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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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
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执行。
二、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未批准实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
三、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2•【文号】国土资电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查目标全面查清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分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研究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调查时间调查的工作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3月31日。
调查的基准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
三、调查范围全国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调查内容(一)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面积;(二)闲置土地的权属、数量、用途、闲置时间等情况;(三)空闲土地的权属、数量等情况;(四)批而未供土地的现状、数量、用途等情况。
五、调查方法此次调查由部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统一组织实施。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详见附件一),并及时将调查数据录入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数据管理系统(通过下载)。
同时,要逐级汇总调查数据,并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二),报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汇总,并编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报告。
关于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的通知(2020)
关于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的通知(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和谐宜居城镇,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等规定,现就全面摸排管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土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要求,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以下简称“五未土地”)等低效利用土地摸排处置工作作为推动全县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综合管控、精准施策的原则,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发展转型,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实力子洲提供用地保障。
二、摸排范围批而未供土地是指2010年至2019年经批准的农地转用或征收用地中未依法供应的土地。
供而未用土地(含闲置土地)是指2010年以来已供建设用地中未按约定开工、竣工的土地。
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的土地是指开发强度、投资强度、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未按照出让合同和相关产业政策建设、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包括僵尸企业用地、低效利用的公共管理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建设年代早、基础设施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小区和平房居住区等。
三、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30日前)。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国有“僵尸企业”和低效利用的公共管理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进行摸排登记;县住建局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年代早、基础设施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小区和平房居住区进行摸排登记;县工贸局对低效利用工业用地进行摸排登记;双湖峪街道办和苗家坪镇政府负责对大理路沿线的村集体土地进行摸排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批而未供”“供而未建”以及拟储备土地进行摸排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1.07•【文号】自然资发〔2024〕242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
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
储地调供 效益显著--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严把土地进出口关
储地调供效益显著--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严把土地进出
口关
成凤岚
【期刊名称】《江苏国土资源》
【年(卷),期】2002(000)011
【摘要】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一项新型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手段.……
【总页数】1页(P21)
【作者】成凤岚
【作者单位】兴化市国土资源局,泰州,2257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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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地制宜严把质量关--记融水县永乐乡北高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J], 张娟;金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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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J],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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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自然资源大讲堂:什么是“批而未供”土地
【今日头条】自然资源大讲堂:什么是“批而未供”土地什么是土地“批而未供”?所谓“批而未供”,可从“批”和“供”两个方面来诠释“批”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含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供”即指上述已批土地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同时,根据《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对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
除上述情形外,已批地中,其余未供土地皆可纳入“批而未供”范畴。
“批而未供”的成因“批而未供”土地成因主要可分为四类一是用地批准后,因征地拆迁工作长期未落实,无法达到供地条件。
二是招商项目未能按计划落地。
因地区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等调整,导致暂无法履行原招商承诺规划等条件,或因市场环境影响,企业投资意向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落地。
三是实际已供地项目暂未履行手续。
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用地,以及其他应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已实施建设但暂未办理供地手续的,仍按未供地块认定。
四是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实施供地。
前两类为主要成因,比重较大且消除较难;第三类属于管理规范类问题,可通过优化供地程序消除;第四类比重较小,可通过优化用地布局等予以缓解或消除。
怎样降低“批而未供”土地?一、创新加强空间规划管控,稳定预期、提高效能。
按照“ 统一实施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加快各层级“ 多规合一”步伐,明确并严格执行土地开发上限和建设空间布局,打消地方政府为多争取建设用地指标而急于报批的动因;同时,通过“ 多规合一”,减少规划执行中的掣肘冲突,压缩供地环节的时间占用,加快供地节奏。
继续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省级层面主要强化总量控制和监督实施,给地方在用地选址调整等方面留出一定的灵活空间。
二、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总结推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在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缩小征地范围的同时,将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等环节前置,先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绝大多数成员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后,再启动组卷报批程序,以降低因征地方案难以实施而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概率。
