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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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完善刍议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完善刍议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法 律 完 善 刍 议
林 丹
(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 法律教学部 , 广州 5 04 ) 14 0

要 : 陷产品 召回制 度是在政府的介入之 下 , 缺 及时消除产品缺 陷的有效制度 。梳理近年 来我 国颁布的关于
缺 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法规及草案 , 结果表 明, 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仍显不足。应 当科 学规 范“ 陷” 我 缺 的定义, 进一步 完善 召回行为的立 法规 范, 设计合理可行 的惩罚体 系, 产品召回制度得 以有效运行 。 使

据具体情况 以最经济 的方式消 除缺 陷即可。
产品召 回制度包括告 知消 费者或 者公众 产品存在 的危
险, 要求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 品 , 要求经营者采取修理 、 更换
或者收 回产品等 措施 以消除 缺 陷产 品危 险性 等多个 环节 。
召 回制度是 针对产品 中普遍存在 的系统性缺陷 , 目的是为了 减少 或避免 缺陷产 品潜在危险 的现实发生 , 而防止该 缺陷 从 产 品对人们 的人 身财产安 全造成 大规 模的 损害。这一制度 的实施有利于提 高生产经 营者的产品质量意识 , 规范市场竞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争秩序 , 、 及时 有效地保 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

般性意义上的缺陷产 品召回 , 是指产 品的生 产经 营者
按照规定程序 和要求 , 缺陷产 品通 过警 示 、 对 补充 或者 修正 消费说 明、 回、 撤 退货 、 货 、 、 换 修理 销毁等 方式 , 有效预 防、 控
近年来 , 为了加强对产品进入市场后 的监管, 许多省市陆续
在本行政 区域 内实施 特定 产品 的召 回制度 , 20 如 0 8年施 行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缺陷产品造成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监督机制不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普遍适用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产品召回的最新立法动态,提出适合国情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产品安全状况屡遭重大的挑战。

无论是曾经被媒体曝光的“瘦肉精事件”、“胶囊铬超标事件”、“肯德基药鸡门事件”,还是近日被央视曝光的“大众汽车dsg变速器问题事件”和“美素丽儿奶粉事件”,都深深的刺痛了国人的神经,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还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和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建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有着刻不容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和我国的发展现状所谓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通过修理或者修复、更换、赔偿等有效的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的一系列活动。

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世界上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是美国,该制度的确立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上世纪五十年代,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了“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断将高科技新产品推向市场。

使得现代商品无论是在外观还是内部结构、功能、成分、危险性方面变得更加复杂。

消费者按照经验和常识对现代商品往往不能做出准确的了解,在享受丰富多彩的商品的同时也往往面临许多潜在的危险。

法律与行政视角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法律与行政视角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法律与行政视角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提升
而产生的,最早起源于美国,2004年被我国引入。

近年来,产品召回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企业产品质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缺陷产品召回从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政府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行政监管方式,研究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法律与行政两个不同的视角,从召回制度产生的背景、概念等基本问题入手,结合作者的实践经历,对我国当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了详细阐述。

