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企业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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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行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地方(银保监办发〔2019〕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5号)等监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适用本细则。

国家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细则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的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业务。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四条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制度及政策,组织开展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或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按属地原则负责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风险监测预警和风险处置,包括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的审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名单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展业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退出第六条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行性评估。

新设商业保理公司应向拟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工商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工商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工商备案需要什么材料工商备案是指企业在进行注册登记后,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以便监管和管理企业经营活动。

工商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工商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首先,企业备案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必须在备案时提供。

法人身份证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用于确认法人身份。

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则是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文件,备案时需提供以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其次,企业备案还需要提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是企业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需要在备案时提供以确认企业实际经营地点。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企业纳税和组织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备案时也需要提交。

此外,企业备案还需要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资金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是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凭证,备案时需要提交以确认企业的资金流向。

资金证明是企业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备案时也需要提供。

经营许可证是企业经营许可的凭证,备案时必须提交以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最后,企业备案还需要提供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材料,例如特种行业许可证、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等。

这些证件都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备案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总的来说,工商备案需要的材料是多方面的,涉及到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场所、资金、经营许可等多个方面。

企业在备案时需要仔细核对所需材料,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以便顺利完成备案手续。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工商备案需要什么材料,为企业备案提供参考和指导。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在进行公司注册的时候,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法通过审核的话,那么公司的注册是完成不了的。

很多人都非常看好商业保理这一行业,那么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呢?一、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条件1.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二、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1.进出口保理业务;2.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3.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4.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

但是,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3.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4.受托投资;5.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分为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和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两类。

1.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区管委会意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1)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取得自贸区管委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后,到自贸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保理章程

保理章程

深圳市前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住所:第四条经营范围:国内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商业票据管理及融资;资信审查咨询;信用风险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股权投资;机器设备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业务)。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但不能再投资设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1个: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决定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执行董事会、监事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股东的住所;(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琼金办〔2019〕63号)各市、县、自治县金融工作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0日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海南省商业保理业健康发展,扩大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销售方(债权人)将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的其对购买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第三条商业保理业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在海南省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出资人(即持股比例最高的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记录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备案。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5-03-02来源:商务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业保理试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业保理试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业保理试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密政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业保理试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7〕7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密云区商业保理试点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北京市密云区商业保理试点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密云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完善监管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密云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密云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商保联席会”)负责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保联席会成员单位为区商务委、区发改委(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商保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

联席会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点期间对试点地区的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保理企业,是指根据“试行办法”设立住所和税收户管辖均在密云区的企业。

第二章合规经营第四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商业保理企业进行股东变更、减资、注册地址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等须经区商保联席会审核通过并备案,按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做到部门设置完整,层次安排有序,岗位配置合理,功能组合齐全,任务分工清晰,职责权限明确。

企业备案审核要求

企业备案审核要求

企业备案审核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加剧,企业备案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手续。

企业备案是指企业在注册成立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来完成备案程序,以便获得经营合法性的认证。

为了保障企业备案的顺利进行,各地都有一系列的审核要求需要企业严格遵守。

一、基本信息企业备案的第一步是提交企业的基本信息。

这包括企业的注册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企业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活动的描述。

这些信息将用于核实企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为备案后的监管提供基本依据。

二、资质证明除了基本信息,企业备案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例如,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业,如金融、医疗等,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执照或资格证书。

而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通常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财务状况审核过程中,部分地区可能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银行流水等。

通过对财务信息的审核,相关部门可以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负债情况,以及税务合规性等重要信息。

这有助于确保企业的经营正常,同时也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四、人员情况企业备案还需要提供企业员工的人员情况。

这包括员工的数量、岗位设置、社保缴纳证明等。

相关部门通过审核企业的人员情况,可以对企业的规模和用工状况有所了解,以便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五、安全环保在备案审核中,一些地区还会要求企业出示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这是为了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六、特殊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殊情况,备案审核可能会有其他特殊要求。

例如,对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来说,可能需要提供技术试验报告、产品认证证书等。

这些特殊要求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备,并在备案时一并提交。

总结:企业备案审核要求的具体内容会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差别,但基本上都涵盖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财务状况、人员情况、安全环保等方面。

商业保理牌照申请条件和要求

商业保理牌照申请条件和要求

商业保理牌照申请条件和要求商业保理适用于中小企业中涉及赊销及应收账款,那么商业保理公司如何注册?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商业保理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一)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投资者应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最近一年没有偷逃税记录。

