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全文 无删减)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全文 无删减)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老年人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 总则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老年人 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本章程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养老机构为社会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养老机构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养老服务,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让老年人享受幸福晚年生活。
第四条本养老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搞违法乱纪活动,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养老机构秉承“以人为本、以质求存”的宗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第六条本章程经本养老机构法人代表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本养老机构设立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等管理职位,由法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养老机构设立科室,包括护理科、医务科、康复科等,由院长负责领导。
第九条本养老机构设立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康复人员、护理人员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本养老机构设立监督委员会,对本养老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养老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本养老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起居、饮食、洗漱、床铺整理等服务。
2.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体检、护理服务等。
3.康复治疗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器械使用等服务。
4.心理疏导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十二条本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实行个性化、需求导向的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三条本养老机构依法为老年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不得提供违法违规的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本养老机构制定居住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事项,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老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人道护理的权利。
2.享有健康医疗的权利。
3.享有文化娱乐的权利。
4.享有社交交往的权利。
5.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养老机构有以下义务:1.提供全面、专业的养老服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老年人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e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 老年公寓Hostels for the elderly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 护老院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加剧,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幸福感,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规范,以期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老年人生活的改善。
一、安全配备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居住场所,安全是最重要的保障。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灭火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演练;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安全;设置应急疏散通道,以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私人房间和浴室,保护老年人的隐私和尊严。
二、卫生标准养老机构应当维持高标准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细致的清洁工作。
床单、被褥等床上用品应当定期更换和消毒;公共区域、餐厅、浴室等地方要保持清洁干净;垃圾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此外,提供老年人必要的个人卫生用品,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三、饮食营养养老机构应当提供合理的饮食,保证老年人获得均衡营养。
菜单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健康需求进行定制,避免油腻和高糖食物;提供多样化的食物选择,满足老年人的个人口味;安排规律的就餐时间,保证老年人获得足够的营养。
四、医疗护理养老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提供老年人的医疗护理服务。
定期组织体检,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了解;提供药物管理服务,确保老年人按时、准确地服药;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包括洗漱、浴护、康复服务等;建立健全的医疗档案,方便老年人和家属查询和参考。
五、活动娱乐养老机构应当组织丰富多样的活动,提供老年人的娱乐和社交需求。
开设兴趣小组,如歌唱、舞蹈、书法等,为老年人提供娱乐和交流的平台;定期组织户外活动,如郊游、健身等,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演讲和知识讲座,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六、人性化关怀养老机构应当给予老年人充分的关怀和爱心,提供温馨的家庭氛围。
关爱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提供心理咨询和慰藉;设立老年人申诉渠道,及时解决老年人的问题和困难;鼓励老年人参与决策和管理,增强他们的自尊和自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宗旨是保 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必要 的照料和帮助,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 康。
机构服务范围
日常生活照料
包括饮食、穿衣、洗澡等基本生活照料。
医疗保健服务
包括定期体检、疾病预防与控制、康复训练等。
精神慰藉服务
包括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
社会参与服务
包括组织文化活动、健身活动、社交活动等,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交流。
护工
负责老年人的日常起居和护理,包括饮食、穿衣等。
04
设施设备与环境
建筑与装修
建筑安全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筑应确保结构安全,符合抗震、抗风、防 水等要求。
建筑布局
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应合理,适应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需求,如无障 碍设计、方便轮椅通行等。
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应环保、无害,避免使用易燃、有毒的材料。
入住服务
01
02
03
接待与咨询
为老年人提供入住咨询, 解答疑问,协助办理入住 手续。
入住协议
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老年 人的权益。
入住环境
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设 施齐全,符合老年人的生 活习惯和需求。
餐饮服务
营养供给
提供营养丰富、均衡的餐 饮,满足老年人的身体需 求和口味偏好。
客户满意度调查
1 2
调查目的
客户满意度调查旨在了解服务对象对老年人社会 福利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为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应包括服务态度、服务及时性、服务安 全性、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3
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应采用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方式, 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关于建筑出入口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
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 的轮椅回旋面积。
2、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3、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5、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过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6、出入口顶部应设雨蓬;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关于过厅和走道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B、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C、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2、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关于坡道和电梯1.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设踏步。
2、缓坡楼梯踏步蹋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蹋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蹋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 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蹋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3.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书
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书第一章养老服务总则 (3)1.1 养老服务宗旨与目标 (3)1.1.1 宗旨 (3)1.1.2 目标 (3)1.1.3 尊重原则 (3)1.1.4 公平原则 (3)1.1.5 专业原则 (3)1.1.6 人文关怀原则 (3)1.1.7 持续改进原则 (3)第二章服务环境与设施 (4)1.1.8 总体要求 (4)1.1.9 环境布局 (4)1.1.10 环境设计 (4)1.1.11 总体要求 (4)1.1.12 设施配置 (4)1.1.13 设施维护 (5)第三章人员配置与管理 (5)1.1.14 人员资格 (5)1.1.15 人员培训 (5)1.1.16 人员考核 (6)1.1.17 人员激励 (6)第四章生活照料服务 (6)1.1.18 服务内容 (7)1.1 机构应提供每日三餐,根据老年人的营养需求,合理搭配膳食,保证食物的口感、营养价值和安全性。
(7)1.2 机构应提供定时定点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卫生清洁、床上用品更换、衣物洗涤、房间清洁、协助排泄等。
(7)1.3 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辅助工具,如拐杖、轮椅等,以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
(7)1.3.1 服务要求 (7)2.1 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日常生活照料制度,明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责任人员。
(7)2.2 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7)2.3 机构应关注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
72.4 机构应加强与老年人的沟通,尊重他们的意愿,提供个性化服务。
(7)2.4.1 评估内容 (7)1.1 评估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能力,包括: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等。
(7)1.2 评估老年人的认知能力,包括:记忆力、注意力、思维能力等。
(7)1.3 评估老年人的情感状态,包括:焦虑、抑郁、恐惧等。
(7)1.3.1 评估方法 (7)2.1 采用专业评估工具,如日常生活能力量表、认知功能评估量表等。
养老机构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行为,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的一切工作人员和入住老年人。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舒适环境,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第五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包括入住制度、探访制度、医疗制度、膳食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六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服务。
