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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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部分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㈠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结
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A、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3、轻信——过高估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
自身的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估计自己的行为 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注意:不是毫无根据的轻信。(听天由命)
第八部分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和意义 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
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规制机能)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无罪
过事件、认识错误 3、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目的是防止客观归罪 4、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刑法理论的意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新派(应
至于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 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那主要是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 意外事件的问题。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 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 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一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某罪故意(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 象竞合犯。
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 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 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 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第二节犯罪故意(4)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㈠直接故意 1、明知+希望——明知自己的希望必然或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要素: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要素。

其中罪过是必备要素,犯罪目的是选择性要素,犯罪动机只影响量刑。

2、意义:是近现代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具体表现。

(反对客观归罪;是由客观责任演变而来的,如陈胜吴广起义)。

3、认定:犯罪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并且要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由客观验证或推导主观)二、犯罪故意【刑法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犯罪故意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①是罪过形式之一。

②与故意犯罪不同。

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后者是这种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

①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含义。

是指“知道”(对行为等)或“预见”(对结果,即未发生时知道将会发生)。

(由客观验证或推定;分为事实明知和法律推定明知,如1998年两高、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十七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

”)②认识(明知)的内容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等客观要件要素组成的客观事实;由具体犯罪决定)A 对主体的认识。

在特殊主体的情况下,对于身份犯来说,是否要求对于定罪身份的认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某一国企与港资成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期间原国有企业负责人甲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老总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竞业经营活动,且该港资企业为某省计委在香港以个人名义,检察机关认为该合资企业名为合资实为国有企业,认定甲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1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11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形。 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形。 • 所谓“不能抗拒” 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 条件的限制, 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 的发生。 的发生。 •
•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 1、概念 、
•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 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 理态度。 理态度。
• 2、特征 、
• (1)在认识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 )在认识特征上, 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 害结果。 害结果。 • (2)在意志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 )在意志特征上, 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 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 志的。 志的
•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的主观愿望 、在意志因素上, 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在主观上 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亦不放任, 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亦不放任, 而持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 而持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危害结果的 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 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轻率行 事造成的, 事造成的,是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 的。
•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 果发生, 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 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 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 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 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 无所谓的态度。 无所谓的态度。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1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1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 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1)都是主观心理活动 ( 2 )动机是目的的前提和基础,目的来源于动机, 动机促成目的。 (3)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动机与目的一致
2、区别 ( 1 )动机更抽象,更内在,起推动犯罪的作用; 目的是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 具体,起引导、指挥作用。 ( 2 )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除复杂客体犯罪 外,一般一罪一目的;动机则因人、因具体情况 而定。动机灵活而目的稳定。 ( 3 )一种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多种不同的犯罪目的。 (4)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的情况下并不一致。 (5)犯罪目的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偏向于 影响量刑。
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难点)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 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 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 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 为的评价不一致。 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 重有错误认识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预想的方向及目的停止, 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和追求的目标意外的结 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 行为造成的,行为人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
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 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 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 么? A.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的其它分类
1、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将犯罪 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 故意分为确定故意 不确定故意。 确定故意、 故意分为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 2、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将犯罪故意 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 分为预谋故意 突发故意。 预谋故意、 分为预谋故意、突发故意。 此外 , 有些学者根据行为人在行为时 此外, 的意思, 将犯罪故意分为事前故意 事前故意、 的意思 , 将犯罪故意分为 事前故意 、 事后故意。 事后故意。
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行为人 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 只有在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时, 只有在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时,才成 立故意,而这里的故意,并不以意欲、 立故意,而这里的故意,并不以意欲、 目的、希望为必要, 目的、希望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容认或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成立故意。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成立故意。
犯罪故意
直 接 故 意
间 接 故 意
预 谋 故 意
突 发 故 意
确 定 故 意
不 确 定 故 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1 、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其构成因 素有二: 素有二: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认识因素: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 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 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 两个有机联系的因素,缺一不可。 两个有机联系的因素,缺一不可。