(三)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货币出资),且需一次性足额实缴。

(五)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六)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一)出口保理;(二)国内保理;(三)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四)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五)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代理找柏小姐!注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流程和要求!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沪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0〕1号各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本市各商业保理公司:现将《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3日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商业保理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本市商业保理行业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监管与发展工作机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行业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可以研究出台业务奖励、费用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引导商业保理公司更好为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工商备案申报要求

工商备案申报要求

工商备案申报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工商备案的重要性。

工商备案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开始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的一项工作。

它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那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工商备案申报的相关要求吧。

一、备案所需材料进行工商备案申报时,首先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

具体包括:1. 有效的申请表格:企业需要下载并填写正确完整的备案申请表格,确保表格中的信息真实、准确无误。

2. 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这些信息在备案申报中至关重要,务必核实无误。

3.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备案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可以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等有效证件。

4. 企业章程:备案申报中需要提交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企业章程是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和运作的重要文件,备案时需要进行相关审核。

5. 企业股权情况:备案申报过程中,还需要提供企业股权结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东名称、出资额等内容。

6. 其他附加材料: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和备案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例如商标注册证、特许经营许可证等。

二、备案申报流程在准备好必要的材料后,接下来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备案申报。

具体流程如下:1. 下载备案申请表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上下载备案申请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2. 资料准备和整理:根据备案所需材料的要求,收集和整理相关文件,并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提交备案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一同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申报。

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要求,备案申报可以线上提交或线下到场办理。

4. 审核与反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反馈。

在此期间,可能需要补充或更正相应的材料。

5. 领取备案证书:经过审核并符合要求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发放工商备案证书,证明企业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1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4日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过渡期间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在滨海新区试点注册的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

第五条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金融局)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履行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一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予以协调。

市金融局要对滨海新区金融局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二)内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三)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工商登记完成6个月内实缴到位;(四)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五)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务部保理集团公司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商务部保理集团公司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业务台账,记载商业保理业务收支情况,编 制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解读 首次提出保理业务的负面清单管理制Biblioteka 从业务管理办法上明确了业务准入要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 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 转让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 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文员会纪 要(一)》(津高法【2014】251号)的规定,未经查询的,不构成善意,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商业 保理公司。
第三章 合规经营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涉及跨境人民币出资和借款的,按现行跨境人民币政策要求,办理相关事 项。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 止从事讨债业务。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与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防范经营风 险。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如因申请时间节点在上半年、无法出具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可以提供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上一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建立的一套备案管理机制。

该制度包括备案主体、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期限、备案标准、备案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一、备案主体
二、备案条件
三、备案程序
四、备案期限
五、备案标准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标准主要包括经济实力、管理能力、信誉度等方面。

备案主体必须具备足够的资金、设备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备案标准的制定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的标准和规范。

六、备案文件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商业特许经营经营主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对于消费者来说,能够选择到合格的商业特许经营服务,保护自身的权益。

对于经营主体来说,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能够促使他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保持经营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它有助于管理层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指导,也可以
为经营主体提供发展的机会和规范的经营环境。

在未来的发展中,备案管理制度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消费者的需求,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铺备案条件

商铺备案条件

商铺备案条件
商铺备案的具体条件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规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商铺备案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资质要求:通常需要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

2. 场地要求:商铺的场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店铺位置、面积、布局、消防安全等方面。

3. 安全要求:商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盗设施、消防设施等,以确保商铺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4. 信用要求:商铺及其经营者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5. 其他要求: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可能还有其他特定的备案要求,需要遵循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

请注意,这些条件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法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准备商铺备案前,建议您先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具体的备案要求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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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备案细则

集团公司备案细则

集团公司备案细则
集团公司备案通常包括以下细则:
1. 公司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组织结构:集团公司需要提供详细的组织结构图,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和层级。

3. 股东信息:提供集团公司的股东名单,包括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股比例等。

4. 公司章程:集团公司的章程需要详细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公司治理等内容。

5. 业务范围:提供集团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

6. 资质证书:提供集团公司所需的相关资质证书,证明公司有合法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7. 财务报表:集团公司需要提供最近一年或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8. 相关许可证件:根据不同行业和业务需求,集团公司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备案所需的基本细则,具体要求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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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六)股东承诺函;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
(八)公司章程;
(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
(二)信息披露承诺函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备案查询
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三、备案材料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类型和标准
(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
(四)变更实缴资本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七)变更备案类别
六、备案注销
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备案要求
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
(一)在境内合法设立;
(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
(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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