通过比较国内外召回制度在法律法规、制度设计、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不同,发现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法律与行政两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
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论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召回的基本概念、产品缺陷的类型以及召回与相关制度的区别进行深入阐述,形成召回制度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第三部分,通过数据统计、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分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
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和行政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
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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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完 善
孙 亮
摘 要 :近些年 来,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 的加 快,市场竞 争 E l 益 激烈 ,因缺 陷产品造 成大量 消费者人 身、 财产损 害的事件 频频发 生 ,由此 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 来越 引起人们 的普遍 关注。我 国现有的缺 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 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 法规和规章 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 、监督机制 不健 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 到普 遍适用等 问题 ,这 些都 不 利 于 对 我 国消 费 者权 益 的保 护 。本 文 通 过 阐述 缺 陷 产 品 召 回制 度 在 我 国的 存 在 的 现 状 和 问题 , 结合 我 国产 品 召 回 的 最新 立 法动 态 ,提 出适 合 国情 的 一 些 完善 建 议 。
关 键 词 :缺 陷产 品 ;召 回 制度
近些 年 来 , 随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我 国 的 产 品 安 全 状况 屡 遭 重 大 的挑 战 。 无 论 是 曾 经 被 媒 体 曝 光 的 “ 瘦 肉 精 事 件” 、“ 胶囊铬超标 事件 ” 、“ 肯德基 药鸡 门事件 ” ,还是 近 日被 央视曝光的 “ 大众汽车 D S G变速器问题事件 ” 和 “ 美 素丽儿奶 粉事件” ,都 深 深 的 刺 痛 了 国人 的神 经 ,甚 至 已经 成 为 影 响 社 会 稳定和谐的重要 因素之 一。同时还 对我 国的 国际声誉 和企业信 誉 造 成 不 良影 响 。 因此 ,我 国建 立 缺 陷 产 品 的 召 回制 度 有 着 刻 不 容 缓 的 必 要 性 和 紧 迫性 。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起 源 和我 国的 发 展 现 状 所谓缺陷产品 召回 ,是指产 品 的生产商 、进 口商 或者经 销 商在得知其生产 、进 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 害消费者健康 、 安全 的缺 陷时 ,按 照规定程 序和 要求 ,将存 在缺 陷的产 品通知 消费者 ,并从市 场和消 费者手 中收 回,通 过修理 或者修 复 、更 换 、赔偿 等有效 的措施 ,以消除缺 陷产 品给消费 者带来 的不合 理 危 险 的 一 系列 活 动 。是 国际 上 的一 种 通 行 做法 。 世 界 上第 一个 确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的 是 美 国 ,该 制 度 的 确 立 始于对缺陷汽车产 品 的召回。上世纪 五十年 代 ,随着第 三次科 技革命的 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 了 “ 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 的 日新月异 以及市场竞争 的加剧 ,企业 为了获得最大 的经济利益 , 不断将高科技新产 品推 向市 场。使得现 代商 品无论是 在外观 还 是 内部 结 构 、 功 能 、成 分 、危 险 性 方 面 变 得 更 加 复 杂 。 消 费 者 按 照经验 和常识对 现代商 品往往不 能做 出准确 的了解 ,在享 受 丰 富 多彩 的商 品 的 同 时 也 往 往 面 临 许 多 潜 在 的 危 险 。另 外 , 由 于企业盲 目追 求生产 效率 ,忽视 产 品质 量 ,使得一 些缺 陷产 品 流 人 市 场 造成 一 些 恶 劣 事 件 ,引 起 美 国 消 费 者 极 大 的 愤 慨 。在 消 费 者 运 动 不 断发 展 的 背 景 下 ,1 9 6 2年 美 国 总统 肯 尼 迪 向 国会 提交 《 关于保 护消费者利益 的总统特别咨文》 。随后 ,有识之 士 率先 向汽车制造商宣战 ,1 9 6 5年美 国参议员 委员会对轮 胎和 汽 车安全进 行 了听证 。同年 ,美 国消 费者 运动 青年 领袖 拉 尔夫 。 纳德推 出 《 任何速度均不 安全》 一书 ,他指 出汽车缺 陷是交 通 肇事 的主要原 因,同时 呼吁美 国 民众对 消费 者利益受 到 的潜 在 危险进行关注 。从而推动了美国在 1 9 6 6年颁布 《 国家交 通与机 动 车安 全 法 》,明确 规 定 汽 车 厂 商 有 义 务 召 回有 缺 陷 的汽 车 产 品 并公 开 召 回 信 息 。随 后 ,欧 盟 各 国 、 日本 、 加 拿 大 、 澳 大 利 亚 纷 纷 制定 专 门 法 律 ,建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时 至 今 日 ,产 品 召 回 已经 不 仅 仅 局 限 在 汽 车 安 全 领 域 ,它 已 经 延 展 年 1 月 1日起施 行的 《 缺 陷汽车产 品召 回 管理条例 》将在保护我 国消费者利益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 二 、我 国产 品召 回制 度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我 国已经 初步建立 的缺陷产 品召回制度仍面 临着一些 急需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2010年,中国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导致大量儿童中毒甚至死亡,把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问题推到了公众视野。

从三鹿奶粉事件出发来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部门推出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但该法规的颁布速度却相对缓慢,这意味着当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时,企业和监督部门可能还无法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损失会更大。

其次,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还不够严格。

一些电子产品、汽车、食品等领域,特别是低端市场的监管更是存在问题。

例如,2013年,长城汽车公司因问题变速器而发起召回,但由于过早的安排,导致一些消费者在召回后仍然无法解决问题。

同年,山东鼎信通讯公司因生产的移动电源存在爆炸隐患而被召回,但商品市场上仍有不少仿冒品存在。

这些事件表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严格程度还远远不够,监管也存在问题。

最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

为了避免召回成本和影响,许多企业会设法规避、推迟召回。

对于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他们仍然可以轻易地逃脱法律责任。

例如,2016年,富安娜集团生产的沙发出现了易燃问题,但该公司推迟了召回时间,直到消费者抵制才不得不实施召回。

这些企业需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惩罚,以便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策的更新和完善,监督的加强,召回效率的提高和惩罚制度的完善,都需要不断地通过实践改进,以使消费者更加放心。

