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评《法学方法论》之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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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目:《法理学》中的法律解释

原题目:《法理学》中的法律解释

原题目:《法理学》中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在法理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涉及到如何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的问题,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了指导。

一、法律解释的定义法律解释可以理解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阐释。

它旨在揭示法律条文的本意和目的,以帮助人们理解和应用法律。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问题,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和适用性。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1. 文本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应当以法律条文的文字本义为依据。

法律的适用应当以法律的措辞为准,而不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图或司法者的解释。

2. 法律目的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应当以法律条文所追求的目的和原则为依据。

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不足以解决具体问题时,可以根据法律目的和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3. 建设性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应当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发展。

法律应当根据社会的变化和新的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1. 文本解释:通过分析法律条文的语言、结构和上下文,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2. 比较解释:通过比较法律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或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解决法律条文的歧义和不确定性问题。

3.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法律条文的起源、演变和历史背景,揭示法律的本意和目的,以便正确理解和应用。

4. 制度解释: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内在逻辑,理解法律条文在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指导。

四、法律解释的局限性法律解释并非完美无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达方式有限,法律解释可能无法覆盖所有具体情况。

此外,法律解释可能受到个人观点和价值观的影响,导致不同的解释结果。

五、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司法实践和法律解决争议提供了指导,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和可预测性。

同时,法律解释也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进步,适应了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六、结论法律解释是法理学中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

它涉及到法律的理解、阐释和应用,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了基础。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姓名王镥权专业班级法律硕士09级学号200912206030180003完成日期2009年12月16日目录摘要 (1)一、目的论与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 (2)(一)法律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一般概念 (2)(二)目的论与目的论的法律解释 (2)(三)目的解释的必要性 (5)二、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 (6)(一)目的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的目的 (6)(二)立法者的目的 (7)(三)正当性目的 (8)三、目的解释的适用方式和范围 (9)四、小结 (11)参考文献 (12)摘要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活动的一种,它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应有之意。

目的解释中的目的包括整个法律的目的,也包括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

本文首先对目的解释的哲学渊源即目的论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论述;其次就目的解释的必要性展开了简要的阐述;然后,对于目的解释的可行性方面,分别从法律解释的目的、立法者的目的、正当性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最后,本文又对目的解释的适用方式和范围进行了分析。

总之,目的解释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他各种方法实质上都是围绕目的解释进行运作的,这种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只要正确恰当地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我们就能够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就能够推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完善。

关键字:目的论;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目的一、目的论与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一)法律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一般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应用的前提,法律不是摆在那供历史性地解释,而是通过被理解而变得具体有效。

”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生命力在解释和应用之中。

法律解释方法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出现的。

“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路径。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法律解释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法律解释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法律解释我们学习过的法律知识是一个广阔而深邃的海洋,如果要游得畅快、游得舒心,就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来驾驭它。

然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时时处处保持正确的解释,总有一些理论是有争议的。

这样,如何才能准确地解释各种法律条文呢?这就是法律解释所要研究的课题。

然而,当代许多法学家认为:对于那些容易引起歧义或者很少适用的法律条文,应该做出专门的解释,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使用。

这就是从法学方法论角度对法律解释提出的要求。

只有符合科学原则的法律解释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才能实现公民对法律的真正认识,也才能发挥法律最大限度的效力。

这种符合科学原则的法律解释,其基本要求是:(1)依据法律规定,站在客观立场上,依照法律精神做出符合逻辑的推理; (2)在充分考虑到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 (3)借助语言的艺术,采取有针对性的表达方式; (4)从宏观上把握问题,即要抓住法律关系或法律制度的主要矛盾。

从这些要求可以看出,当代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同出一辙,既注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又注重从具体归结为抽象,二者相互渗透、交织。

法律解释,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比较高级的推理形式。

这种推理是依据法律来进行的。

当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时,人们就需要运用自己的思维能力去创造,或者运用法律解释以寻找某种含义。

