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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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提醒: 本试卷为选择题, 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 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 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 每题1分, 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 “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凡是人可以做到的, 都是法律所规定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 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 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 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 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 C解析: “法律不强人所难”, 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 “人可以做到的”中的人, 也许是“圣人”, 也也许是“小人”, 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规定所有人, 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此外, 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 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 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 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 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 因此, 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 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 也是有限度的, 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 D解析: 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 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的和价值, 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对的, D项是对的的。

此外, 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 但不是唯一的标准, 尚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 所以C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 导致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摘要:罗马法的影响是源远流长的,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当今社会存在着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系,罗马法对其影响是根本性的。

英国法许多法律部门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有些甚至直接继受至罗马法,或者说存在直接的渊源联系。

英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是片断式的继受,具体规则原则的继受,选择性的继受,体系下的继受。

本文采用分类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的影响得出结论:罗马法的影响是长远的而且是世界性的。

关键词: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世界性我们研究罗马法应当从其产生、渊源、发展以及影响全方位的进行学习,在此我主要谈一下在学习罗马法之后它的影响问题。

罗马法作为西方世界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流传至今仍不减影响,有着很重要的启示作用。

它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应运而生,顺应古代罗马社会、经济的需要不断发展,随着东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衰落;但由于特殊的历史需要,罗马法在中世纪又获得“复兴”。

罗马法有着丰富的内容,属于大陆法系的鼻祖,其自然法精神对很多国家都有着很深刻的意义。

罗马法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对后世的立法包括对中国近代的立法产生有着重大影响。

一、罗马法的概述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以及帝国时期三个阶段1。

(一)罗马法的主要内容1、《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由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于使用的是习惯法,法律任由贵族解释,造成了平民的不满,于是元老院于公元前450年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就《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来看,《十二铜表法》是一部简单的,保守的,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

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捕和后五表的追捕,这部法律是基于理性而不是基于习俗。

罗马法的价值分析

罗马法的价值分析

罗马法的价值分析一、导论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

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从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到建立地跨欧、非、亚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罗马法也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形成以后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几个阶段。

罗马法产生后,随着罗马国家历史的延续,适应罗马政治、经济与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不断发展。

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次年又补充了二表,构成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该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对罗马社会早期的习惯法作了初步总结,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罗马共和时代后期,法学研究活动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的发展。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等组成的《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成熟|、完备的阶段。

这部法典完整地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

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辉煌了几百年之后因日尔曼帝国的入侵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被岁月所尘封。

”然而,罗马法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失。

公元12至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史称“罗马法复兴”。

[1]这场运动,最早始自意大利北部的波伦那大学,然后迅速传遍整个欧洲,以致波伦那大学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中心。

13世纪波伦那法学家亚左著有法律界必读书《法律大全》和《法典研究讲义》。

法学家伊那鲁斯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对其中内容逐句注释、解释,并以他为首形成了“注释法学派”。

[2]14世纪,在法国兴起了一个独立的法学派,即“罗马法学派”,16世纪时,法国的罗马不研究居全欧洲最前列。

古代罗马的政体和法律

古代罗马的政体和法律
②近代初期,西方资产阶级根据自然法思想,制定了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等。这些法律都以罗马法的理论为基础,从中发展出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的自然权利。
③罗马法的影响还波及到亚洲。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中国的民法,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我国现在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借签了罗马法的原则。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一、古罗马的政制
1.共和政体
(1)建立:公元前6世纪末,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国。
(2)机构
①执政官是共和国的最高官职。
②元老院是国家决策机构,实行政事共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③公民大会是平民可参加的会议。
④平民保民官可以监督政府行为。
2.帝制的建立
A、原因——①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疆域广阔,成为地中海的霸主。②阶级矛盾尖锐,共和政体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什么说罗马法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
提示:(1)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制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2)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某些诉讼原则等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保护人制度”、“不告不理”等原则也继承于罗马法。
(3)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也受古罗马法的影响。
2、特点(与公民法相比,有三大突破)
⑴适用范围: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
⑵内容:不触动公民法体系,借鉴外邦人法规,注重调解私人关系。
⑶形式:简洁灵活、实用有效。
3、作用:巩固了罗马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自然法——一种法律观念。(西塞罗)
表现:强调自然法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认为在自然法体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

罗马法的演变特征

罗马法的演变特征

罗马法的演变特征
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马法的演变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的编纂和体系化:罗马法的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十二表法》、《民法典》、《汉尼拔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不断地完善和补充,使罗马法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2. 法律的普及和适用范围的扩大:在罗马时期,法律不仅适用于罗马公民,还逐渐扩大到所有居住在罗马领土之内的人。

