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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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医保怎么报销?

异地就医,医保怎么报销?

异地就医,医保怎么报销?作者:王欢薛万博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20年第01期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员流动频繁,在异地就医后怎么报销成为很多人关注的话题。

为解除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过程中的医保报销跑腿之苦、垫付之烦,我省医疗保障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力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那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已惠及哪些人群、需要走哪些程序?围绕读者普遍关心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问:我们注意到,我省围绕异地就医问题出台了很多政策,尤其是近期“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让异地就医“报销不求人”》《黑龙江省异地就医最强攻略》等信息,受到参保人群的广泛关注。

请您介绍一下异地就医“报销不求人”的相关情况。

答:2019年2月,省委书记张庆伟在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从企业和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最受益的事情抓起,把“办事不求人”真正落到实处。

省长王文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的工作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部署和提出的要求,我们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异地就医难问题,在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大力推进异地就医人员“报销不求人”,切实为群众去痛、疏堵、解难。

异地就医人员“报销不求人”,简单地说就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出院进行费用结算时,只需用社会保障卡结清由个人负担的那部分费用就可以了,不必再回参保地报销医药费。

由此彻底改变了过去参保人员在外地看病住院都要自己先垫资、再回到参保地报销的状况,解决了报销周期长、手续繁琐和垫付压力大、往返费用多等问题。

问:哪些参保人员符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答:我们提出的“异地就医‘报销不求人’”工作目标,主要针对四类人群:一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也就是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迁入户籍的人员。

例如,一些当年来自京津沪等地的知青,退休前在工作地参保,退休后回原籍居住的。

黑龙江省慢特病异地医疗备案流程

黑龙江省慢特病异地医疗备案流程

黑龙江省慢特病异地医疗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1. 获取备案所需材料:患者需要准备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慢特病诊断证明书、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2017年黑龙江省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

2017年黑龙江省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

2017年黑龙江省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2017年黑龙江省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2017年黑龙江省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长期在异地居住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到医保中心领取“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拿到居住地选定二所医疗机构(其中一所为三级医院,一所为二级医院)盖章,单位或居住社区盖章。

携带暂住证或户口或房产证、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上述复印件到我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在审批有效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未办理登记备案,在非指定医院就医,以及超出有效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因病情需要或受我市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等,需要转往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持具有转诊资格医疗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表”及医保卡,到市人社局医保处办理核准手续。

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暂由个人现金垫付。

诊治终结后,携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报销(道里区友谊路423号),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30%。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需在住院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拨打电话12333登记备案。

终止诊治后,携带相关材料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方可报销,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0%。

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异地发生的门诊费用和未登记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待病情稳定后或脱离危险,应及时转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017年黑龙江省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1、门诊补偿:(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

1.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的就医行为,使参保人员患病得到合理诊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参保人员可在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凭省直医疗保险《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章门诊医疗第四条参保人员凭《就诊手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窗口挂号,再到相关科室就诊。

第五条参保人员行动不便者可凭经办机构开具的“代挂证申请单”,由单位代办员到经办机构办理代挂证。

第六条门诊处方开药量为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特殊疾病不超过3周量。

第七条参保人员持《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窗口结算,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的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支付。

第八条参保人员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九条门诊特殊疾病:(一)下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经经办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批准后,可使用统筹基金。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前发症之一者);2、肺心病(慢性心衰);3、陈旧性心梗;4、重症冠心病;5、风心病(心功能三级);6、肝硬化;7、大面积脑梗(偏瘫);8、脑出血恢复期;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期。

(二)患有以上疾病需在门诊治疗者,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持单位介绍信、两张1寸近期照片、病人既往病史资料、近期检查、化验单、原经治医生诊断书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经经办机构验证后,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认定。

(三)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选择各定点医疗机构中有专科特长的副主任以上医师对特殊疾病进行严谨、公正、合理地确定,并将其病情填写在“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单”的申请理由栏目中。

黑龙江省慢特病异地医疗备案流程

黑龙江省慢特病异地医疗备案流程

黑龙江省慢特病异地医疗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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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内异地医保备案理流程

黑龙江省省内异地医保备案理流程

黑龙江省省内异地医保备案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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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异地就医申报流程

黑河异地就医申报流程

黑河异地就医申报流程
1.就医前备案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需携带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备案时需填写《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表》,并明确就医地、就医机构、就医时间等信息。

2.选择就医地点
参保人员可选择就医地的全国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先行垫付,后期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就医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证件,并按照就医地的医保政策进行费用结算。

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报销申请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后,需携带就医地的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申请。

医保经办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将按照参保地的医保政策进行结算。

(完整版)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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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 〕93 号)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 〕120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参保地,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所在地;就医地,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所在地。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组织实施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地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经办业务;市(地)级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市(地)、县(市)级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负责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

