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性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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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外情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三逐渐对婚姻生活感到厌倦。

2016年,张三结识了刘某,两人迅速陷入婚外情。

2018年,李四发现张三出轨,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构成婚外情?2. 张三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张三构成婚外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张三与刘某的婚外情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构成婚外情。

2. 张三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李四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张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分析1. 婚外情的认定婚外情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婚外情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存在不正当性关系。

这是判断婚外情的关键。

不正当性关系包括婚外性行为、婚外同居等。

(2)婚外情的持续时间。

婚外情的持续时间越长,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性越大。

(3)婚外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婚外情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在本案中,张三与刘某的婚外情行为符合婚外情的认定标准,法院认定张三构成婚外情。

2.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无过错方因婚外情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无过错方,因张三的婚外情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五、结论婚外情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忠诚于婚姻。

一旦发生婚外情,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

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

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为。

婚前性生活体验的上升趋势是带有世界性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婚前性行为泛滥,未婚母亲和非婚生子女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只要男女两相愉悦就可以发生性关系或者在一起生活。

基于传统性道德的约束,中国大多数人对婚前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婚前性行为却大量存在。

破坏了传统道德使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受到破坏。

婚前性行为的发起者绝大多数是男性而直接的受害者却是女性。

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且受到男性精神上的打击。

在中国很少有男性愿意娶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为伴侣,当男方知晓女方有这类问题时恋爱关系常被立即中止或使婚姻关系严重恶化。

影响了人际关系。

在性行为上的松弛往往造成对婚姻采取轻率态度,一些婚姻关系被“露水夫妻”所代替,即使结婚以后也会隐藏危机。

如有的因有婚前性行为,婚后夫妻间互相猜疑怀疑对方另有外遇;也有的婚前有性行为,婚后恶习不改另求新欢造成家庭的破裂。

造成女方心理上的压力。

女方常感受到各种压力和指责产生自卑心理,如果与婚前发生性行为的男子结婚,可随着时间的流逝女方的心理会逐渐平静;如果怀孕以后又被抛弃,对她的一生则可产生重大影响心里留下一片永远抹不去的阴云和创伤,她可能对男性产生敌意选择独身主义;或者改变自己的道德观价值观而“破罐子破摔”;或者以自杀逃避现实;或者仓促与他人结婚以遮丑。

给生育带来问题。

有的因为多次流产造成终身不育,即使今后生育也易于发生产科并发症。

一些因为婚前性行为造成非婚所生子女受到社会歧视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包袱。

不能协调性关系。

许多事实证明,婚前同居者并未在家庭生活中显示出优越性。

婚前同居往往只有性关系没有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并不稳定,同时也会出现另一个极端的变化。

原来恋爱双方相互平等自由选择的关系被婚前性关系所破坏,男方认为女方再也离不开自己故对其态度随便任意支配。

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

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

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为。

婚前性生活体验的上升趋势是带有世界性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婚前性行为泛滥,未婚母亲和非婚生子女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只要男女两相愉悦就可以发生性关系或者在一起生活。

基于传统性道德的约束,中国大多数人对婚前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婚前性行为却大量存在。

破坏了传统道德使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受到破坏。

婚前性行为的发起者绝大多数是男性而直接的受害者却是女性。

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且受到男性精神上的打击。

在中国很少有男性愿意娶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为伴侣,当男方知晓女方有这类问题时恋爱关系常被立即中止或使婚姻关系严重恶化。

影响了人际关系。

在性行为上的松弛往往造成对婚姻采取轻率态度,一些婚姻关系被“露水夫妻”所代替,即使结婚以后也会隐藏危机。

如有的因有婚前性行为,婚后夫妻间互相猜疑怀疑对方另有外遇;也有的婚前有性行为,婚后恶习不改另求新欢造成家庭的破裂。

造成女方心理上的压力。

女方常感受到各种压力和指责产生自卑心理,如果与婚前发生性行为的男子结婚,可随着时间的流逝女方的心理会逐渐平静;如果怀孕以后又被抛弃,对她的一生则可产生重大影响心里留下一片永远抹不去的阴云和创伤,她可能对男性产生敌意选择独身主义;或者改变自己的道德观价值观而“破罐子破摔”;或者以自杀逃避现实;或者仓促与他人结婚以遮丑。

