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评《法学方法论》之法律解释
原题目:《法理学》中的法律解释
原题目:《法理学》中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在法理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涉及到如何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的问题,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了指导。
一、法律解释的定义法律解释可以理解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阐释。
它旨在揭示法律条文的本意和目的,以帮助人们理解和应用法律。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问题,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和适用性。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1. 文本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应当以法律条文的文字本义为依据。
法律的适用应当以法律的措辞为准,而不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图或司法者的解释。
2. 法律目的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应当以法律条文所追求的目的和原则为依据。
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不足以解决具体问题时,可以根据法律目的和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3. 建设性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应当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发展。
法律应当根据社会的变化和新的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1. 文本解释:通过分析法律条文的语言、结构和上下文,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2. 比较解释:通过比较法律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或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解决法律条文的歧义和不确定性问题。
3.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法律条文的起源、演变和历史背景,揭示法律的本意和目的,以便正确理解和应用。
4. 制度解释: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内在逻辑,理解法律条文在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指导。
四、法律解释的局限性法律解释并非完美无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达方式有限,法律解释可能无法覆盖所有具体情况。
此外,法律解释可能受到个人观点和价值观的影响,导致不同的解释结果。
五、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司法实践和法律解决争议提供了指导,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和可预测性。
同时,法律解释也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进步,适应了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六、结论法律解释是法理学中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
它涉及到法律的理解、阐释和应用,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了基础。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姓名王镥权专业班级法律硕士09级学号200912206030180003完成日期2009年12月16日目录摘要 (1)一、目的论与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 (2)(一)法律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一般概念 (2)(二)目的论与目的论的法律解释 (2)(三)目的解释的必要性 (5)二、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 (6)(一)目的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的目的 (6)(二)立法者的目的 (7)(三)正当性目的 (8)三、目的解释的适用方式和范围 (9)四、小结 (11)参考文献 (12)摘要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活动的一种,它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应有之意。
目的解释中的目的包括整个法律的目的,也包括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
本文首先对目的解释的哲学渊源即目的论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论述;其次就目的解释的必要性展开了简要的阐述;然后,对于目的解释的可行性方面,分别从法律解释的目的、立法者的目的、正当性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最后,本文又对目的解释的适用方式和范围进行了分析。
总之,目的解释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他各种方法实质上都是围绕目的解释进行运作的,这种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只要正确恰当地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我们就能够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就能够推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完善。
关键字:目的论;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目的一、目的论与目的解释的法律方法(一)法律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一般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应用的前提,法律不是摆在那供历史性地解释,而是通过被理解而变得具体有效。
”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生命力在解释和应用之中。
法律解释方法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出现的。
“方法”的基本含义是“路径”即从事某种活动的合理、可行路径。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法律解释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法律解释我们学习过的法律知识是一个广阔而深邃的海洋,如果要游得畅快、游得舒心,就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来驾驭它。
然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时时处处保持正确的解释,总有一些理论是有争议的。
这样,如何才能准确地解释各种法律条文呢?这就是法律解释所要研究的课题。
然而,当代许多法学家认为:对于那些容易引起歧义或者很少适用的法律条文,应该做出专门的解释,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使用。
这就是从法学方法论角度对法律解释提出的要求。
只有符合科学原则的法律解释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才能实现公民对法律的真正认识,也才能发挥法律最大限度的效力。