这种法律的普及和适用范围的扩大,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 法律的分类和分科: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罗马法逐渐从原有的民法、刑法、商法等方面进行了分类和分科。

这种分类和分科为罗马法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基础。

4. 法律的修正和更新:罗马法在不断地修正和更新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灵活、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种灵活性和完善性,使罗马法能够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

总之,罗马法的演变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律的编纂和体系化、法律的普及和适用范围的扩大、法律的分类和分科以及法律的修正和更新等方面。

这些特征不仅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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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

1 楔形⽂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楔形⽂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它是⼈类历最早的⼀批成⽂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特征,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汉穆拉⽐法典》。

基本特点:①在结构体系上⽐较完整,⼀般分为序⾔、法典本⽂、结语三个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产⼒发展的⽔平以及⼈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③内容缺乏⼀般的抽象概念和⽴法原则,多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

2 汉穆拉⽐法典:是迄今为⽌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部奴⾪制成⽂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伦王国汉穆拉⽐王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字法的集⼤成者。

其制定的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和地⽅上各⾃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的各种关系;③缓和⾃由民内部的⽭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主阶级的统制。

《汉穆拉⽐法典》关于⾃由民地位的规定:将⾃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奴。

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其法律地位⽐后者⾼,法典⾥有许多条款专门保护他们的⼈⾝安全及其享有的⼀切财产。

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由民,包括的范围很⼴。

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在法典中表现得⼗分明显。

3 《汉穆拉⽐法典》的历史地位:在古代西南亚奴⾪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制早期⼀部⽐较完备的成⽂法典。

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些国家的法律产⽣影响。

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制国家的⽴法⽂献所不能⽐拟的,⽽⽂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法发展的⽔平。

《汉穆拉⽐法典》的主要内容:①极⼒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主对财产和奴⾪的私有权;③反映古巴⽐伦社会的阶级对⽴关系和⾃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④包含着⼤量调整⼿⼯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乎占全部条⽂的⼀半;⑤保存了若⼲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答:不能。因为罗马法律维护君权和夫权, 君权至上、男女不平等。所以自由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条件的。
为什么罗马法的影响如 此深远巨大?
为何罗马法的影响如此深远?
1、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商品 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正、完善,适应了经 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2、罗马帝国疆域辽阔,广大地区受到 先进罗马法的影响。 3、罗马法受到罗马统治者的重视。
戴克罗肯定会胜诉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罗马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是因为 A.公民法法令内容不全 B.公民法只保护贵族利益 C.罗马对外扩张,统治范围扩大 D.罗马公民日益增多
4、罗马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 A、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法律依据 B、为保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C、为了保护私有财产 D、为了扩大帝国的势力
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2.社会性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和利益
评价《十二铜表法》
• 有法可依 • 限制贵族随意解释法律,保护平民利益。 • 主要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奴隶、平民 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二)发展
1、公民法
含义:用于调整罗马公民之间 关系的罗马法律 ,又叫市民法。 代表:《十二铜表法》就是一部 典型的公民法。
பைடு நூலகம்
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案例三:古罗马大将恺撒进兵埃及,与美丽的埃 及女王克丽奥佩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了一个 私生子,取名托勒密〃恺撒。当恺撒归国执政之 后(BC49年),克丽奥佩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恺撒 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 请问法官会判给克丽奥佩特拉和其儿子享有罗 马籍吗?为什么?那这种现象合理吗? 不会. 因为克丽奥佩特拉和其儿子不是罗马 公民. 这种现象不合理. 特别是随着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公民法越 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了。

外国法制史之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之罗马法

被继承人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延伸,是一种人格继承。 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 对后世的影响:继承方式 特留份制度 法定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





3、诉讼法 * 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对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的形式: 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初期; 只适用于罗马市民; 特点 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当事人须亲自到场并携带争讼物到庭; 先进行法律审,后进行事实审。
** 人格减等 **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25岁的男 无 行 为 能 力:不满7岁的幼 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未适婚人 适婚未成年 浪费人 成年妇女



* 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 分类: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 条件: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法人----三人 以上 财团法人----一 定财产 必须经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合作结成的集体; * 最好的政体是混合制; * 正义是政府的宗旨,是国家的本质要素。
2、理性主义法哲学



