基本相同。这一现状,不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推进,对此,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笔者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供参考。

①相关数据来自湖南省郴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公室及郴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计划财务科。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性问题,目前应该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垃圾处理乃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笔者认为,目前垃圾处理市场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较为实际,更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推进。

1、根据“产生者付费”与“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①应该把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人作为生产生活的主体,人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环境资源。经营服务则具有经营和服务的双重性,对企业来说,只有进行了服务才能收取费用,而对于垃圾产生者来说,可以选择服务主体,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服务主体,其产生的垃圾最终要纳入人类共同的环境进行处理,即从垃圾的最终状态来看并不存在选择性。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的《通知》中也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湘政发)[2002]34号)。由此,如垃圾产生者不与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就可以不交费,有哪一个垃圾产生者会自愿主动地签此服务合同呢?因此,既然人人都是垃圾产生者,都得交纳垃圾处理费,把它做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为合理,更具实践操作性。

2、税收问题。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应交纳一定的税费。②③如果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问题则不存在。④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收费不但收费标准不高,而且征收率低,政府还要投入一大笔资金用于垃圾处理。推行垃圾处理市场化后,企业既要保持运转,还应带来盈利,垃圾处理费征收税费,不利于市场化的推进。

3、在经营服务性收费下,付费者选择经营服务企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单一。但随着垃圾处理水平和技术的提高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少城市由目前单一的卫生填埋处理向焚烧处理等多种处理方式发展,不同的处理方式产生的环境效益不同,处理成本费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付费者可以选择处理成本低的企业,这样,不利于垃圾处理多种方式的发展,不利于处理技术的推广和科技含量的提高。

①黄卿颖、胡登士、陈世祖:《推行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付费制》,《福建环境》,2001年12月06期,P7~8;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③《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④南京市人民政府令:《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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