解读《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解读《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1.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回购存量优化供需关系注入活力促进止跌回稳——解读《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对商品房建设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研究切实有效的增量政策。
近期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明确了收回收购的范围和基本要求,阐明了政策目的和作用。
11月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启动开展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提供政策指导和工作依据。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有关负责同志对《通知》的目的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优化供需,注入活力,发挥一举多得的政策效应今年6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推出了帮助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鼓励并购转让、支持地方政府收地等三方面18条政策措施。
各地普遍欢迎,但同时也反映收回收购土地缺乏资金。
《通知》鼓励各地利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土地,盘活存量,能够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是减少市场存量房地产用地规模,更好发挥土地储备“蓄水池”和投放调解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
二是增加资金流动性,有利于房企集中资金用于保交房。
三是收储后形成“净地”“优地”,既有利于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环境,满足居住需要,也可以腾出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有效投资。
二、规范程序,明确标准,保障回收土地顺利实施《通知》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充分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明确了收回收购土地的关键环节和操作要求,为各地推进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011号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4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011号胡桂花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程的建议》收悉。
我们十分赞同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科学合理规划和加快建设城市配套设施等建议,这些建议事项也是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答复如下:一、基本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目前,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已基本完成,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全面查清了我国陆地国土的利用现状,成果已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
二、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提出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工作,要求各地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和信息化技术手段,以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地理国情监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等成果为基础,结合“三调”、自然资源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对本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梳理问题清单,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编制整改补划方案。
为进一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及相关工作,2021年6月,我部国土空间规划局联合耕地保护监督司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明确了工作任务、整改补足规则及工作组织要求,要求各地根据“三调”成果,将不稳定利用耕地等根据实际情况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依据保护任务,在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中,按照质量优先序,调整补足永久基本农田。
土地工作方案
土地工作方案•相关推荐土地工作方案(精选10篇)如果我们学会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能更好的完成工作方案。
当提出某个项目时,我们需要先准备多份工作方案以供参考,相信写工作方案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土地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土地工作方案篇1为进步做好我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用地的需求,促进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开发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227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xx〕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努力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全县耕地占补平衡,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步实施、齐抓共管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完成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入库50000亩,新增耕地面积30000亩。
四、工作内容(一)县级土地开发项目1.完成年入库的18个项目(其中7个县财政投资,11个BT模式)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取得新增耕地合格证。
2.完成年68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工作,预计新增耕地50000亩以上。
(二)县级土地整理项目县土地整理中心年10月前完成5-10个项目选址、测绘、规划设计并入库,由县土地开发公司及时组织实施。
县级土地整理项目原则应与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移民、新居等建设项目相结合,统筹规划,分部门、分项目实施,形成以土地整理为主,相关项目共同推进的良好格局,充分发挥土地整理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展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用地保障。
但是,我省一些地方土地批而未供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既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也直接影响到土地要素的有效保障和正常土地管理秩序。
为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简化行政审批、加快批后实施、规范供地行为为手段,以解决批而未供土地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扎实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着力构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长效机制,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保障发展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批而未供土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防止盲目草率供地,避免造成新的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坚持突出重点和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相促进的原则,在解决当前批而未供土地突出问题的同时,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坚持部门协作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加快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工作合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内政办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实施方案为全面解决全区批而未供、闲置低效土地突出问题,进一步盘活存量,深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更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21号)有关要求,自治区决定在“十四五”期间集中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
