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结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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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方便客户,提高我行境外业务竞争力,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特制订本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预结汇汇款”是指境外分行办理境外个人向境内居民个人汇入外汇时,如汇款人要求以人民币交付收款人,境外分行先按照总行制定的汇款日现汇买入价将所汇汇款折成人民币,告知汇款人所汇的人民币金额,再将外汇汇往指定的境内收款行,境内收款行根据境外分行的付款指令,通知解付行对收款人直接解付人民币的特定汇款方式。
第三条境外分行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的规定开办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以下简称“预结汇汇款”),并事先取得总行的授权。
第四条总行指定上海分行为预结汇汇款的境内收款行,集中办理收款转汇业务。
第五条试办初期只开办美元币种的预结汇汇款,其他货币须兑换成美元再办理预结汇汇款.
第六条预结汇汇款仅叙做电汇业务,不受理信汇和票汇申请.
第七条开办预结汇汇款的境外分行须在总行指定的境内收款行(上海分行)开立人民币铺底资金账户。铺底资金暂定为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预结汇汇款的收款人和汇款人不得做退汇要求,除此之外的原因办理退汇手续应按照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九条总行清算收付中心负责并转授权上海分行管理预结汇人民币铺地资金帐户;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负责预结汇牌价管理;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预结汇汇款管理制度的制定、协调和指导境内外分行开展预结汇汇款工作。
第二章牌价制定和报送流程
第十条预结汇汇款对客户报价应遵循统一报价原则,即境内外分行对客户报出的价格为统一价格。在结售汇牌价一日一价的情况下,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每日北京时间8点前将当日牌价通过NOTES或电传等方式发送境外分行。
第十一条当国内为节假日,境外分行对外营业时,境外分行沿用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下发的上一工作日的外汇牌价。境内收款行按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挂牌美元汇买价结汇,汇率损失由汇出行自行承担。
第三章账户核对流程
第十二条上海分行根据总行对境外联行的账户管理办法设置人民币铺底资金账户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每日向各境外分行发送人民币铺底资金账户的对账单MT950。
第十三条境外分行收到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账务,发现差错及时查询,开户行收到境外分行的查询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人民币铺底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得透支,如发生透支,不得超过一天,境外分行须于透支日后的次工作日营业终了前主动补足铺底资金。上海分行应在透支行为发生两日内,将透支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同时向总行清算收付中心、总行个人金融部报备。
第四章境外分行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按照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的规定开办预结汇汇款。
第十六条境外分行需在受理客户汇款业务的当天将外汇汇给境内收款行,即在北京时间15:00前将当日汇款指令发送收款行,收款行于当天办妥解付或转汇手续。
因时差原因造成的本行挂牌汇价与境内收款行结汇时间不同,产生的汇价损益由境外分行承担。
第十七条预结汇汇款只能受理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汇款,不得办理资本项下的外汇汇款。
单笔金额暂限定在等值5万美元(含)以内。其中:
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汇款,境外分行可直接办理;
等值1万至5万美元(含)的汇款,境外分行需审核汇款人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留存汇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备查。
第十八条预结汇汇款的汇款人为境外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
第十九条境外分行按照总行制定的汇款日现汇买入价将所汇汇款折成人民币,告知汇款人所汇的人民币金额,再将外汇汇往指定的境内收款行。
境外个人可以自由选择预结汇汇款或一般外汇汇款方式,境外分行不得强制要求汇款人采取何种汇款方式。
第二十条预结汇汇款的报文格式的规定
一、MT103报文中的收报行为上海中行,53、54场为53A、54A(或53、54场为空),且72场注明人民币金额,32场美元金额按汇款当日现汇买入价折算后须与72场人民币金额相匹配。
境外分行预结汇汇款的报文内容和要素如下:
收报行:上海分行
报文的32场:美元及金额
报文的53场:空
报文的54场:空
报文的57场:收款人开户行行名及省市名
报文的59场:收款人账号及户名或户名地址
报文的72场:/8C/CNY XXXX(预结汇人民币金额)
二、为保证上海分行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外分行的报文中必须含有以下信息:汇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汇款外汇金额、汇款人民币金额、交易性质。
第二十一条境外分行向上海分行支付预结汇汇款转汇手续费每笔10元人民币,由上海分行从相关境外分行人民币铺底资金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二条境外分行提供给汇款人的信息除了汇款申请书所载有的内容外,还必须向汇款人提供汇款编号(电文20场内容),以方便汇款人、收款人查询。
第五章境内收款行—上海分行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的要求承担境内收款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上海分行清算处分报工作
一、收到符合预结汇格式的报文做分报处理,转至上海中银大厦支行办理。
二、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15:00前收到的报文,在16:30前转至上海中银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中银支行”);在15:00至16:30间收到的报文,于16:30后转至中银支行。
第二十五条中银支行处理预结汇汇款的具体操作
一、预结汇汇款手工开办阶段时期,暂定为中银支行在北京时间下午16:30(含)前收到的报文按当日美元汇买价结汇为人民币,入相关境外分行人民币铺底资金账户,16:30后收到的报文可在次工作日结汇为人民币,周末和节假日的报文按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处理。
一日一价方式挂牌的,牌价按处理日的美元现汇买入价;一日多价挂牌方式的,由总行再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另行规定。
二、按预结汇报文72场的人民币金额办理有关解付、转汇手续。
1、解付银行为上海分行的,按汇款指示办理解付:收款人账号姓名相符的,存入客户账户;需通知收款人的,最迟于次日发出通知并做好记录,款项暂宕8340科目,并尽快查询解付。――
2、解付银行为境内非上海分行的(以下简称“其他中行”),落地并在RTS系统内进行转汇,转汇报文“备注”栏应包括:原报美元金额和“境外汇款预结汇”字样。
三、每日营业终了时,应将当日收到的美元预结汇头寸,通过相关外汇买卖账务处理,将收到的预结汇款按当日的现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转入铺底资金账户。