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产管理制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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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马出行公司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制度说明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和管理设备,充分利用所有设备资源,不断提高公司信息资产效能,提高办公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服务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资产是指应用于百马出行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软件、计算机及其外设、网络设备以及相应的配件、耗材、工具等。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是明确公司信息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各部门应遵循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信息资产管理原则,共同维护和管理公司的信息资产,使其高效、稳定、可靠、安全运行,为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基础平台。
第四条信息资产的管理包括采购审核、资产登记、资产调配、资产转移、维护与支持、报废审核。综合部是信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辖各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执行由综合部负责。各部门管理员根据此规定行使具体管理职权。
第二章信息资产分类与标识
第七条信息资产分为软件、信息设备以及配件耗材三大类。信息设备包括服务器(含工作站)、台式电脑主机、便携式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UPS(≥3KVA)、多功能一体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无线AP等,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
第八条信息设备在初次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分配统一编制的信息设备标识码。信息设备标识码由综合部制定编码规则,内部统一编码,编码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性,能体现资产类别与重要性。
第三章信息资产的采购
第九条信息资产选型原则上采用统一品牌和型号,特殊需求由综合部审核;品牌和型号由综合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更新。
第十条信息供应商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共同评定,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比选的方式更新供应商列表与采购价格。
第十一条信息资产原则上必须从评定的供应商处采购,采购设备需经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和签字,否则发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重要信息设备(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管理型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的采购申请,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和选型,综合部审批通过后采购。
第十三条其它低于单价百马出行(如300)元以下信息设备及配件、耗材的采购申请,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选型和汇总,综合部审批通过后采购,如有可用资产调配的则不予采购。
第十四条软件系统的采购需使用部门或综合部提出需求,由综合部进行选型和论证并最终确定采购的软件。
第十五条申请采购的信息资产,如有统一选型规定的应按照统一的选型标准采购。
第四章信息资产的领用和交还
第十六条信息资产采购回来后,采购员出具《采购清单》通知各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在《采购清单》上签字确认,《采购清单》作为采购员采购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采购入库设备需各部门指定专人到综合部登记领取,由综合部统一发放,并确认责任人。
第十八条信息资产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即是该信息资产的责任人,负责信息资产的安全和一般性维护;
第十九条部门公用信息资产的责任人原则上是该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部门内员工。
第二十条信息资产的选择按职务和岗位的不同选用不同的机型和配置。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岗位调动或离职时,应持综合部出具的人员调动/离职证明向各部门指定专人交还领用的信息资产,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按单位相关规定赔偿,有特殊情况的须出具书面说明并报综合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应对交还的信息资产进行认真核对,检查无误后在人员调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员工方可按程序办理调动/离职手续。
第五章信息资产的安装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须指定专人向综合部汇报后,取得认可后,再负责信息资产的安装和维护,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信息资产进行任何处置。
第二十四条信息资产发生故障时责任人应及时通知各部门指定专人,各部门指定专人报综合部,由综合部委派维修人员或联系专业维修服务商进行维修。对于信息资产的维修需由综合部建立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于保修期外的故障设备,各部门指定专人,无法维修的须由指定的专业维修服务商进行维修。专业维修服务商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共同评定。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所安装的软件必须通过综合部的认可,方可安装,特殊需求须经各部门指定专人确认并登记。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用户不得安装可能对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危害或者有泄密可能的软硬件。
第六章信息资产的转移和报废
第二十八条信息资产的转移,由需求部门填写《信息资产申请表》,经资产转出部门同意,并经综合部审批通过执行。资产转入部门需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要求,到综合部登记设备领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信息资产的报废,由资产责任人填写《信息资产申请表》,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与技术部鉴定同意后,并经综合部审批通过执行。
第三十条对于信息介质类信息资产的转移与报废,还需要参照《介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综合部负责信息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资产管理的情况就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应积极配合综合部对信息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维护本部门、单位的信息资产台帐。检查应以资产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范围应覆盖各个部门,各种资产。检查内容包括:资产运行状态、登记使用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性、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性、资产标识清晰与否等。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每年年底,应对本部门的信息资产汇总登记,并上报综
合部备案。
第八章附件
附件1:信息资产申请表
记录表号:记录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