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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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

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退市警示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退市警示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退市警示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股票
上市规则包括了公司首次上市的要求和程序,以及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和退市机制。

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如果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可能会面临退市的警示。

股票上市规则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首次上市要求:上市公司需满足一定的盈利能力、净资产、市值和股东结构等条件,并通过审核程序才能实现首次公开发行(IPO)上市。

2. 持续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后需要履行一系列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等,以及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变化等信息。

3. 退市风险警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监督和监管过程中,会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财务状况、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评估。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连续亏损、被责令退市等情况,可能被适用退市警示风险。

股票退市警示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连续亏损: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或者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亏损超过一定比例,将面临退市风险警示。

2. 重大违法: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被相关监管部门查证后,可能会被责令退市。

3. 股东规模不达标: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和流通股东数量不满足一定规模要求,可能会被要求退市。

退市风险警示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警示的一
种手段。

如果上市公司收到退市警示,将面临一定限制和压力,包括可能暂停交易、被强制要求披露重大事项等,投资者也需要对相关风险保持警惕。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一、市场基本信息
风险警示板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一种市场交易板块,主要服务于初创企业或高风险企业,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和更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交易标准
1. 股票交易价格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单笔成交数量不得超过委托数量的10%。

2. 成交后交割方式为T+0免费转让,即当日买入当日卖出,
资金和股票即时过户。

3. 盘后交易阶段为后市交易,时间为15:00-15:20。

三、上市标准
1. 风险警示板企业应在设立时间满2年,并取得营业收入的前提下方可上市。

2. 公开发行股票不少于1亿股,募集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3. 公司须同时满足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无严重违法违规
记录及其他要求。

四、信息披露
1. 风险警示板企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定期和临时披露,及时对市场进行信息披露。

2. 定期披露财务、经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

临时披露重大事项,应选择公开途径,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公正、合法。

五、风险防范
1. 风险警示板交易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

2. 投资者在选择风险警示板交易企业时,应仔细阅读相关公告、报告等信息,详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

3. 风险警示板交易企业变更市场分类的,应及时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工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1月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2月实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并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节交易安排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第六条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

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的规定。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授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运营的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规则。

其具体内容包括:
1. 交易时间:风险警示板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2. 交易价格:订单价格应当在最近成交价的涨跌幅度内,并严格按照涨跌幅限制的价格幅度提交价格,即如涨跌幅限制为10%,则买入价格应高于最近成交价的10%,卖出价格应低于最近成交价的10%。

3. 交易数量:单笔委托交易数量不得超过1000股;单日买卖交易数量不得超过个人当日交易对该股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总成交量的10%。

4. 交易规则:风险警示板交易采取限价委托交易方式。

买卖双方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并缴纳保证金后方可进行交易。

5. 风险警示标志:在交易实施前,委托人必须看到交易明细同时确认,同时应当在系统中同意确立股票风险警示标志,并对交易重要风险提示等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认可。

6. 风险警示期限和取消:若公司股票被划分为风险警示板,其股票交易在该板块上市的时间最长为12个月。

公司如果在风
险警示期间内连续60个交易日中存在符合取消风险警示要求的股价或市值条件的,可以取消风险警示标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风控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组合策略(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暂不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一个交易板块,用于挂牌交易风险较高的企业的股票。

以下是针对风险警示板的交易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1. 交易时段
风险警示板股票的交易时段为早上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与其他股票的交易时段一致。

2. 价格波动限制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稳定市场,风险警示板股票每日的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为5%。

如果当日价格波动已达到上限,当天将不能再进行买入或卖出的交易。

3. 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在风险警示板上的企业,必须按时公布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

同时,企业应及时公布关键信息变化,如高管人员变动等。

4. 交易限制
风险警示板股票存在交易限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涨停板开盘即停盘不开板,股票连续三个月内不可被纳入上证综指,股票不得被作为流动性支持证券。

