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各阶段修改方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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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2021年对比

专利法修改2021年对比

专利法修改2021年对比引言专利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在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技术和全球知识产权的变化趋势,专利法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2021年对专利法的修改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这些修改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修改背景专利法的修改通常是基于对法律实施和创新环境的评估,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2021年的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技术创新的快速发展:科技的快速进步带来了许多新的技术难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专利法来适应新技术的保护需求。

2.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全球范围内的技术竞争日益激烈,国家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成果。

3.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提高: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专利法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修改内容对比1. 开放式创新支持2021年的修改中,专利法对开放式创新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通过修改封闭式创新的相关条款,鼓励企业和个人更加开放地共享技术和创新成果。

这有助于加速技术的传播和商业化应用,推动更广泛的创新合作。

2. 罚则加重为了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2021年的修改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加大。

增加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处罚,并加强了对专利权利人的保护。

这样的修改有助于提高专利法的震慑力,减少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3.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延长为了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2021年的修改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

对一些特殊领域的专利,如药物研发等,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以鼓励更多创新投入。

这样的修改有助于增加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和研发活动。

4. 制度优化2021年的修改还对专利制度进行了一些优化。

例如,优化了专利申请的流程,简化了申请人的手续和条件。

此外,修改还规定了专利申请费用的减免和差异化收费机制,以更好地激励创新活动。

专利复审 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复审 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复审权利要求的修改一、专利复审概述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作出的审查结论不服,请求复审并重新审查的过程。

在专利复审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对原始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提高专利授权的可能性。

权利要求的修改对于专利复审的成功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二、权利要求修改的重要性1.提高专利授权概率:通过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使专利申请更加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从而提高授权成功率。

2.保护范围明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更清晰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有利于防止侵权纠纷。

3.增强竞争力:权利要求的修改有助于提高专利质量,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三、权利要求修改的基本原则1.不得增加原申请文件中的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所描述的技术内容。

2.遵循单一性原则:每个独立权利要求应只涉及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

3.清晰明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词语。

四、权利要求修改的方法和技巧1.删除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进行简化,使其更加核心。

2.合并相似的权利要求:将相互关联的权利要求合并,减少冗余。

3.调整权利要求的顺序:合理安排权利要求的顺序,突出关键技术。

4.使用合适的连接词:恰当使用连接词,使权利要求表达更加严谨。

五、案例分析案例:某企业在专利复审过程中,对原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更加明确,保护范围适当缩小,最终成功获得了专利授权。

六、总结与建议权利要求修改是专利复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申请人应充分了解专利法的规定,合理运用修改技巧,使权利要求更加明确、简洁。

专利法历次修改内容

专利法历次修改内容

专利法历次修改内容
《说说专利法历次修改那些事儿》
嘿,咱今天来聊聊专利法的历次修改内容。

这专利法啊,就像一个不断成长的孩子,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越来越完善。

咱先从最开始说起吧。

你知道吗,最开始的时候专利法可能还不那么成熟,就像咱小时候啥都不懂似的。

但每次修改都是一次进步呢,就像我们学习新东西一样,越来越厉害。

我记得有一次和朋友聊到这个,他在一个科技公司上班。

他说他们公司以前想要申请一个专利的时候遇到些麻烦事儿。

那时候的专利法有些规定还不太明确,导致他们在申请的过程中走了一些弯路,费了不少功夫。

但后来专利法经过修改完善后,流程清晰多了,大家办事也更顺了。

你瞧,这就是专利法修改带来的好处呀,让大家的努力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后面又经过了几次修改,每次修改都像是给专利法这个“大家庭”增添了新的家庭成员,让它变得更加丰富和强大。

就好比咱的生活,不断地加入新的元素,变得更加多彩。

现在的专利法啊,已经非常成熟啦。

它能很好地保护那些有创新精神的人,让他们的发明创造不被轻易侵犯。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专利法的这些修改完善,那很多创新成果可能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该多可惜啊!
总之呢,专利法的历次修改真的特别重要,就像我们人生中的一个个小进步,积少成多,最后变成了一个了不起的大成就。

希望它能继续不断完善,为我们的创新之路保驾护航。

这就是我对专利法历次修改内容的一些简单感受,你是不是也觉得挺有意思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能帮助到你!。

专利法修改对比

专利法修改对比

专利法修改对比引言专利法作为保护创新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专利法也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专利法的修改进行对比,并分析其对创新保护和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