这种符合科学原则的法律解释,其基本要求是:(1)依据法律规定,站在客观立场上,依照法律精神做出符合逻辑的推理; (2)在充分考虑到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 (3)借助语言的艺术,采取有针对性的表达方式; (4)从宏观上把握问题,即要抓住法律关系或法律制度的主要矛盾。
从这些要求可以看出,当代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同出一辙,既注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又注重从具体归结为抽象,二者相互渗透、交织。
法律解释,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比较高级的推理形式。
这种推理是依据法律来进行的。
当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时,人们就需要运用自己的思维能力去创造,或者运用法律解释以寻找某种含义。
法律解释是把不甚明白的法律内容弄清楚,让人们了解法律的内涵,便于法律实施。
在《法理学》中,樊崇义先生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必然要走一条曲折道路,即从定义概念——释词——条文——条文含义的道路。
”在这条道路上,每走一步都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定义,一种是解释。
定义,即对法律的一种最高水平的表述,它反映了法律最一般的特征。
它要求:(1)全面准确地揭示和概括法律规范的意义;(2)正确地揭示和概括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3)适合国情。
因此,定义的原则是明确、简洁、扼要。
“科学,不但要追求数量,更重要的是追求质量;不但要满足眼前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未来的利益。
法律解释的概念解析
法律解释的概念解析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活动。
在法律实施和适用过程中,法律文本往往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歧义性,需要通过解释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法律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律变得具体化、实践化和可操作化,从而便于人们理解和适用。
法律解释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1. 解释对象: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法定机构通过立法、法规等方式制定的关于公共事务的一般性规则。
解释对象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各种类型的法律文本。
2. 解释机关:法律解释的权威机关是法律适用的最高机关。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解释的权威机关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权进行法律解释。
例如,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有权发布司法解释;国务院则有权发布行政法规等行政法规范。
3. 解释方式:法律解释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
直接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文本内容的分析和解读来确定其含义和适用范围;比较解释是通过与其他相关法律文本进行比较,以推断出具体的解释结果;历史解释是通过对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和目的进行研究,来揭示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制度解释是根据法律体系的一般原则和规定进行解释,以保持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4. 解释效力: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当最高权威机关进行法律解释时,其解释结果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应作为法官、检察官、执法机关和公民等在法律实施和适用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但是,法律解释并不是绝对的,其效力和适用范围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如司法实践、社会变迁、民意诉求等。
5. 解释问题:法律解释的范围包括各种法律问题。
解释问题包括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释标准、法律术语的含义、法律规范的关系和冲突、法律规范的补充和解释等。
通过合理的解释,可以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疑义和争议,使法律规范能够得到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法学的法律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
法学的法律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与原理的学科,而法律解释则是对法律规则进行理解和适用的过程。
在法学领域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释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法学的法律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方法。
一、法学的法律解释的概念与意义法律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则和原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解答的过程。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实质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
法学的法律解释在整个法治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学的法律解释在现代法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法学家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诠释,探究法律背后的原理和价值观,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同时,法学的法律解释也为法官、律师和民众提供了法律适用的准则和方法,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和有效的应用。
二、法学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与原则1. 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指以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为出发点,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理解。
法学家通过仔细分析法律文本的语言和用词,探究其表达的意图和要求。
文本解释法重视国家法律文本的字面解释,避免对法律规定进行过度解读或外延拓展。
2. 系统解释法系统解释法是指将法律规定放置于整体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和理解。
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法律规则之间相互联系和影响。
系统解释法要求法学家在解读法律规定时,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和协调性,避免矛盾和冲突。
3. 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是指通过研究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来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和目的。
法律规定的产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中一些法律术语和概念可能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