给生育带来问题。

有的因为多次流产造成终身不育,即使今后生育也易于发生产科并发症。

一些因为婚前性行为造成非婚所生子女受到社会歧视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包袱。

不能协调性关系。

许多事实证明,婚前同居者并未在家庭生活中显示出优越性。

婚前同居往往只有性关系没有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并不稳定,同时也会出现另一个极端的变化。

原来恋爱双方相互平等自由选择的关系被婚前性关系所破坏,男方认为女方再也离不开自己故对其态度随便任意支配。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

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

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
在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问题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观点:
一、保守派观点
保守派认为,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出轨行为对家庭的破坏是不
可容忍的。

根据新婚姻法的界定,出轨行为是指已婚一方与他人发生
婚外性行为,或与他人保持长期稳定的婚外性关系。

在保守派看来,
出轨行为不仅违背了婚姻的忠诚原则,还会对夫妻关系和家庭产生不
可逆转的伤害,因此应严格制裁。

二、进步派观点
进步派认为,婚姻是一种平等、自由的关系,婚外性关系并不一定
对家庭产生不可逆转的伤害。

根据新婚姻法的界定,出轨行为需要具
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二是具备长期性、稳定性。

进步派认为,这一界定考虑到了婚外性行为的特点,既避免了过于苛
刻的限制,也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三、法律专家观点
法律专家认为,新婚姻法的界定是相对模糊的,需要在实际应用中
进一步明确。

他们指出,出轨行为涉及到夫妻间的感情关系、亲密关
系等复杂的问题,不应简单以婚外性行为来界定。

对于是否构成出轨
行为,应该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关系、共同经营的家庭等方面的因素,并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结
合夫妻双方的特定情况来判断。

无论是保守派还是进步派,都希望通
过法律的规范来保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夫妻关系的和谐。

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注重个案的公正处理,并尽可能避免对当事人
的伤害,以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新婚姻法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

Wealth does not have roots, but we get it from dilige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我国新婚姻法对于出轨的规定是一般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虽然出轨行为在严格意义上还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但出轨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诚的原则,违法与不忠即属于过错行为。

新婚姻法关于出轨规定是什么?婚内出轨,属于违法与不忠,存在情理上的过错,在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同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现就可以主张赔偿的理由予以阐述:1、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2、出轨行为严格说还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明显存在对无过错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四十六来维权(请求赔偿)法律支持度还不够硬实。

3、虽然出轨没有列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范围,但出轨有外遇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或不忠行为,违法与不忠即属于过错(法理转换关系)。

4、关于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或“出轨”,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性健康论文:婚前性行为

性健康论文:婚前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为。

其特点是双方自愿进行,不存在暴力逼迫;没有法律保证,不存在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责任。

婚前性生活体验的上升趋势是带有世界性的。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婚前性行为泛滥,未婚母亲和非婚生子女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只要男女两相愉悦就可以发生性关系或者在一起生活。

基于传统性道德的约束,中国大多数人对婚前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婚前性行为却大量存在。

婚前性行为产生的主观因素有如下几种:①恋爱中双方过于亲昵无法抑制性的冲动②恋爱期间一方恐怕另一方变心有意造成性关系的事实以便达到与另一方结婚之目的③青少年出于好奇心和性体验心理④要求结婚但不符合法定条件便先同居而后登记主观因素必然是婚前性行为发生的最主要因素,但除了主观因素外,社会的影响也是举足轻重的。

婚前性行为产生的主要社会原因有如下几种:①人性的解放婚姻观念的改变避孕用品的发展使社会对婚前性行为较前宽容多了青少年男女对于性关系发生的担心和顾虑大大减少②大众文化传播媒介过多渲染情爱对青少年的性刺激大为增强③性成熟期提前性欲望的实现与婚龄到来之间有一个较长的等待期使性生活提前成为可能④社会的都市化以及家庭在青少年进入社会的过程中的重要性下降了⑤性价值性道德教育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对性行为的监督弱化了。

过去,不会有一个人会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因为人们会认为这是一种“亵渎神灵”的行为,会被游街,会被关进猪笼溺死……总之会被处以极刑。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婚前性行为的认识和态度也有了大幅度的转变,有很多人持不否定态度,甚至有很多人持支持态度,但大多数还是持否定态度的。

双方各有各的看法和主张。

我近期在网上看到了一份关于“中国大学生如何看待婚前性行为”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大学生是反对婚前性行为的,因为这是一种责任的亵渎。

最新新《婚姻法》对出轨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新《婚姻法》对出轨的规定是什么?

