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产管理制度20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升级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京财资产〔2018〕2391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升级的通知京财资产〔2018〕2391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配合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期)的通知》(财办资〔2018〕38号),明确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发完成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现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实施工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支撑。
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2009年,财政部组织开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奠定了资产管理信息化基础。
2013年,二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资产管理体系。
随着资产管理业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二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加强资产管理的需要。
特别是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对资产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实现动态监管,从2017年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及信息网络中心共同组织开发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卡片、资产报告、辅助决策等功能模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资管新规管理要求
资管新规管理要求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其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
首先,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责任分工,保证业务的合规运作。
其次,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控制。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新规》还要求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销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更加注重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设计合适的产品,提供全面准确的产品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风险状况和业绩情况。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销售误导和不当行为。
除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新规》还对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控制、估值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决策时,应该遵循合理、安全和收益性的原则,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可控,并且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风险的变化。
《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对于以过度杠杆为特征的非标准化业务进行了限制,促使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资管新规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应对新规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和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
资产管理新规内容全文
资产管理新规内容全文
资产管理新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新规的主要要求包括:
1.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2.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防范和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3.金融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全面、清晰、准确的信息披露,不得误导投资者。
4.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适当性评估机制,确保资产管理产品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5.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此外,资产管理新规还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人员资格、业务流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管理新规的实施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名称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所拥有的信息资产,提高信息资产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保护信息资产的安全性,保障信息资产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拥有的信息资产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系统、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数据库等。
第三条信息资产是指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机密文件、个人信息、财务数据等。
第四条信息资产管理是指对信息资产进行识别、分类、评估、监控、保护和维护的活动。
第五条所有使用、管理信息资产的相关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资产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信息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六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信息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统一管理信息资产的工作。
第七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资产管理规定,明确信息资产管理的标准和流程;(二)对信息资产进行识别和分类,建立信息资产清单;(三)评估信息资产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四)监控信息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事件;(五)定期对信息资产进行安全审计和评估,确保信息资产安全的持续性。
第八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资产管理的责任与义务,规范信息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行为。
第九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信息资产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协作机制,共同维护信息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信息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根据信息资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资产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保密、可追溯的原则,保证信息资产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持续改进的原则,根据信息资产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
信息化视角下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构建
信息化视角下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构建作者:孟勋彪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31期摘要:随着当前我国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信息化已经成为了我国企业业务运营的主要支撑点。
而且大部分企业信息化建设都是主要把重点放在业务经营方面,从而忽视了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使当前我国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处于混乱的阶段,所以这就需要企业能够在信息化视角下创设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全方面规范和发展我国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本文主要分析信息化视角下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的构建,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信息化;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企业资产作为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所有经济活动物质的关键工作,而且企业资产管理不仅是财务管理更是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当中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
随着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在企业运营发展的过程当中管理工作质量是直接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而且根据当前我国企业发展现状来看,虽然有很多企业管理者都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但是目前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企业的运营发展。
一、信息化视角下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构建的原则现如今在信息化视角下我国企业构建资产管理制的时候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假设缺少其中的某一项原则就很难真正的开展实施,所以这就需要在信息化视角下构建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能够遵循以下四点原则:(一)量身订作的原则所谓的量身订作指的则是企业将根据自身实际运营发展现状以及当前所存有的管理问题构建出完善的制度,若是企业借助于其他企业的制度,就很有可能会出现不吻合等现象产生,促使资产管理制度没能有效的运用在自身企业当中。