历史解释法要求法学家深入研究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了解制定法律规定时的社会环境和动机,以便对其进行恰当的解释和理解。
4. 预防和实现正义的解释法预防和实现正义是法律解释的根本目标。
法律应该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解决社会冲突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因此,在法学的法律解释中,法学家应该以预防和实现正义为导向,通过对法律规则的解读和解释,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
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对法律规范进行明确、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便于适用法律规范来解决实际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由于法律文本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经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以充分发挥其效力,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执行。
一、法律解释的意义和目的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法律规范往往比较抽象,需要通过解释来明确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以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2.填补法律规范的漏洞和空白:法律规范在制定时难以考虑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并且使法律更具有弹性和适应性。
3.协调法律规范的矛盾和冲突:由于法律规范众多,可能存在相互冲突或矛盾的情况,通过解释可以实现统一和协调,达到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完善。
4.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法律解释可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执行,避免对法律规范的滥用或误解。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解释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常见的法律解释原则包括:1.文字解释原则:法律应以文字表达,因此法律解释应主要以文字解释为基础,而非主观臆断或私人解读。
2.历史解释原则:法律的制定背景和意图对于解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对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制定目的进行分析和解释。
3.立法目的解释原则:法律的解释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达到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以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最有利解释原则: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应选择最有利于维护权益和达成公正的解释。
5.一般性解释原则:法律的解释应具有一般性和普遍适用性,因此不能片面解释或局限于特定情况。
三、法律解释的方式和途径法律解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释方式。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式包括:1.官方解释: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的正式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例如,法院判决和司法解释等。
法律解释的理论分析
法律解释的理论分析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工具,其尤为重要的一环就是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解释,以便为法律实施提供明确的规则和准则。
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对法律解释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核心原则、方法和挑战。
一、法律解释的核心原则1. 文本原则:文本原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解释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解释法律条文时,首先考虑条文的字面意义。
即使可能存在模糊或歧义的情况,也应该尽可能从文字上找到合理的解释。
这一原则强调了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法律的应用具有确定性和预见性。
2. 目的原则:根据目的原则,法律解释应该着眼于法律条文所追求的目的和意图。
法律条文往往是为了达到特定的法律目标而制定的,因此在解释时应该追求符合这些目标的解释结果。
通过关注法律条文的目的,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从而更准确地解决实际问题。
3. 适用原则:适用原则要求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常常面临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具体案件,因此解释时需要考虑这些差异。
在解释中兼顾公平、正义和尊重个人权益,从而实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应用。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1. 文字解释法:文字解释法是最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它侧重于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即根据语法、词义和句法等规则解读法律条文的表述。
这种方法简单直接,能够避免主观随意和歧义的解释,但有时也可能忽视了条文的背景和目的。
2. 系统解释法:系统解释法着眼于法律条文所在的整个法律体系。
它将法律条文放置在与其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先例的背景下进行解释。
通过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结构、原则和逻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确保解释结果与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3. 装备解释法:装备解释法是一种创造性的解释方法。
它通过扩大或限制法律条文的解释范围,引入新的概念和原则来填补法律的空白或了解歧义。
装备解释法常常用于处理法律新问题或法律规定与现实矛盾的情况,从而推动法律的适应性和发展性。
法律解释的法学方法论评析
( 一) 拉伦 兹 “ 法律解释 目标观 ”述评 众所周知 ,法律文本是高度概括和抽象 的规范集合 体 ,由于其本身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之特点 ,致使其难以
令法律 的适用者能够完全依照其规定 ,仅靠机械三段论
式的对照 即能获得相关法律如何适用的指令 ,所以,法
律规范的意义内容 ;它假定存在着广泛的法律漏洞 ,并
其 必 须对 超 出立 法 时规 范范 围的 问题 给 出答 案 ,否 则 法
律在发展之后必然脱离立法者原本的预计。拉 氏指 出,
法 律 解 释 的 目标 是规 范 的 目的 ,而 这种 目的是 立法 者 制
以何为标准 ,或者说以何种指导思想进行科学合理 的解
释 ,一 直 以来 是 一个 重 大 的理论 问 题 。主 观说 和 客观说
作者简介 : 梅长胜 ( 1 9 7 0 一 ) ,男,硕士, 讲师 , 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武
汉
纺
织
大
学
学
报
2 0 1 3焦
于 践行 “ 法 即人 民意志 ”的 当代 中国法 治实 践尤 为重 要 。