5. 风险提示
在风险警示板购买股票时,交易服务商会在确认购买前提醒投资者股票风险,提醒投资者谨慎购买。

同时,投资者在买卖风险警示板股票前应该了解相关企业信息和市场情况,做好投资决策。

以上是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投资者在交易股票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和企业信息,以避免可能的投资风险。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 -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并在公司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退市警示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退市警示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退市警示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的股票上市规则
包括以下要求:
1. 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应具备法定的公司形式、独立法人资格,股份不得以未决转让为限的限售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 发行条件:发行股票的公司应符合盈利、净资产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得有违规、欺诈等行为。

3. 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需要进行上市审核,包括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布招股说明书,并进行证券发行。

4. 上市方式:上交所股票上市方式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股权转让等。

5. 上市条件:上市公司的股票需满足最低发行数量、股数要求,且公司在上市前不得有违规行为。

6. 上市审核:上市申请公司需经过上交所的审核,包括财务状况、交易记录、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审查。

7. 上市费用:上市公司需要缴纳上市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保荐费等。

8. 上市后监管:上市公司需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等,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股票退市警示风险指的是某只股票因不符合上市规则或出现重大风险等原因,可能被交易所暂停交易、终止上市。

退市警示风险是上交所为提醒投资者注意某只股票的相关风险而进行的
警示。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交易所发出的退市警示信号,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投资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市场参与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开始施行。

自2013年1月4日风险警示板正式运行以来,大部分会员遵照要求,向客户提示了风险,但是仍存在个别会员客户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超过50万股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此类股票的交易管理。

为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会员专区“函件往来”模块上传。

本所将根据需要对《风险揭示书》签署情况进行检查。

二、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投资者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申报。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劝阻,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四、投资者违反规定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经警示无效后,本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

会员疏于客户管理,未有效警示和劝阻客户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本所将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臵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条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5;(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5,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规则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被列为风险
警示板股票的股票所需遵守的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股票是指公司存在某些财务或运营上的风险,如净资产为负、连续亏损等情况。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交易所会对这些股票进行限制或者暂停交易。

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时间: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时间为每天上午9:30至下午3:00,不设盘前盘后交易时间。

2.交易方式:风险警示板股票只能进行集合竞价交易,不得进行连续竞价交易。

3.价格限制:风险警示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10%,当日开盘价在涨跌幅限制内的,当日不设临时停牌。

当日开盘价超出涨跌幅限制的,将临时停牌15分钟,然后重新开盘,重新计算涨跌幅限制。

4.成交量限制:单笔交易数量超过风险警示板股票流通股本的5%的,将被视作异常交易,证券交易所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价格限制、暂停交易等。

5.其他规定:风险警示板股票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告财务或运营方面的重要信息,并在公告后的1个交易日内复牌。

同时,风险警示板股票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定相关复牌方案并公告。

总之,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交易异常波动,并鼓励风险警示板股票公司积极改善财务和运营状况,重
回正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上证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权交易规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期权合约停牌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期权经营机构利用自有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组合策略(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暂不实施,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19〕2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业务,使投资者充分了解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的相关风险,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必备条款》,制定《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切实做好适当性管理工作,并切实采取措施了解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程度。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开展科创板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上证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证发〔2015〕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市制度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3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

同时,本次修订一并将此前本所发布的《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单项业务通知的内容分别纳入前述退市配套规则。

前述3项退市配套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前的3项退市配套规则及前述3个单项业务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实施2015年1月第一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是指适用于股票市场中的风险警示板的交易规则,旨在加强对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管理和投资者保护。

根据规则,风险警示股票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某些原因被上交所或深交所列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

交易规则要求,在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中,券商和投资者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券商应该对投资者实行更为严格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投资者应该注意风险提示,了解股票的基本面和经营状况,切勿盲目跟风操作。

规则还规定了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方式、价格限制、交易暂停和恢复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保障股票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总之,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是股票市场中的重要法规,对于投资者和券商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应该认真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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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ock Trading on the Risk Alert Board (Revised in 2015)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上证发[2015]21号
2015年1月30日
(2013年1月实施2015年1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

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第七条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第八条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第九条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一条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

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会员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本所。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七条会员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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