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三级交底纪录(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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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底
工程名称:济南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
合同类别:总包合同三级交底
分部分项工程:土建
交底人:各专业管理人员
接受人:各分包队伍主要人员
交底时间:2005年12月5日
合同交底纪录
合同类别:总包合同
交底内容:
工程名称:济南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
工程地点:济南市经十东路中段路南,旅游路以北,龙洞路附近。
工程内容:综合办公楼A标段土建、安装及一般装饰工程,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十五层,建筑面积约91147m2。
一、承包范围
建筑、结构设计图纸A2、A3、A4区(详见图纸具体划分)范围内的基坑清理,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砼工程(包括结构、垫层),砌体工程,楼地面工程(找平层、保护层及其他零星等),抹灰工程(包括楼地面、墙面及其他零星抹灰等,但不含面砖镶贴),脚手架工程,屋面工程(不含防水),门窗工程(不含甲方进行总承包服务与管理的门窗工程),台阶、散水、坡道、阳台等零星项目,与专业分包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防水工程,地基处理与降水工程,预应力工程,轻质内墙板、门窗工程,防火卷帘工程,建筑幕墙及内部精装修工程,弱电穿线及以后的部分,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等)的施工配合工作,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施工技术措施,工程检验(留试块试样等所用人工及检验时需要的人工配合)和试验,冬雨季施工措施,垃圾清理,完工清理,现场施工用临设(包括临时水电)的施工,大型机械(塔吊、电梯、砼泵车)安装的配合及指挥等工作。
二、合同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
开工日期:2005年10月22日,
竣工日期:2007年5月31日。
2、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可进场施工,本工程体量大,工期非常紧张,业主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严格。具体约定如下:
(1)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和竣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的竣工日期到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本标段工程参建各方验收且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竣工备案的时间为准。
(2)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3)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率为每误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即136720.5元/天)赔偿。
(4)承包人不得以短期付款不到位为理由而停工或者采取其他影响工期的行为。
三、质量标准及检验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并获得鲁班奖
2、质量检验
2.1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
返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质量要求,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得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工程获得鲁班奖,如顺利获得鲁班奖奖项,发包人将给予奖励,金额为人民币 6 元/平方米;如本工程未能获得鲁班奖,承包人要接受发包人给予的处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2元/平方米,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2.3发包人定期组织参建各方对各标段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比,工程竣工后,被评为最后一名的标段,如果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或质量达不到地方优良标准,即使整个工程获得鲁班奖也不给予奖励。
2.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定结果为准。
四、中间验收和隐蔽验收
1、地基基础工程(±0.000及以下部分)完工时间为2006年1月22日。
2、主体结构工程完工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3、上述两条完工时间均以实际完工时间为准。
4、工程具备隐蔽验收条件或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收到承包人验收通知时立即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12小时。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确保不发生死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确保本工程获得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每发生一次上述事故,或者没有获得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合同价款千分之一(即273441元)的经济处罚。该经济处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六、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1.1施工中发包人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1.2发生设计变更时,承包人不得因变更进行工期索赔。
1.3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书面认可。
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3、确定变更价款:发生通用条款第29条规定的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
(1)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接到变更通知后7天内。
(2)监理工程师最迟应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7天内予以答复,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答复时,自承包人提出报告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31条。
(3)发包人代表答复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最迟在承包人完成该变更内容后14天内。
七、竣工验收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符合本专用条款第9.8条规定的竣工图,提交的时间是:竣工后42天内。
2、发包人分包或指定分包的工程,其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各标段承
包人(指各标段施工总承包人)统一提交,并不得向发包人和分包单位收取费用。
3、如果需要合并整理本工程资料报有关奖项,发包人可与各标段承包人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一个承包人整理汇总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各标段承包人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另行协商。
4、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
八、质量保修
1、对本工程的保修双方约定如下:按照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关于保修的承诺执行。
2、保修内容:本工程承包人全部施工项目。其它执行《通用条款不》第34条。
3、缺陷责任书由监理工程师签发,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份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缺陷责任证书最迟将在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已按指令完成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后21天内发出。
4、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竣工结算审核且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确实影响工程施工的6级以上的地震、特大暴雨、洪水。其他任何情况,承包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任何索赔。
十、补充条款
1、工程竣工交付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场地和临时道路,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标准。
2、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配合,服从发包人的协调调度;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3、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农民用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拖欠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款的农民工或其他相关单位。
4、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的工程款全部用于本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5、对跨越标段的不易分割的工程,如设备机房、变配电工程等,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指令某标段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指令。
十一、目标分析
1、工期(含阶段工期)目标分析
合同中对工期有明确的规定:地基基础工程(±0.000及以下部分)完成时间为:2006年1月22日;主体结构工程完工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整体工程竣工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的完工时间均以实际完成时间为准,必须确保2007年5月31日竣工。施工合同13.4款”误期赔偿费”规定“误期赔偿费费率为每误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赔偿”,本工程合同价款为27344万元,我方施工的建筑部分约为12000万元,工期每拖延一天将被罚款6万元,如果没能按期保证2007年5月31日竣工,不仅会受到罚款,并且将严重影响我局在济南下一步工程的承接。济南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隶属于济南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具有政府背景,如果我方能顺利完工,不仅能按合同顺利履约完成,提高我局的影响力,而且通过业主也能扩大我局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我们必须按期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