意思的解释方法 ;扩张解释是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
字 、词 句 的 文义 过于 狭 窄 ,将本 应 使用 该 条 的案件 排 除
使 用 ,就 会 发展 出固有 的时 效性 ,从而 超 出立 法者 当初
准, 确认合乎现在法律适用 目的的意义” 。从 《 法学方 法论 》一书中可以发现 ,拉氏偏 向于一种折 中的观点 , 认为 : “ 法律解释只能探求法秩序的意义的同时考虑立法 者给出规定时的具体的想法 ,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 的标准意义,所有的因素,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都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首先,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和总结。
它关注的是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式、理论构建以及实证研究等方面。
法学方法论强调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旨在提供一种有助于法学研究的思考方式和方法论指导。
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方法论观点。
例如,一些法学方法论研究者认为,法学研究应当遵循严格的实证研究方法,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并运用统计学和实证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他们主张法学研究要注重精确度、可重复性和广泛适用性,在判断法律效果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借鉴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
另一些法学方法论研究者则强调法学研究的理论性和体系性。
他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应该以法律的特殊性为基础,构建起独特的理论体系。
这些理论可以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原理等,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论证,揭示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基本原理。
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和体现。
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原则需要进行解释和运用。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理解法律的意义和内涵,并将其应用于具体情况中。
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字解释和系统解释两个层面。
文字解释是对法律文字的阐释和理解。
它通过研究法律语言的含义和用法,来揭示法律规则的真正意义。
文字解释主要依靠法律解释者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掌握,在具体案件中解释和应用法律规则。
同时,法律解释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和体现。
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它既需要对法律文字进行解释和理解,也需要对法律体系进行解释和理解,从而使法律规则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正确的应用。
总之,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是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领域。
法学方法论研究提供了科学的、系统的、实用的思考方式和方法论指导,法律解释则是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和体现。
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
法学中的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是法律的原理、规则和制度。
在法学的研究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是两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就法学中的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
一、法律解释1.1 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阐明过程。
当法律的文字表达模糊、不明确,或者在具体应用中出现矛盾和争议时,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找出法律的真正含义,明确法律的规范内容,为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提供指导。
1.2 法律解释的方法在法学中,有多种方法可以进行法律解释,其中常见的有文本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制定者意图解释法、制定者目的解释法和制定者信赖解释法等。
- 文本解释法:即根据法律的字面文字进行解释,将注重考虑法律文字的语言、语法、逻辑等要素,以确保对法律文字的准确理解。
- 历史解释法:即通过研究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目的和意图等,来理解法律文字所蕴含的真正意义。
- 制定者意图解释法:即基于法律制定者的意图,通过对法律背后立法目的和立法过程的研究来解释法律。
- 制定者目的解释法:即将注重法律的制定者所追求的目标、原则和政策等,来解释法律的含义。
- 制定者信赖解释法:即将重点放在制定者对法律效果的期待和信赖上,通过对制定者行为、声明和承诺等的分析,来解释法律。
1.3 法律解释的权威性法律解释的权威性是指法律解释的参考价值和约束力。
在不同的法系中,法律解释的权威性有所差异。
- 在某些法域中,法律解释权归司法机关,法官通过裁判来解释法律,并具有约束力。
- 在某些法域中,法律解释权归立法机关,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法律修正、解释性规定等方式来进行。
- 在某些法域中,法律解释权可以由专门的解释机构或专家学者来行使。
二、法律适用2.1 法律适用的含义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或争议的过程。
在法律适用中,需要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将其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
论法律解释中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关系
论法律解释中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关系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学方法论体系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和统一的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学界经常将目的解释与历史解释混淆使用,本文将对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理论框架分别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对理论和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标签: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两种解释方法对于正确适用法律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学界对于二者的理解仍然比较混乱:概念不清晰,导致适用缺乏理论支撑;区分不明确,导致运用的逻辑混乱;标准不一致,导致法律解释时缺少统一的交流语境。
“关系”的研究,既有利于认识个体,又有利于掌握边界,笔者希望能通过研究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关系,打开法律解释体系的大门,为认识和研究法律解释方法积累功力。