除了三鹿奶粉事件以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案例也向我们展示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缺陷。

2018年,多家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市场发现了气囊存在问题,造成安全隐患,蒙受经济损失的企业达到了数百亿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汽车市场的关键位置,消费者通常会在购买压力之下忽略安全因素,而像本次气囊问题的召回则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和召回难度,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

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从丰田问题汽车、到惠普问题电池,再到蒙牛致癌牛奶,似乎消费者面对的问题产品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然而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层面尚不完善,对于缺陷产品的定义如何界定,缺陷产品范围应当如何认定,缺陷产品召回的负责机关如何确定、以及具体实施召回的法律程序如何安排、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法律上都还是空白。

本文通过对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谈我国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概述在系统的引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前,首先有必要对什么是缺陷产品进行定义。

目前我国关于产品质量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笔者检索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一处提及“缺陷产品”一词,《产品质量法》中虽有17处使用“缺陷产品”一词,也在第四十六条对“缺陷”进行了定义,但是,该法并未对“缺陷产品”的内涵进行界定。

鉴于法律尚未对“缺陷产品”的定义进行界定,此处主要从学理的角度对这一概念加以阐述。

同时,此处所指的“缺陷产品”限定在召回制度范围之内,它主要是指某一批次下的产品,由于设计或者制造的问题,而存在系统性功能障碍。

由于这些产品来自同一批次,因此这些产品存在的缺陷问题是相同的。

从这个定义不难看出召回制度下的缺陷产品的三个特点:首先,导致缺陷产品出现的原因是设计或者制造环节出现瑕疵。

其次,这种瑕疵造成的影响是广泛的而非个别产品。

最后,同批次产品的缺陷问题应该是相同的。

缺陷产品产生在大规模生产的环境之下,故不能解释为什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而且是美国的汽车领域。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制定《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指出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消息。

这是一个开端,随后,美国逐步在多项涉及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召回制度。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者通 过更 换缺 陷产 品 的方 法 , 从 而 保 障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保 障社会 秩序 得 以 良好运 行 的一项 制度 E 。
而纵观 世界 各 国 , 最先设 立该 项制度 的 当属美 国 , 在 美国的 1 9 6 6年 《 国家 交 通 与机 动车 安 全法 》 中就 明 确规定 了该 项制 度 。 反 观我 国 , 在此项 制度 方面 大部 分还 是 属于 空 白状 态 , 需 要 立 法者 以及 社 会 大众 的
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设 立 的初 衷是 为 了保 护消 费 者 的合 法权 益 , 并 在一 定 程度 上 维护 社会 的公 共 利 益。 有关缺 陷 产 品召 回制 度的具 体含义 , 学者们 根 据
在某 些 问题 而导 致 产 品最后 的缺 陷 , 并 在 投入 市场 后 给社 会 公 共 利益 以及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权 益造 成 损 害, 这样 的产 品就 是缺 陷产 品。
1 . 1 缺 陷 产 品 的 认 定 标 准
自己的认 识 , 赋予 了不 同的定义 。有学 者认 为 , 缺 陷 产品 召 回制度 是指 该种 产品 的生产者 或者销 售者 在 得 知其 产品 给产 品的 消费者造成 或可 能造成某 种 程 度 的人身 或者 财 产损 失 或 给环 境造 成 损 害时 , 必 须 在法 律 的规定 下 将该 项 有 问题 的产 品予 以召 回 , 或
我 国缺陷产 品召回法律制度 的完善
施 海 宾
安徽 警 官职业 学 院法律 一 系, 安徽 合肥 , 2 3 0 0 3 1
摘要 : 在 分 析 我 国缺 陷产 品 的 认 定标 准 , 设立召回制度的意义 , 召回方式、 召 回程 序 的基 础 上 。 指 出我 国缺 陷产 品 召 回制 度 对 缺 陷 产 品 存在 双 重认 定标 准 , 没有 一 部 专 门 法律 , 相 关 的 法规 缺 乏 可操 作 性 , 法 律 责 任 方 面的 规 定 明 显 缺 位 。对 此 , 应 采 用 统一 的缺 陷产 品 认 定 标 准 , 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 采 用 完 善 的 召 回制 度 程 序 , 在 法 律 责任 上 构 建 违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缺陷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制度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美国。