同属市(地)级和县(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原则上由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

第六条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各项基金“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为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优化集成、管理规范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深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5年底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异地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

2023年底前,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较2022年实现翻一番。

二、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提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一、总则1.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省外住院治疗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由参保地与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工作。

2.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目标是提高住院报销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费用结算的程序1.参保人员住院后,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住院信息和费用明细。

2.医疗机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住院信息发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核定费用,将费用信息发送给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用信息进行审核,并确定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

5.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费用结算信息发送给医疗机构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机构将费用直接结算给医疗机构。

6.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只需按照定额进行一次性支付,不需要自己垫付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出院后,医疗机构将相关费用结算信息发送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费用结算的要求1.参保人员需在参保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确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对接。

2.参保人员需在医疗机构住院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约住院,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住院信息。

3.参保人员需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确保医保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费用结算。

4.医疗机构需及时将住院信息和费用明细录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并确保准确性。

5.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费用结算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送给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及时审核费用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结算给医疗机构。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 号)精神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

p1EanqFD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住院诊治,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DXDiTa9E第四条各市(地)必须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简称三项目录)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中,实现与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

RTCrpUDG第五条各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

5PCzVD7H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异地就医预付金及医疗费结算资金;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协同监督和费用清算工作,同时负责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市(地)、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系统培训、维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本地信息系统维护、改造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怎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

怎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

怎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作者:来源:《奋斗》2019年第14期编辑同志:您好!我是一名退休干部,由于身体原因每年都得去海南过冬。

年龄大了,在海南的時候总避免不了有个病痛啥的。

听说咱们省出台了政策,在海南看病住院也能享受到黑龙江医保,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情况。

我有省直医保,如果在海南看病住院能不能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利”,能不能请编辑老师给解读一二?陈建国陈建国同志:您好。

就您提出的咨询事宜,我们查阅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咨询了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现答复如下:2017年以来,黑龙江省全面实现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保结算系统已与全国31个省区、直辖市联网,异地就医人群已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乡居民。

通知明确,扩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

在前期承担异地就医任务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纳入的基础上,加快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在定点医院选择方面扩大了范围。

同时为方便异地就医人员查找各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定期更新。

通知强调,简化备案手续。

各地在给异地就医人员备案时,切实精简手续,取消需就医地提供的所有审批盖章程序,包括需要就医地基层社区组织、就医地经办机构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的签字盖章程序。

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人员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参保人员备案。

通知要求,统筹区备案。

为使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方便选择医院,减少备案周折,参保人员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只需提供就医地市或省份名称等必要信息。

目前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和新疆兵团就医的,可直接备案到省份。

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参保人员可持医保卡到就医地(所辖市、县)任意一所异地定点医院进行就医,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就医。

黑龙江省内异地医保办转诊和转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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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系统医疗异地住院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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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在哈尔滨医大一院就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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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系统医疗异地住院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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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退休异地就医备案理手续流程

黑龙江退休异地就医备案理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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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大学生“两城一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大学生“两城一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大学生“两城一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黑医保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大学生“两城一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30号各市(地)医疗保障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青年人才发展环境工作部署,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障政策措施,解决大学生放假期间在家庭所在地就医时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无法直接结算问题,现就大学生开展“两城一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在学校参保所在地和家庭所在地就医时均可以进行医疗保险直接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强化担当大学生是推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储备力量,是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实行“两城一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利于大学生及时方便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使大学生等参保群体感受到政府关怀,增强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各地医疗保障、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校要高度重视“两城一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职责迅速推进落实,持续打造“办事不求人”的政务服务品牌,吸引更多青年骨干人才留在龙江、扎根龙江。

二、完善措施,强化落实各地医保部门、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校密切配合,认真梳理本统筹区内大学生参保信息。

各级医保部门积极为大学生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将其备案为“异地长期居住”,确保实现大学生在就医地与参保地(家乡和大学所在地)都能实现直接结算并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宣传,强化引导各地医保部门、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校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媒体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大学生充分了解“两城一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引导大学生在我省高校所在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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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参保地,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所在地;就医地,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所在地。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组织实施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地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经办业务;市(地)级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市(地)、县(市)级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负责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

同属市(地)级和县(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原则上由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

第六条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各项基金“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八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九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制度,按照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填写生成《黑龙江省异地就医备案信息表》(附件1),该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份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异地就医备案信息管理(一)信息变更。

已登记备案的异地就医人员,如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发生变化,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注销原登记备案信息。