* 自然法的实质是正确的理性; * 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法 法律 人定法 * 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三)特点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2、既规定了野蛮的刑罚,又试图把这种刑罚规 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这既反映了《十二表法》具 有的奴隶制法的共性,又有自己的个性。 3、律文具有单一性,这也反映了古代奴隶制法 的共性,及“一断于法”的个性。 4、有关财产和买卖的法律程序规定,反映了人 们对所有权的重视,也反映了平民要求公正、平等 的心态。

外国法制史课程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1——选择题

外国法制史课程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1——选择题

2002 200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2008年)11.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A.公法和私法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D.市民法与长官法答案:C解析:罗马法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

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所以本题选C是正确的。

10.关于罗马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公元前450年以前,成文法律是罗马法的一个主要渊源B.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罗马法的规定不完备C.罗马法上的人格仅由自由权和市民权构成D.评论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为人们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答案:D解析:在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是习惯法,而不是成文法。

到公元前451年,《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才颁布,那时才正式出现了成文法,所以不能认为成文法是主要渊源。

因此,A项说法错误。

在罗马法中,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由于法定继承。

早期采用的是“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比较完备的规定。

因此,B项说法错误。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因此,C项说法错误。

14世纪,在意大利形成了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

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这就是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古代罗马的政体和法律

古代罗马的政体和法律
政治制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实行独裁统治,人治色彩浓厚,缺乏民主传统。
3、分类
⑴从形式上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罗马共和国早期,罗马只有习惯法)
①习惯法
特点: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局限: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方便。
②成文法
背景:共和国的诞生和平前5世纪中期)
2、对欧洲近代社会的影响
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
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的立法提供了范本。
(原因: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体系科学、完整。)
3.对世界法制史的影响(影响后世法律的制订)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严格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阐明了相关的法理,为人们提供了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其影响主要表现在:
七、地位: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八、罗马法的作用
1、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
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是罗马对外扩张和社会建设的主体,通过公民法的实施,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调动了公民的积极性,调动参政积极性,促进罗马的对外扩张和发展。
△、为什么说罗马法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
提示:(1)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制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2)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某些诉讼原则等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保护人制度”、“不告不理”等原则也继承于罗马法。
(3)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也受古罗马法的影响。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汉穆拉比法典》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水平,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比较完整的早期的成文法典。

4、《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5、佛教经典“三藏”:(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佛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6、“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7、种姓制度:最高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者农业生产,属贫民种姓;第四种姓,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的再生人,第四种是非再生人)8、苏伦改革(“解负令”、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建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颁布经济条例、废除“德拉古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取消氏族部落、划分公民和选区、建立500人议事会、颁布《贝壳放逐法》)阿菲埃尔特立法(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伯利克里立法9、《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10、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是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11、万民法: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

12、皇帝敕令:(1)敕谕;(2)敕裁:(3)敕示;(4)敕答13、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和私法(调整的不同对象)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表现形式的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范围的分类)4)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的不同)5)人法、物法、诉讼法14、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立法技术发达5)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15、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史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16、教会法:(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罗马法

罗马法

罗马法名词解释1.罗马法:泛指罗马国家的法律,一般是指罗马奴隶制社会在130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完备的古代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律2.人格:3.债: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是一种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4.自然之债:是一种事实债权关系或准债权关系,与法定债务相对,是指无诉权、但产生拘束力效果的债务5.简约:主要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采用法定契约形式以外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也被称为无形式简约。

6.准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协议,也没有侵权行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

因其法律效力与契约相同,故称准契约7.损害赔偿:指在奴隶或“家子”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主人或“家父”将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奴隶或“家子”移交给被害人或其所属共同体,以此方式避免遭受报复并且解脱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8.遗嘱继承:根据遗嘱而实行的继承被称为遗嘱继承,是根据死者或被继承人的生前嘱托进行遗产转移及分配9.法定继承: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权取得简答1、罗马法分类及每种分类的基本含义依法律的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立法机关或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颁行,见诸明文的法律。

●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多为反映各民族生活劳动习惯及其关系的习惯依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罗马私法可以分为市民法、自然法与万民法:●市民法,是罗马城邦所固有的法●自然法是“自然教导一切生命的物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裁判官法裁判官法是罗马执政官,特别是裁判官和市政官所发布的告示的总和2、罗马法对人的基本认识和分类人法的主要区别即一切人非自由人即奴隶”依据不同的标准,罗马法将人分为以下几类:◆自然法上之人与人定法上之人,前者泛指有生命的人类,包括奴隶和自由人;后者指罗马法上的权利主体,仅为自由人。