法律解释是把不甚明白的法律内容弄清楚,让人们了解法律的内涵,便于法律实施。

在《法理学》中,樊崇义先生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必然要走一条曲折道路,即从定义概念——释词——条文——条文含义的道路。

”在这条道路上,每走一步都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定义,一种是解释。

定义,即对法律的一种最高水平的表述,它反映了法律最一般的特征。

它要求:(1)全面准确地揭示和概括法律规范的意义;(2)正确地揭示和概括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3)适合国情。

因此,定义的原则是明确、简洁、扼要。

“科学,不但要追求数量,更重要的是追求质量;不但要满足眼前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未来的利益。

法律解释的概念解析

法律解释的概念解析

法律解释的概念解析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活动。

在法律实施和适用过程中,法律文本往往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歧义性,需要通过解释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法律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律变得具体化、实践化和可操作化,从而便于人们理解和适用。

法律解释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1. 解释对象: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法定机构通过立法、法规等方式制定的关于公共事务的一般性规则。

解释对象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各种类型的法律文本。

2. 解释机关:法律解释的权威机关是法律适用的最高机关。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解释的权威机关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权进行法律解释。

例如,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有权发布司法解释;国务院则有权发布行政法规等行政法规范。

3. 解释方式:法律解释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

直接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文本内容的分析和解读来确定其含义和适用范围;比较解释是通过与其他相关法律文本进行比较,以推断出具体的解释结果;历史解释是通过对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和目的进行研究,来揭示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制度解释是根据法律体系的一般原则和规定进行解释,以保持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4. 解释效力: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当最高权威机关进行法律解释时,其解释结果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应作为法官、检察官、执法机关和公民等在法律实施和适用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但是,法律解释并不是绝对的,其效力和适用范围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如司法实践、社会变迁、民意诉求等。

5. 解释问题:法律解释的范围包括各种法律问题。

解释问题包括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释标准、法律术语的含义、法律规范的关系和冲突、法律规范的补充和解释等。

通过合理的解释,可以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疑义和争议,使法律规范能够得到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法学的法律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

法学的法律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

法学的法律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与原理的学科,而法律解释则是对法律规则进行理解和适用的过程。

在法学领域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释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法学的法律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方法。

一、法学的法律解释的概念与意义法律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则和原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解答的过程。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实质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

法学的法律解释在整个法治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学的法律解释在现代法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法学家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诠释,探究法律背后的原理和价值观,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同时,法学的法律解释也为法官、律师和民众提供了法律适用的准则和方法,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和有效的应用。

二、法学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与原则1. 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指以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为出发点,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理解。

法学家通过仔细分析法律文本的语言和用词,探究其表达的意图和要求。

文本解释法重视国家法律文本的字面解释,避免对法律规定进行过度解读或外延拓展。

2. 系统解释法系统解释法是指将法律规定放置于整体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和理解。

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法律规则之间相互联系和影响。

系统解释法要求法学家在解读法律规定时,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和协调性,避免矛盾和冲突。

3. 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来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和目的。

法律规定的产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中一些法律术语和概念可能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

历史解释法要求法学家深入研究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了解制定法律规定时的社会环境和动机,以便对其进行恰当的解释和理解。

4. 预防和实现正义的解释法预防和实现正义是法律解释的根本目标。

法律应该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解决社会冲突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因此,在法学的法律解释中,法学家应该以预防和实现正义为导向,通过对法律规则的解读和解释,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

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

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对法律规范进行明确、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便于适用法律规范来解决实际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由于法律文本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经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以充分发挥其效力,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执行。

一、法律解释的意义和目的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法律规范往往比较抽象,需要通过解释来明确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以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2.填补法律规范的漏洞和空白:法律规范在制定时难以考虑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并且使法律更具有弹性和适应性。

3.协调法律规范的矛盾和冲突:由于法律规范众多,可能存在相互冲突或矛盾的情况,通过解释可以实现统一和协调,达到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完善。

4.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法律解释可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执行,避免对法律规范的滥用或误解。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解释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常见的法律解释原则包括:1.文字解释原则:法律应以文字表达,因此法律解释应主要以文字解释为基础,而非主观臆断或私人解读。