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
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 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 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 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故意的结构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的内容: 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C、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 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认识。 (犯罪对象、犯罪手 段、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网名“疯女人”。该女4岁 时父母离异,一直跟奶奶生活。2002年除夕之夜,她进了 一个网吧,与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孩在网上聊了一宿 ,第二天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 ,想找地方住。当晚,二人便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她又 在网上遇到了“热血燃烧”,见面后也发生了性关系。2月 18日晚,流连在网上的她遇见了17岁的浩天(男),话题 很快便转到了性上,她主动提出去找他。晚上10点多,浩 天和两个表兄弟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了她:长发,大眼 睛,身高1.65米以上,微胖。几个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 天父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弟先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 是浩天。此后,她又与两个网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最后 ,她遇到了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他的宿舍住了10天 后被学校发现。由此案发。直到这时,浩天等才知道,原 来一直自称19岁的疯女人,其实还不到13岁,她说伪装年 龄的理由是怕他们把她当小孩。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客观的超过要素)
加重结果 其他要素,如数额、次数等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 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 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 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 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 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 侵犯的客体定罪 .ຫໍສະໝຸດ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 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 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 观心理态度。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 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 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 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 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 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行为手段认识错误
a、迷信犯(无罪) b、误以为自己采取的手段能发生危害结果 (故意犯罪未遂) c、误以为自己采取的手段不能发生危害结果 (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无罪)
(三)行为对象认识错误
a、具体目标错误(不影响定罪) b、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故意犯罪未遂) c、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无罪)
间接故意没有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 然性
“希望”即“追求”,行为人积极促 成结果发生
“放任”即“听之任之” “无所谓” “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 免”。 结果的最终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 意志。
区分间接故意与不作为
放任就是什么都不做,什么都不 做就是不作为。 但什么都不做对结果的心理态度 并不都是“放任”,也可以是希望。 因此,两者不能画等号。
某日晚8时许,王某酒后骑自行车途经 沪宁高速公路上的一座高架桥时,不慎被 桥上的一块大石头绊倒,擦伤了手。王某 恼羞成怒,借着酒劲儿将石块搬至桥面护 栏上,在没有观察高速公路的情况下就将 石头扔了下去。当时王某就听到“咣啷” 一声巨响,但没有理会,骑车回了家。事 后查明,王某扔下的石头正好击中在高速 公路上行驶的一辆轿车,致使司机陈某当 场死亡。
二、犯罪故意的特征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必然会和可能会
理解:
1)明知是对行为性质、后果的认识 2)认识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2、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明知必然会
明知可能会
希望
放任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或
“应当预见”的理解:
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 力。 判断是否有预见能力的标准:以行 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 件为根据,以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为参考。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1.法定性2.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3.犯罪主观方面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态度4.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三)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一)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二)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三)不能简单地用结果逆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第14条)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明知”的内容(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①对行为本身性质的认识。

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即明知实行行为属于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

③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事实。

如特定犯罪所要求的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

有的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①社会评价要素: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

刑法学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学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
直接 (一) 故意
概 念 表现 形式
例如: ①目的性直接故意 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 例如: 枪②可能性直接故意 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
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 结果, 结果,并且 希望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理态度。
明知自 认识因素 己的行 为会发 特 生危害 征 社会的 明知自己的 结果 意志因素 希望发 犯罪的表现形式: 间接故意犯罪的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 积极的放任: ①积极的放任: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害结果 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 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 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抢劫暴力致人死亡 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 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 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丈夫毒妻害子 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 ②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火药枪打鸟打倒人 间接故意的认定: ◆间接故意的认定: ①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 ②突发性捅刀子的案件认定 案例: 案例:被告人崔某在发廊因帮派派系口角遂拿起理发用刀朝董某刺扎致死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
无犯意则无犯人
间接 (二) 故意 1、 概 认识因素 念
是指明知 自己的行 特 为可能发 征 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 意志因素 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 理态度
(1)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 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
2、
明知自 己的行 为可能 发生危 害结果
(2)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 生危害结果,则只能是直接故意; 生危害结果,则只能是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认识到 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是必然还是可能,以行为人的认 是必然还是可能, 识为准,而非以客观事实为准) 识为准,而非以客观事实为准) (1)这里的危害结果指行为人所明 知的危害结果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四)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1.因果内容的错误。 因果关系 的认识 错误
2.因果联系的错误。 3.因果进程的错误。
第六节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与期待可能性
(一) 概念
一、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 的可能性 违法性的 错误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 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 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以为 其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形。 。
(3)由于国家有关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疏忽没有对行 为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致使其不知某种法律 的存在,从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此也应认为 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
(4)行为人长期居住地法与行为地法不同,行为人对 此并不知晓仍依自己熟知的法行事,结果触犯了行为 地法。对此,也不应认定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2)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对社会上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危害结果, 对理智正常的行为人在正常条件下也应当能够预见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预见 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 的过失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1.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 2.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 不同。 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 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 不一致。 5.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
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
(四)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事实的认 识错误