Just like the rain always stops and the fog always clears, no one will fail all the ti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年新《婚姻法》对出轨的规定是什么?导读:新《婚姻法》对出轨的规定是:夫妻一方在情感或者身体上寻求第三者的安慰等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需要进行思想教育和道德谴责,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一、新《婚姻法》对出轨的规定是什么?1、“出轨”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情感、身体上脱离正常了轨道,在婚外寻求第三者方来满足自身对性、情感的需求,即婚外情。

根据其严重程度,出轨大致分成三个层次:通奸、同居、重婚。

2、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自2021年施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如果首次申诉失败,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通常来讲,二次起诉离婚成功率较大。

4、婚内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得到一些照顾。

最高法的意见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会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二、关于离婚出轨财产分割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婚前性行为的思考

对婚前性行为的思考

对婚前性行为的思考性,本身就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也是一个是几点话题。

曾有一个心理学的实验,就算在一个站满人而且所有人都在大声说话的大厅,实验者大声说出“性”字,全场就会立即鸦雀无声。

可见很多人都认为“性”是上不得“台面”的。

当然这是很久以前的实验了。

现在的人们更加开放了,以至于产生了“一夜情”、“婚前性行为”等现象以及对其的讨论。

婚前性行为的官方解释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为。

通俗一点说,就是字面意思,即结婚前发生性关系。

由于西方人的奔放,所以婚前性行为最先在西方各个国家开始泛滥。

之后由于各国文化开始相互交流相互融合,西方的婚前性行为也随之延伸到东方各个国家。

原本比较保守的我国,现在婚前性行为也屡屡发生。

除此之外一些各国拍的连续剧中由于婚前性行为而产生单亲妈妈的故事前提也都大同小异,对于观看者,婚前性行为便也“深入人心”。

当然也有其他的情况,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所以,现在看来,婚前性行为也是一个全社会都关注度问题。

婚前性行为可能发生在同居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其他的“机缘巧合”下。

追究其原因,我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种:1、情到深处,不能自已,抑制不住内心的冲动和激素的升高;2、对性行为好奇,通过影视、书刊等形式对性的传播,了解到性行为的美好,双方都想对其进行尝试;3、怕对方变心,来个“先下手为强”,或者怕对方双亲不同意,来个“生米煮成熟饭”;4、由于对“性”观念上的改变加上现在避孕用品以及人工流产手术技术的成熟,年轻人对性道德的意识下降,对于性关系发生的耽心和顾虑大大减少。

5、从众心理,即年轻男女想追新潮。

婚前性行为的弊处当然是大大的有。

对婚前性行为危害的讨论要考虑到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性伦理、性法制、性医学等诸多方面。

首先是对于女性的伤害。

仅从医学的角度说,婚前性行为有害身心健康,当今社会仍存在着双重道德标准,即要求女性守贞洁,而对男生不叫要求。

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婚外性行为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有明确规定,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纠纷1. 判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对方有权请求判决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婚外性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2. 离婚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外性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

3. 离婚财产分割: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考虑过错方的婚外性行为,对过错方所获得的财产进行适当扣除。

二、损害赔偿1.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婚外性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财产损害赔偿:如前所述,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因其婚外性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子女抚养权1. 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离婚,进而影响子女抚养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婚外性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以及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因素,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2. 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子女抚养费增加。

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增加子女抚养费。

四、刑事责任1. 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与现配偶的婚外性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如婚外性行为涉及卖淫嫖娼、传播性病等违法行为,则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道德谴责1. 社会舆论:婚外性行为在我国社会被视为不道德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2. 家庭关系:婚外性行为可能破坏家庭和谐,导致家庭成员关系紧张。

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

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

新婚姻法对出轨的界定在婚姻中,出轨是⼤家都⽐较在意的⼀点。

在法律上对于出轨也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前民法典法对出轨的界定是怎么来进⾏规定的呢?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对出轨的界定是什么夫妻不忠⾏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夫妻之间的不忠⾏为我们归为三种,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性关系的⾏为。

关于通奸的法律后果:我国现⾏婚姻法在四⼗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为中,并未将通奸列⼊,也就是⽆过错⽅针对通奸⾏为⼀⽅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实践中法院⼀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过错的⼀⽅,即让与他⼈通奸⼀⽅适当少分财产。