(二)全面科学的原则在构建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的时候需要全面、科学性的发展,由于企业资产管理当中所存有的问题都是属于相互关联的性质,若只是进行解决片面问题,就不能全方面了解和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
(三)责任明确的原则所构建出来的资产管理制度需要相关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责和目标,做到有的放矢,促使整个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呈现合理性和完整性。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管新规全文
资管新规全文资管新规全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深化改革,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亟待加强和完善。
为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即指金融机构依照委托人的要求,针对特定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通过设立和运作特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或者委托投资,以实现资金增值的业务活动。
这一定义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内容,统一了行业的定义标准。
在资管新规中,对于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要求金融机构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其次,对于净资本要求、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还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范围和风险控制进行了限制。
一方面,规定了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标的和投资比例的上限和下限,以降低投资风险。
另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控制金融风险。
此外,资管新规还对委外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对于委外管理,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时的合规要求和手续管理要求。
对于投资者保护,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还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稳定金融市场,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
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以推动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司的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公司的信息资产管理制度信息资产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公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制度:1. 制定信息资产分类标准公司应该根据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和价值对信息资产进行分类。
通常可以分为公开信息、内部信息、机密信息和严格机密信息等级别。
每一级别的信息都应该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访问权限。
2. 明确信息资产所有权和管理责任每一项信息资产都应有明确的所有者,负责该信息资产的创建、更新和维护。
同时,应指定信息资产管理员,负责监督信息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信息资产的安全。
3. 建立访问控制机制根据信息资产的分类,制定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
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相应级别的信息资产,非授权人员不得访问。
同时,应记录所有访问行为,以便追踪和审计。
4. 加强物理和网络安全措施对于存储信息资产的物理位置和网络环境,公司应实施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和防火墙等,防止未授权访问和潜在的安全威胁。
5. 实施定期的信息资产审计公司应定期对信息资产进行审计,检查信息资产的使用情况和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审计结果应作为改进信息资产管理制度的依据。
6. 培训员工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员工是信息资产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能够遵守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7. 制定应急预案面对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措施,最小化损失。
8. 法律法规遵循与合规性检查公司的信息资产管理制度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公司的运营不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实施。
新规针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提升金融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新规的主要内容如下:1.重新定义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根据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出资或代客出资,基于委托人的委托,就委托人的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增值的业务活动。
通过明确定义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新规将有助于统一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认知和界定。
2.强化资产管理计划监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作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明确履行投资决策、风险管理、资产运营、信息披露等职责,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此外,还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规定,加强了风险控制。
3.收缩刚性兑付: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直接或间接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刚性兑付承诺,并禁止采取保本、保收益等类似担保行为。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市场风险定价,避免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导致金融机构承压,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4.严禁资金池违规运作:新规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相互混合,或将自有资金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混用。
此外,也禁止金融机构利用资金池向关联方提供融资,以防止潜在的风险传导。
5.完善净值管理制度:新规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净值计算体系,且净值计算、确认和披露必须独立进行,以增强投资者对产品净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信任。
6.加强信息披露要求:新规对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更高标准。
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产品运作方式、内控管理制度等重要信息,并开展风险揭示,向投资者清晰明确地展示产品的风险特征。
7.加大监管力度:新规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力。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六)偿付能力信息;(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八)重大事项信息;(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文件编号:ZCGL-2018编制:运维部门审核:批准:版本:A1.0发布日期:1.目的对信息系统资产实施适当的分类与分级,建立资产的清单并加以维护,本公司的信息系统资产受到有效的保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使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信息系统资产的管理。
3.职责由数据平台部-运维部门负责此规定的执行。
4.资产分类4.1.资产表现形式分类:本公司资产分为五大类,包括:信息资产:数据、数据文件、合同和协议、系统文档、研究信息、用户手册、培训教材、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归档信息、业务信息等。
软件资产: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业务系统、办公软件和源程序等。
硬件资产:存储设备(磁带机、磁带、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
服务:计算和通信服务、公用设施。
无形资产,如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注释: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在本管理制度范围之内。
4.2.资产的重要程度分类(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价格的角度)按照重要程序可将资产分为以下三类:A类资产:存储和处理秘密及机密级信息的资产。
B类资产:存储和处理内部级信息的资产。
C类资产:存储和处理非涉密信息的资产或者两千元以下设备。
4.3.信息等级分类本公司信息资产分为两大类: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两类。
涉密信息分为三个等级:内部、秘密和机密。
非涉密信息资产主要是指可以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内外标准、外购的图书/技术资料和网站公开的信息等。
涉密信息资产主要是指非涉密信息资产之外的信息资产:(1)内部级信息资产是指:能够在内部公开的信息;(2)秘密级信息资产是指:能够在相关管理员授权下访问的信息;(3)机密级信息资产是指:能够在相关部门领导授权下访问的信息。
5.资产标识5.1.硬件资产标识硬件资产由行政部统一对硬件资产进行标识(两千元以上),使用“合格”(绿)、“准用”(黄)和“停用”(红)三色标志分别加以识别,标志贴于资产外部可见位置。
标识中包含资产的编号、启用时间、检测时间、标识有效期、责任人、资产重要类别等,对于A类和B类的资产需要加贴信息资产标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内容