2.历史解释原则:法律的制定背景和意图对于解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对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制定目的进行分析和解释。

3.立法目的解释原则:法律的解释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达到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以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最有利解释原则: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应选择最有利于维护权益和达成公正的解释。

5.一般性解释原则:法律的解释应具有一般性和普遍适用性,因此不能片面解释或局限于特定情况。

三、法律解释的方式和途径法律解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释方式。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式包括:1.官方解释: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的正式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例如,法院判决和司法解释等。

法律解释的理论分析

法律解释的理论分析

法律解释的理论分析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工具,其尤为重要的一环就是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解释,以便为法律实施提供明确的规则和准则。

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对法律解释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核心原则、方法和挑战。

一、法律解释的核心原则1. 文本原则:文本原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解释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解释法律条文时,首先考虑条文的字面意义。

即使可能存在模糊或歧义的情况,也应该尽可能从文字上找到合理的解释。

这一原则强调了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法律的应用具有确定性和预见性。

2. 目的原则:根据目的原则,法律解释应该着眼于法律条文所追求的目的和意图。

法律条文往往是为了达到特定的法律目标而制定的,因此在解释时应该追求符合这些目标的解释结果。

通过关注法律条文的目的,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从而更准确地解决实际问题。

3. 适用原则:适用原则要求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常常面临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具体案件,因此解释时需要考虑这些差异。

在解释中兼顾公平、正义和尊重个人权益,从而实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应用。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1. 文字解释法:文字解释法是最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它侧重于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即根据语法、词义和句法等规则解读法律条文的表述。

这种方法简单直接,能够避免主观随意和歧义的解释,但有时也可能忽视了条文的背景和目的。

2. 系统解释法:系统解释法着眼于法律条文所在的整个法律体系。

它将法律条文放置在与其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先例的背景下进行解释。

通过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结构、原则和逻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确保解释结果与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3. 装备解释法:装备解释法是一种创造性的解释方法。

它通过扩大或限制法律条文的解释范围,引入新的概念和原则来填补法律的空白或了解歧义。

装备解释法常常用于处理法律新问题或法律规定与现实矛盾的情况,从而推动法律的适应性和发展性。

法律解释的法学方法论评析

法律解释的法学方法论评析

( 一) 拉伦 兹 “ 法律解释 目标观 ”述评 众所周知 ,法律文本是高度概括和抽象 的规范集合 体 ,由于其本身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之特点 ,致使其难以
令法律 的适用者能够完全依照其规定 ,仅靠机械三段论
式的对照 即能获得相关法律如何适用的指令 ,所以,法
律规范的意义内容 ;它假定存在着广泛的法律漏洞 ,并
其 必 须对 超 出立 法 时规 范范 围的 问题 给 出答 案 ,否 则 法
律在发展之后必然脱离立法者原本的预计。拉 氏指 出,
法 律 解 释 的 目标 是规 范 的 目的 ,而 这种 目的是 立法 者 制
以何为标准 ,或者说以何种指导思想进行科学合理 的解
释 ,一 直 以来 是 一个 重 大 的理论 问 题 。主 观说 和 客观说
作者简介 : 梅长胜 ( 1 9 7 0 一 ) ,男,硕士, 讲师 , 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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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践行 “ 法 即人 民意志 ”的 当代 中国法 治实 践尤 为重 要 。
意思的解释方法 ;扩张解释是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
字 、词 句 的 文义 过于 狭 窄 ,将本 应 使用 该 条 的案件 排 除
使 用 ,就 会 发展 出固有 的时 效性 ,从而 超 出立 法者 当初
准, 确认合乎现在法律适用 目的的意义” 。从 《 法学方 法论 》一书中可以发现 ,拉氏偏 向于一种折 中的观点 , 认为 : “ 法律解释只能探求法秩序的意义的同时考虑立法 者给出规定时的具体的想法 ,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 的标准意义,所有的因素,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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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评《法学方法论》之法律解释
摘要:法律解释的目标有主观说、客观说、新主观说和折衷说。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之关于法律解释的相关论述,以对法律解释目的的折中说为切入口,进而通过对一系列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的设计来取得对法律真实意思的领悟。

