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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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二〇〇九年九月

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范围和发放原则 (1)

第三章计划和购买 (3)

第四章发放 (4)

第五章领用 (4)

第六章非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借用 (6)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6)

第八章附则 (7)

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规定了劳保用品的范围和发放原则;计划和购买选用;发放及领用;非标准劳保物品的发放和借用;检查与考核。

(二)本制度适用于内江发电厂劳保用品的管理。

第二条引用标准及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劳动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 号)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范围和发放原则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避免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

第四条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严格按照《内江发电厂关于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厂安〔2009〕22 号)执行。

第五条凡已在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明确了的保护用品,不得在“两措”计划中申报。但生产中使用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等,必须在“两措”计划中申报,经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六条职工个人使用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

备齐全,保证质量,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经验收合格,并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A 版)》要求进行检查试验,不合格、失效的不准使用并报废。

第七条本企业使用的长期临时工(一年以上),可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相同劳动条件下的劳动保护用品;临时使用的临时工,由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批准后发给相同劳动条件下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下列情况可减发、停发或延长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时间,由安监部会同人事劳动教育部、工会决定,并通知劳保管理发放单位执行。

(一)工种工作范围调整后,原标准规定的该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不适应或不必要。

(二)职工请长假或病假在三个月以上停发一切劳动保护用品。

(三)工作劳动条件已得到改善。

(四)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有明显提高,超出原来的使用寿命。

(五)凡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按其每年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发给劳

动保护用品,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在其他作业中不适应时,应发给与实际操

作相符合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安全监察部、人事劳动教育部、工会应经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不得以货币或其

他物品替代应配备的防护用品。

第十条对在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禁止发放、

使用化纤劳动保护用品。在生产工作场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计划和购买

第十一条计划的编制

(一)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为从业人员足量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

(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发放单位根据发放数量和生产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三)计划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与年、月的实用量相符合。

(四)工作服、劳保鞋提前两个月,肥皂、毛巾、手套、口罩等提前半个月报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

(五)劳动保护用品由管理发放单位按计划采购。

(六)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发放单位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计划的执行及库存情况。

第十二条购买选用原则

(一)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禁购买伪劣或不合格产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安全监察部验收。

(二)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合适劳动保护用品。

(三)应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物质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选用劳动保护用品。

(四)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五)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到国家规定的定点厂家或有劳动保护用品经营

许可证的商店购买,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

第十三条验收、登记。

(一)劳动保护用品购回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应认真进行验收,检查产品合格证是否齐全,合格后按品种、规格、数量登记入帐。

(二)采购员向保管员交验物品,同时交验发票和物品清单。保管员负责在报销凭证上签字。

(三)按计划采购,按计划验收,准确率100%。

第十四条库存物资管理。

(一)库存物品要帐物相符、摆放整齐,做好标记、防盗、防火、防霉烂、防虫蛀工作。

(二)每月进行盘存清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四章发放

第十五条严格按安全监察部制定的发放标准和人力资源部通知的

工种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劳动工种和发放标准的准确率100%。

第十七条对制度不够明确或不好掌握的由主管领导裁定。

第十八条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须经安全监察部同意。

第五章领用

第十九条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当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方面有确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的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第二十条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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