罗马法

罗马法
(4).裁判官法 。裁判官法是罗马执政官,特别是裁判官和市政官所发布的告示的总和。
【2】.人格:
1、对人的基本认识和分类:“人法的主要区别即一切人非自由人即奴隶” 依据不同的标准,罗马法将人分为以下几类:(1)自然法上之人与人定法上之人,前者泛指有生命的人类;后者指罗马法上的权利主体,仅为自由人。(2)自由人与非自由人,人从广义上作此划分.(3)自权人与他权人,人从狭义上作此划分.
(4)被监护人和非被监护人,这也是人从狭义所作的划分.
2、人格的含义与内容
(1).依据罗马法,一个自然人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须要具备“人格”,它是法律上享有权利的关键所在。
(2).依据罗马社会中自由人身份与地位的不同,罗马法的人格大体有三种内容1.自由权2.市民权3.家族权
上述三种权利同时具备,才具有完全人格.
10、准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协议,也没有侵权行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因其法律效力与契约相同,故称准契约。
11、简约:主要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采用法定契约形式以外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也被称为无形式简约。
12、私犯,也被称为恶行或者非行,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私犯类似于现代法中的侵权行为,但内容更广范,包括一些现代法上的刑事犯罪行为。
1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未立遗嘱。(2)被继承人遗嘱无效。原因有四:中断的遗嘱、无权的遗嘱、无结果的、疏忽的遗嘱。(3)遗嘱中指定继承人附有停止条件,而停止条件并未成就。(4)继承人于接受继承前死亡或拒绝继承。
14.优士丁尼时代法定继承的顺序:
(1)直系卑亲属。不问性别,不论对父,对母均有继承权。 (2)直系尊亲属及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或称全血缘兄弟姐妹),也不问性别,不论是父系或母系,均有继承权。 (3)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半血缘兄弟姐妹),其子女也有代位继承权。(4)其他旁系血亲。(5)配偶。 全无上述继承人时,遗产归国库

罗马法

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 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1)氏族公社时期: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

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2)王政时期: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

