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的融资方式及选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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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的融资方式及选择研究

发表时间:2020-01-16T15:47:17.15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作者:贺琼[导读] 摘要:土地融资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经营模式,它利用土地作为信用进行抵押,从而获得一些开展经营活动的资金,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金融行业的欢迎与采纳。

邯郸市国土资源储备办公室河北邯郸 056002摘要:土地融资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经营模式,它利用土地作为信用进行抵押,从而获得一些开展经营活动的资金,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金融行业的欢迎与采纳。它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土地金融的成长,还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前进,带动相关企业及行业的快速发展。这些年来,我国土地的配置越来越倾向于市场配置,且市场配置的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所以土地融资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占据重要

地位;期间土地融资的风险也不断增加。所以针对土地融资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寻找相应的对策和方法加以解决,从而更好地规避土地的融资风险。

关键词:土地储备;融资方式;选择研究引言

土地储备融资与地方债务之间存在难以割舍的关系,地方政府需要依靠土地的征收、开发获得贷款从而实现城市建设,并利用土地资源增加财政收入从而偿还地方债务,土地储备融资已经成为推动地方财政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建设与基础设施的兴建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土地储备是政府发展与规划的重要内容,而用于土地征收和兴建的地方债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现实性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土地储备融资与地方债务之间的关系,维持两者之间的稳定与平衡,是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也是保障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问题。

1.现行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土地储备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土地储备管理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主要是总结土地储备工作的经验,继而上升到政策层面,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土地储备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而当前我国土地储备工作依据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往往存在差异,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性质不统一,。由于与其他部门或行业的规定发生冲突,征地和储备往往难以在实际运作中实施。制定土地储备条例的目的主要是加强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的运作。但同时,政府本身也是参与土地储备的主体,这就导致政府角色发生冲突。

此外,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存在法律障碍,现有的土地储备制度缺乏有效和有效的法律层面制约因素。

1.2土地收储能力难以满足城市化规划的发展要求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对建设用地数量的需求不断增加。当前政府进行土地储备工作主要还是通过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四种方式,其中,征收是传统城市化建设中的主要收地方式,虽然快速但是由于具有强制性而备受质疑。随着新型城市化建设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往靠大范围征地拆迁来增加土地存储的方式已经难以维持,更多的是对现有无序、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更新改造。另外,最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大幅提高土地储备入库标准,对土地入库前的各项情况核查、前期开发整理要求越来越严格,尽管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增加了土地收储的时长及难度,从而限制了土地储备机构的储存容量和效率。

1.3土地储备费用增加,土地储备资金不足

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通常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但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在土地价格上涨的推动下,土地储备成本不断上升,各级政府土地储备的储备资金严重不足。根据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需要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并指定用于特殊用途。由于国家及财政部门已明确禁止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融资贷款,目前土地储备资金大多只能通过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解决。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资金专项资金普遍紧张,分配难以实施;另一方面,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额度比较小,难以满足巨量的收储资金需求,且使用限制条件较多,不够灵活。缺乏资金严重限制了土地储备的工作。

2.处理土地融资风险的相关建议 2.1有效管制土地储备机构的经营方式 1.准确定位政府机构的土地储备范围将政府储备土地定位成存量土地,一定不能将农民集体土地划定在土地储备范围内,还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土地储备的范围、目的、部门说明、法人的地位以及抵押的模式等等内容,从而有助于较好地解决目前机构管理混乱的现象。

2.扩大土地储备机构经费的获取通道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银行代理集合委托的方式来货款、或者让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融资的信托以及政府土地债券的发行等等模式,扩大土地储备机构经费的获取通道,集中社会各界经费,更好地形成利益的共享与风险的共同承担。

3.提高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地位土地储备机构应该设定为独立的部门,从而更好地借助有关的模式来开展工作,可以采取股份制或者全民所有制的经营模式,结合市场中公司运行模式,按照事业企业的运行规模运行,这些都是可以具有的,但一定要获得政府与法律的认可,也就是要让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地位得到一定的提升,这样才能更加法律效应,督促土地储备机构更好地按照法律规定来实施和开展工作。

2.2加强管控地债发行的风险

有关地债发行风险的管控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1.一定要强制禁止任何形式的隐性债务的增多,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或PPP的整改工作并严厉打击一些不合法的行为,对于种种违法和违规担保行为以及变相的举债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2.还要有效解决隐性债务的存量问题,这些工作需要省级政府总负责本辖区的债务情况,而省级以下的政府主要针对高风险地区的债务进行有效化解;3.加快建立健全地方中相关建设项目的管理以及资金的管控制度,加强财政的管控力度,对于地方中出现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应该禁止其建设;4.继续维持一种高压监管的状态,设立有关的跨部门联合惩戒制度,从而更好地促进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中介单位和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有序参与资金的融资与担保活动中来,并且要建立终身问责和倒查责任的制度;第五,需要相关人员主动参与到研究融资平台建设和促进融资平台向市场化转型的工作中来,并且采取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方式,进一步推动权责发生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变革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制,完善债务管理的持久制度。

2.3变革我国的土地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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