2、同居:最⾼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后果: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为,⾏为⼈为过错⽅,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3、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活,且周围的⼈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有配偶还为上述⾏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后果: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过错⽅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是属于调解⽆效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规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你应该收集相关证据,仅仅“出轨”证据不⾜以使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其次,《民法典》第⼀千零九⼗⼀条规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看完本⽂之后,我们就清楚了这⽅⾯的规定,在法律上对于出轨的界定需要⼤家通过本⽂的内容来进⾏更多的了解。

婚外性行为法律后果(3篇)

婚外性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婚外性行为,即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而婚外性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婚姻法、刑法、道德伦理等多个角度,探讨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婚姻法层面的法律后果1. 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无效婚姻。

因此,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婚姻无效,进而解除婚姻关系。

2. 离婚诉讼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婚外性行为可以作为过错方,影响离婚判决结果。

3. 离婚后财产分割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离婚后财产分割不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然而,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结果。

4. 子女抚养权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子女抚养权争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然而,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子女抚养权争夺,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刑法层面的法律后果1. 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2. 通奸罪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通奸罪,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通奸,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通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道德伦理层面的法律后果1. 影响家庭和谐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家庭和谐。

夫妻之间的信任危机、争吵、冷战等,都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心理创伤。

为什么在某些文化中婚外性行为被视为罪恶?

为什么在某些文化中婚外性行为被视为罪恶?

为什么在某些文化中婚外性行为被视为罪恶?婚外性行为被认为是道德沦丧、破坏家庭的罪恶行为,在人们的观念中占据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但是,这种观念却在不同的文化中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为什么在某些文化中婚外性行为被视为罪恶。

一、宗教信仰导致道德观念的不同在一些宗教信仰环境中,婚外性行为被当作是严重的罪行来看待。

比如,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传统的宗教信仰都认为,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单位,婚姻是上帝赐予的契约,一旦违背了这个契约,便是背叛了神的基要。

从这一角度来说,婚外性行为的行为者不仅仅是对家庭的背叛,也是对神圣力量的不敬。

而在佛教文化中,则更加注重道德的内化,强调人们应该自我修养、追求内心的平静,对于婚外性行为采取了容忍、宽容的态度。

因此可以发现,宗教信仰对于婚外性行为的道德判断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二、文化背景的差异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不同的文化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人们对于婚外性行为的态度存在矛盾。

比如在一些西方国家,尤其是欧美国家,婚外性行为被视为个人私事,社会对此持较开放的态度。

而在东方国家,婚外性行为则被视为违背人情伦理、社会公德等标准的不良行为,其背后的文化传统形成了人们对于婚外性行为的强烈道德否定。

三、社会风气的影响社会风气也对于婚外性行为的道德评价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些社会中存在着对于婚外性行为“道德交锋”的现象,在这些社会中,婚外性行为被看作家庭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被视为社会不稳定的罪恶之一。

在这些社会中,婚外性行为通常被社会所谴责,行为者会受到强烈的道德批判和非议。

而在另一些社会中,婚前性行为等更私密的行为却受到了更多的批判,因为在这些社会中,青春期的人们对性的认识提前到达,而道德的标准并没有随之提高。

四、传播媒介对婚外性行为的宣传和渲染传播媒介对于婚外性行为的宣传和渲染也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影视剧、网络、书籍等传媒渠道中流传着极其丰富的关于婚外性行为的内容,这使得一些人认为婚外性行为是一种“浪漫” 、“刺激”的行为,把婚外性行为当成是一种【时尚的】个人行为,而忽视了其背后的伦理基础。

婚姻法对性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对性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对性义务的规定婚姻法对性义务的规定婚姻法是一项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和规范,是调整夫妻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婚姻法中,性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

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性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夫妻之间应建立健康积极的性生活关系。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保持合理的性生活,并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基础上保持性关系的和谐。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关系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满足夫妻双方肉体需求的基本方式。

因此,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保持健康的性生活关系。

其次,婚姻法禁止强迫性行为和虐待行为。

婚姻关系中存在一种合法和自愿的性行为,但禁止以强迫、欺骗等手段强迫夫妻双方进行性行为。

强迫性行为不仅侵犯了性自主权,更严重地侵犯了个人尊严和人权。

婚姻法对强奸、性虐待、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惩罚,保护了夫妻双方的性权益。

第三,夫妻双方有义务保持忠诚。

忠诚是夫妻关系中的基本准则之一,也是维系婚姻稳定的重要保障。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建立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保持婚姻关系的忠诚和守信。