旧版专利法在对比分析专利法修改的影响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旧版专利法的主要特点。

旧版专利法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专利权利人权益:旧版专利法主要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保护他们的独占性和经济利益。

2.专利审查和保护程序:旧版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程序,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拓宽专利保护范围:旧版专利法拓宽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实体产品的专利,还包括技术方法、商业模式等的专利保护。

虽然旧版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它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新版专利法的修改为了适应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专利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以下是新版专利法的一些主要修改:1.强化对专利保护的监管:新版专利法增加了专利保护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维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专利申请的技术要求:新版专利法提高了专利申请的技术要求,加强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力度,提高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3.加强对商业模式和软件的保护:新版专利法对商业模式和软件进行了更加明确和全面的保护,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

4.简化专利保护程序:新版专利法简化了专利保护的程序和流程,提高了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水平。

新版专利法的影响新版专利法的修改对创新保护和知识产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促进了科技创新:新版专利法通过加强对创新的保护,鼓励和促进了科技创新的活动。

创新者可以更加安心地进行创新,知道他们的成果将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回报。

2.提高了专利质量和有效性:新版专利法提高了专利申请的技术要求和审查力度,有助于提高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

历次专利法修改对比专利法的修改就像是一场与时俱进的变革之旅,那咱就来唠唠这历次专利法修改的对比吧。

一、早期专利法的模样。

最开始的专利法呢,它的框架比较基础。

那时候呀,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比较窄。

比如说,在专利类型的界定上,可能没有现在这么细致。

对于发明专利的要求,更多是从一些比较传统的技术创新角度出发。

像一些简单的机械发明,它的审查标准相对来说没有现在这么严格和全面。

而且那时候的专利法在国际接轨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完善,在国外申请专利或者国外专利在国内的认可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限制和不便之处。

从专利申请的流程来看,手续相对繁琐。

申请人得跑好多趟相关部门,递交各种纸质材料,而且等待审核的时间那叫一个长啊,有时候等得人心里直发毛。

信息的透明度也不高,申请人很难及时准确地知道自己的申请处于什么状态。

二、第一次重要修改。

后来有了第一次比较重要的修改。

这一次修改就像是给专利法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开始扩大了,一些新兴的技术领域也逐渐被纳入到专利保护的范畴。

比如说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创新成果,开始能够有机会申请专利了。

这可给那些搞软件创新的小伙伴们带来了希望的曙光啊。

专利申请流程也开始有了简化的趋势。

虽然还是要递交不少材料,但是对于材料的要求更加明确和规范了,这样就减少了申请人因为材料不规范而被反复退回的情况。

而且在审核时间上,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缩短,这就像是在专利申请的这条漫漫长路上,给申请人开了个小加速器。

三、再看后续的修改。

随着时代的发展,专利法又经历了多次修改。

每一次修改都像是给专利制度这个大机器进行升级换代。

在专利侵权的判定方面,越来越精准了。

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侵权纠纷处理起来很头疼。

现在呢,有了更详细的判定标准,就像是给专利所有者和使用者都画了一条更清晰的界限。

比如说,对于相似专利的界定,从技术特征、创新点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这样就能更公平合理地处理那些可能存在的侵权争议了。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版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版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版
对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这涉及到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和更新。

专利审查指南是专门用于指导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对于修改对照版,一般是指对已有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或者更新,并将修订后的内容与原有的内容进行对照,以便于用户可以清楚地看到修改的部分。

在修改对照版中,一般会列出原有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然后在旁边或者下方标注上修订后的内容,以便于用户对比查看。

这种对照版的修改方式可以帮助用户快速了解到专利审查指南的更新内容,以及对之前的标准进行了哪些修改和调整。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以通过对照版清晰地了解到专利审查标准的变化,从而更好地准备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最新的审查要求和标准。

同时,对于专利审查员来说,修改对照版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可以帮助他们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最新的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相关利益相关者都具有
重要意义,它可以促进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更好地了解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

专利技术层次划分:基本技术、改进技术与组合技术

专利技术层次划分:基本技术、改进技术与组合技术

专利技术层次划分:基本技术、改进技术与组合技术对专利技术层次划分的研究,有助于了解技术特征,从而选择有效的分析方法。

通常,将专利技术划分为基本技术、改进技术和组合技术。

划分技术层次的意义在研究专利分析之前,有必要对专利技术的种类加以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2 条规定,专利中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一般来说,发明专利具有技术含量高、申请成本高和审批周期长等特点。