第七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探访制度,允许老年人家属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定期探访,并保障探访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并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九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膳食制度,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并根据老年人的口味和需求调整菜谱。
第十条本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老年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三)保守老年人隐私,不得泄露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四)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五)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老年人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入住老年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二)尊重工作人员,配合工作人员提供服务;(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搬离;(四)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影响他人生活;(五)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本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劝离或者解除合同等处理。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Standards of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for theElderly)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老年人 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基本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规范,以确保老年人得到高质量、安全和人性化的服务。
养老机构应积极落实本规范,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2. 员工要求- 养老机构应雇佣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员工,包括护理、康复和心理健康等方面。
- 员工应具备热情、责任心和耐心,善于与老年人沟通和互动。
3. 营建与设施- 养老机构应提供舒适、安全和洁净的生活环境,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 设施应有无障碍通道和便利设施,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需求。
4. 饮食与营养- 养老机构应提供营养均衡、口味适宜的饮食,保证老年人的健康饮食需求。
- 应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定制的饮食方案。
5. 医疗护理- 养老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医疗护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护理。
- 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日常健康问题。
6. 康复活动- 养老机构应定期组织康复活动,包括体育锻炼、音乐欣赏、手工艺等,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 康复活动应根据老年人的兴趣和能力进行个性化设计。
7. 休闲娱乐- 养老机构应提供丰富多样的休闲娱乐活动,如棋牌、阅读、观影等,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 应关注老年人的兴趣爱好,提供个性化的娱乐活动选择。
8. 安全管理-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摔等安全措施。
- 应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风险评估,确保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安全。
9. 投诉处理- 养老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老年人或其家属的投诉,并积极解决问题。
- 对于投诉调查结果,应及时做出处理和反馈。
10. 教育培训- 养老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 应关注最新的养老护理技术和服务理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培训。
以上为养老机构服务标准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应严格遵守,确保老年人获得优质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10293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备设施等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经过相关验收并获得资质文件。
第二条养老机构应建立服务安全责任制,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是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养老机构应构建服务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工作人员服务安全岗位责任事项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养老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南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防范服务安全风险的制度、流程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风险评估标准、服务操作规范或规程、服务安全检查制度、服务安全应急预案、服务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等。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在服务环境内设置符合GB2893. GB2894 要求的安全标志,参考执行MZ/T131-2019的要求。
第五条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管理、医疗等特殊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持续对工作人员开展服务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应熟知主要服务安全风险的辨识和处置程序。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
老年人身体及精神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予以报告和处置,提高巡查频次,做好巡查、交接及处置记录Q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功能设置,保存监控记录。
鼓励应用智能化体征监测系统,强化对老年人突发意外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第七条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禁止在养老机构内非法兜售保健食品、药品等。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相关制度、流程和预案,做好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对于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和处置,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养老机构应建立机构内控烟制度,在老年人生活及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相应场所设置禁烟标志。
第二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条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Q第十一条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方面的风险。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定义与概念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住所、生活照料、 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 年康复中心等。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重要性
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是实现社会化养老的重要 载体,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提高老年 人的生活质量。
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能够缓解家庭照料压力, 为家庭成员提供专业化的支持和服务,有利于 社会稳定和谐。
03
量。
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 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定期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针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评估制度
建立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评估制度,对服务效果进行全面评 估,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老年人的需求和意见反馈。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将积极开展跨区域的合 作与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推动行业发展 。
06
实践案例分享
成功案例一
01
服务理念
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
乐”为宗旨,为入住老人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
02
设施设备
机构内设有单人房间、双人房间和三人房间,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发展前景与趋势
服务需求不断增长
服务内容多样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 构的需求不断增长,市场前景广阔。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将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 求,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内容,包括医疗 护理、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等。
智能化发展
跨区域合作与交流
随着科技的进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将更 加注重智能化服务的运用,如智能化照护、 健康监测等,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115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115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福利和权益,养老机构应该遵守以下基本规范:1.依法取得相应服务资质,包括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2.养老机构应该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员。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比不低于30%或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3.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4.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养老机构还应该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
5.养老机构应该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
6.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
特困人员入住需要办理入院手续。
7.养老机构应该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8.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收费。
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敬老院应符合此要求。
9.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同时,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
10.养老机构应该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
11.养老机构应该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同时,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流程等。
12.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要求适宜老年人居住,老年人房间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配备相应生活设施设备和物品。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3)对新入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岗位技能。
