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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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学院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精神文明创建成果,加强对我校文明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头作用,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精神文明建设奖的奖励范围
在学校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期间,奖励范围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奖惩办法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岗教职工,可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
2、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形象及声誉;
3、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4、积极参加学校及各系院、各部门组织的活动,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注重个人仪容仪表,讲究卫生,举止文明;
5、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6、自觉遵守家属区文明公约,处理好邻里关系,教育好子女;
7、廉洁从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8、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9、当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离退休教职工,可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积极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发挥余热,尽力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自觉遵守家属区文明公约,处理好邻里关系,教育好子女。
4、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当事人当年度文明奖:
1、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教师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
3、受到治安拘留或触犯法律者;
4、支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和参与黄色淫秽活动者;
5、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者,为流动人口在我校超生、躲生提供住所者和私自抱养小孩者;
6、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下者。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1、在学生中发生刑事案件,刑事拘留或依法判刑者,扣除辅导员、班主任、系(院)分管领导当月文明奖;
2、本部门安全防范制度不落实,在校期间发生火灾,私窃,学生溺水、自杀,食物中毒等治安问题或责任事件者,扣除相关部门党政负责人和相应责任人当月文明奖;
3、对本部门内部不安定因素和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休上访、停课、罢课等影响社会和学校稳定事件者,扣除部门责任人当月文明奖;
4、因失职造成工作失误,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受到上级部门或学校通报批评者,扣除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当月文明奖;
5、在学校卫生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者,扣除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6、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狗、猪者,在绿化地里种菜者,未取得合法手续饲养宠物者,饲养宠物影响公共卫生以及他人工作和生活秩序者,在校园内钓鱼、打鸟者,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7、邻里之间发生打骂事件者,不尊老爱幼、不孝敬父母者,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者,搬弄是非、造谣中伤、进行人身攻击者,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8、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9、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脱岗一周者,扣除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10、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设网吧、电子游戏厅、录相厅等经营项目者,扣除管理部门责任人和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11、在校园内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活动结束后两日内未按时清除者,扣除主办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当月文明奖;
12、教职工出租房屋改变住房性质,影响他人休息及邻里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者,扣除户主当月文明奖。
三、文明奖励发放办法与程序
1、省级文明单位奖每3个月发放一次;
2、各单位对照奖惩办法,填写精神文明建设奖励情况汇总表和精神文明建设处罚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于每年的4、7、10、12月份的10日上报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3、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将两表格整理后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由人事处、财务处按照审核意见造表发放。
四、未尽事宜,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黄淮学院委员会
2010.3.16
精神文明建设处罚登记表
精神文明建设奖励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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