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含量其次,而外观设计只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所作的新设计,相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言,其技术含量不高。

三种不同的专利,其技术含量不同。

从专利技术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地位的不同,人们常常将专利技术划分为核心专利技术、辅助专利技术和相关专利技术等。

对于发明创造活动的不同阶段,所产生的专利(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其技术层次也有所不同,通常被分为基本技术、改进技术和组合技术。

可以说研究专利技术的不同种类,有助于了解研究对象的专利技术特征,从而有针对性地选择分析方法。

人们普遍认为,技术进步的派生需求是基础知识的扩张,知识和技术的存量制约了人们的活动。

因而创新是建立在人们原有的现存基础知识存量之上的。

基本发明技术构成了创新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的改进技术构成了技术簇,面对已有创新技术的组合,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基本发明与改进发明的潜力。

创新理论的先驱熊彼特认为:“创新一般不是孤立事件,创新总是蜂拥而至。

这是由于某项创新所含的技术引发或促成的一系列相关创新的集合构成的”。

但是从专利的现象看,集群现象常常表现为围绕某项基本发明而进行的多次改进及组合的发明。

从技术发展的过程看,作为一个规律,基于自然科学领域的重大技术突破的基本发明,其早期专利中要求保护的范围总是较窄的,但是随着这一新技术的不断深入并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掌握,建立在这一技术基础上的创造性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除非在基本手段和方法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否则未来这个领域的许多发明都将采用改进的发明和组合的发明。

专利 预审阶段 修改说明书

专利 预审阶段 修改说明书

专利预审阶段修改说明书
在专利预审阶段修改说明书是可能的,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审程序的要求进行。

一般来说,在专利申请的预审阶段,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提交修改说明书或者附图等文件。

在修改文件时,申请人需要遵循预审程序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以确保修改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在修改说明书时,申请人需要确保修改的内容与原始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且不会引入新的技术问题或者违反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修改的内容涉及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变更,申请人可能需要重新进行预审。

同时,在预审阶段修改说明书可能会影响申请的审批进程。

因此,在决定是否修改说明书之前,申请人需要综合考虑预审程序的具体要求、申请的审批进程以及修改对申请的影响等因素。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利局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除了被动修改以克服审查意见中的缺陷外,还可以进行主动修改。

本文为大家介绍专利修改中的主动修改。

主动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以下规定进行修改: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法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被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法三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自愿提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

其中,法条1是规定了主动修改的时机,法条2是规定了进行主动修改提交文件时的要求,法条3是规定了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主动修改的时机,除了以上三款法条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要求。

另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八章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弥补撰写申请文件时的时候,但是,同时也对修改施加了一定的限制,看修改的内容是否有悖于在先申请,目的是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事后修改的方式把申请日时无法体现在原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从而为实质上在后的发明抢占了在先申请日,这对其他公众是不公平的。

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对新颖性判断标准的改进

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对新颖性判断标准的改进
关键词 : 颖性 ; 新 专利 法 ; 改 ; 修 绝对新 颖性 .
第 三次 修 改后 的 《 利 法》 20 年 1 知技 术 内容 的方式 。 他还包 括公众 可阅览 的 专 于 08 2 其 月2 7日公布 , 并于 2 0 年 1 09 0月 1日起施行 。 在展 台 上 、橱 窗 内放 置 的情 报 资料 及直 观 资 此次 修 改对 现行 专利 法 6 条 中 的 3 9 6条进 行 料 , 招贴 画 、 、 如 图纸 照片 、 型 、 模 样本 、 品等 。 样 了修 改 , 改地 方非 常 之多 , 将 仅仅 对 有 修 笔者 2 - 间标 准 2时 关新颖 性 的修 改进行 探讨 。 同 一发 明或 实用 新 型完 全可 以由两个 以 1新颖性 的本质含 义 上不 同 的 主体独 立地 创 造 出来 , 么 , 断谁 那 判 《 贸 易有 关 的知 识 产 权协 议 }T IS 的发 明具有 新颖 性 ,就有 一个时 间标 准问题 。 与 (RP ) 第 2 7条规 定 : 论是产 品或 方 法 , 不 只要 它 们 美 国等极少 数 国家采用先 发 明制 , 绝大多 数 国 具有 新颖性 , 含创造 性并能在 产业 上应 用 , 家采 用先 申。 l申请 1以前公 开的技术 都是 包 Lr , , ̄ N 3 都可 以获得专 利 。 现有 技术 。 20 年 7 1日 施行 的《 01 月 起 专利 法 》 2 第 2 2 . 3地域标 准 条第 2 规定 : 颖性 , 指在 申请 日以前 没 款 “ 新 是 各 国对 新颖 性 的地 区标 准 的规定 大 致有 有 同样 的发 明或者 实 用新 型在 国 内外 出版 物 三种 类型 : 上公 开发表过 、 国内公 开使用 过或 者 以其 他 在 绝对 新颖 性。又称 为世界 新颖性 , 它是指 方式 为公众所 知 , 没有 同样 的发明或 者实 用 提 出专 利 申请 的发 明创造 必 须在 申请 日或 优 也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述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述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述一、前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二、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简要历程三、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主要的思考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细则中应写入专利法的规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1. 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2. 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补充到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中,使专利法该条规定更加完备。

