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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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
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
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试分析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假设杰森的
建议并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请问:杰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其董事职务?
参考答案: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董事,
当然也有权撤换董事,如股东大会可以因董事缺乏能力、失去对董事的信任等原因撤换董
事,但我国对解除董事职务有较严格的限制,规定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
如果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解除杰森的职务,尽管杰森的行为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也
不能要求股东大会恢复其职务,但杰森有权要求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日本某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某一
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给中国境内的中国消费者带来了人身伤害。中国的买方拒绝给
付货款,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日方则坚称中方必须给付货款,双方遂产生争
议。日本公司依据双方的协议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
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法律。(我国和日本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问题:(1)中国法院能否依据买卖双方约定所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2)当中国消费者向中国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法院是否也应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可以以所选择的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2)中国法院不可以以所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中国消费者对产品提起的责任诉讼,应适用
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是从中国买方手中购买,中国消费者起诉的是中国
卖方,不属于国际商事争端。
3. 甲、乙、丙3人于2015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
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2017年,乙提出退货并
抽出了自己本人的4000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6000英镑。2018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丁为合伙企
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赔偿自己的
那一部分,即按照约定偿还1000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
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
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
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
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
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债权
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
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丁的6000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
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1000英镑,乙承担2000英
镑,丙承担3000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
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4.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是A的儿子,时年14岁,
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于03年8月1日
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
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问题何在?
参考答案:
1、B不能成为合伙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E不能成为合伙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3、企业名称有问题
4、E未承担无限责任
5、合伙协议事项不全——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伙、违约责任等事项没有;解散与清算等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5.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
(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不能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因为合伙人的忠实义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义务。也不能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即交易禁止义务
(2)此合同有效,因为合伙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6.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