关键词:法律解释;拉伦次;法学方法论
法律文本(或者说法律语言)是一种独特的规范形式,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之特征,因而其最终展现出来的意义往往会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为此,法官在应用法律文本进行法律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一种重要的手段,即法律解释。

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就是法律解释学的根源。

反过来说,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裕如、融通无碍的弹性。

[1]而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则无疑是关于法律解释之技巧的经典之作,通过对其中第五章之法律的解释的细读,笔者对有关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的问题有较深刻的体会。

一、解释的目标:立法者的意志或规范性的法律意义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但这种意旨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思,还是存在于法律规范自身的客观意思,法解释学者的回答并不相同,由此形成了主观说和客观说,并且还存在与客观说相伴的新主观说和折衷说。

主观说认为,制定法不存在任何漏洞,
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事实上的意思。

客观说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于立法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及期待,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是存在于法律内部的合理意义,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按照社会的发展变化去探明为法律内部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目的。

新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不是要探求立法者立法时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意思,而是要探求法律规范命令背后与之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利益状态及其权衡,以便尽量扩展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它假定存在着广泛的法律漏洞,并主张解释者对此原则上应推测立法者的评价加以补充,无法推测这种评价时才以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评价及自己的评价进行补充。

折衷说的主张是,解释者首先应该历史地解释,确定立法者的意思,只是在这种意思无法认知或对现代情势所生问题未提供解决基准的场合,才考虑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检讨可能的理由和基准,确认合乎现在法律适用目的的意义。

[2]
在《法学方法论》的第五章中,拉伦茨从历史背景的角度向我们展示了围绕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之间的争论焦点。

主观论的真理在于:法律与自然法则不同,它是由人类为人类所创造的,表现立法者创造可能的——符合社会需要的——秩序的意志。

法律背后隐含了参与立法之人的规定意向、其价值、追求以及其对于事物的考量。

解释受法律的约束,不仅指受法律文字,也包含立法者之评价及意向的拘束。

而客观论的真理则在于:法律一旦开始使用,就会发展出固有的时效性,其将逾越立法者当初的预期。

法律介入——立法者当是不能全部预见
的——多样而且不断变更的生活关系中,对一些立法者根本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法律必须提供答案。

一段时间以后,它渐渐的几乎发展出自己的生命,并因此远离原创者原本的想法。

而在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观的对立之下,拉伦茨在书中指出的似乎更为偏向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折中,他经过分析认为,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只能是:探求法律在近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其近日的规范性意义),而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一项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而不是完全忽视它,如此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所有的因素不论是“主观的”或是“客观的”,均应列入考量,而且这个过程原则上没有终极的终点。

这种解释界定标准对我国法官判决时的法律解释具有着重要的指示意义。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上,许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导致的争论从根本上往往都可以归结到这一问题之上,即在法律解释时应如何看待解释的目的——是立法者的意志?还是规范性的法律意义?例如广州的许霆案①,在该案一审中法官通过对刑法文本逐步展开的推论,得出应当对许霆适用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盗窃罪之金融机构刑罚加重条款,从而判定应当对许霆适用重刑。

但这样直接的判决不仅在民众中产生不解甚至不满,而且在学术界也没得到很大的认可。

通过对法官的判决理由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过于追求对条文之客观表述的运用,而对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志,即刑法中之盗窃罪之金融机构刑罚加重条款所意图规制的行为和所意图达到的法律使用效果并没有作深刻的理解。

显然,在1997年制定盗窃金融机构
罪时,当时的电子商务、网络柜员机的普及才刚刚开始,立法者所考虑盗窃罪之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加重条款主要是为了规制监守自盗型、穿墙打洞盗窃金融机构的盗窃,而并没有考虑到在现代会出现对用ATM机出错来盗窃银行的现象,这种行为与立法者在立法时试图规制的犯罪行为在手段和社会危害性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忽视对立法者立法意志的探究而偏向于仅从法律文本中去寻求法律的真意,是本案法官这一判决结果难以被认可的最根本的原因。