专利法第二条3. 在原专利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明确该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5.完善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向外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程序:6.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7.修改专利法第十二条,取消专利许可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的规定:8.删除原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为:9.增加关于共有专利申请权和共有专利权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0.将原专利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为一条,并将原第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一、主动修改1.时间:发明专利:1)提实审时; 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修改要求(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楚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是允许的。

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除缺陷。

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二、实审时的修改1、一般原则: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浅析专利申请导致超范围的几种常见修改方式

浅析专利申请导致超范围的几种常见修改方式

浅析专利申请导致超范围的几种常见修改方式摘要:专利申请中常见的修改方式主要有增加、删除式修改,在判断修改是否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时存在困难。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上述修改方式是否超范围,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

关键词:修改超范围增加删除一、引言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允许申请人进行修改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应避免申请人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从而获得不当利益。

而专利法第33条指出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除文字记载的内容还包括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及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难点在于判断修改是否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二、删除式修改删除的修改方式通常会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但是并非从权利要求中删除技术特征就必然会导致修改超范围,应当基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判断,包括删除技术方案和删除技术特征两种主要的修改方式。

2.1、删除技术方案案例1[1]:一种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及控制缩率的方法原始公开的权利要求为:本发明是一个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及控制缩率的方法,其特征是在纺织品被加工前增加一道工序,即在布端的布边上印上约30cm的刻度标记,印上被加工厂的符号并对纺织品编号。

实质审查中,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为:本发明是一个控制缩率的方法,其特征是在纺织品被加工前增加一道工序,即在布端的布边上印上月30cm的刻度标记,并对纺织品编号。

即将原始公开文本中的“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和“印上被加工厂的符号”的内容删除。

实审审查意见认为:原始的技术方案是将“30cm的标记”和“被加工厂的符合”组合在一起使用的,上述修改删除“防止纺织品印染加工差错”和“印上被加工厂的符号”,这种技术特征的删除导致技术方案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修改 新旧对比

专利法修改 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第二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2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是什么?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是什么?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是什么?(一)提交替换页: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当发明创造者提交申请文件过后,如果发现申请文件中有什么问题或者是有什么遗漏的话,就需要对文件进行修改。

那么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是什么?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

在下文中,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的详细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申请在提交之后不得再增加新的技术内容,这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

这是因为:如果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还可以增加新的技术内容,那么,技术内容将不断更新,这种修改将没有止境,而且增加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日被提前,这使得公众无法知道确定的专利内容。

申请文件修改的方式有两种:(一)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 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

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 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

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各阶段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修改明细和对比总结

各阶段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修改明细和对比总结

各阶段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修改明细和对比总结专利申请文件和授权文本是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必要文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多次修改和对比。

在不同的阶段,申请人可能需要对专利申请文件和授权文本进行修改,以符合各个阶段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三个阶段来总结和分析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明细和对比。

第一阶段是专利申请文件初稿阶段。

在这个阶段,申请人需要准备专利申请文件的初稿,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在准备初稿时,申请人需要认真审查和分析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点,确保申请文件内容完整、清晰、准确。

在提交初稿后,专利代理人或者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符合专利法规定和专利局的审查要求。