8.2发展
(1)建立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员工提升个人能力。
(2)定期选拔优秀员工,提供进一步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3)建立激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9.1应急管理
(2)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合作,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通过案例宣传和法律教育,提升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十八、环境保护与绿色生活
18.1环境保护
(1)持续推广环保理念,提高老年人环保意识。
(2)加强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3)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如植树造林、清洁卫生等,提升环境质量。
(2)组织定期的志愿服务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社会生活。
(3)对志愿者进行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15.2社会支持
(1)与社区、企业、慈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争取社会资源。
(2)开展公益活动,提升养老机构的社会影响力。
(3)建立爱心捐赠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的捐赠和支持。
十六、文化活动与精神关怀
16.1文化活动
(3)定期发布研究成果,为养老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19.2创新发展
(1)鼓励创新思维,探索养老服务新模式。
(2)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奖励在养老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二十、综合服务与个案管理
20.1综合服务
(1)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整合医疗、康复、教育等资源。
(2)开展跨专业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全面、连续的服务。
(3)建立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服务无缝对接。
最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 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是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尊严的重要方面。
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家庭延伸,应该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以下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相关内容。
第一,安居:养老机构应该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确保老年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
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良好,避免危险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饮食:养老机构应提供营养均衡、适合老年人消化吸收的饮食。
食物应新鲜、绿色,避免食物中毒和营养不良等问题。
同时,应合理安排餐点时间,满足老年人的饮食偏好和需求。
第三,医疗护理:养老机构应配备专业合格的医护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定期体检、疾病预防和治疗、急救等。
机构应设立医护岗位,并确保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相关要求。
第四,心理关怀:养老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心理关怀服务,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
通过开展心理辅导、娱乐活动等,帮助老年人缓解压力、调整心态,促进身心健康。
第五,文化活动:养老机构应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活动内容可以包括书法绘画、音乐欣赏、健身锻炼等,既能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又可以增加老年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六,社交互动:养老机构应营造良好的社交互动空间,鼓励老年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通过定期组织聚餐、庆祝活动、旅行等,增加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感和归属感。
第八,投诉处理: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老年人和家属的投诉。
对于投诉事项,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向投诉方进行反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九,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对于存在问题的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尊严,提供优质的生活和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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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前言 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 总则 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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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老年人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老年公寓Hostels for the Elderly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护老院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9护养院Nursing Homes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0敬老院Homes for the Elderly in the Rural Areas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1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Elderly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2.12老年人服务中心Center of Service for the Elderly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3服务3.1膳食3.1.1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3.1.4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护老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
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3.2.1自理老人3.2.1.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3.2.1.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1.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1.4每周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1.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1.6督促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
3.2.1.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2介助老人3.2.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2.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2.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2.6协助老人洗头、修剪指甲。
3.2.2.7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2.8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2.9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
3.2.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2.11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3介护老人3.2.3.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老鼠、无蟑螂、无臭虫。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3.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3.3整理床铺。
3.2.3.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3.5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3.2.3.6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定期修剪指甲、洗头。
3.2.3.8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3.9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3.10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3.2.3.12帮助老人排便。
3.2.3.13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3.14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3.15早晨起床后帮助老人洗漱,晚上帮助老人洗脚。
3.2.3.16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3.1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4帮助老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5特别保护女性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6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老人为原则。
3.3康复3.3.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3.2为老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3.3医护人员定期、定时护理。
3.3.4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的学习。
3.3.5医护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确保每周开展两种以上康复活动。
3.3.6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3.7制定年度康复计划,每周组织老年人开展3次康复活动。
3.4心理3.4.1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
组织健康老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4.2每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与老人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
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
3.4.4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
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
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根据老年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时的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贡献余热。
3.4.5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4管理4.1机构证书和名称4.1.1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人力资源配置4.2.1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学历以上、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职的社会工作人员和专职康复人员。
为介护老人服务的机构有1名医生和相应数量的护士。
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3制度建设4.3.1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有与入院老年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
4.3.3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
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
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4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