需要继续异地就医的,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待遇变更。

异地就医人员享受待遇发生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

(三)异地转诊人员。

转诊人员本次出院结算后,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如本次未发生医疗费用,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取消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并做好异地就医政策宣传,要多途径、多形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就医管理第十二条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负责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费用审核。

探索实行与就医地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本着医院信誉好、专科特色突出、医疗服务能力强的原则,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级经办机构统一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统一发布。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需要调整的,应及时上报省级经办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按照本地规定自行选择就医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异地就医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第五章预付金管理第十七条预付金是参保地预付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的资金,分为省内和跨省两部分。

原则上按可支付上年两个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额度核定,按月全额清算,当年预付金余额结转次年使用,在核定下年预付金额度时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市地本级及县市级预付金由本级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划拨归集至市(地)级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结算账户,由市地级经办机构划拨至省级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结算账户,再由省级经办机构划拨至省级异地就医财政专户,清算退款按原渠道进行。

各市(地)可通过预收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

第十九条预付金在各级异地就医结算账户中留存所产生的利息,年终划拨至同级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账户中。

第二十条预付金建立之初,由各市(地)级经办机构以文字形式(加盖公章)上报预付金额度(分省内和跨省),省级经办机构核定,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中生成《黑龙江省市(地)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附件2-1)。

每年2月初,省级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对我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核定金额和上一年度省内各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支出情况,核定各市(地)级经办机构本年度应付的预付金(分省内和跨省),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中生成《黑龙江省市(地)异地就医年度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附件2-2)。

第二十一条建立预付金预警和紧急调增机制。

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是指异地就医月度清算资金占预付金的比例。

预付金使用率达到70%,为黄色预警。

预付金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启动预付金紧急调增机制。

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省级经办机构对调增预付金的市(地)级经办机构下达《黑龙江省市(地)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附件2-3)。

第二十二条附件2-1、附件2-2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发布后的11个工作日内,附件2-3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发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市(地)级经办机构须完成预付金的分配、收缴和向省异地就医结算账户的拨付。

第六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十三条医疗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

医疗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垫付金额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异地就医人员出院结算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黑龙江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附件3)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疗机构垫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年度结算停机、异地信息系统故障、社保卡挂失或损坏等原因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用材料)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省内按照全省三项目录规定执行,跨省按照就医地三项目录规定执行。

异地就医人员享受待遇标准,包括医保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省内及跨省执行参保地政策。

第二十六条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按照明细信息进行传输,由就医地经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将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

参保地按照当地医保政策进行分解计算个人及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回传信息与参保人员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在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出院结算后5日内,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将费用明细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询和下载本地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明细和结算信息。

第二十八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在次月15日前完成上月异地就医费用审核,如未按时完成,18日系统自动将数据处理成已审核状态。

第七章医疗费用清算第二十九条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是指省级经办机构之间、省内经办机构与辖区内经办机构之间确认有关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第三十条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内各市(地)及跨省异地就医资金清算,各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县(市)内的异地就医资金清算。

第三十一条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一)异地就医费用审核对账每月15日前,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完成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及审核工作。

如出现对账信息不符,应在17日前查明原因,予以解决。

每月18日系统默认各市(地)已完成医疗费用的对账和审核工作。

(二)清算数据确认省级经办机构每月21日前,向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上传在我省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信息,每月21日起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根据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生成《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预结算汇总表》(附件5-1)、《黑龙江省市(地)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附件6-1)、《黑龙江省市(地)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附件6-2)、《黑龙江省市(地)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附件6-3)、《黑龙江省市(地)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附件6-4)。

每月21日起,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自动生成《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异地就医费用预结算汇总表》(附件8-1)、《黑龙江省市(地)省内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附件9-1)、《黑龙江省市(地)省内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附件9-2)。

每月23日前,市(地)级经办机构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中分别完成对跨省和省内清算数据的确认,如有异议,请及时与省级经办机构联系。

每月24日,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将默认各市(地)已完成异地就医费用的核对确认工作。

25日,省级经办机构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完成跨省异地就医清算数据的确认工作。

(三)清算资金的拨付每月底,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发布《黑龙江省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附件5)、《黑龙江省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6)、《黑龙江省市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附件8)、《黑龙江省市省内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9),进入省内和跨省清算资金的拨付流程。

1、清算资金的下拨:全省异地就医财外省第 步: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黑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附件4)、《黑龙江省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附件7)等请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省异地就医财政专户中参保地预付金拨付至全省异地就医结算账户。

第②步:省级经办机构收到拨付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黑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各市(地)应收费用汇总表》(附件4-1)、《黑龙江省省内异地就医各市(地)应收费用汇总表》(附件7-1),分别向就医地市(地)级经办机构的异地就医结算账户支付清算资金(分跨省和省内两部分清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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