当时美国国会出台了一部《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法》,正式确立汽车召回制度。

其后,美国国会在有关运输、公共健康与福利、食品与药品、商业与贸易、农业方面的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所以,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当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及制度还相当不完善,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召回制度是2002年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

2004年3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专门立法。

尽管标志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但该《规定》仅仅是一项行政规章,尚未纳人法律体系。

相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产品召回法规体系来说,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建设还任重道远。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效能首先,产品召回“召回”了安全。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制度。

如果消费者不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会主动提供司法救济。

而当消费者提起诉讼时,则通常损害已经发生,司法提供的救济只能是事后性的。

同时,其他未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也将继续生活在缺陷产品的危机之中,这是可怕的。

而在产品召回制度下,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即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采取召回措施的,行政机关也会主动过问,要求生产者采取召回措施。

这样,一方面对于企业可以省去诉讼等费及高额赔偿;另一方面对于尚未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通过产品召回也可以排除其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隐患。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年来,因产品缺陷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严重损害所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和实施,实践证明,召回制度对于提高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企业主动加大技术和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国外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当前我国部分产品和部分地方正在实施的召回制度进行了探讨,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进行初步设想,提出部分建议和意见。

期望本文对于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完善近二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品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缺陷产品的社会危害性更加明显。

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不断发生,一些国外生产者将其在欧美国家出售的缺陷产品召回,却拒绝召回已在我国出售的同型号产品,理由是我国没有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

2002年5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决定召回200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令中国消费者沮丧的是,召回并不包括中国市场。

中国消费者受歧视的主因是中国当时并没有制订汽车召回的有关法律。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竞争力增强的法制障碍。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基本范畴之解构(一)缺陷的概念、认定标准缺陷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产品缺陷定义的关键因素,不仅是指”不合理的危险”,而且主要是指不符合”生产标准”。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这样的规定导致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没有产品缺陷的明确的认定标准,产品是否有缺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据是否充分,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

刍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刍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车安 全法 *、《 品、 品及化 妆品法 》、Ⅸ 食 药 肉类 产品保 护法 》、Ⅸ 消费 者产 品安 全法 》。 我国缺 乏 相关 的法 律 、 而 法规 ,《 陷汽 车产 品召 回管理 规 缺 定 》 儿 童玩具 召 回管 理规 定 * 、Ⅸ 只属于 部 门规章 。 ( ) 陷产品认 定标 准不统 一 二 缺
合 理危 险标 准 , 这与 国际社会 是一 致的 。
( ) 三 主管 部门合 理调 整
而 是面 向有缺 陷产品的所 有消费 者
二、 我国缺 陷产 品召回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 有立 法层级 过低 , 乏统 一立法 一 现 缺
我 国的 缺 陷 产品 召 回制度 的立 法 体 系 不健 全 , 乏完 备 的法 律 基 缺
推 动模 式 。
( ) 反义务 的惩 罚力度 不够 五 违 Ⅸ 陷汽车 产品召 回管 理 规定 》 4 条: 对存 在故 意隐 瞒缺 陷严重 缺 第 2 “
[1 谢 菲:《 国的缺 陷产品 召回制度)I ,《 费经济》 3 美 >J 消 】
2 0年 第4 , 8 01 期 第5 页。
务 的惩罚过 低, 使一些 企 业怠于召 回缺 陷产品
三、 完善 我 国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的若 干建 议
( 尽快制定 《 陷产 品召回法》 一) 缺 笔者建议制 定 《 陷产品召回法》, 缺 世界范 围内召回制度比较成 熟的国 家都以立法 的形式规定产品召回制 度, 不仅规定 了产品召 回的条件、 程序 , 还

要】: 产品召回制度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 年初
丰田汽车召回事件, 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研 究提供 了参考, 本文先介绍产品召回制度概念, 分析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不足, 进而提 出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措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措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措施作者:张晓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5期一、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1、缺少专门的产品召回立法2004年,国务院正式出台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了《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等四部配套法律法规。

2012年出台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强化了质检部门的调查取证权。

201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颁布,于2016年开始实施。

我国现阶段对该制度并没有太多的规制,缺乏关于汽车召回的专门立法,并且部分制度即使法律有相关规定也缺乏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落实。

2、缺乏认证缺陷汽车的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首先,我国质检总局目前公布的用于认真缺陷汽车的检测机构,或多或少与制造商都有利害关系的存在,根本无法保证检测机构的中立性。