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忠实,不得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

对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婚姻法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此外,婚姻法对性关系中的保护和沟通也提出了规定。

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尊重对方的意愿和需求,并共同维护良好的性关系。

夫妻双方需要建立沟通的机制,坦诚相待,共同解决性生活中的问题和困扰。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反对性骚扰和性侵害的措施,保护夫妻双方不受性骚扰和侵害的困扰。

总之,婚姻法对夫妻关系中的性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夫妻双方有义务保持健康积极的性生活关系,并禁止强迫性行为和虐待行为。

忠诚是夫妻关系中的基本准则,夫妻双方应保持忠诚和守信。

同时,夫妻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性关系沟通和保护。

婚姻法的性义务规定旨在维护婚姻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尊严,促进夫妻双方共同成长、幸福和发展。

婚外情的法律规定

婚外情的法律规定

婚外情的法律规定
婚外情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婚外性⾏为对另⼀⽅的情感伤害是显⽽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另⼀⽅的精神痛苦,有的甚⾄导致⾃杀。

今天店铺⼩编就对婚外情的法律规定做了总结,⼀起来看看吧。

婚外情的法律规定
婚外情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它违反了《婚姻法》的⽴法精神,即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如果引起夫妻离婚,⽆过错的受害⽅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可向对⽅提起精神赔偿。

《婚姻法》第四⼗六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只有婚外情中的男⼥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才构成重婚罪。

受害⽅可持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只有婚外情中的男⼥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才构成重婚罪。

受害⽅可持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婚外情的法律规定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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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婚姻家庭律师#。

婚外性行为是否违法?

婚外性行为是否违法?

婚外性⾏为是否违法?婚外性⾏为不违法。

在我国并未直接规定婚外性⾏为是违法的,所以婚外性⾏为是不违法的。

但婚外性⾏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当夫妻双⽅因为婚外性⾏为感情破裂时,⽆过错⼀⽅可以根据过错⼀⽅的⾏为,要求过错⽅损害赔偿。

关于婚外性⾏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婚外性⾏为是否违法1、不违法。

在我国并未直接规定婚外性⾏为是违法的,所以婚外性⾏为是不违法的。

2、但婚外性⾏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当夫妻双⽅因为婚外性⾏为感情破裂时,⽆过错⼀⽅可以根据过错⼀⽅的⾏为,要求过错⽅损害赔偿。

3、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三条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过错。

⼆、不同情形婚外性⾏为有不同后果1、婚内嫖娼(将处以罚款或者⾏政拘留)单纯的婚外性⾏为不是违法⾏为,但嫖娼却是⼀种违法的⾏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婚内与他⼈同居(离婚⽆过错⽅可获赔偿)婚外情中,与他⼈同居的情况⽐较多,但是严重程度不是很⾼。

因此⼀般就是触发了《民法典》的夫妻忠诚义务。

因此在法律中也强调了,⼀⽅因存在过错导致双⽅离婚的,⽆过错⽅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赔偿。

3、婚内包养他⼈(离婚少分财产和赔偿)包养关系没有触犯《刑法》,但是违背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能证明存在包养现象,则可认定感情破裂,可要求损害赔偿。

4、与他⼈同居并共同⽣活(重婚罪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已婚再与他⼈办理结婚登记、已婚⼜与他⼈同居共同以夫妻名义⽣活等⼏种情形,就属于重婚罪。

婚后出轨如何处理

婚后出轨如何处理

婚后出轨如何处理一、婚前出轨和婚后出轨法律怎么判一、婚前出轨和婚后出轨法律怎么判婚前出轨和婚后出轨都不是违法行为,法律不会给予处罚,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如果因为婚后出轨而其实离婚的,则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会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婚后的出轨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则离婚时如果另一方有要求赔偿的,法院会判决出轨方给予对方赔偿。

如果重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会对构成重婚的当事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男人出轨离婚法律怎么规定孩子判哪方出轨离婚的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影响并不大,孩子抚养权仍是按照下列原则判决:、一、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下的一般抚养权是归女方,但如果女方存在下列情况,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抚养权归男方的,则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上的,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抚养权归谁;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是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

三、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一方存在下列情况的,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优先考虑这一方:(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老婆出轨承担法律后果(3篇)