一、历史解释的概述1、历史解释的含义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如立法的历史背景、立法机关审议情况、法律草案说明等,来说明当时立法者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历史解释的任务是探求立法者真实的愿意,将立法者的意愿作为解释法律文本含义的根本标准。
由于法律是历史的产物,了解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来龙去脉,从历史角度对法律进行解释,可以充分贯彻立法者的意志。
防止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走样。
“历史解释的价值在于,通过重建立法者赋予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意义,来形成对现实问题的判断,一旦能够从历史上的立法资料的解读中获得立法者的立场,那么由此也较为容易地形成立法者如何解决现实问题的判断。
”2、历史解释的适用要进行历史解释的前提是要具备充足的历史资料,例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和审议记录、社会状况调查等与法律起草和制定有关的诸多资料。
保证解释者能无限接近当时的立法场景,身临其境般的才能进行解释。
解释者要做好历史解释具备以下几点条件:首先,要了解立法者的语言,进而了解规范语言初始状态下的内涵,了解被适用规范的最初含义,是解释者与立法者建立沟通联系的前提。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法律解释
从法学方法论角度看法律解释首先要对“法律解释”这一概念有个基本了解。
(一)什么是法律解释?一般认为,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涵义所作的阐明和说明。
这种解释以表达立法意图、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法律条文的目的保持一致为宗旨,并能够科学地反映客观现实的发展变化,即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一、理论前提: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组成部分,由法律规范解释、法律漏洞补充和统一法律用语构成法律解释的内容。
法律解释的效力仅次于法律制定、法律适用,是对法律规范的形式化说明,它是把立法者的意志通过法律解释转化为人们可以理解的、具体的行为规则,也是法律被接受为权威的唯一方法。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为什么要进行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指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的涵义所做的说明。
其二,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向前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旧法律无法完全涵盖这些内容。
如果不及时对原有法律加以补充、修改、废除,就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
因此,需要对旧法律进行清理,更新法律内容。
但旧法律毕竟是以往的产物,它带有浓厚的历史烙印,再加上在旧法律生效之前,必然有一个逐渐积累、演变的过程,其间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漏洞,有许多当时还未发现的错误和缺陷。
只靠个别几个人去清理旧法律,势必工作量很大,工作效率也不高。
这就需要有关机关和人员对旧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将需要修改、废止的法律及时予以修改、废止。
否则,原有的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其三,任何一个法律,都有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如果对它的某一部分不作说明,而仅对整个法律做概括性说明,就容易造成法律间的冲突和矛盾,引起人们的误解。
试论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
试论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刑法解释方法之目的解释刑法解释方法是固有于刑法学中的一种特殊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上理解并解释刑法内容,尤其针对那些法律条款、法案或判例中的解释性要素进行深入交流。
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刑法解释方法的应用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其能够指导刑法学的基础理论、指导刑法的司法实践,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解释方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探究刑法规范的具体涵义及其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刑法解释方法有以下几个目的:一、确保刑法规范的正确理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了种种刑罚,包括一些严重的刑罚,面对这些规定,人民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担忧或疑虑,因此正确解释刑法规范不仅涉及法律学术研究,更加关键的是必须要确保刑法规范被正确理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司法实践,确保司法公正。
刑法解释方法的存在,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避免司法工作出现差错或不合理的判决。
同时,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可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和透明度,增强司法谴责力度,达到制度正义的效果。
三、规范刑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刑法解释方法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规范刑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使得刑法解释不会因为局部权益而影响到全局。
刑法解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确保合理、公平、公正,并且要尽量避免影响公共利益。
四、发展刑法解释规则,加强刑法解释体系的完备性。
通过对刑法解释方法的研究,可以发展出更加完备的刑法解释规则,从而避免刑法的盲目解释或过度解释。
这有利于刑法解释体系的完备性,为后来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更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刑法解释体系的不断健康发展。
五、推动刑法与社会、法治文化的和谐发展。
刑法作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解释方法有助于推动刑法与社会、法治文化的和谐发展。
在解释刑法规范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的社会文化和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尽可能地贴近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刑法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法律解释与立法目的
法律解释与立法目的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系统中,法律解释都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便保障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然而,法律解释往往会受到不同的观点和立场的影响,从而在实践中引发争议。
因此,了解法律解释的过程以及立法的目的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和法治的原则至关重要。