检测机构就像中间商,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又是制造商的科研合作对象。

有车辆需要检测的时候,检测结构确是制造商的科研合作对象,这样的检测是不公平公正的。

其次,我国缺陷产品检测机构缺乏权威性。

这些检验汽车的机构都不是专业的检测缺陷汽车的机构,他們同时也去检测食品和药品,所以专业性是无法得到保证的。

3、我国强制汽车召回缺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质检总局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让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

但我国目前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国家强制召回的体系。

在资金上,我国缺乏财政支持;在技术上,我们缺乏专业的检测机构,也缺乏专业的检测技术。

这些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

二、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完善措施1、制定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我们应以立法的形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明确缺陷汽车召回的部门,明确关于缺陷汽车召回的原则、条件、对象、检测的标准、召回的流程和各个召回主体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惩罚性措施等具体的规定。

同时,我们也应该去增添《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提高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

浅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作者:常紫云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19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市场竞争激烈,因缺陷产品造成我国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产品质量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社会安全保障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但目前我国在问题产品召回制度上的发展还比较缓慢,制度设施均不完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因此,对于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权益;产品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随后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均受美国影响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始于21世纪初,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也是在汽车产品的特定类别上首次开始运行的召回制度。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1、概念阐述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等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及时向主管机构报告并通知消费者,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法从消费者手中收回,并对其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2、缺陷的认定标准目前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缺陷标准主要有两方面:(1)存在不合理危险;(2)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例如:我国对于汽车产品的缺陷做了四个方面的细分,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告缺陷、发展缺陷。

笔者认为,国家各行各业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细化行业标准,在不合理标准和不符合规定标准这两个大标准的指导下,能高效合理地判断出产品是否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缺陷产品。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立法层级低,缺乏统一立法,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通过法律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作者:臧雪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摘要作为一项在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运行完善的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汇总分析目前我国在实施此制度过程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并立足于本国国情,提出合理化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作者简介:臧雪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290衡量人类生活质量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就是消费产品质量的好坏。

继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每一次大规模的缺陷产品召回事件都能够引发社会公众、媒体舆论的热烈探讨。

不可否认的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该项制度在我国进行立法完善已是迫在眉睫。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涵义及渊源所谓召回(recall),是指生产厂商将其生产且已进入流通的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隐患产品,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的行为。

缺陷产品召回,即指产品提供者,将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收回,并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例如维修、更换等,消除产品的缺点隐患对消费者带来的潜在威胁。

该项制度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首次得到确立,经过长时间的修订与完善,至今已被多国采用,成效显著。

在我国,2004年3月15日即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历经四年、十次研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出台,拉开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序幕。

随后,《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陆续出台颁布,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

2016年1月1日,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包括儿童产品、电子电器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到召回管理范畴。

浅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作者:王娇蓉马松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的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在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建立,而我国发展相对落后。

近年来,我国产品事故频发,缺陷产品无处不在,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关键词:缺陷产品;消费者;召回;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80-02作者简介:王娇蓉(1990-),女,汉族,云南保山人,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马松(1990-),男,汉族,山东德州人,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之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普及。

近几年,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立法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舶来品,不可避免的在发展中遇到各种问题,频繁发生的产品安全事故也表明我国建立和完善与我国国情相符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的制度。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始于21世纪,相对于之前的法律空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形成了一系列的立法成果。

目前,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产品缺陷召回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此外,还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了部门规章,例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
Ab t c : Re e tyt eS ae Co n i o u o n r a r wn u h f c i eP o u tRe al mi it t n Re u a i n sat r c n l tt u c l f r u t h s a p T eDe e t r d c c l Ad n sr i g lt h o c y d v ao o a dh sp e a e u l h i b s d o ep b i p n o s wh c i e iet e it n ea g me tn t ea a e cc r l . Th s n a r p r dt p b i a e n t u l o i i n , o s t h c ih g v srs ot e s u n c d mi i e h n r ih c i a t l ic s e elg l a u e o ed f ci ep o u t e a l y t m n i n d i eDr f, a d p o e t e t r b e s ri ed s u s st e a t r f h e e t r d c c l s se me to e t a c h n t v r nh t n r b si ot n h wop o lm
第 8卷 第 2期 21 00年 6月
宁波,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oF NI NGBO RADI & TV UNI o VERS T I Y
Vo18 N O. . 2 J n. u 201 O
论我 国缺 陷产 品召回制度 的完 善
以 缺 陷产 品召 回管理条例 ( 审稿) 送 为视野
Ba e n T eDee t eP o u t c l Ad n sr t nRe u ain ( at s do h f ci r d c al mi itai g lt v Re o o Dr f)