为确保大起底消化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聚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分类施治、精准处置”的原则,有效消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自治区力争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67.94万亩。
其中,批而未供土地以2009—2019年审批土地批而未供总量52.02万亩为任务目标,2022—2025年每年计划消化任务分别为10.2万亩、12.54万亩、13.8万亩、15.47万亩;闲置土地以当前全区总量15.92万亩为任务目标,2022—2025年每年计划处置任务分别为3.2万亩、3.82万亩、4.29万亩、4.61万亩。
浙江省土地抵押登记状况及思考
34浙江省土地抵押登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 高 瞩随着土地使用权抵押市场的日趋活跃,因土地使用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权抵押产生的债务纠纷也日渐增多,浙江省2013年当知》(浙政发〔2012〕61号),解决我省各地房地产年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8万件,抵押金额达1万亿元。
抵押登记部门不尽统一问题,规范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登记机构要求明确土地抵押登记法律政策的呼声强2013年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土烈,特别是国有划拨土地、储备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融资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地、宅基地的抵押情况,以及企业之间债权关系产生的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土地融资管理的通知》(浙政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较多,规定模糊,难以操作。
因办发〔2013〕97号)。
2010年,杭州市制定了《杭州此,必须通过摸清情况,健全土地抵押登记制度,规范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杭土资发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2010〕21号)。
2013年,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三部委《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61号)文件精神,杭州市又修订出台了《杭州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杭土资发浙江省2010年至2013年8月期间,累计办理土地使〔2013〕25号)。
对精简土地抵押登记办文环节,缓用权抵押24.6万件,抵押金额达3万亿多元。
出让土地解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使用权占了全部抵押金额的90%;农村宅基地抵押登记记行为,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除台州市外全省均未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益,维护杭州市区的房地产信贷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权抵押登记全省共办理8件,台州市办理4宗,抵押金作用。
2012年温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房地产顺位额400万元,温州市办理4宗,抵押金额2285万元;储抵押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81号),制备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基本集中在市级层面,用于政府止违规办理分割抵押登记,大力推进顺位抵押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作者:张明邰图雅董璐璐冯彦钊胡宇琛郝源来源:《西部资源》2024年第01期[摘要]本文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的现状,分析了土地储备存在的问题。
认为土地储备职能弱化、统筹管理不到位,收储资金短缺,不可持续,且有效供给不足、供给低效。
为了使土地储备能够更好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要素流动服务,建议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建设,拓展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并进一步显化农村土地资源价值。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发展对策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对城市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工具,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城市一级土地市场土地供应的主要方式。
在生态文明建设新时期,土地储备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
中央批复的部门“三定”方案也明确要制定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全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统筹管理。
一系列文件均对新时期下土地储备工作提出要求。
目前,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中存在资产底数不清、权责不明确、权益落实不到位、监管有待健全的问题,导致资源开发利用面临资源保护乏力、开发利用粗放、生态退化等亟需改变的态势。
内蒙古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对合理规划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生态安全建设更具有责任。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资源储备的统筹管理,助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和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持续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有必要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发展现状着手,剖析土地储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土地储备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因此,本文使用田野调查法,对乌兰察布市、杭锦旗、阿拉善左旗、包头市、达拉特旗等地区开展了实地调研,并结合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研究,总结当下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发展面临的问题,结合当前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并探索土地储备转型路径,为在新常态下推动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高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从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安全屏障稳步建立提供有益建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2
【摘要】一、起草背景近年来,由于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等多方面原因,砂石土矿产资源市场供应日趋紧张、价格暴涨。
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市场价值陡增。
自2015年前后起,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方面陆续收到部分露天开采矿山要求对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进行有偿处置、综合利用的申请;另一方面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巡视督察、纪检监察等关于已设露天开采矿山擅自销售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的线索并要求认定是否合法的情形越来越多。
【总页数】2页(P37-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解读
3.推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高质量发展
——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4.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等3份文件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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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为切实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号,以下简称“部号文”)等文件精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调整、盘活、利用,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发〔〕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文件制定的基本情况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一直在开展。
经省政府批准,年、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印发文件进行部署,年,又印发了《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苏国土资发〔〕号),再次部署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号文”)关于“农转用批准满年未征地或供地的,相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明确分类处置办法:批而未征土地限期调整盘活,征而未供土地应按原批准用途调剂使用。