老婆出轨承担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

近年来,出轨事件频发,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心理上的创伤,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老婆出轨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一、出轨行为的法律界定出轨,是指已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在我国法律中,出轨行为并未被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

然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出轨:1. 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这是最常见的出轨形式,直接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

2. 持续稳定的婚外性行为:指已婚一方在较长时间内与婚外异性保持性关系。

3. 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指已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老婆出轨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1. 离婚诉讼:出轨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过错程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判决离婚。

2. 赔偿损失:根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老婆出轨,受害方可以要求出轨方赔偿因其出轨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 精神损害赔偿:老婆出轨给受害方带来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受害方可以要求出轨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4. 亲子鉴定:如果老婆出轨导致子女非婚生,受害方可以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孩子的亲生关系。

5. 违约责任:在签订婚约、财产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双方可能会约定忠诚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责任。

6. 侵犯隐私权:老婆出轨可能涉及侵犯配偶的隐私权。

如果出轨行为涉及他人隐私,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7. 离婚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财产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老婆出轨,法院可能会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出轨行为,对出轨方进行财产上的惩罚。

三、如何维护自身权益1. 保留证据:一旦发现老婆出轨,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以便在离婚诉讼或赔偿纠纷中作为证据。

为什么一些国家禁止婚外性行为?

为什么一些国家禁止婚外性行为?

为什么一些国家禁止婚外性行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婚外性行为,引发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这背后隐藏的是什么样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逻辑?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将从几个角度来探讨这个话题。

一、文化传统的影响在一些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家族的耻辱和社会的不道德行为。

这种观念的形成一方面受到传统社会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宗教信仰和道德准则有关。

例如,中国古代的封建思想中,男女关系被认为是道德规范和家庭伦理的一部分,而男性的权威和女性的贞节乃至于家族的荣誉都与婚姻忠诚度有关。

在伊斯兰教的传统文化中,婚外性行为被视为一种违背神意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伊斯兰教义对妇女贞洁的要求。

二、社会秩序的维护在一些国家,婚外性行为被认为会对社会秩序、法律和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威胁。

例如,俄罗斯政府曾于2017年通过了一项法律,将婚外性行为最高可罚款达到60万卢布(约合人民币6万元),其正式的理由是惩罚“危害人民道德和健康的违法行为”。

而在阿拉伯世界的一些国家中,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公共警示的一种手段,从而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信仰。

三、保护妇女权益在婚外性行为中,往往是强势地位的男性占据着掌控权。

在一些情况下,妇女会成为受害者,承受与之相关的精神、身体和社会某种程度上的压力。

因此,有一些国家在设定法律法规时,将其作为保护妇女权益的手段。

例如,印度刑法第14条中规定,性爱行为在未婚和已婚人士之间都是非法的,违反者将面临刑事惩罚。

其实是为了避免妇女在性关系中受到侵犯和侮辱。

四、保障儿童权益一些国家设定禁止婚外性行为的法规,还与儿童的权益有关。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超过200万个新生婴儿每年会因为婚外性行为而出生,这些婴儿可能会面临一系列育儿难题和身份认定问题。

因此,一些国家通过设立禁止婚外性行为的法规,来保障儿童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

五、性教育的推广对于一些国家来说,保持禁止婚外性行为的法规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为什么一些国家禁止婚外性行为?

为什么一些国家禁止婚外性行为?

为什么一些国家禁止婚外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在许多国家和文化中被视为一种不道德和不被接受的行为。

然而,一些国家并不仅仅是道德上反对这种行为,而是立法禁止了婚外性行为。

那么为什么一些国家要禁止婚外性行为呢?下面,我们将从不同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1. 宗教信仰在很多国家和文化中,宗教信仰是婚外性行为被视为不道德的主要原因之一。

例如,伊斯兰教认为性行为只能在婚姻关系中进行,否则被视为犯罪。

同样地,基督教也强烈反对婚外性行为,认为这是犯了第七条戒律。

因此在这些国家,政府常常通过立法来保障宗教信仰,禁止婚外性行为,以维护社会道德和人类尊严。

2. 道德亵渎在一些国家和文化中,婚外性行为被视为一种道德亵渎,妨碍了婚姻和家庭的正常性和稳定性。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混乱的家庭关系、情感抛弃、离婚和子女伤害等问题。