第二阶段是专利申请文件审查阶段。

在这个阶段,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和专利局的审查要求。

审查人员可能会提出修改意见,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以符合审查要求。

在审查阶段,申请人还可能需要与专利局进行沟通和交涉,解决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查结果和沟通情况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确保专利的授权。

第三阶段是专利授权文件核准阶段。

在这个阶段,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最终审查,并核准专利的授权。

在核准阶段,申请人需要根据专利局的要求对专利授权文件进行最后的修改,确保专利授权文件内容准确、完整、清晰。

申请人还需要与专利局进行最后的确认和交涉,确保专利的授权过程顺利完成。

最终,申请人可以获得专利的授权,并享有专利权的权利和利益。

总的来说,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明细和对比是专利申请和授权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在不同的阶段,申请人需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以满足专利法规定和专利局的要求。

只有不断完善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才能顺利获得专利的授权,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6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页

6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页

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
权的可能性。
1
第二部分第九章
第二部分第九章
2.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
2.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
请的审查基准
请的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
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
外,……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
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 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
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 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
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 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
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 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
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 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
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 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完成这些功能。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
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 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
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 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
和方法,不属于Biblioteka 利保护的客体。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
外,……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1)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通过专利审查过程看“放弃式”专利修改超范围

通过专利审查过程看“放弃式”专利修改超范围

通过专利审查过程看“放弃式”专利修改超范围1、修改超范围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初步审查中,只有当审查员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时,才需对申请人就此作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以下有几种明显涉及专利修改超范围的,例如:1)、申请人修改了数据或者扩大了数值范围;2)、申请人删除了某个或者某些技术特征;3)、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且借助原说明书附图表示的内容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的,2、如何判断“放弃式”修改超范围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针对经过修改的文本,首先应当判断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因此,对于修改超范围的判定至关重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但是,在2010年修订后的审查指南中又指出“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因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是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符合善意审查原则的,审查指南中还介绍了接种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但是由于不能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而不予接受的情形,常规的各种不予接受的情形在此处不详细介绍,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关于“放弃式”修改能否被接受的情形。

专利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法

专利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法

专利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法
以下是 8 条关于专利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修改方法的内容:
1. 嘿,想过增加技术特征这个法子没?就像给房子添砖加瓦一样,让你的专利更牢固!比如说,你的专利是个神奇的小机器,那你在权利要求里加入一些独特的小细节,比如某个特殊的操作方式。

2. 调整权利要求的范围呀,这个很关键呢!别老抱着原来那一大块不放,就像裁剪衣服一样,该收紧就收紧嘛!比如一个发明是个智能手表,那把权利要求范围缩小到特定功能的智能手表,不就更精准了嘛。

3. 重新撰写权利要求的表述呀,你得让它更清楚明白呀!这好比说话,得让人一听就懂!比如一个专利是关于一种材料的,把原来模糊的表述改成清晰具体的描述,这样不是更容易理解了吗?
4. 有时候得学会合并权利要求呢!把几个相关的合到一起,就像把小珠子串成一串漂亮的项链!假设你的专利有几个类似的技术点,把它们合并起来描述,力量不是更大嘛!
5. 排序改变一下也有大作用呀!就像排队,换个顺序感觉都不一样了呢!如果原来的权利要求罗列有点乱,重新排一下,说不定就豁然开朗啦!
6. 去除不必要的权利要求呗,可别什么都舍不得呀!这就像整理房间,把没用的东西清理出去!就像一个发明里有些不那么重要的权利要求,果断去掉,让重点更突出不好吗?
7. 增加限定条件呀,这就像给车子加上安全带,更安全可靠呢!例如一个专利产品有某些特定的使用场景,在权利要求里加上这个限定,不是更准确了吗?
8. 优化语言表述呀,别那么生硬,得生动起来呀!这就像让文字跳舞一样!比如把枯燥的表述变得有趣些,这能吸引更多人关注你的专利呀,不是吗?
我的观点结论:在专利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进行合适的修改真的超级重要呀!可以通过这些方法让专利更强大更有竞争力,大家一定要好好利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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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动改变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保护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权,该独权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权,该从权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书中未出现过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5、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

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
主动修改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
书进行修改
合并式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答复审查意见
答复复审通知书
无效程序中
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1、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仅限于删除和合并式修改
不允许的修改
1、主动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夸大保护范围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允许的修改
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

3、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4、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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