试谈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doc 10页)

试谈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doc 10页)

试谈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doc 10页)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经济的发达,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

但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和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日渐突出。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刚刚起步,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企业无视召回,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

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及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

关键词:缺陷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产品召回制度始于美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1966年美国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因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可能带来安全问题时,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并进行免费维修。

”【1】无论是从市场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

这部法律在美国实施后取得很好效果。

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这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之后的近40年时阃里,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从汽车逐步拓展到多项涉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包括家庭日用品、化学用品、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除美国外。

日本、韩国、英国、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始于二十一世纪初,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也在汽车产品的特定类别上首次开始运行召回制度,与其配套的操作法规也相继出台。

(二)产品召回的定义我国由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研究”课题的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召回制度的意义、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召回制度的意义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制造商或销售商主动召回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和纠纷,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品牌形象,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导致一些企业对召回制度不够重视。

其次,召回信息公开不够透明,消费者难以及时了解到召回信息,影响了召回效果。

再次,召回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企业存在逃避召回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三、完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企业对召回制度的重视程度。

2.加强召回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渠道和机制,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到召回信息,提高召回效果。

3.加强召回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对逃避召回的企业进行惩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4.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品牌形象建设,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诚信度,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综上所述,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浅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实践略谈 浅 见 。
如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特 种设 备安 全法 》第六 章法 律责 任其 第
我 国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 建设 的现状 和 问题 。 目前 ,以国 八十一 条规 定 ,违反本 法规 定 ,特 种 设备 生产单 位有 下列 行
家名 义 颁 布 的召 回 法规 有 如 下 三 种 :一 是 2 0 1 2年 l 0月 3 0 为之 一的 ,责令 限期改 正;逾 期未 改正 的,责令 停止 生产 ,
设 的山川胜景 之间更包涵 了丰富 的文化遗 存和 民族 风情 。但 由
( 作者单位 1 . 云南师范大学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2 ;2 . 云
5 0 0 0 0 ) 于这一 区域一直是 滇西北历 史文化积淀厚 重的地 区,因而 民族 南省 昆明市西 山区海 贝中英文小学 ,云南 昆明 6
这些 法律 法规 因其 陈 旧性和 难操 作性 在现 实运用 中往 往捉襟 降低产 品对 消 费者 人 身 、财 产 安全 的潜 在危 险 ,从 而推动 企
见肘 。
业 加强 技术 研发 ,促进 科技 创新 ,增 强企业 核 心竞 争力 。召
我 国产 品召 回制度 在法律 的缺 失 ,客 观上 为其他 国家 实 回制度 的设 置能鞭 策企 业朝 着有利 于 自身 ,同 时又有 益于 消
生 的几 率 , 降低安 全风 险 ,保 证 消费 者安 全利 益最 大 化 不 已经 制定 并实 施 了 比较 完 善 的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 。 仅 是产 品 终端 消 费者 的必 然关 切 ,也 是质 量事 业建 设 者们 一 我 国作 为世 贸组 织 的~ 员 ,召 回制度 上 的建 设和完 善 是 直 努力 化解 的难 题 。 既然 市场 经济 和科 学 技术本 身 的 弊端 让 融 入 世界 经济 潮 流 的必然 选择 ,也是 促进 我 国质量 事业 又好 产 品制 造者 不 可能 做 到尽善 尽 美 ,那么 产 品安全 监 督者 就 必 又快 发展 的前 提和 保 障 。眼下 ,正处在 经 济转 型 时期和 改革 须 防范 于未 然 ,查 漏堵 缺 ,将 安全 问题 消 灭在 萌芽 状 态 。正 深 入 阶段 ,各 行各 业层 出不穷 的质 量 安全 问题 和每 一次 质量 是 基 于这 种 预 警 思 维模 式 , 早在 1 9 6 6 年 美 国就 率 先 在 汽 车 安全 事件 后 的反 思和 整顿 工作 ,让我们 看 到 了质量 事业 建 设 行业引入了召回制度,到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全球贸 的艰 巨性 和 复杂 性 ,也让 有 识之 士对 我 国确立 缺 陷产 品召 回 易 一体 化进 程 加快 , 主观 和客 观 因素 导致 的缺 陷产 品 能在 很 制 度 的 呼声越 来越 高 。针 对 目前我 国方兴 未艾 的缺 陷产 品 召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约束与激励机制构建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约束与激励机制构建
第2 O卷 第 4期
21 0 2年 7月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u a o n nM caia adEetclE g er gC H g or l f n Hea ehncl n l r a ni ei o ee cl n n
Vo . 0 N . 12 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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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陷产 品 召 回 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
— —
约 束 与 激 励 机 制 构 建
罗 宗奎 王 芳 ,
(. 1 内蒙古 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05 ; 内蒙古工业大 学国际商学院 , 1012 .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005 ) 1 1 0 摘要 : 缺陷产 品召 回法律 制度 的实施需要在体现其价值 目标的基础上 , 遵循其运 行的原理 , 内部 制度 结构上构 在
以保 护消 费者 权益 、 障产 品质 量 和 构 建 和谐 、 保
诚信消费环境 为宗 旨的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 , 制度 从
的酝 酿 、 成 、 形 实施 和 逐 步 发 展 完 善 , 中 国 已历 经 在
七八 个 春 秋 。 自 2 0 04年 至 今 , 括 《 陷 汽车 产 品 包 缺
公众的生命健康权 已严重受损 , 企业也最终倒闭, 公 回管理规定》 《 、药品召 回管理办法》 内的多部部门 在 众对奶制品消费的危险 阴霾持续扩散 , 中国奶制 对 规章及相关的实施 办法颁布实施 , 国务 院 20 07年 7 品市场环境 的破坏极其严重。再 如 2 1 年的“ 01 锦湖 月颁布的《 国务院关 于加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 轮胎” 事件 , 已出现众多轮 胎鼓 包、 在 爆胎、 裂缝 , 且 理 的特 别 规 定 》 涉 及 缺 陷 产 品 召 回制 度 。 目前 , 也 中央电视台曝光其质量问题后 , 锦湖轮胎在央视 3・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正在修订 ,家用电器产品召回 《 1 晚会公开致歉 , 5 并表示 召回问题产品, 但却在数 日 管理规定》 也进入立法进程。而且 , 国务 院早在 20 09 后 又否认 轮 胎 的质 量 问题 , 在 召 回时尽 量 缩 小 范 且 已就《 缺陷产 品召回管理 条例》 公开征求 意见 , 这 围, 无法取信于消费者 , 对轮胎市场的诚信环境造成 黾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 的又一次升级。 了极 大损 害 。 截至 目前 , 国 已形 成 了涵 盖 汽 车 、 品 、 品 、 我 食 药 缺陷产 品召 回制 度实 施 的现状不 得不让人 深 儿童玩具等领域 的产品召回制度 , 立法 已颇具规模 , 思 : 陷产 品 召 回 法 律 制 度 的 运 行 原 理 是 怎 样 的? 缺 亦形成 了一定 的立法 和执法经验。令 人欣喜 的是 , 影响其运行机制 的因素有哪些?如何完善和创新适 部分企业和消费者 已充分认识到其在保护消费者权 合于中国法治环境 的制度运行机制?让其真正在中 益和提升企业信誉方 面的重要功能 , 为其存在和发 国的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 , 实现制度设计 的初衷 , 无 挥 良好 功用 而振 奋 ; 另一 方 面 , 然 有 相 当 多 的企 但 仍 疑具有 重 大意义 。 业 、 费者 和 社 会 公 众 , 未 认 识 到 这 一 制 度 的 价 消 并