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内容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保障本企业信息系统的运行以及信息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保密管理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信息资产、信息资源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资产的分类按照信息资产的重要性和保密程度,将信息资产分为三个级别:核心级、重要级和一般级。
1、核心级信息资产: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资产,属于最高保密级别;2、重要级信息资产:对企业正常运营具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资产,属于次高保密级别;3、一般级信息资产:一般信息资产,属于普通保密级别。
第四条信息保密管理的责任部门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为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企业的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保密管理的责任人1、各部门应当指派专门的信息保密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保密管理工作;2、信息保密管理员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信息资源和信息资产进行核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信息泄露和风险隐患。
第六条信息资产的保护1、核心级信息资产应当采取严格的访问控制措施,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使用;2、重要级信息资产应当采取适当的访问控制措施,确保信息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3、一般级信息资产应当采取基本的访问控制措施,确保信息的基本安全。
第七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的实施1、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应当得到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2、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应当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信息安全环境的变化。
第八条信息保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部门的信息保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对于违反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信息保密管理的培训和教育1、企业应当开展定期的信息保密管理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信息保密意识和技能;2、员工应当参加培训和教育活动,并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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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马出行公司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制度说明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和管理设备,充分利用所有设备资源,不断提高公司信息资产效能,提高办公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服务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资产是指应用于百马出行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软件、计算机及其外设、网络设备以及相应的配件、耗材、工具等。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是明确公司信息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各部门应遵循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信息资产管理原则,共同维护和管理公司的信息资产,使其高效、稳定、可靠、安全运行,为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基础平台。
第四条信息资产的管理包括采购审核、资产登记、资产调配、资产转移、维护与支持、报废审核。
综合部是信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辖各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执行由综合部负责。
各部门管理员根据此规定行使具体管理职权。
第二章信息资产分类与标识
第七条信息资产分为软件、信息设备以及配件耗材三大类。
信息设备包括服务器(含工作站)、台式电脑主机、便携式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UPS(≥3KVA)、多功能一体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无线AP等,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
第八条信息设备在初次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分配统一编制的信息设备标识码。
信息设备标识码由综合部制定编码规则,内部统一编码,编码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性,能体现资产类别与重要性。
第三章信息资产的采购
第九条信息资产选型原则上采用统一品牌和型号,特殊需求由综合部审核;品牌和型号由综合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更新。
第十条信息供应商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共同评定,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比选的方式更新供应商列表与采购价格。
第十一条信息资产原则上必须从评定的供应商处采购,采购设备需经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和签字,否则发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重要信息设备(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管理型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的采购申请,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和选型,综合部审批通过后采购。
第十三条其它低于单价百马出行(如300)元以下信息设备及配件、耗材的采购申请,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选型和汇总,综合部审批通过后采购,如有可用资产调配的则不予采购。
第十四条软件系统的采购需使用部门或综合部提出需求,由综合部进行选型和论证并最终确定采购的软件。
第十五条申请采购的信息资产,如有统一选型规定的应按照统一的选型标准采购。
第四章信息资产的领用和交还
第十六条信息资产采购回来后,采购员出具《采购清单》通知各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在《采购清单》上签字确认,《采购清单》作为采购员采购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采购入库设备需各部门指定专人到综合部登记领取,由综合部统一发放,并确认责任人。
第十八条信息资产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即是该信息资产的责任人,负责信息资产的安全和一般性维护;
第十九条部门公用信息资产的责任人原则上是该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部门内员工。
第二十条信息资产的选择按职务和岗位的不同选用不同的机型和配置。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岗位调动或离职时,应持综合部出具的人员调动/离职证明向各部门指定专人交还领用的信息资产,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按单位相关规定赔偿,有特殊情况的须出具书面说明并报综合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应对交还的信息资产进行认真核对,检查无误后在人员调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员工方可按程序办理调动/离职手续。
第五章信息资产的安装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须指定专人向综合部汇报后,取得认可后,再负责信息资产的安装和维护,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信息资产进行任何处置。
第二十四条信息资产发生故障时责任人应及时通知各部门指定专人,各部门指定专人报综合部,由综合部委派维修人员或联系专业维修服务商进行维修。
对于信息资产的维修需由综合部建立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于保修期外的故障设备,各部门指定专人,无法维修的须由指定的专业维修服务商进行维修。
专业维修服务商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共同评定。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所安装的软件必须通过综合部的认可,方可安装,特殊需求须经各部门指定专人确认并登记。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用户不得安装可能对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危害或者有泄密可能的软硬件。
第六章信息资产的转移和报废
第二十八条信息资产的转移,由需求部门填写《信息资产申请表》,经资产转出部门同意,并经综合部审批通过执行。
资产转入部门需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要求,到综合部登记设备领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信息资产的报废,由资产责任人填写《信息资产申请表》,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与技术部鉴定同意后,并经综合部审批通过执行。
第三十条对于信息介质类信息资产的转移与报废,还需要参照《介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综合部负责信息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资产管理的情况就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应积极配合综合部对信息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维护本部门、单位的信息资产台帐。
检查应以资产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范围应覆盖各个部门,各种资产。
检查内容包括:资产运行状态、登记使用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性、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性、资产标识清晰与否等。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每年年底,应对本部门的信息资产汇总登记,并上报综
合部备案。
第八章附件
附件1:信息资产申请表
记录表号:记录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