此后,全省正常办理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的土地调整盘活,但因无上位政策依据,自年月起,不再办理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有效期和征而未供土地的调整利用。
今年下发的部号文对批而未征超过两年有效期和征而未供土地提出了明确的处置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为加快政策落地,同时对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土地的调整利用作进一步规范,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就处置范围、处置条件、处置办法、处置程序、呈报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作了明确。
《意见》对适用的拟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范围进行了限定。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消化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函 然 资 办 函 号 年 批 》 ( 自
“
〔 2 0 1 8〕 8 8 0
) , 201 8
而未供 ”土 地消 化 处置 范 围 为 2 009 年 至 2 01 5 年
期 间 , 经省政府依法 批准使用年度新增 建设用 地
—
5 1
—
政府 报 湖北省人民
公
2 0 1 9 . 3
闲置低 效土地 处置整改工作合力 , 构建土 地节 约
集约利 用长紅作机制 。
本通知
自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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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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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01 8
12 月 3 日
湖北省 自 然资源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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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 地消化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 自 然 资规 〔 2 01 8〕 2 号
效、 批文部分》、 撤回批文和撤回批文部 分地块
等方 式进f?处置。 撤回批文时 , 已经完成征 地
安置方案 实施 , 且征地补 偿安 置费用 已经 到位的 ,
可以 保留 国有土地性质 , 按 国有土地管埋。
全面实行建设用麟量与存量挂钩政策对各鹏齡舰而未供和闲任錯aa行考核对獅缺均誠的地区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将在因素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制指标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暂停下一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政府 报 湖北省人民
公
2 0 1 9 . 3
部 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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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督办 。
各市 、 州 、 直管市 、 神 农架林 区 国 土 资源 局 , 沙
洋监狱管理局 国土资 源局 , 厅机关各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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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9.01.0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实施。
2018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各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
处置消化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部分土地因纳入土地储备且用于抵押,难以有效供应。
其中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违规融资的问题,201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明令禁止土地储备违规融资。
如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
贷款”;《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债务提供担保”。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2018年度例行督察发现,少数地区仍存在违规以储备土地融资问题,违规融资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违规以储备土地抵押。
包括储备机构直接用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或政府以储备土地为非储备机构(包括各类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担保。
二是以储备土地注资国企后用于抵押融资。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而是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直接将储备土地划转并登记到非储备机构名下,由非储备机构办理抵押融资。
上述行为均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另一方面是存量土地储备贷款的处置问题。
对于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也需要予以妥善处理,依法解除抵押后合理供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对涉及土地储备融资的内容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根据地方目前存在的违规抵押融资的具体形式,对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通知》共四方面内容。
一是强调严禁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融资。
重申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同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
二是强调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确保不形成新的地方隐性债
务,并进一步明确以下两种形式的“注资”都不允许:不得将政府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直接确定给政府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土地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地直接划转给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
与此同时,还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相应的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三是要求妥善处理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促进依法解押并合理供应。
从全国面上情况看,存量土地储备贷款涉及的宗地数量不多、风险可控,但仍需督促地方抓紧处置和消化。
这既可以避免储备土地因抵押而不能供应,也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必然要求。
对2018年督察发现的相关问题,2018年9月底,各派驻地方的自然资源督察局已经向有关省级政府提出督察意见,督促地方清理整改。
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市、县建立台账,逐一提出处置建议报同级政府,积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快处置和消化,从而切实化解债务风险、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和开发利用。
具体处置方式,可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商有关部门统筹偿还相关债务或依法置换抵押物。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各市、县相关情况报部备案,同时抄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四是强调加强土地储备信息报送。
要求各地土地储备机构严格按要求在部土地储备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为科学制定政策、防控风险提供依据。
其中,抵押处置情况将作为2019年度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更新的重要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储备土地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职能定位,为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更好地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储备土地资产管理,《通知》首次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土地储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中,为准确掌握全民所有储备土地资产、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供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