因此,政府会立法来保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禁止婚外性行为。

3. 公共秩序婚外性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纪律造成了负面影响。

它可能导致家庭分裂、分居、离婚等问题,进而引发社会问题,如犯罪和社交恶性事件。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一些国家会立法禁止婚外性行为。

4. 性病和健康问题婚外性行为也可能引起很多性传播疾病,如艾滋病、性病等,这不仅可能危害到个人健康和幸福,还可能成为公共卫生问题。

由于政府有责任保护公众健康和卫生,所以一些国家也会采取法律手段、提高宣传教育水平,制定各种政策规定以达到维护社会健康的目的,这也是对婚外性行为的一种反应。

5. 责任和义务婚外性行为不仅会伤害已婚配偶和家庭,而且还会伤害自己。

政府会对犯罪者执行罚款、拘留、剥夺公职和信誉等惩罚措施,以体现对于不负责的行为的不容忍态度。

禁止婚外性行为也可以鼓励人们更有责任感,促进更健康、幸福和谐的人际关系。

综上所述,为什么一些国家禁止婚外性行为呢?宗教信仰、道德亵渎、公共秩序、性病和健康问题、责任和义务都是其中的原因。

尽管这些国家的立法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最终的目的都是要保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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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当前,婚外性行为有增无减。

一部分人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只要双方自愿,有感情婚外性行为无可非议,至少可以理解;另一部分人认为,婚外性行为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应该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必要时再制定"通奸法",以儆效尤。

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众所周知,新制定过程中,在此问题上争论最大。

社会这界有人认为这属于个人感情问题,谈不上道德和法律;法学界有人认为,这破坏了婚姻法中,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忠贞这一原则,应当绳之以法。

性社会学研究表明,男女之间交往可以四个档次:一是异性朋友,"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我们鼓励结交异性朋友;二是婚外情愫,因阴差阳错,初恋的恋人,青梅竹马的同学,交往过密的邻友,至有帮助的同事最终未能成为夫妻,但含情脉脉,有异样的感情,却始终能把握住分寸,就象保尔和丽达一样,值得珍惜;三是婚外情人,已发展到谈情说爱,有的是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也有的偶尔有性关系,但不准备结婚,自认为"风流不下流,喜新不厌旧",这至少违背了传统道德的乱纪行为,应悬崖勒马,何况"情人难长久";四是"第三者"插足,期望取代另一方,试图建立新的家庭,这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家庭稳定,损害了无过错方的权益,而且违犯了《婚姻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关调查表明,最终与"第三者"结合的只不过17%,而自感幸福的不过5%,且组成新家庭的离婚率高出正常家庭的81倍。

婚外恋、婚外情人、婚外性行为、"第三者"插足,古今
中外,不管叫偷情、傍肩儿,还是叫通奸、轧姘头也好,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都登不上大雅之堂。

从克林顿的绯闻案到成龙的私生子,从自杀的王宝森到刚刚被枪决的胡长清,都是受到公众舆论遣责的,崇尚严肃的爱情生活始终是当今社会的主流,至今还找不到一个好的婚姻制度来取代一夫一妻制。

尽管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婚姻生活中某一方偶尔"出个神"、"打个盹儿"持宽容态度,但绝不意味着人们赞赏婚外行为。

从不久前江苏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和社会调查中心所作的南京千户市民社会热点问题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认为婚外性行为应在新《婚姻法》中明确属于违法行为的占59.2%;认
为可以理解的占19.5%;无所谓的占9.6%;很向往的仅占
1.2%。

可见大多数市民对婚外性行为是持相反态度的。

生活现实中许多个案件表明,婚外性行为最容易招致嫉妒和怨恨,情杀案件屡见不鲜,毁容案件常见报端。

为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

国要国体,家要有家规,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婚外性行为的当事人绳之以法必将获得越来越多有识之士
认同。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在《生育制度》一书中指出:“性的关系带着极其强烈的亲密感情,甚至可以说是不顾一切的冲动。

”“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破坏社会身份,解
散社会团体。

"在现代社会中,对性施加控制的手段主要是法规和有关性的道德观念。

作为个人来说,必要的自控力和意志很重要的。

连弗洛伊德都反复指出,人类既不能既得到生理上和心理上无穷欢乐的满足,又得到社会的进步;文明和智力的发展必然要以人的性生活的一些限制为代价。

华律网小编认为,现代的家庭应是爱情与义务的统一;现代的青年,应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结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感情与理智的两难选择中,应自觉地选择感情服从于理智。

有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联系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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