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

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

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

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3)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二)《十二铜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共和时期,罗马法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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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广义的法律进行六种分类。其中有些分类如关于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划分,在今天也仍有一定的意义。下面就对这些分类作一概括的介绍。
一、公法(jus publicum)和私法(jus privatum)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他的划分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正如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中 084 所说:“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58]。最初,罗马国家对私人家庭的事不加过问,家长对家属和家务有绝对的权力,故没有划分公、私法之必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家庭和个人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这样法学上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便应运而生,所以这种区分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罗马法中公法和私法的范围,与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不同。如前所述,罗马法把诉讼法放在私法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私法的一部分。同时,它把盗窃、诽谤等看作是侵犯私权的行为,属于私法的对象。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因时代的不同而有变化。随着国家管理只能的健全,一些原属私法的问题,也逐渐纳入公法的范畴;但总的来说,罗马的私法比公法发达,特别是长官法产生后,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法体系。但到帝政后期,由于经济的衰退和国家权力的进一步加强,私法逐渐被公法所吞噬,直到几百年以后的中世纪,方才得到复兴。
五、人法(jus personarum)、物法(jus rerum)和诉讼法(jus actio)
按《法学纲要》的内容,可以把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包括行为能力、婚姻和亲属等。物法是财产法,包括物权、继承和债。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法,主要包括诉讼的程序和法官的职权等。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jus honorarium)
长官法是高级官吏颁布的谕令。高级官吏是一种荣誉的职 088 位,故又称“荣誉法”;长官法包括执政官、内务裁判官、外务裁判官、市政官和外省总督等的谕令,其中特别是裁判官的谕令,在私法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长官法是市民法的对称。从这个意义上说,长官法以外的法律都是市民法,如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法学家的解答、皇帝从敕令和习惯法等。
二、成文法(jus seriptum)和不成文法(jus non scriptum)
这是从形式上进行分类,标准是视法律公布时是否采用书面(文字)的形式。在古罗马,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发表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议会通过的法律、长官的谕令、皇帝的敕令。元老院 085 的决议和享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等。不成文法则泛指习惯法。它是由人们反复援用并确信其具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例如祖先遗传下来的陈规和当世民间通行的惯例等。有的学者主张罗马的习惯法是渊源于法学家的学说、法院的判例和自然法三者,此说可可以补充前者的不足,习惯法如果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当然可以用成文法加以变更。但习惯法能否变更成文法?罗马法对此没有建立一般规则。《国法大全》有两处提到这个问题:一处是查士丁尼《修正法典》收集的历代皇帝敕令中,提到君士坦丁一世曾明文规定习惯法不得变更成文法。因为当时帝权得到加强,皇帝的意志是唯一的法律渊源,为了集中中央权力,统一帝国法制,所以他作了这样的决定。另一处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中引证了帝政前期大法学家优利亚努斯的意见,他认为习惯法可以改变成文法。按照查士丁尼的规定,他编纂的三本书都具有法律的效力,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修正法典》就和《学说汇编》发生了矛盾。这个矛盾如何解释呢?中世纪以来研究罗马法的一般认为,特别的、地方性的习惯法不能改变普通的成文法,君士坦丁一世的敕令规定的是指此而言,至于全国性的普遍的习惯法则可以改变成文法,优利亚努斯讲的则是这个意思。这种说法没有考虑到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而是就法论法,因而是欠妥的。我们认为,应当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解释这个问题。优利亚努斯处于法学昌明时期,他的意见正是反映了当时的情况。那时,成文法的发展远远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既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习惯法就来改变、补充它。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实际需要。例如《十二表法》制定于自然经济时代,它强调形式主义,但商品经济发展了,再搞形式主义就会阻碍商品流转和经济发展。所以在交换、解放奴隶等方面就形成了一些简 086 便易行的习惯法,不再注重形式主义而且得到了大法官的支持。到帝政专权时期,皇帝集中了立法、司法大权,君士坦丁一世明确规定解释法律的大权在皇帝,习惯法当然不能改变成文法了。《修正法典》引用的君帝敕令,就是指这个时期的情况。但在君帝逝世以后,帝国由其三子分割,各自为皇,以后虽曾统一,但不久又正式分裂为东西两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边远地区实际上并不完全执行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有些地方仍按地方习惯法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说,习惯法还是可以改变成文法的。
所谓市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例如“罗马市民的法律”(jus proprium civium romanorum)即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后来法学家们简称它为市民法。罗马的市民法最初只有习惯法、《十二表法》和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到公元3世纪初,它与万民法融合以后,才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市民法的特征是:①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不适用于来罗马经商的外国人;②严峻僵化,一点灵活性也没有;③注重形式,程序繁琐,如买卖牛马,需要一定的形式,用一定的语言。万民法是和市民法相对称的。万民法的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是 087 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国家与其他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它摆脱了市民法狭隘和繁琐的形式主义,比较简易、灵活,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更具有生命力。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的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就消失了。这时罗马法便失去了狭隘、形式主义和严峻的性质。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对称,罗马的法学家认为它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性、最好的法律。它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自然法的概念是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斯多葛学派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西塞罗承袭并发扬了他们的学说,认为在自然中有真正的法律,这个法律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他们虽然认为奴隶制度是不合乎自然和反理性的,但由于受结局的局限性,他们并不承认奴隶可享有自由平等的人权。乌尔披亚努斯则认为自然法不仅适用于人类,同时也适用于所有陆地、海洋和天空的动物,如动物有性别、要繁殖,上一代要养育下一代等,这些规则是自然的规则。当时就有学者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自然法只是对人类的规律,可适用于奴隶和蛮族,其范围较万民法为广泛,但不能把它扩大到动物,因为只有人类才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可是查士丁尼《法学纲要》仍采用了乌氏的观点。自然法是理想的法,它与制定法不同,没有拘束力,不能发生实际效力。所以,自然法纯粹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虚构。但这种法律思想对推动罗马法和后世法学的发展和进步,仍有不可磨灭的功绩。
三、市民法(jus civile)、万民法(jus gentium)和自然法(jus naturalis)
自然法的思想,是共和国末期从希腊传入的,并非罗马所固有。罗马起初只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盖尤斯的《法学纲要》开始分市民法和自然法,但他没有分市民法和万民法。到乌尔披亚努斯时,他采用了三分法,即把法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有的罗马法著作认为三分法是查士丁尼的《法学纲要》才开始的,这不符合事实。因为乌尔披亚努斯提出三分法在前,查士丁尼的编纂不过是引用了他的观点罢了。
【补充】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时期,它是古罗马法学家的一种杰出的思维创造。在古罗马,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促成了当时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由此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而首次提出公私法划分的是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机构,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这是公法和私法最经典的定义,在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就采用了这一分类,它规定:"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从此,公法和私法作为基本的法律类别确定下来,并为后世所继承,成为一种影响深远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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