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样本

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样本

如何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摘要:面对缺陷产品, 消费者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此时, 必要要有政府力量介入, 才干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在政府介入之下, 及时消除产品缺陷一种行政干预制度。

当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对于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是当前亟需解决一项重要课题。

核心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机制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现实背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 1960年之后美国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 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引起了公众强烈不满。

美国政府为此颁布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例关于缺席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便应运而生了。

此后美国又在公共安全及人民健康安全等领域相继出台关于召回制度法律条文。

加拿大、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均受美国影响逐渐建立了自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亦是如此, 随着科技进步, 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公民社会公共意识逐渐增强, 诸如松下冰箱、苏丹红、三菱帕杰罗等事件发生充分证明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合产生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0月1日起相继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小朋友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物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规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生产和销售。

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又起草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她们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际市场竞争力等都具备十分重要作用。

可以说, 缺陷产品安全问题关乎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 不但是技术问题, 也是管理问题。

因而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理论根据在当前市场经济中, 相较于消费者, 商家往往在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上占有极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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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中。

这些法律规定在原则上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基础,但其缺点是显著的,它缺乏操作性,例如《消法》第18条,经营者在发现缺陷产品后,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那么经营者如何采取措施防
止危害发生呢?我们不可能从法条上推测出来,一个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该是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它包括主管部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权,经营者承担具体召回的义务,快速有效可操作的召回程序,违反义务的处罚规定等诸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我国召回法律制度关于召回成本立法的问题
(一)缺少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
障法》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都没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条款。