刑法总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总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以下三种情 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 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 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 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2.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之间必须存在着有机联系。
(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 括两种类型: 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绝大多数犯罪,侵 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 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等,都属此类; 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 责任事故罪等。 另: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是否存在有争议。 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 刑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 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 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 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 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 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 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 行为造成的。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
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 “癖马案” 的判决, “由于不能期待被告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所 以,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责任。 ” 四、严格责任问题

刑法总论 犯罪构成主观方面

刑法总论 犯罪构成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一、概述(一)概念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心理要素。

(二)意义1、定罪方面(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2、量刑方面(1)故意或过失对量刑的影响;(2)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对量刑的影响。

(三)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要素1、罪过——必要要件(1)犯罪故意(2)犯罪过失无故意或无过失,则无罪过,无罪过则无犯罪。

2、犯罪目的——选择要件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比如,为使用流通绘币与以收藏观赏绘币。

注意: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二、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概念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关键词:明知会希望或放任2、构成要素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明知”、“会”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包括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

案例:甲盗窃军人提包,而其中有一把五四式手枪与人民币2000元若干衣物。

A、认识内容(明知的内容)a、行为本身(内容、性质)b、行为结果(性质、结果)c、行为条件(特定时间、地点、对象、身份)思考:比如某一山民确实不知道国家法律保护东北虎的情况下,在老虎吃人、打虎英雄的观念下捕杀了东北虎,到底应不应该追究行为人故意犯罪的责任?问题: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成立?(2)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要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①希望(积极争取、刻意追求)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直接追求的目的。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本章要点: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重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难点: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要素。

行为人的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心理态度3、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说明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持积极侵犯的态度(犯罪故意)或者消极不保护的态度(犯罪过失)。

二、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上述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这一要件;如果缺乏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这一要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其原因如下:1、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是通过相对自由的意志的选择和支配来实现的。

