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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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1、医院须设立专柜储存麻、一精药品。

专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药房储存麻、一精药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3、医院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由医院法人监督销毁,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销毁情况报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

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花垣县公安局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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