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范围有限,并且属部门规章,执行中常常要受到其他部门的牵制,导致协调成本和召回成本的增加。

缺少一部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最大障碍。

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一般性问题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关于召回成本的问题更无从说起。

(二)对召回成本承担主体缺乏明确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对召回责任主体的规定不一,称谓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过错,由销售者、生产者和供货者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由经营者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规定: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

这种情况固然是由于这些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制定缺陷产品召回一般法的必要性。

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不一、操作性不强,导致承担召回成本的责任主体不明。

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虽然其规定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中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并无不当,但没有明确规定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零部件供应商及原材料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而且,对于同一型号的产品由不同厂商生产、发
现缺陷又难以确定具体制造商的情况,由谁来承担召回责任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不重视对召回主体的保护
虽然由企业承担召回成本有法理上的依据,但是企业召回缺陷产品本身是承担了比自身责任更多的社会责任。

召回缺陷产品不是为了惩罚企业,而是为了防止缺陷产品的社会危害。

因此,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优先的情况下,法律也应当适当地考虑企业的利益,以促进企业的发展。

仍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

该法规定由产品制造商承担召回责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协助其履行召回义务;制造商不履行召回义务时,主管机关可以责令其实施召回。

可以说该法包含了大量有关召回企业的义务性规定,而在制造商承担责任后向有过错方追偿方面却没有规定。

同时,该法规定了判断汽车缺陷的原则,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免除责任的例外。

可见对企业的保护还是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数额偏低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可见我国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赔偿责任,并且严格限制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这就使得人身伤害民事赔偿数额明
显偏低,受害人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对侵害人也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仍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

该法规定:“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这样的处罚力度与缺陷产品的社会危害相比明显偏小。

二、完善我国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尽快制定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
此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经验。

美国的产品召回始于1966年。

当时美国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

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翻。

我国可以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消费品召回的法律,使之涵盖汽车、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消费品的召回。

在召回的一般法中应当规定过错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鼓励主动召回等原则:明确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和免责的情形;明确规定企业有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以及在主管机关因行政行为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的赔偿请求权;同时还应当明确相应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及其责任;明确检测机构等。

因为这些都是关乎召回成本的重要事项。

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的基础上,再由国务院或各召回主管机关制定相应领域缺陷产品召回的具
体法规或规章,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

(二)建立协调、裁决机制以保护召回主体的利益
由于生产过程的现代化和高度分工,一种复杂产品往往是由几个厂家提供零部件或原料,再由生产厂商整合而后出售的。

而造成产品缺陷的原因可能来自于零部件,也可能来自于产品的设计和组装过程。

因此,在产品出现缺陷需要召回时就产生了责任的负担问题。

责任的负担问题决定着召回成本的承担问题。

在这一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召回的进程也就难以展开。

但是,受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在有些情况下很难查清缺陷是如何造成的。

即使能够查清,等确定了责任主体之后再开始召回显然又缺乏效率。

而且给召回设置前提,不利于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因此,立法应当鼓励召回相关各方在实施召回前自愿协商,形成惯例,建立协调机制。

具体来说就是,在发现缺陷后,生产厂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以及销售商、修理商等应进行磋商并实现信息共享,以共同确定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成本分担事宜,并达成协议。

在此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报告造成缺陷的原因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

当然主管部门也可以协调各方,促使其达成协议。

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提高企业召回的效率。

在鼓励各方自主协商的同时,为避免久拖不决,立法可规定一定的期限。

即如果各方在该期限内不能就召回责任和成本的分配达成一致,主管部门可责令形成最终产品的制造商先承担责任并实施召回,并承担召回成本。

同时应当规定,待召回结束后先承担责任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的申请,要求主管部门确认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
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追回部分或全部成本。

(三)在产品责任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
召回缺陷产品必然对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某些生产者宁愿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应召回的产品不予召回。

企业是否做出违法决定取决于即期利润与违法成本的比较。

当即期利润大于违法成本时,生产者很有可能不遵守法律,用最小的违法成本获得最大的违法收益。

而我国目前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赔偿以补偿性为原则,且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这就大大降低了企业在该领域的违法成本。

因此,国家应采取的措施便是通过法律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

惩罚性赔偿显然能起到这样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而言的,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嗍。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被告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由其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
损害赔偿,以惩罚其不法侵害行为。

在产品责任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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