刑法学课件: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法学课件: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问: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甲持什么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有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 无认识的过失。
二者区别的关键 在于是否已经认识 到其行为可能会导 致结果的发生。
某动物园的饲养员甲,一天清晨给老虎窝打扫 完卫生,由于马上就开馆了,时间比较紧,他匆 匆忙忙就走了,忘了关门,结果老虎窜出来把一 名游客咬成重伤。
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的 犯罪目标和具体的犯罪目的,而是一时冲动。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的意义
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定性不同
直接故意 杀人
间接故意 杀人
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重伤
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伤害罪(既遂)
被害人未伤 故意杀人罪(未遂)
不构成犯罪
问:对于该游客的重伤,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疏忽大意 的过失
(五)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 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损害结果 无罪过
不能预见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行为当时 对危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区别的关键是看 行为人有没有预见能力和义务,
意志 因素
对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什么 样的态度,其意志上能不能控 制、有没有控制。
认识 因素
必然会发生 可能会发生
没有认识
希望 • 积极追求
意志 因素
放任 • 漠不关心
• 凭借一定主客
轻信 观条件觉得结
果不可能发生
大意
• 没有预料到 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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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形。 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形。 • 所谓“不能抗拒” 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 条件的限制, 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 的发生。 的发生。 •
• 我国刑法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我国刑法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 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不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不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侵袭等原因造成的, 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侵袭等原因造成的,则不 能称为意外事件; 能称为意外事件; •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 ) 故意也无过失; 故意也无过失; • (3)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 ) 原因所引起的。 原因所引起的。
•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 1、概念 、
•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 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 理态度。 理态度。
• 2、特征 、
• (1)在认识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 )在认识特征上, 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 害结果。 害结果。 • (2)在意志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 )在意志特征上, 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 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 志的。 志的
•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刑法第16条 刑法第 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 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 罪。” • 按照通说, 按照通说,本条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广义 的意外事件(无罪过事件) 。但从严格意义上 的意外事件(无罪过事件) 它包括狭义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 讲,它包括狭义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 • 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缺乏认识因素,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缺乏认识因素,或者 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 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 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 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 对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都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责任。 责任。
• (三)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 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 罚过失犯罪为特殊。 罚过失犯罪为特殊。 • 2、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 、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 3、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明显小于故意 、 犯罪。 犯罪。 • 4、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的主观愿望 、在意志因素上, 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在主观上 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亦不放任, 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亦不放任, 而持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 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轻率行 事造成的, 事造成的,是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 的。
• 三、期待可能性问题 • 四、严格责任问题
• 案例 : 案例1:
•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刘某,家住某镇集贸市场附近一宿舍 楼六层(距地面高8.5米)。某日上午 时许, 楼六层(距地面高 米)。某日上午10时许, 某日上午 时许 刘与朋友胡某、陆某在自己家餐厅喝酒。 刘与朋友胡某、陆某在自己家餐厅喝酒。刘某欲 将喝完的空啤酒瓶往窗外扔掉,胡某劝说: 将喝完的空啤酒瓶往窗外扔掉,胡某劝说:“今 日赶集人多,往这外面楼下扔,当心砸到人!” 日赶集人多,往这外面楼下扔,当心砸到人 ” 陆某却说: 没有那么巧,砸着谁该他倒霉!” 陆某却说:“没有那么巧,砸着谁该他倒霉 ” 刘某遂看也未看一眼往窗外随手扔出一个酒瓶, 刘某遂看也未看一眼往窗外随手扔出一个酒瓶, 正好砸着赶集的农民李某头部, 正好砸着赶集的农民李某头部,致李某硬脑膜外 出血,倒地不起。被告人刘某闻讯后, 出血,倒地不起。被告人刘某闻讯后,与其友胡 陆某一起速下楼将李送往医院抢救, 某、陆某一起速下楼将李送往医院抢救,避免了 李某的生命危险,但造成李某重伤。 李某的生命危险,但造成李某重伤。
• (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 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 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本来应 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 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 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 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他 却在自己相对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 却在自己相对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 社会和他人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 社会和他人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 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此, 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 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态度支配之 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 疏忽大意的过失,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结果的心理态度。 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特征上, 在认识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 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所谓“应当预见”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 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 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 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 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 • 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 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 刑法理论对此见解不一: 刑法理论对此见解不一: •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我国《刑法》 条第1款规定 我国《刑法》第15条第 款规定:“应 条第 款规定: 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是过失犯罪。” 是过失犯罪。 •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过失,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过失,是指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 态度。 态度。 •
•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 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 • 所谓“不能预见”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所 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当时, 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当时,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 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 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他根本没有也不可能 预见这种损害结果。 预见这种损害结果。 •
•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 果发生, 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 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 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 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 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 无所谓的态度。 无所谓的态度。
• • •
认为, 主观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 为标准进行判断; 为标准进行判断; 认为, 客观说认为,应以一般人或平均人的注意 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 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 认为, 折衷说认为,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 般人时应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 般人时应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行为人的 注意能力低于一般人时应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 标准。 标准。

在意志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
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 而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且未采取避免 而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 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危害结果发生, 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危害结果发生, 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 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 显的: 显的: •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 • 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 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 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 现实的认识; 现实的认识; •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 能性, 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 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 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 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 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 识不足。 识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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