人们常常会问,为什么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其实,法律的文字是非常简洁的,不能具体覆盖所有情况和事实。
因此,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通过解释法律文字的含义和适用情况,来确保法律能够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和案件。
法律解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法和学说等途径。
然而,法律解释并非总是有固定的规则和标准。
尤其是当法律规定含糊不清或者存在歧义时,法律解释就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的过程通常涉及对法律的历史背景、法律目的和社会和伦理价值观的综合考虑。
与法律解释密切相关的是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初衷和目标。
通过了解立法目的,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要求。
立法目的可以通过立法文件、法律文本、国家宪法和立法会议的辩论记录等渠道来寻找。
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都可以作为立法目的的例子。
然而,立法目的并非不可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也必须与时俱进。
举个例子,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和数字化领域的法律问题和挑战也日益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现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就需要与新技术和新环境紧密结合,以确保法律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此外,法律解释和立法目的还需要考虑到公正和法治的要求。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确保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严格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才能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和立法目的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可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法律的法律解释
法律的法律解释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但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往往面临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
为了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和准确性,我们需要依靠法律解释来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与法律解释相关的一些问题。
法律的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理解。
由于法律条文的起草往往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普遍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明确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解释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适用性,减少对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争议,从而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公正性。
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有多种方法和原则可供选择。
其中,字面解释法是最常见的一种方法,即依据法律条文的文本来解释其含义。
字面解释法强调法律文本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但也存在着过度依赖字面文字的缺点,容易忽略法律条文的背景和目的。
另一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是历史解释法,即通过研究法律条文的历史背景和起草意图来解释法律的含义。
历史解释法相对于字面解释法更加注重法律的演化和变革过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目的和意图。
然而,历史解释法也存在着对历史资料的依赖和解释歧义的风险。
正义解释法是另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通过正义解释法,法律的适用可以更加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
正义解释法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因此在法律解释中应考虑到公民权益和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法律解释原则是制度解释法。
制度解释法通过考虑法律制度的整体结构和效果来解释法律条文。
制度解释法强调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能够确保法律适用的平衡和整体效果的合理性。
尽管有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可供选择,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进行灵活选择。
同时,法律解释也面临着一些争议和挑战。
例如,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问题,一些争议案例的解释问题以及法律解释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等。
法律解释的目标
法律解释的目标【摘要】为了冲破个体间的障碍,就需要法律解释来达到一种想象的重构,但是这是个浪漫的想法,是不可能达到的,所以要从具体社会来说明这个目标问题。
在现在的大陆法系的理论中,通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除此之外,折衷说也占有一席之地。
而且折衷说的“中庸之说”更能让我们所接受。
在实践中也赞成折衷说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作为法律中实践理性的法律解释是个神秘的过程,完全不同于逻辑的和科学的观察过程,这并不是对法律的客观性发难,科学家们选择测定哪一个理论假设也是一个神秘的过程,但我们知道哪一个是有效的,因为我们可以证实其结果,我们也经常能证实交流的结果。
但对我们称之为法规或宪法的东西,这种成功的交流却不能证实,这个问题导致了各种不确定的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
由此引起的关于法律解释的目标一直是人们争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大陆法系中的关于法律解释的目标的通说进行简要的概述,并在此基础上阐明自己对法律解释目标的认识和看法。
1.法律解释目标的概述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指法律解释者在法律解释活动中所要理解和说明的法律文本的意思,即探究和阐明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
在概念中首先要确定两个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律解释的目的的区别。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目的比较抽象,是某种活动的普遍性的、统一性的、终极性的宗旨和方针。
目标则比较具体,是某种活动的特殊性的、个别化的、阶段性的追求或目的。
在任何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以实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为目的的。