而这也传递给我们一个在法律解释时所应当注意的强烈信号,即法官只有在很好地把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志和法律文本本身结合起来才能够达到最为真切的法律文本所表现出来的意志。

二、解释的展开:各种解释标准之间的关系
在明确了法律解释的目的之后,如何娴熟地运用各种不同的解释方法,从而使法官的解释工作能很好地穿梭于事实与法律之间,达到两者完美的契合则是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律解释的方法存在很多种类,常见的有文字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相反解释、当然解释、伦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等等。

解释方法的选用不当容易导致法律适用造成混乱,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安定性。

因此,确定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结合应用程序规则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这就类似于庖丁手中拿着有各种各样大小不一的牛刀,他需要非常清楚地知道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使用什么样的器具以及如何合理地搭配使用它们,从而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解牛。

对于法官而言,在他面前也摆放着各种
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他只有合理的运用这些不同的解释方法才能最终达到解释法律真意。

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只有发展出一套关于在何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解释方法的元规则,法律解释学才能功德圆满,并真正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3]
拉伦茨向我们分层次剖析了其中的程序规则。

他认为,由一般的语言用法获得的字义,应当构成解释的出发点,同时为解释的界限,无论是扩大解释或者缩小解释都应当在可能的字义范围之内进行。

在探求某用语或某语句于某文字脉络中的意义为何时,法律的意义脉络是不可或缺的,在理解某一具体条文的意思时,必须结合体系化解释来予以确定。

之后,假使法律的文意及其意义脉络仍然有作不同解释的空间,则应优先采纳最能符合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规范目的之解释。

关于哪些文本可以体现立法者的规定意向的问题,他认为,应当包括立法当时的历史情境、规整的动机、立法者的意向声明、官方的立法理由说明等。

最后在各种解释中,“合宪性”解释具有特殊意义,“合宪性”解释要求:一字以及脉络关系可能的多数解释中,应优先选择符合宪法原则,法官应当留意多数宪法原则之间的相互作用。

从法伦茨的上述论述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一种解释规则的运用步骤:首先是文理解释;其后若通过文理解释有复数结果的,则通过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内容,探求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若还不能得出结果,则继续运用目的解释,探求规范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其后还应当作合宪性解释,以审查解释的结果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

这样的解释规则设计与其在
法律解释目的的论证中是相一致的,即在法理解释主观性和客观性之中寻求平衡。

而更进一步的观察这种规则,我们可以发现,在解释之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对比选择之间,客观性居于更为优先的地位,即只有在满足客观性的前提下,通过主观性的追求来达到对法律规范意思的适当解释。

这种法律解释规则的设计,大体上向我们展示出这样一种设计方略,即排在前面的解释方法相对简单,一般只需考虑较少的解释相关因素,其所耗费的信息成本也较低,解释透明度较大,解释结果也较容易预测;排序越是靠后的解释方法就越复杂,解释需要考虑的因素越多,因此耗费的信息成本也越高昂,解释透明度越低,解释结果也越难以预测。

其对各种不同的解释方法排序的背后隐含着一种逻辑,即尽量使用简单的解释方法,除非简单的解释方法不能获得令人满意的解释结果,尽可能地从法律文本的范围内完成解释活动,并尽量使解释结果清晰可靠、一目了然。

这种逻辑从属于一种有限度的“形式合理性”,具体说来,它体现着对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追求,对司法自主性和法律方法纯粹性的维护,对法治理念和法律权威的认同,以及对司法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戒备。

三、小结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之关于法律解释的相关论述,以对法律解释目的的折中说为切入口,进而通过对一系列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的设计来取得对法律真实意思的领悟。

更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赞赏的法律解释的目的应当是以客观说优先于主观说下的折中说,
对这种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的深入体会,对我们法官所开展的法律解释工作无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07-12./
article/default.asp?id=36739.
[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05-210.
[3][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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