任何法律规范的后果都隐藏着服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的目的和目标,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不仅存在于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关联之间,还存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
法律解释的目的则是法律解释活动以及其后果所起的作用。
根据庞德的法理学中的社会控制的观点,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要协调法律规范与社会现象之间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新视线法律效果的最优化。
浅议法律解释
浅议法律解释摘要:法律解释是一门关于实践和应用的学问,是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使不确定、不明白的法律概念和规定得以明确化、具体化的必要途径和重要手段。
因此,法律解释在法律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解释既是对法律含义的解读,又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法。
但关于何谓法律解释,迄今为止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学方法、司法解释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就是让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我们的行为活动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处处以法律作为行为的准绳。
但是当我们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沉默不语、含混不清或者是模棱两可的时候,从而导致准确适用的困难。
对此,我们都诉诸于了法律解释,因为法律解释向来是法律活动的基干和适用的核心环节,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成文法的发展史就是法律解释的发展历史。
法律解释在法律活动中的重要性勿庸置疑,到20世纪中期,随着方法论日益受到重视,法律解释作为法学方法论也日益发展成为一门显学。
在西方,法律解释从古希腊至今己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各个流派的学说对法律解释的论证及见解都极大丰富了西方法律解释学。
一、何谓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一词作为传统理论法学的基本概念,对它的定义,不同时期的法学界有不同的说法,但是,迄今为止,我国的各种法学教材尚未对其定义形成通说。
苏联科学院法学所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J法权理论教程》一书中认为:“阐明法律或国家政权的其他文件的意义和内容,即称为解释。
在将法律或其他文件适用到具体的、实际的、需要根据法权进行判决的案件上时,就应该对这一法律或其他文件进行解释。
”[1]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则对法律解释简单定义为:“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2]沈宗灵先生在他所编的《法理学》书中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
[3]从广义上讲,法律解释包括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解释,从狭义上讲,则不包括对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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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评《法学方法论》之法律解释
摘要:法律解释的目标有主观说、客观说、新主观说和折衷说。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之关于法律解释的相关论述,以对法律解释目的的折中说为切入口,进而通过对一系列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的设计来取得对法律真实意思的领悟。
关键词:法律解释;拉伦次;法学方法论
法律文本(或者说法律语言)是一种独特的规范形式,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之特征,因而其最终展现出来的意义往往会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为此,法官在应用法律文本进行法律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一种重要的手段,即法律解释。
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就是法律解释学的根源。
反过来说,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裕如、融通无碍的弹性。
[1]而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则无疑是关于法律解释之技巧的经典之作,通过对其中第五章之法律的解释的细读,笔者对有关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的问题有较深刻的体会。
一、解释的目标:立法者的意志或规范性的法律意义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但这种意旨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思,还是存在于法律规范自身的客观意思,法解释学者的回答并不相同,由此形成了主观说和客观说,并且还存在与客观说相伴的新主观说和折衷说。
主观说认为,制定法不存在任何漏洞,
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事实上的意思。
客观说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于立法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及期待,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是存在于法律内部的合理意义,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按照社会的发展变化去探明为法律内部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目的。
新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不是要探求立法者立法时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意思,而是要探求法律规范命令背后与之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利益状态及其权衡,以便尽量扩展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它假定存在着广泛的法律漏洞,并主张解释者对此原则上应推测立法者的评价加以补充,无法推测这种评价时才以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评价及自己的评价进行补充。
折衷说的主张是,解释者首先应该历史地解释,确定立法者的意思,只是在这种意思无法认知或对现代情势所生问题未提供解决基准的场合,才考虑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检讨可能的理由和基准,确认合乎现在法律适用目的的意义。
[2]
在《法学方法论》的第五章中,拉伦茨从历史背景的角度向我们展示了围绕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之间的争论焦点。
主观论的真理在于:法律与自然法则不同,它是由人类为人类所创造的,表现立法者创造可能的——符合社会需要的——秩序的意志。
法律背后隐含了参与立法之人的规定意向、其价值、追求以及其对于事物的考量。
解释受法律的约束,不仅指受法律文字,也包含立法者之评价及意向的拘束。
而客观论的真理则在于:法律一旦开始使用,就会发展出固有的时效性,其将逾越立法者当初的预期。
法律介入——立法者当是不能全部预见
的——多样而且不断变更的生活关系中,对一些立法者根本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法律必须提供答案。
一段时间以后,它渐渐的几乎发展出自己的生命,并因此远离原创者原本的想法。
而在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观的对立之下,拉伦茨在书中指出的似乎更为偏向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折中,他经过分析认为,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只能是:探求法律在近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其近日的规范性意义),而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一项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而不是完全忽视它,如此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所有的因素不论是“主观的”或是“客观的”,均应列入考量,而且这个过程原则上没有终极的终点。
这种解释界定标准对我国法官判决时的法律解释具有着重要的指示意义。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上,许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导致的争论从根本上往往都可以归结到这一问题之上,即在法律解释时应如何看待解释的目的——是立法者的意志?还是规范性的法律意义?例如广州的许霆案①,在该案一审中法官通过对刑法文本逐步展开的推论,得出应当对许霆适用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盗窃罪之金融机构刑罚加重条款,从而判定应当对许霆适用重刑。
但这样直接的判决不仅在民众中产生不解甚至不满,而且在学术界也没得到很大的认可。
通过对法官的判决理由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过于追求对条文之客观表述的运用,而对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志,即刑法中之盗窃罪之金融机构刑罚加重条款所意图规制的行为和所意图达到的法律使用效果并没有作深刻的理解。
显然,在1997年制定盗窃金融机构
罪时,当时的电子商务、网络柜员机的普及才刚刚开始,立法者所考虑盗窃罪之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加重条款主要是为了规制监守自盗型、穿墙打洞盗窃金融机构的盗窃,而并没有考虑到在现代会出现对用ATM机出错来盗窃银行的现象,这种行为与立法者在立法时试图规制的犯罪行为在手段和社会危害性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忽视对立法者立法意志的探究而偏向于仅从法律文本中去寻求法律的真意,是本案法官这一判决结果难以被认可的最根本的原因。
而这也传递给我们一个在法律解释时所应当注意的强烈信号,即法官只有在很好地把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志和法律文本本身结合起来才能够达到最为真切的法律文本所表现出来的意志。
二、解释的展开:各种解释标准之间的关系
在明确了法律解释的目的之后,如何娴熟地运用各种不同的解释方法,从而使法官的解释工作能很好地穿梭于事实与法律之间,达到两者完美的契合则是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律解释的方法存在很多种类,常见的有文字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相反解释、当然解释、伦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等等。
解释方法的选用不当容易导致法律适用造成混乱,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安定性。
因此,确定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结合应用程序规则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这就类似于庖丁手中拿着有各种各样大小不一的牛刀,他需要非常清楚地知道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使用什么样的器具以及如何合理地搭配使用它们,从而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解牛。
对于法官而言,在他面前也摆放着各种
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他只有合理的运用这些不同的解释方法才能最终达到解释法律真意。
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只有发展出一套关于在何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解释方法的元规则,法律解释学才能功德圆满,并真正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3]
拉伦茨向我们分层次剖析了其中的程序规则。
他认为,由一般的语言用法获得的字义,应当构成解释的出发点,同时为解释的界限,无论是扩大解释或者缩小解释都应当在可能的字义范围之内进行。
在探求某用语或某语句于某文字脉络中的意义为何时,法律的意义脉络是不可或缺的,在理解某一具体条文的意思时,必须结合体系化解释来予以确定。
之后,假使法律的文意及其意义脉络仍然有作不同解释的空间,则应优先采纳最能符合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规范目的之解释。
关于哪些文本可以体现立法者的规定意向的问题,他认为,应当包括立法当时的历史情境、规整的动机、立法者的意向声明、官方的立法理由说明等。
最后在各种解释中,“合宪性”解释具有特殊意义,“合宪性”解释要求:一字以及脉络关系可能的多数解释中,应优先选择符合宪法原则,法官应当留意多数宪法原则之间的相互作用。
从法伦茨的上述论述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一种解释规则的运用步骤:首先是文理解释;其后若通过文理解释有复数结果的,则通过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内容,探求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若还不能得出结果,则继续运用目的解释,探求规范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其后还应当作合宪性解释,以审查解释的结果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
这样的解释规则设计与其在
法律解释目的的论证中是相一致的,即在法理解释主观性和客观性之中寻求平衡。
而更进一步的观察这种规则,我们可以发现,在解释之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对比选择之间,客观性居于更为优先的地位,即只有在满足客观性的前提下,通过主观性的追求来达到对法律规范意思的适当解释。
这种法律解释规则的设计,大体上向我们展示出这样一种设计方略,即排在前面的解释方法相对简单,一般只需考虑较少的解释相关因素,其所耗费的信息成本也较低,解释透明度较大,解释结果也较容易预测;排序越是靠后的解释方法就越复杂,解释需要考虑的因素越多,因此耗费的信息成本也越高昂,解释透明度越低,解释结果也越难以预测。
其对各种不同的解释方法排序的背后隐含着一种逻辑,即尽量使用简单的解释方法,除非简单的解释方法不能获得令人满意的解释结果,尽可能地从法律文本的范围内完成解释活动,并尽量使解释结果清晰可靠、一目了然。
这种逻辑从属于一种有限度的“形式合理性”,具体说来,它体现着对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追求,对司法自主性和法律方法纯粹性的维护,对法治理念和法律权威的认同,以及对司法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戒备。
三、小结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之关于法律解释的相关论述,以对法律解释目的的折中说为切入口,进而通过对一系列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的设计来取得对法律真实意思的领悟。
更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赞赏的法律解释的目的应当是以客观说优先于主观说下的折中说,
对这种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的深入体会,对我们法官所开展的法律解释工作无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07-12./
article/default.asp?id=36739.
[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05-210.
[3][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